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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导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国际贸易发展概述,掌握国际贸易业务的特点及其与国内贸易活动的区别,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以利于学习本课程,对国际贸易原理与实务课程的内容体系和教学框架有一个初步的把握。
当今世界各国间经济合作日益密切,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全球经济正在形成,而国际贸易无疑是联系各国经济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形式之一。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直接参与国际贸易业务,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规范,掌握从事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已不仅仅是对专门从事国际贸易活动人员的要求,相关的经营管理决策者也必须熟悉该领域的基本知识。本课程的目的就是介绍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操作技能,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的实用型人才。
11国际贸易发展概述及业务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不仅增长速度超过战前,而且高于世界生产增长的速度。国际贸易对世界经济交往和各国生产、经济的发展作用日益明显。因此,世界各国几乎都把发展对外贸易放在重要地位,不少国家甚至把发展对外贸易看作是生命线。当今国际贸易的内容已扩展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进出口三大方面。三大内容中,货物进出口仍占最大比重,但近几十年来,以许可贸易为主要形式的技术贸易,以及包括旅游、运输、金融、电信等在内的国际服务贸易(也称无形贸易)迅速增长,已占有相当的比重。据统计,无形贸易额已经约等于世界商品贸易额的1/4。另外,随着电脑、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已由最初的EDI(其全称Electronic Data Exchange,中文为“电子数据交换”)发展为更为广阔的EC(其全称Electronic Commerce,中文为“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做法日益简化,正在向信息化、自动化、无纸化的方向发展。电子商务不仅使国际贸易的传递和交换日臻现代化和规范化,而且还以各种方式,使国际贸易过程电子化。
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对外贸易发展迅速。1978年我国进出口总额仅为206亿美元,1992年进出口额已达1600多亿美元,排在世界的第十一位。2004年我国外贸额已突破11000亿美元大关,达到11547亿美元,排在世界的第三位。26年中增长了5495倍,年均增长达1674%。2005年我国外贸额已达142212亿美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六年来,我国外经贸企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行业准入逐渐放开(比如,由批准制改为登记制);国际贸易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企业的组成结构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众多新近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都希望在短时间内把自身的业务作大,高素质、专业化的外经贸专业人才已成为企业参与国际业务竞争的必备因素,外经贸企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规模骤增,对业务人员的专业化要求也更加丰富。
国际贸易的本质是商品或劳务的交换,与国内贸易并无质上的区别,但由于它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所以具备了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其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及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其业务特点主要有:
第1章导论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1)从交易主体上讲,国际贸易的参与者是微观经济个体,但由于它涉及宏观层面上的国际收支平衡、产业结构调整及提升综合竞争力等问题,任何国家都为国际贸易活动制定了规则。由于不同主权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体系方面可能存在着冲突或差异。
(2)国际贸易涉及的面广、中间环节也多,其中的一些环节在国内贸易活动中根本不会出现。国际贸易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需要运输、保险、车站、港口及银行等机构的协作,并接受海关、商检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关系错综复杂,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整个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引起法律上的纠纷。
(3)国际贸易还会受交易双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因而较国内贸易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定、市场竞争和贸易磨擦越演越烈,各国货币汇率频繁波动的情况下,从事国际贸易的难度越来越大。
(4)国际贸易的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从合同的磋商到合同的履行需要较长的时间,且商品还要经过长途运输,可能会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风险。再加上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容易产生欺诈活动,交易双方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尽管从事国际贸易相当复杂且风险大,但国际贸易给企业和国家带来的利益也是巨大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盲目地冲出国门。只有熟悉了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律,掌握了从事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游刃有余。
12本课程的基本内容
国际贸易是一门研究国际间商品和劳务交换的经济规律、纯粹理论、基本政策和实务操作的理论和应用为一体的经济学科,其基本内容包括原理政策和实务。
