译者序:超越济贫法
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作为法国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以对美国的“民主”和法国的“(旧)制度”所作的杰出研究而广受赞誉。但在彼时的法国与美国之间,横亘着一个当时最为强大而令人无法忽视的国家——英国。这就难免会使得人们提出以下疑问:托克维尔为何舍近求远去探讨更为遥远的美国,而非海峡对岸更为邻近的英国呢?
事实上,如若细致地梳理托克维尔的研究历程,那么就可以发现他不仅并未忽视对英国的研究,且还基于他作为“法律人”托克维尔在1825年进入巴黎皇家法学院学习法律,在此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在1827年开始担任凡尔赛初审法院见习法官,同年认识了他的终身好友古斯塔夫·德·博蒙特。在与博蒙特开启美国之旅前,托克维尔已经升任助理法官,在返回法国后才辞去职务并开始撰写《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的素养和意识,对于英国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投入了大量的关注,尤其是对于英国领先于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更是表现出了极大的研究兴趣,而其中又以对济贫法(Poor Law)的研究开始最早、持续时间最长、探讨最多,甚至成为他研究英国社会、政治与经济的重要切入口而值得关注。
一、“缘”何关注济贫法?
托克维尔对济贫法的关注“缘”起于1831年的那场美国之旅。在这场为期一年半的长途旅行中,托克维尔与终生好友古斯塔夫·德·博蒙特先生(Gustave de Beaumont)共同游历了美国各地,虽然此行的最终智慧结晶正是那部面世即被奉为经典的《论美国的民主》(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 or Democracy in America),但这趟旅行的最初目的却是调研美国的监狱制度,进而分析上述制度能否在法国借鉴应用。事实上,托克维尔也并未忘记这趟旅行的原初目的,
论济贫法
译者序:超越济贫法
他与博蒙特两人完成了《论美国的监狱制度及其在法国的应用》(Du Système pénitentiaire aux tats-Unis et de son application en France)一书。更为重要的是,托克维尔在调研和撰写的过程中也敏锐地意识到,“犯罪问题”实际上与“贫困问题”存在密切的关联。
由此,托克维尔在研究的过程中,也饶有兴趣地写下了《济贫法在美国》(Paupérisme en Amérique)《济贫法在美国》作为《论美国的监狱制度及其在法国的应用》的附录,其法文版被收录在《托克维尔全集》第四卷当中,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4, Paris, Gallimard, 1985。该文的英译本可见于:Gustave de Beaumont, Alexis de Tocqueville, On the Penitentiary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Application to France,Translated by Emily Katherine Ferkaluk, Palgrave Macmillan, 2018。更新的英译本则可见于:Alexis de Tocqueville, Memoirs on Pauperism and other Writings,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Christine Dunn Henders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2021。一文,对美国的济贫法律制度展开了剖析,并将该文作为附录收录在了《论美国的监狱制度及其在法国的应用》一书中。而该文也就成为托克维尔对济贫法问题研究的起点,并进一步激发了他对该法的研究兴趣,促使托克维尔追溯到了济贫法的产生之地——英国。
1833年初,托克维尔前往伦敦,拜访了英国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拿索·威廉·西尼尔(Nassau William Senior)拿索·威廉·西尼尔不仅是英国著名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也是著名的《济贫法报告》(Report from His Majestys Commissioners for Inquiring into the Administration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of the Poor Laws)的主要撰写人,同时,还作为《1834年济贫法》的主要起草者,参与了该法制定的全过程,他此后始终关注着《1834年济贫法》的实施及其完善,并撰写了《对批判济贫法修正案之思考》(Remarks on the Opposition to the Poor Law Amendment Bill)等著作。,而他此时正在负责起草以《1601年济贫法》(Poor Law 1601, 43 Eliz. I c 2)《1601年济贫法》也被称为 “老济贫法”或“伊丽莎白女王济贫法” (Elizabethan Poor Law),该法是对《1597年济贫法》(The Poor Law 1597, 39 Eliz. I c 3)的修订和完善,而后者则实际上是对《1536年济贫法》(The Poor Law 1536, 27 Hen. VIII c 25)等一系列济贫法的归纳和总结。为核心的“旧济贫法”(Old Poor Law)研究报告,并已经成为了《1834年济贫法》(即“新济贫法”,New Poor Law)的主要起草人,可以说两人此后长期的友谊无疑正是“缘”起于济贫法。而对于托克维尔的初次来访,西尼尔爵士的女儿玛丽·夏洛特·梅尔·辛姆普森(Mary Charlotte Mair Simpson)玛丽·夏洛特·梅尔·辛姆普森(Mary Charlotte Mair Simpson)是《书信和对话集》编者的婚后姓,她的婚前姓是玛丽·夏洛特·梅尔·西尼尔(Mary Charlotte Mair Senior)。辛姆普森夫人还著有回忆录《许多人的许多回忆》(Many Memories of Many People),其中也记载了大量西尼尔参与《1834年济贫法》的起草以及与托克维尔的交往。在她日后整理出版的两人之间的《书信和对话集》(Correspondence and Conversations of A. de Tocqueville)托克维尔与西尼尔从1833年开始就保持着长期的书信往来和频繁的交流探讨,如此的思想互动直至1859年托克维尔去世后才停止。西尼尔为了纪念托克维尔,在1861年时出版了两人的书信选集《托克维尔纪念集》(Memoir of Tocqueville)。她的女儿玛丽·夏洛特·梅尔·辛姆普森又进一步收集了两人的来往书信和对话笔记,在1872年编辑出版了两人的《书信和对话集》(Correspondence and Conversations of A. de Tocqueville)。在两卷本的集录中,收录了多篇两人关于济贫法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书信和对话,本书的下编对这些书信和对话进行了梳理及翻译。的开篇中,记录了他们首次见面的场景:
在1833年的某一天,西尼尔先生的办公室门外响起了敲门声,一位年轻人走了进来并做了如此的自我介绍——“我是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除此之外就别无他言。
但两人很快发展成了无话不谈的密友。随着托克维尔与西尼尔交流的深入,他对于济贫法的兴趣变得更为浓厚。西尼尔为了满足他的兴趣,也借助于《1834年济贫法》主要起草者的身份,将尽可能多的立法资料提供给了托克维尔(对此可见于《书信和对话集》中收录的西尼尔致托克维尔名为《济贫法报告》的信件)See Correspondence and Conversations of A. de Tocqueville with Nassau William Senior from 1834-1859, ed. M.C.M Simpson, in Two Volumes (London: Henry S. King & Co., 1872). Vol. I,pp.12-13.,以供他对新旧济贫法展开对比研究。在获得了西尼尔赠予的《1834年济贫法》起草报告等相关资料之后,托克维尔开始系统地反思济贫法及其对于“贫困问题”的解决进路,而这也直接促成他撰写完成了更为重要的一篇论文——《论济贫法》(Mémoire sur le paupérisme)。《论济贫法》正式的法文版被收录在《托克维尔全集》第十六卷当中,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而该文最早的英译版本是由西蒙·德雷舍(Seymour Drescher)教授在1968年所翻译,See Seymour Drescher, Tocqueville and Beaumont on Social Reform,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68。此后,是格特鲁德·辛梅尔法布(Gertrude Himmelfarb)最新的英译本,See Alexis de Tocqueville, Memoirs on Pauperism and other Writings,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Christine Dunn Henders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2021。
《论济贫法》起初是托克维尔在1835年应“瑟堡皇家学会”( La Société royale académique de Cherbourg)之邀请所撰写的年会论文,该文在当年的学会年会上宣读,并收录在1835年《瑟堡皇家学会论文集》(Mémoires de la société académique de Cherbourg)See Mémoires de la société académique de Cherbourg,1835, ff.293-344.之中。这篇论文显然也被托克维尔视为重要的“学习成果”而回赠给了西尼尔。See Correspondence and Conversations of A. de Tocqueville with Nassau William Senior from 1834-1859, ed. M.C.M Simpson, in Two Volumes (London: Henry S. King & Co., 1872). Vol. I,p.11.在该文中,托克维尔不仅详细地分析了“贫困问题”的起源,而且也对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的济贫法展开了反思。但托克维尔似乎对于《论济贫法》一文并不满意,正如他在该文的结尾之处提到的:
现在这篇论文对于我现在的研究主题来说仍然太短,并且已经超出了我曾经所设定的篇幅限制。对于预防贫困的对策将是我第二篇论文的主题,而我希望明年能够恭敬地呈交给瑟堡皇家学会。这第二篇论文将是我所有思考的结晶。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 p.139; Also see Seymour Drescher, Alexis de Tocquevilles Memoir on Pauperism,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68, p.38.