传统的或狭义的国际贸易仅指有形商品的进出口,国际贸易实务也只涉及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全部内容。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的方式和内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许可贸易为主要形式的技术转让和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旅游通信、技术咨询、劳务合作等无形贸易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种现代化的交通设施、通信技术、电子信息处理终端以及贸易方式的创新频频出现,极大地充实了国际贸易实务的内容。然而,追根溯源,货物贸易仍然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部分,而且有关技术转让及各种服务贸易的业务也是从货物买卖的基本做法中脱胎出来的,有的甚至是直接沿用了货物买卖的做法。所以,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理论和业务流程,仍然是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内容。鉴于此,本课程仍以有形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为主要内容,在传统国际贸易的基础上,对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新形式、新规则及新的交易手段进行全面的介绍。同时根据外经贸企业的要求,分析行业需求,并结合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本书编写尽可能强调国际贸易中最新颖、最前沿的知识和方法;紧紧围绕岗位内容突出业务属性,普及常用知识和理论;优化基础,注重素质;强化应用,突出能力。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主要从理论与实务两个方面入手,来阐述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与业务做法。理论方面主要介绍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与政策,实务方面主要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合同商订以及履行程序等。主要内容包括:
(1)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2)国际贸易基础理论;
(3)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以及当代贸易实践
(4)国际贸易业务的介绍和做法
学习国际贸易应具备的基础为了对国际贸易的原理和政策进行实证研究,数学、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知识不可或缺。国际贸易理论与其他经济理论一样,都是在对实际现象的观察与实证研究的过程中发掘和整理出来的。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是多方面知识的具体应用。为此,实务部分学习出迎接和原理、政策部分的学习外,还须具备商品学、市场营销、国际金融、保险、运输业务知识等。再者,国际贸易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并受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约束,因此,学习国际贸易也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主要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13国际贸易的常用基本概念
1. 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和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同别的国家(地区)所进行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总称。它以一国为主体,从一个国家的角度出发,是相对国内贸易(Domestic Trade)而言的。有些国家如英国、日本又称之为海外贸易。传统的对外贸易有商品的进口和出口两部分构成,所以也被称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泛指国家(地区)与国家(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和劳务交换活动的总称。由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所构成,故又称世界贸易(World Trade)或全球贸易。它从整个国际范围来看这种商品与劳务的交换活动。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在本质上同属一类活动。
出口和进口是对外贸易的两个组成部分。对运进商品和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是进口;对运出商品和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
2. 总贸易体系和专门贸易体系
贸易体系是贸易国家记录和编制出口货物统计的一种方法,大部分国家只根据其中一种进行记录和编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总贸易体系。
总贸易(General Trade)体系以货物通过国境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体系以货物通过关境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总贸易和专门贸易说明了不同的问题,前者说明一国在国际货物流通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后者说明一国作为生产和消费者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具有的意义。
过境贸易计入总贸易而不计入专门贸易。关境与国境有时并不一致,有的国家在国境内设置经济特区,则关境小于国境,一些国家组成关税同盟,则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在不同情况下分别利用两种计算方法统计:凡是在该国有自由贸易区,保税仓库区、出口加工区,通常以关境为标准,即以专门贸易额来计算;若该国没设有上述区域,则以国境为标准即以总贸易额来统计。
3. 对外贸易额和对外贸易量
对外贸易额(Value of Foreign Trade)是以金额表示的一国的对外贸易规模,等于进口总额与出口总额之和。一个国家的广义的对外贸易总额包括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货物和服务的进出口额之和;狭义的仅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货物的进出口额之和。
对外贸易量(Quantum of Foreign Trade)是指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进口额或出口额。与对外贸易相比较,对外贸易量剔除了价格变动的影响,单纯反应堆贸易的量。
4. 贸易差额
贸易差额(Balance of Trade)是指在一定时期里将某种商品的出口数量与进口数量相比较,如果出口量大于进口量,叫做净出口;如果出口量小于进口量,叫做净进口。一个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内,出口额与进口额的相差数,叫做“贸易差额”。
当出口额与进口额相等时,叫做“贸易平衡”;出口额大于进口额叫做“贸易顺差”或“贸易盈余”,亦叫“出超”;如果出口额小于进口额,叫做“贸易逆差”或“贸易赤字”,亦叫“入超”。一国的进出口贸易应该基本保持平衡。
5. 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按商品形式与内容的不同,分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顾名思义,货物贸易(Goods trade)就是以有形的货物为标的物进行的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Service Trade)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服务贸易是以无形的服务作为标的物进行的贸易,其主要包括运输、装卸、保险、金融、邮政、通讯、国际旅游、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转让等。
6. 直接贸易和间接贸易
商品生产国(出口国)与商品消费国(进口国)之间直接进行的商品买卖行为叫做直接贸易(Direct Trade),对生产国来说是直接出口,对消费国来说是直接进口。
商品生产国(出口国)与商品消费国(进口国)之间不是直接进行商品买卖,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而间接进行的贸易叫做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对商品生产国来说是间接出口,对商品消费国来说是间接进口,而对第三国来说是转口贸易。
7. 复出口和复进口
复出口(Reexport Trade)又叫再出口,是指国外商品输入后,未经加工,又输往国外。