这里所提到的第二篇论文即托克维尔在1837年撰写的论文《再论济贫法》(Second Mémoire sur le Paupérisme)《再论济贫法》(Second mémoire sur le paupérisme)直到1989年才首次公开收录在《托克维尔全集》第十六卷中,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由于公开较晚,《再论济贫法》的英译版本相应也出现较晚,最新的英译本,See Alexis de Tocqueville, Memoirs on Pauperism and other Writings,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Christine Dunn Henders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2021。。托克维尔试图在该文中弥补在《论济贫法》一文中的遗憾,尝试通过构建一整套制度来更为彻底地解决“贫困问题”。但令人再次遗憾的是,托克维尔似乎并未真正完成该文,而该文也从未在他生前公开发表,而是直至1989年才在《托克维尔全集》(Oeuvres complètes)第十六卷中得以正式公开。
当然,托克维尔对济贫法的关注并未因为上文的搁置而停止。他本人继续与亲友们通过信件等形式不断地探讨济贫法,如他在写作《再论济贫法》一文前后,就与他的兄弟探讨过将济贫法律制度移植到诺曼底地区的可能性,而这一信件也以《济贫法在诺曼底》(lettre sur le paupèrisme en Normandie)为名收录到了《托克维尔全集》第十六卷之中。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 pp.158-161.此外,托克维尔仍然与西尼尔就济贫法展开了持续地探讨,在两人的《书信和对话集》中收录了大量探讨济贫法相关问题的信件和对话,直到1849年托克维尔因为政治等原因淡出政坛后才逐渐减少。
但无法回避的问题则在于:为何托克维尔在发表《论济贫法》一文之后,并未再完成和发表《再论济贫法》等系统性的论著呢?对此问题最为合理的回答即,托克维尔已然意识到要想彻底解决“贫困问题”仍然存在极大的难度,而这可以从他在《论济贫法》一文中对“济贫问题”的产生缘由及其对济贫法的反思中得以知晓。
二、如何反思济贫法?
托克维尔对济贫法进行反思时采取了他尤为擅长的研究方法,即,既在宏观上全面地分析制度产生的背景和逻辑,又在微观上细致地剖析制度运行的现状及问题,而这种宏观与微观交相呼应的描述手法更为全面地揭示出了催生济贫法的“贫困问题”以及由其造成的“悖论问题”。
(一)“贫困问题”:济贫法的产生缘由
从宏观的视角切入,托克维尔在《论济贫法》的开篇就描述了一幅矛盾丛生的景象,那就是在欧洲乃至世界上最为富裕的英国,却有着比邻国更为庞大的贫困人群,换言之,“贫困问题”同样困扰着这个看似强大的国度。那么究竟为何会产生“贫困问题”呢?托克维尔在《论济贫法》的上篇中用他娴熟的笔调,从漫长的历史变迁中勾勒出了贫困产生的缘由——在他看来,“贫困问题”并非是自古即有,而是在经历了人类社会的三个阶段之后逐渐产生,展开而言如下。
第一个阶段是游猎社会时期,托克维尔认为,从历史的源点来看:
人类走出了森林,但此时他们仍处于野蛮未开化的状态,他们聚集在一起并非为了享受生活,而仅仅是为了生存。他们努力寻找生存之地以供其躲避恶劣气候和获得充足的食物。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 p.119; Also see Seymour Drescher, Alexis de Tocquevilles Memoir on Pauperism,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68, p.18.