复进口(Reimport Trade)又称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重新运回国内。
8. 过境贸易和转口贸易
商品从甲国经过乙国向丙国运送,对乙国来说是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过境贸易是商品运输过程的第三地,过境国除了对过境商品征收很低的过境税或印花税以外,与商品交易双方并无发生任何关系。
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是间接贸易中交易双方的第三者(国),商品从生产国转移到消费国的整个交易过程中,转口贸易因起到转手的作用,它参与交易的整个过程,并且通过一买一卖,赚取贸易利润。
9. 对外贸易和国际贸易货物结构
对外贸易货物结构(Composition of Foreign Trade)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类货物的构成,即各大类或各种货物进出口贸易额与整个进出口贸易额之比,用份额表示。
国际贸易货物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货物或各种货物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货物或各种货物贸易额与整个世界出口贸易额之比,用比重表示。
10. 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国际贸易地理方向(Direction of Foreign Trade)又叫国际贸易地区分布,它用来表明世界各个地区或各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通常是用它们的出口贸易额或进口贸易额占世界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口贸易总额的比重来表示。
由于国际政治形式在不断变化,各国的经济实力对比经常变动,国际贸易的地理方向也会不断变更。
国际贸易地理方向相对于某一个国家来说,就是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它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口商品的来源和出口商品的去向,从而反映该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联系程度。
11. 对外贸易条件和对外贸易的依存度
1)对外贸易条件
对外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表示一国每进口一单位商品需用多少单位出口商品进行交换(或每出口一单位商品,可以换回多少单位的进口商品)的比率。通常是用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的对比来反映贸易条件的变化情况,若出口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超过进口价格指数上涨的幅度,则贸易条件改善,反之,则贸易条件恶化。除了商品贸易条件或净贸易条件以外,还有收入条件、单项因素贸易条件和双项因素贸易条件。
(1)净贸易条件
净贸易条件是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时数之比,计算方法为:N=(PX/PM)×100公式中: N——净贸易条件;
PX——出口价格指数;
PN——进口价格指数。比如:
假定某国净贸易条件以1990年为基期是100,2000年出口价格指数下降4%,为96;进口价格指数上升8%,为108,那么这个国家2000年的净贸易条件(纯贸易条件或称商品条件)为:N=(96/108)×100=8889说明该国从1990年到2000年间,净贸易条件从1990年的100下降到2000年的8889。2000年与1990年相比,贸易条件恶化了1111。
(2)收入贸易条件
收入贸易条件是在净贸易条件的基础上,把贸易量加进去,计算方法为:I=(PX/PM)×QX公式中: I——收入贸易条件;
QX——出口数量指数。比如:
以上例为例,在进出口价格指数相同的条件下,该国的出口数量指数从1990年的100,提高到2000年的120。在这种情况下,该国2000年的收入贸易条件为:L=(96/108)×120=10667它说明该国尽管净贸易条件恶化了1111。但由于出口量的上升,本身的进口能力2000年比1990年增加了667,也就是收入贸易条件反而使好转了。
(3)单项因素贸易条件
单向因素贸易条件是在净贸易条件的基础上,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或降低后贸易条件的变化,计算方法为:S=(PX/PM)×ZX公式中: S——单项因素贸易条件;
ZX——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
(4)双项因素贸易条件
双项因素贸易条件不仅考虑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且考虑进口商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计算方法为:D=(PX/PM)×(ZX/ZM)×100公式中: D——双项因素贸易条件;
ZM——进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比如:
以上例为例,再进一步分析单项因素贸易条件和双项因素贸易条件,假定该国的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从1990年的100,提高到2000年的130;进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从1990年的100,提高到2000年的105,则该国的单项因素贸易条件和双项因素贸易条件分别是:S=(96/108)×130=11556
D=(96/108)×(130/105)×100=11005这表明该国虽然净贸易条件恶化,但由于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即出口成本大幅度降低),所以单项因素或双项因素贸易条件仍然得以改善。分别改善了1556和1005。
2)对外贸易依存度
对外贸易依存度(Ratio of Dependence on Foreign Trade),也叫对外贸易系数,是指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对外依赖程度,具体是用一国对外贸易额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来反映的。对外贸易值越大,对外贸易系数越高,说明国民经济对外依赖程度高。
对外依存度有三种表示形式。一是对外贸易额总依存度。二是货物贸易依存度。三是服务贸易依存度。国际上多以出口贸易在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来表示对外贸易依存度。第一种形式的计算公式为:对外出口贸易额(x)/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100%。第二种形式的计算公式为:货物贸易出口额/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100%。
影响一国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因素有:国内市场的发展程度、加工贸易的层次、汇率的变化等。通常,国内市场发展程度高的国家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低于国内市场不甚发达的国家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从事低层次加工贸易国家对外贸易依存度高于从事高层次加工贸易国家对外贸易依存度。
1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性做法和解释。它不是国际法也不是某一国的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但如果买卖双方同意或承认采用某贸易惯例来约束时,该项国际贸易惯例就有了法律性,对双方有约束力。同时,如果贸易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注明该合同适用某种惯例,双方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的司法或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惯例进行裁决。
1. 思考题
(1)国际贸易的常用基本概念有哪些?