可以说,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只抱有少许的欲望,甚至除了对生存的渴望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所求,而由于食物匮乏所导致的(传统意义上的)“贫困问题”始终困扰着人们。这当然也迫使他们不断寻求生存之道,并逐渐在狩猎技能之外发展出了农耕技术,以此应对“贫困问题”无时无刻不在的威胁。
第二个阶段是农耕社会时期,托克维尔认为农耕技术的发展虽然能够帮助人类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缓解了人类面临的因为食物匮乏而导致的“贫困问题”,但也刺激了人类为获取土地等的“私有财产权”而不断地开垦耕地。然而,随着土地基于私有财产权被允许永久地传承给后代,(土地)贵族阶级得以逐渐形成,不平等的问题开始凸显出来。究其原因,贵族阶级已然不再满足于依靠土地而生活,而是希望通过不断的掠夺和战争等方式获取土地,进而满足他们越来越多样的需要和欲望,正如他所述:
所有的贵族阶级都在这一社会阶段中逐渐兴起,而其中的许多人都已经熟练地掌握了聚拢财富和权力的技艺。绝大多数知识和能够带来种种快乐的物质财富被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而尚未完全开化的人们并没有意识到应当让所有人共享安逸与自由。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 p.120; Also see Seymour Drescher, Alexis de Tocquevilles Memoir on Pauperism,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68, p.19.
但随着土地不断地集中,而所谓的“第三等级”(Le Tiers-tat)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人们逐渐被分化为两类人群:一类人是“耕种但不拥有土地”的佃户,他们靠为拥有土地之人进行耕种为生,虽然看似拥有自由,但其命运却依然犹如当下殖民地的奴隶;另一类人则是“拥有土地但不耕种”的贵族,虽然他们的生活与现代相比难以称之为舒适,但已经是当时极少数能够满足需求之人了。而用托克维尔自己的话来说:这一时期的不平等已经“走向了极致”。
第三个阶段是工业社会时期,托克维尔认为在这一时期生产力得到极大地发展,那些失去土地的佃农不断地涌向城市、走进工厂,进入所谓(在资本主义经济下形成)的“有序社会”(Organized Societies)。此时此刻,对于那些从物质匮乏的农耕社会姗姗走来的人们来说,工业社会无疑为他们提供了诸多闻所未闻的奢侈物品以供享受,而大部分人的欲望得到极大满足,新的需求(尤其是各种“次级需求”)也被不断地创造和满足,托克维尔将人的“需求”区分为“初级需求”和“次级需求”,前者是源于人的体质及构造,主要是为了满足生存的需求;后者是源于人的习惯和教育,主要满足欲望的需求。在托克维尔看来,“人生来就有(初级)需求,但人生来也创造(次级)需求”。因而,在他看来,次级需求实际上是人为创造出来的,而这些创造出来的需求使得人们的欲望被无限扩大,以至于为了满足欲望而背井离乡地放弃土地,并将自身置于(市场经济)的风险之中,由此也就引发了所谓的“贫困问题”。这反过来又吸引了更多的农民抛弃土地,来到城市中的工厂出卖劳力以满足自我需求。然而这种满足并非毫无代价,因为工业社会伴随着巨大的风险,用托克维尔的话来说:
绝大多数人虽然(在工业社会里)过得更为愉悦,但如果缺乏相应的公共保障机制,他们时时刻刻都徘徊在因饥饿而走向死亡的边缘。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 p.123; Also see Seymour Drescher, Alexis de Tocquevilles Memoir on Pauperism,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68, p.23.