(2)什么是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
(3)什么是对外贸易依存度?
(4)什么是对外贸易条件?它有哪几种?
2. 分析题
查阅我国近五年(2001—2005年)贸易总额、贸易差额以及商品结构等数据,分析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变化,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第2章国际贸易基础知识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通过阐述国际分工的形成、发展及各个阶段的特征,揭示了国际分工在影响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并研究了国际市场的特点,国际市场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21国际分工
211国际分工的涵义
分工,是指人类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分工,是一切社会生产的一种基本方式,是不同形态的社会所共有的现象。人类社会最初的分工形式是自然分工,即按照性别和年龄的差别进行的劳动分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到了原始社会后期,自然分工逐渐发展为以劳动部门的不同特点为基础的社会分工。这种社会分工包括产业各部门(如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等)之间、各部门内部(如工业中的冶炼、机器制造、纺织、食品加工等)、城乡之间、脑体力劳动之间的分工。
国际分工(International Division Labor)是指世界上各国之间的劳动分工。它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国国民经济内部分工超越国家界限发展的结果,是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国际分工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一国国内的社会分工向国外的延伸,表现为生产的国际化和专业化。国际分工与社会分工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劳动分工,都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原因和结果。而它们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分工是各种经济形态所共有的;但国际分工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特别是资本主义大机器工业对国际分工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第二,一国国内的社会分工是该国国民经济范围内的劳动分工,而国际分工则是以各国国民经济为基础,超越国家界限在各国之间形成的社会分工。第三,一国国内的社会分工只受本国国家权力和制度的制约,而国际分工则要受到各国的权力、政策、法律和其它因素的制约。第四,一国国内的社会分工主要取决于本国生产力的发展、技术进步和其他经济条件,而国际分工的发展则取决于整个世界范围内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科技进步的水平和经济国际化的程度。
综上所述,国际分工与社会分工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国国内的社会分工越发达,国内分工越容易超越国界向外延伸,国际分工也就越容易得到发展;反过来,国际分工的发展和壮大,会通过国际贸易来影响各国国内的社会分工,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各国的国际专业化生产。例如,美国波音公司生产的747型客机的450万个零部件,是由包括美国在内的26个国家的25000家企业协作生产的,其中非美国企业提供的产品重量竟占飞机总重量的70%。在美国市场畅销的芭比娃娃玩具,原料来自中东石油生产国,由中国台湾地区提炼为半成品,假发来自日本,包装材料由美国提供,在马来西亚和印尼等亚洲国家和地区加工组装,成为融合经济的国际化商品。
第2章国际贸易基础知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212国际分工的形成和发展
国际分工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形态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此期间,国际分工经历了萌芽、形成、发展和深化几个阶段。
1. 国际分工的萌芽阶段
从地理大发现到产业革命的开始,是国际分工产生的萌芽阶段。在地理大发现之前,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生产力水平较低,各个国家和民族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差别较小,商品生产很不发达,欧洲各国虽然存在着国与国之间的分工,但只是一种范围有限的区域分工。这种分工方式实质上仍属于国内劳动分工,而不是国际分工。因此,15世纪末至16世纪上半期的地理大发现,是社会分工向国际分工转化的重要标志。萌芽阶段的国际分工的显著特征是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不合理的分工。当时,盛极一时的“三角贸易”,即由非洲提供奴隶劳动力,由西印度群岛生产并出口蔗糖和烟草,由英国生产并出口毛织品、铁器、铜器和枪炮等工业品,就是这种殖民地贸易的一种体现。在这段时期里,一方面,西欧殖民者用暴力和超经济的强制手段在殖民地开发矿山,建立甘蔗、烟草等农作物的种植园为本国的生产提供原料;另一方面,又扩大本国工业品的出口,占领国外市场,于是出现了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的最初分工形式。
2. 国际分工的形成阶段
从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70年代,即从产业革命的开始到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结束,使国际分工进入到形成和发展的新阶段。在这个时期,英、法、德、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始了第一次产业革命。所谓产业革命,又叫工业革命或科技革命,是以大机器代替工厂手工业的革命。随着产业革命的出现,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使资本主义世界的生产规模迅速扩大,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各国的社会分工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使社会分工最终超越国家和民族的界限,形成了以世界市场为纽带的国际分工。