正是在此背景下,现代意义上的“贫困问题”逐渐凸显,毕竟已然成为工人的农民(佃户)在本质上就属于无产阶级,他们在面对任何经济危机和社会风险时,抵抗能力近乎为零,失业就会使得他们无法再获得维持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资,而乡村也难以返回,毕竟曾经赖以生存的土地早已因为荒芜而变得贫瘠不堪,他们将会面临的悲惨结局可想而知。这也就能够解释为何经济越为发达的英国,其所面临的“贫困问题”也越为严重。
由此,托克维尔通过以上三个时期的历史描述,阐释了现代意义上“贫困问题”产生的缘由。在他看来,正是由于人类个体需求的不断增加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大量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工厂成为工人,而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分离所引发的各种风险,最终引发了现代意义上的“贫困问题”。
(二)“悖论问题”:济贫法的负面效应
那么究竟如何解决“贫困问题”呢?托克维尔在《论济贫法》的下篇开文就指出,就解决“贫困问题”的“善行”(Bienfaisances)来说,依据其开展是否以强制力为背景而可以区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即所谓的“私人慈善”(Private Charity)。在托克维尔看来,“私人慈善”是从个人情感出发,为帮助他人缓解其遭受苦难而为的“善行”。这类“善行”在人类起源之时便已出现,也就是最为原初的“慈善”。
第二类则是所谓的“公共慈善”(Public Charity),托克维尔也将它称为“法定慈善”(Legal Charity)托克维尔在文中实际上将“公共慈善”与“法定慈善”进行了混用,而使用“法定慈善”(即法语“La Charité Légale”,英语直译为“Legal Charity”)之表述,以意指济贫法律制度可以被视为一种由法律强制建构的“(公共)慈善”制度,但这种表述似乎并不妥当,译者对此在正文注释中进行了探讨。。公共慈善(法定慈善)是从国家理性出发,由社会扶助遭受苦难成员的“善行”。这类“善行”是在现代社会中逐渐发展出来的,用他本人的话来说:
(公共慈善)并非源于本性而是源于理性,并非源于情怀而是源于国力,即由社会关心其遭受苦难的成员,并系统性地缓解其成员所遭受的苦难。这种善行源于新教的教义,是在现代社会中所逐渐发展起来的。可以说,第一种(私人慈善)善行源于个人美德,并非社会性行为;第二种则刚好相反,源于社会并受社会所规制,因而对于第二种善行需要我们更为认真地探讨。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 p.126; Also see Seymour Drescher, Alexis de Tocquevilles Memoir on Pauperism,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68, p.25.
托克维尔指出,在当时的欧洲只有英国将“公共慈善”进行了系统性地运用,而其运用始于亨利八世主导的宗教改革,他削弱了几乎所有的(宗教)慈善基金会(Charitable Foundations),在亨利八世展开宗教改革之后,他率先颁布了《1532年永久经营法》(The Statue of Mortmain Act 1532, 23 Hen.VIII c.10.),该法禁止英国臣民向教会捐赠不动产。此后又在1535年制定了《1535年用益法》(The Statue of Uses Act 1535,27 Hen. VIII c.10.),禁止设立以教会为受益人的用益(Use),以此防止所谓的“滥用”(Abuses)。而在1545年,亨利八世颁布了更为严厉的《1545年教会解散法》 (The Dissolution Chantries Act 1545, 37 Hen. VIII c.4.),该法不仅规定国王有权解散教会,而且规定国王有权没收此前对教会的捐赠。而在亨利八世去世之后,爱德华六世(Edward VI)重新颁布了该法,并将以宗教“虔诚”(Pious)为名的捐赠行为视为“迷信”(Superstitious)活动,进而认定向教会的捐赠为违法并予以没收。并将基金会的财产分给了贵族。但如此的结果是人们再也无法从原有的“私人慈善”中获得帮助,而这就使得那些需要帮助的穷人遭受了可怕的苦难,并促使亨利八世的女儿伊丽莎白(Elizabeth)女王最终制定出台了著名的《1601年济贫法》。
《1601年济贫法》规定,每个教区必须选任出济贫监察官,济贫监察官有权依法向教区居民征收 “济贫税”(Poor Tax),以救济教区内的贫困人士,以此填补此前对(宗教)慈善基金会等私人慈善的抑制而导致的救济减少等问题,而“公共慈善”也就由此转变成为“法定慈善”。在此后两百多年的时间中,英国从未放弃过“法定慈善”的理论与制度,其以《1601年济贫法》为基础不断地扩展其范围和内容,并对英国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但在托克维尔看来,济贫法对英国社会产生的影响与其说全然是正面的,毋宁说同样也产生了诸多负面的效应,而托克维尔从微观的视角展开了剖析,并敏锐地发现了其中最为“致命的后果”(les conséquences fatales),即在赋予人们“获得救济的权利”——“生存权”之后,伴随而来的却是懒惰等“道德问题”的滋生,换言之,济贫法陷入了法律权利与道德义务冲突对立的“悖论”之中,用他本人的话来说:
当穷人有从社会获得帮助的绝对权利,而公共行政机关有组织地在各地提供此类帮助之时,我们即可以发现在如此的新教国家中,那些曾经的改革者们所痛斥的普遍存在于天主教国家中的滥用等行为又迅速地滋生开来。事实上,人就如同所有的社会性生物一样,天生对闲散安逸的生活存在着偏爱。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 p.128; Also see Seymour Drescher, Alexis de Tocquevilles Memoir on Pauperism,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68, p.27.
那么是否有可能对救济的申请对象进行区分,将其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客观上“毫不受益的不幸”而陷入贫困之人;另一类则是因为主观上“恶习酿成的灾祸”而陷入贫困之人——并对于其中四肢健全的申请救济者要求其承担法定的劳动义务呢?在托克维尔看来,如此区分(及其承担法定劳动义务的建议)看似很好,但在英国济贫法的实践中已经被证明难以有效地实现,而其原因在于:
毕竟没有什么比区分(客观上)毫不受益的不幸与(主观上)恶习酿成的灾祸之间那细微的差别更难之事了!况且又有很多苦难是由这两种原因所共同造就的结果!需要多么渊博的知识才能准确地推断出每个人的性格及其所生长的环境呢!这是何等地博学,何等敏锐的辨察力,又是何等地冷静和理性!你又能在哪里找到如此的一位法官,他需要兼具高尚的良知、充裕的时间、杰出的才能和恰当的方式以展开如此的调查。谁有胆量让一位行将就木的穷人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迈向死亡?谁又能耐心倾听他的哭泣和种种问题的原因?当个人救济的意愿在直面他人的苦难都会变得动摇时,公共财政的救济又真的能够取得成功吗?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 p.129; Also see Seymour Drescher, Alexis de Tocquevilles Memoir on Pauperism,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68, p.28.
然而,不加区分的救济所导致的结果是,无论是因为客观的不幸还是主观的恶习而导致的贫困之人,都能够通过济贫法律制度获得救济。而如此的救济更是引发了一连串的负面问题,其中最为直接的问题在于,济贫法所构建的济贫法律制度在运行时有赖于征缴“济贫税”,而这些税款最终却需要由教区内那些勤勤恳恳、认真工作的人们所负担,这也就意味着“国家中最慷慨、最积极、最勤劳的国民,却将财产用于救助那些无所事事、肆意挥霍之人”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 p.129; Also see Seymour Drescher, Alexis de Tocquevilles Memoir on Pauperism,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68, p.28.,换言之,济贫法的救济不仅是对那些败坏道德义务的懒惰之人的奖励,也将是对那些遵守道德义务的勤劳之人的惩罚。
但更为严重的问题则在于,当那些败坏道德义务的懒惰之人在获得了不劳而获的救济之后,懒惰的恶种会在公众的心中种下、发芽、生叶、开花和结果,最终生长成为一整片森林,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素养下滑。当如此的局面产生之后,贫富阶层之间的排斥与误解将会进一步增加,并诱使他们彼此仇视与厌恶,而非互相理解与帮助,进而将会撕裂整个不同阶层之间本已脆弱的联系。
三、以何超越济贫法?