大机器工业对国际分工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体现在:① 大机器生产使生产的规模不断扩大,源源不断生产出来的商品使国内市场趋于饱和,需要寻求新的销售市场。同时,生产能力的迅速扩增引起对原料的大量需求,要求开辟大量廉价的原料基地。② 大机器生产的商品价廉物美比较顺利的进入落后国家的市场,打击并逐步取代了原有的传统手工业,这些宗主国按照自己的意图安排落后国家的生产,打破了以往国家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市场,并使它们成为自己的原料供应基地和产品销售市场。把各种类型的国家都卷入到国际分工的大潮中。③ 大机器工业使交通运输工具和通信设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海洋轮船和铁路的出现改善了运输条件,缩短了运输时间,减少了运输费用;电报等现代通信工具的出现,使得信息的传播日益广泛和迅速,便利了国际贸易的扩展,促进了国际分工的发展。
由于英国最先完成工业革命,其产品的竞争优势十分明显,因此这个时期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的国际分工是以英国为中心的。当时英国处于“世界工厂”的地位,而广大亚非拉国家则处于“世界农村”的地位。例如,印度成为英国生产棉花、亚麻和羊毛的地方,澳大利亚成为英国的羊毛殖民地。从而逐渐演变为世界城市和世界农村的分离和对立。
3. 国际分工的发展阶段
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第二次产业革命。这次产业革命是以电的发明和应用以及钢铁、化学和交通运输业的革新为标志。一些新兴的工业部门如石油、电力、化工、汽车制造和钢铁工业等纷纷出现,促进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新的分工体系的迅速发展。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垄断代替自由竞争,通过资本输出进一步加深和扩大国际分工。
第二次产业革命后,许多国家先后完成了工业革命,美国、欧洲、日本、德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赶超上来,参与国际分工的中心国家也由英国一家变为数家,在垄断基础上产生的资本输出把资本的统治从一国的范围扩大到整个世界,生产资本化和资本国际化的趋势日益增强。例如:挪威专门生产铝,芬兰从事木材加工业,比利时专门生产钢和铁,荷兰、丹麦以农业生产为主,美国专门生产谷物,英国是纺织品生产大国等等。
这一时期,由于第二次产业革命,新兴工业部门的发展引起对橡胶、石油、铜、矾土以及其它矿产品和农业原料的巨大需求,于是把亚非拉国家迅速卷入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出现了畸形,经济片面单一,其主要作物和出口商品只限于一两种,而这些商品绝大部分提供给发达国家的市场,造成了亚、非、拉国家在经济生活上对少数几种产品的依赖,同时对世界市场的高度依赖,特别是工业发达国家市场,这样不仅使亚非拉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作为发达国家的原料产地和商品销售市场的作用比以前更加重要,而且进一步成为它们最有力的投资场所,从而使宗主国同殖民地、工业品生产国同初级产品生产国之间的分工日益明确。
随着世界分工体系的形成,世界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进一步加强,参加国际分工的每个国家所消费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部分或全部地包含着其它许多国家劳动者的劳动。世界各国间相互依赖关系的加强,使得无论是工业国还是农业国,都依赖于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
4. 国际分工的深化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爆发了第三次科技革命,这次革命是以核能、电子计算机和生物工程的发展和应用为主要标志,是世界经济史上规模巨大、影响深远的一次革命,它推动了通讯业、信息处理业和交通运输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出现了宇航、生物工程、软件、服务和原子能等新兴产业。科技革命所释放出来的巨大生产力使生产的国际化发展异常迅速,传统的国际分工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1)在国际分工格局上,发达国家之间发展迅速,处于主导地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传统的国际分工是以自然禀赋为基础的世界工业国和世界农业国之间展开的。但二战后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生,大量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因此国际分工逐步发展为以现代化工艺、技术为基础的分工。这就决定了科技水平高,经济发展较快,经济结构相似的工业国之间的分工占主导地位。
(2)各国间除了工业部门之间的分工,还发展了工业部门内部的分工。在二战前国际分工格局中,各个国家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处于主导地位,战后的第三次科技革命,科技进步引起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高新技术产业部门,原来的生产部门也被划分为许多新的独立部门,并且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尤其是高精尖产品的生产,需要巨额的科研费用和大量的生产投资,这样就迫使发达国家之间在研究和开发项目上进行国际合作,从而使发到国家的工业部门内部分工得到发展。
(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二战后,许多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它们不甘心做发达国家的附庸,要求摆脱对单一经济的依赖,并以发展本国民族经济为主要任务。这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自主地决定参与国际分工,原有的国际分工殖民性质开始改变,它们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实行工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出现了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例如韩国、墨西哥、巴西等。但是,世界生产力的大部分仍集中在少数发达国家,这些国家控制着国际分工的格局、规模,决定着国际分工的性质,发展中国家受剥削和掠夺的被动地位并没有彻底改变。
(4)参与国际分工的经济所有制形式日益广泛,不仅有资本主义国家,而且还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他们在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有利于其民族经济发展的条件下,通过对外贸易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我国在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后,面向世界,广泛而深入的参与国际分工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213国际分工的类型