那么究竟如何克服济贫法所引发的“悖论问题”呢?更重要的是,究竟如何有效地解决“贫困问题”呢?托克维尔提出,这需要制定一部能够普遍地、持续地解决“贫困问题”的法律,而对于这部法律究竟采取何种进路以解决“贫困问题”,他本人在《论济贫法》中并没有直接阐明,但结合他在《再论济贫法》以及此后著述中的探讨就可以发现,他似乎系统地思考了从“私人慈善”“济贫制度”再到“储蓄制度”等各种可能的解决之道,用当代话语体系来说,他的思考实质上是沿着第三次分配、第二次分配再到初次分配的模式展开的。更重要的是,基于托克维尔同样认为以上三种分配模式均存在弊端,无论何种都难以单独解决问题,那么我们就有理由相信他最终将会选择将上述三种分配模式通过有效衔接配合的进路来解决“贫困问题”,具体来说:
其一,就“私人慈善”而言,托克维尔认为“私人慈善”总能产生有益的结果,它往往能够探寻而非公开不幸,并默默地、积极地尝试弥补创伤。这也许是因为较之于“法定慈善”,“私人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往往是由致力于“善行”之人所发起和开展,他们能够更好地甄别出哪些是因为主观上“恶习酿成的灾祸”而陷入贫困之人,并专注于救助那些因为客观上“毫不受益的不幸”而陷入贫困之人。更为重要的是,“私人慈善”往往是由富裕阶层所做出的“善行”,通过富人阶层直接向穷人阶层捐赠的方式得以实现,这将有助于缓和两个阶层之间尖锐的矛盾,可以说“私人慈善”正是联系他们两个阶层之间的纽带:
……个人捐赠还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建立起了难能可贵的联系。捐赠行为把给予救济的捐赠者与接受救济的受赠者之命运连接起来。受赠者获得了他本无权要求或无望获得的救济,其感激之情必将油然而发。由此,(慈善)捐赠作为道德纽带将两个阶层联系在了一起,尽管这两个阶层因为利益与情感的共同作用已经被割裂开来,但他们仍然期待(通过私人慈善而被予以)调和。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 pp.131-132; Also see Seymour Drescher, Alexis de Tocquevilles Memoir on Pauperism,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68, p.31.
当然,托克维尔也意识到“私人慈善”存在明显的弊端,毕竟私人慈善的捐赠来源并不稳定、规模也并不够大,因而“不能盲目地依赖私人慈善,毕竟当面对成百上千起(急需救济)事件一起发生时,私人慈善就可能会(因为难以应对而)陷入停摆”。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 p.137; Also see Seymour Drescher, Alexis de Tocquevilles Memoir on Pauperism,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68, p.36.在此背景下,仅仅依靠“私人慈善”显然无法解决“贫困问题”,而这也就决定了“济贫制度”(作为第二次分配)的存在依然必要。
其二,就“济贫制度”而言,托克维尔并不否认“济贫制度”具有极大的价值,在他看来,“济贫制度”(作为第二次分配)能够有效地帮助那些不幸之人,这其中包括了无助的婴儿、羸弱的老人等几乎所有贫苦之人。而且通过“济贫制度”为贫苦之人的孩子们免费开设的学校,能够教授他们通过劳动获得物质生活必需品所需的知识,进而无疑有助于避免他们再次陷入贫困。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济贫制度”在赋予人们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生存权)的同时也会带来道德义务败坏等问题,人们容易因为能够免费获得物质帮助而心生懒惰之意,因而就必须有效地克服上述旧济贫法所存在的“悖论问题”。
就此问题而言,托克维尔实际上也已经给出了解决的基本思路,那就是在赋予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亦即生存权之同时,应当要求接受救济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这些法律义务应当根据人们身体状况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那些无劳动能力之人应当减少甚至免于承担法律义务,而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之人则应当明确要求其承担法律义务,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即是参与劳动的义务等,以期通过增加法律义务来遏制那些希望通过“济贫制度”而不劳而获之人,避免懒惰的恶习在人们之间的传播。事实上,这也是英国《1834年济贫法》所采取的基本思路,但在托克维尔看来这仅仅是济贫法完善的开始而非结束。
其三,就“储蓄制度”而言,托克维尔认为“储蓄制度”是帮助那些容易陷入“贫困问题”的穷人(主要是工人)拥有财产意识、抵御经济危机的最好方式。这是因为使贫困的工人直接获得土地或工厂的部分权益,无疑在理论上是最为直接的解决“贫困问题”之道,但在实践中却会面临诸多困难。在此背景下,也许教授贫困的工人如何利用工资创造财富才是最为现实的进路,毕竟储蓄的习惯能够有效促进穷人进行财富的积累而非挥霍掉,以此唤起他们的财产意识:
储蓄为工人提供了一种将他们的工资简便而又安全的实现资本化进而获利的方法。这也是当下社会唯一可以采取的用以应对财富不断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进而产生各种负面效应的方法,它有助于工人阶级养成与绝大多数农民阶级普遍具有的(获得)财产意识和习惯。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 p.147; Also see Alexis de Tocqueville, Memoirs on Pauperism and other Writings,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Christine Dunn Henders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2021, p.54.
当然,储蓄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储蓄银行”,而面对“储蓄银行”所吸纳的存款逐年增加、利息亏空扩大等问题,托克维尔不仅提出了改良的“基本原则”,托克维尔指出:“在我看来,国家不应试图将尽可能多的储蓄银行存款吸纳到国库和公共基金之中,而是应该在其能力范围内集中全部力量,在其担保下将这些小额资金用于地方,以避免国家遭遇大规模的突发性挤兑。这就是完善储蓄银行的‘基本原则’。” See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16: Mélanges, Paris, Gallimard, 1989, p.139; Also see Alexis de Tocqueville, Memoirs on Pauperism and other Writings,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Christine Dunn Henderso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2021, p.59.还依据这一“基本原则”探讨了其具体的应用途径,如他提出可以将“虔诚之峰”(mont-de-piété)的典当行与“储蓄银行”连接起来,以典当行的高额利息来弥补储蓄银行的利息空缺等建议。总之,托克维尔希望通过有效地改善贫困工人的经济情况,进而更为有效地避免他们陷入“贫困问题”。
然而,尽管托克维尔在思考了以上三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进路,并在认识到上述进路均存在弊端之后,无疑会倾向于选择将上述三种进路有序地衔接起来,进而形成合力以解决“贫困问题”。但这种进路的衔接必然也会带来新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在他所设想的一部法律中普遍地、持续地解决“贫困问题”?事实上,这样的一部法律显然已经超越了传统的慈善法、济贫法和储蓄银行法等一般法,而需要制定的是一部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生存权、劳动权利及其义务做出根本性制度安排的基本法,即宪法。
事实上,托克维尔在1848年的“二月革命”之后,被选任为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制宪议会”(Assemblée Constituante)的议员,并作为“1848年法兰西宪法起草委员会”(la Commission chargée de la rédaction de la Constitution fran aise de 1848)的委员参与起草了第二共和国宪法,而他似乎也将解决“贫困问题”的尝试融入该法的起草制定之中,并认为宪法的制定必然要走在济贫法之前,毕竟在托克维尔看来:
一部《济贫法》已经不足以使我们摆脱现在的困境,我们需要与观念而不(仅仅)是与贫困作斗争。See Correspondence and Conversations of A. de Tocqueville with Nassau William Senior from 1834-1859, ed. M.C.M Simpson, in Two Volumes (London: Henry S. King & Co., 1872). Vol. I,p.11.
由此,《184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在早期的草案中,的确赋予了公民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和获得物质帮助权等重要的基本权利参见卡尔·马克思:《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七卷,第578-579页。,尽管这些基本权利条款在后期未能在议会表决通过的正本中得以保留,托克维尔晚年的政治之路并不平坦,在1849年托克维尔被选任为“立法议会”(Assemblée législative)的副议长,并在6月至10月短暂地担任了外交部长一职,但在路易·拿破仑·波拿巴于当年10月担任总统之后,托克维尔卸任外交部长一职。在1851年12月,拿破仑三世称帝之后,托克维尔因为反对拿破仑三世而短暂被捕,尽管随后很快获得释放,但这也促使他远离政坛(转而专心写作)直至1859年去世。但这些规定已然表明了托克维尔意图超越济贫法,进而彻底解决“贫困问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