目前世界上的国际分工表现在国家关系上,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际分工。但就分工的方式来说不外乎以下三种类型:
1. 垂直型国际分工(Vertical 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Labor)
垂直型国际分工是指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的国家之间的分工。如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工就属于这种类型。发达国家主要进口原料,出口技术水平较高的工业制成品;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进口制成品而出口技术水平较低的初级产品。19世纪建立起来的就是这种垂直型的分工形式。当时的工业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原料,并向其出口工业制成品,这种情况虽在二战后有所改善,但发展中国家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在当今的经济世界里,垂直型分工仍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种重要的分工方式。例如,原来世界胶卷业老大柯达,由于数码相机与传统相机相比有很多优势,所以,世界影像市场慢慢的淘汰传统相机,向数码相机转变。因此柯达也开始放弃生产胶卷改向数码相机生产。它在全球的工厂基本都停止生产胶卷,仅留下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工厂继续生产。这是因为,柯达的转型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发展中国家的胶卷市场并没有完全丧失,他们可以利用这些市场延长胶卷的市场生命周期,获取必要的转型资金。
2. 水平型国际分工(Horizontal 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Labor)
水平型国际分工是指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同的国家之间的分工。经济发达国家之间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工,都属于这种类型的分工。例如,由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产业结构相似,产品的技术水平相近,因而它们之间通过欧盟内部市场建立的劳动分工就是这种水平型国际分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技革命的兴起,国际分工也由开始的部门之间的分工逐步向部门内部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而这种专业化的分工把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同的生产的主要部分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促进了国际分工的深入发展。
3. 混合型国际分工(Mixed 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Labor)
混合型国际分工是指垂直型和水平型两者相结合的分工形式。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的分工都属于这种类型,就一个国家而论,它在国际分工体系中既有垂直型分工,又有水平型分工。它们同其它发达国家进行的生产专业化协作属于水平分工,而同发展中国家进行的经济贸易往来则属于垂直型分工。如:德国曾是“混合型”的典型代表。它对第三世界是“垂直型”的,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原料,出口工业品,而对发达国家则是“水平型”的。在进口中,主要是以机器设备和零配件为主。并且其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西欧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纯粹的垂直型或水平型,但这并不是说他们都是混合型的。如果垂直型占主导则是垂直型,水平型占主导则是水平型。
214影响国际分工的因素
1. 生产力的发展是推动国际分工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1)国际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一切分工包括国际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它突出表现在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上。国际分工的历史表明,生产力的突飞猛进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生产的进一步社会化,而生产的社会化又必然导致生产的国际化,从而推动国际分工的形成和发展。
(2)各国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在近代史上,英国最先完成了产业革命,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因此英国也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在国际分工中居于主导地位。后来,美国、日本和欧洲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完成了产业革命,生产力迅速发展,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也随之提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治上获得独立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发展民族经济,生产得到较快发展,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正在逐步改善。
(3)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国际分工的产品内容。随着三次科技革命的爆发,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日益表现出工业制成品比重提高,而初级产品比重下降的结构性变化,同时,高科技产品不断涌现,技术贸易、劳务合作等形式大量出现在国际分工中。
(4)生产力的发展对国际分工的形式、广度和深度起着决定性作用。生产力的发展把各种经济类型的国家都卷入到国际分工的行列中来,国际分工也由最初的以垂直型分工为主,逐渐向广度、深度拓展,分工更深更细。各国参与国际分工的类型除了垂直型、水平型和混合型外,还出现了多类型、多层次的分工形式。
2. 自然条件是国际分工的产生和发展基础
自然条件由气候、土壤、国土面积、地上和地下资源、地理位置等要素构成,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咖啡、可可、甘蔗、橡胶等这些热带经济作物只能生长于处在热带的国家和地区,而煤、石油、铁等这些产品只能产自拥有这些资源的国家。
但需要指出的是,自然条件只为国际分工提供了可能,而要实现这一可能则需要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水平。如果科技不发达,就缺乏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的能力,则可能使这些资源荒废,但如果科技发达即使自然资源十分匮乏,例如日本仍然可以在国际分工中处于有利地位。当空气可以提炼氮肥,海浪也能发电;当无土可以种植,海底也能行使列车,人们不能不惊叹科技的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巨大变化。而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也不得不哀叹随着科技的进步,自然条件对国际分工的影响作用被不断的削弱。
3. 人口状况、生产规模影响着一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人口状况指人口的数量和质量。一般来说,人口数量大且人口素质低的国家往往只能生产一般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因而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不利地位,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发展中国家。而人口数量少且人口素质高的国家则往往发展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这些国家多是发达国家,而且在国际分工中也处于有利地位。
生产规模的大小也制约和影响着国际分工。现代工业要求大规模生产以便获得规模经济的效益,随着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分工也越来越细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包揽所有生产,这就要求必须通过国际分工合理安排生产。
4. 国家政策对国际分工的影响
各个国家的政策法规也是影响国际分工不可忽视的因素。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或者延缓国际分工的发展。在早期历史上,资本主义国家利用武力和签订不平等条约等手段,建立并推动了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国际分工。二战后,许多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为摆脱对宗主国经济的依赖,纷纷制定了发展民族工业的政策措施,使本国的经济获得很大的发展。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二战后发展中国家工业生产增长速度超过了发达国家。因此,各国为了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也会制定各种保护贸易政策、实行关税壁垒、建立关税同盟或共同市场,这些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延缓国际分工的发展。
5. 国际生产关系决定国际分工的性质
国际生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各个国家或地区在世界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所处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其中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为主,它是国际生产关系的基础。由于生产关系的性质直接决定生产和交换的性质,因此国际生产关系决定国际分工的性质。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世界上确立之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支配着国与国间的经济关系。当代的国际生产关系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而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两重性决定了国际分工也有两面性:一方面通过国际分工给各国带来共同利益,加强各国间的经济合作;另一方面同时存在着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性和不平等性。
215国际分工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基础,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是随着国际分工的发展而发展的。国际分工对国际贸易产生的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分工影响国际贸易发展速度
从国际贸易发展来看,在国际分工发展快的时期,国际贸易也发展快;相反,在国际分工缓慢发展时期,国际贸易也发展较慢或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国际分工是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动力。例如,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由于形成了以英国为中心的国际分工体系,英国成为世界工厂,对外贸易出现高涨,其在资本主义世界对外贸易中的比重从1820年的18%提高到1870年的22%,而且贸易的增长还超过了生产的增长。据统计,18001913年,世界人均生产每十年增长率为73%,而世界人均贸易额每十年增长率为33%,显然大大高于世界生产的发展。相反,在19131938年间,世界生产发展缓慢,国际分工处于停滞状态,国际贸易量在这个时期年平均增长率只有07%。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分工又有了飞速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也加快了,并快于以前各个时期。19481973年年平均增长率为78%,1973年后国际贸易量年平均增长率有所下降,但仍超过二次大战前。
2. 国际分工影响国际贸易地区分布
国际分工发展的过程表明,在国际分工处于中心地位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也占据主要地位。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英国一直处于国际分工中心国家的地位,它在资本主义世界对外贸易中一直独占鳌头。英国在资本主义世界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1820年为18%,1870年上升到22%,随着其他国家在国际分工中地位的提高,英国地位在逐步下降,但直到1925年它在国际贸易中仍占15%。从19世纪末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成为国际分工的中心国家,他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一直居于支配地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重1950年为608%,1980年为626%,1991年又上升到724%。
3. 国际分工影响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各国对外贸易的地理方向与各国相互分工的程度成正方向变化。19世纪国际分工的主要形式是宗主国同殖民地等落后国家之间的分工,即前者出口工业品,后者出口农矿产品,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垂直分工。这种分工形式决定了当时国际贸易主要在殖民地同宗主国这两类国家间进行。二次大战后,国际分工发生了变化,从出口制成品、进口原料为主变为生产专业化协作为主,即从垂直分工变为水平分工。国际贸易的地理方向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变为以发达国家间的贸易居主导地位,而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则居次要地位。1913-1984年,前者在整个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从43%上升到52%,而后者从52%下降到171%。
4. 国际分工影响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
前两次科技革命所建立的生产部门,是需要消耗大量原材料的轻、重工业,与此相对应的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也主要以自然资源为基础,故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初级产品的国际贸易额,长期稳定在世界贸易额的60%以上,工业制成品贸易则在40%以下。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高科技为基础所建立的新兴产业及其国际分工,因技术进步使原材料、燃料消费不断下降,制成品附加价值大大提高,这时候的商品结构就转变为以工业制成品为主。
5. 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利益
国际分工可以扩大整个国际社会劳动的范围,发展社会劳动的种类;可以使贸易参加国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有利于世界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节约全世界的劳动时间,从而提高国际社会的生产力。因此,国际分工的发展是一个进步的过程。但是,由于国际分工的产生与发展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进行的,它代表了生产力发展的进步过程,同时也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因此,国际分工也成为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资本主义国际分工体系中,帝国主义国家的分工是比较平等或平等的关系。但是,在帝国主义国家与殖民地、半殖民地、落后国家间的分工却是中心和外围的关系,两者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分工关系决定了殖民地、半殖民地、落后国家的不平等的贸易关系。帝国主义国家凭借自己在市场上的独占地位,在国际贸易中高价卖出,低价买进,进行不平等交换;通过对外贸易、转嫁经济危机,把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大部分、有时甚至是全部占为己有,使殖民地、落后国家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大大影响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
二次大战后,随着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民族工业的不断发展、在国际政治经济舞台上的不断斗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有所改善,贸易利益随之增多,但是还未发生根本性、实质性的变化。
6. 国际分工与对外贸易依存度
我们前面已经讲过对外贸易依存度是一国对外贸易额(出口额与进口额之和)在该国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
国际分工的发展使各国对外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
(1)随着国际分工的发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分工的深入发展,整个世界贸易依存度都在不断提高,世界出口依存度已从1950年的85%提高到1980年的171%。它表明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入发展,世界经济生活在不断地国际化。
(2)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入发展,国际分工已成为各国国民经济运转的一个必需条件,国际贸易的重要性有了显著的提高。不同类型的国家的出口依存度都有了程度不同的增长。从1950年到1980年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出口依存度从77%增长到268%。
(3)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入发展,也使贸易方式向着多样化发展。
22世界市场
221世界市场的含义
世界市场(Word Marker)是世界各国交换产品、服务、技术的场所,它是在国际分工不断深化,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市场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世界市场是在各国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形成的,各国国内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使商品和劳务的交换突破国界扩大到世界范围。在世界市场上流通的内容包括货物、资金、技术、服务等。它的发达程度取决于参加国际贸易国家的数量、进入国际交换商品的总额、各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各国参与国际分工的深度等等。
222世界市场的形成
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促进了西欧各国经济的发展,欧洲商人的活动范围从地中海、波罗地海扩大到大西洋和印度洋,美洲、非洲和亚洲被卷入了欧洲经济活动的范围,使世界市场进入萌芽阶段。
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70年代,在这段时期里英国和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成功的进行了产业革命,科技的进步,生产力的提高,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这种大机器生产需要广阔的市场,同时也需要大量的原料供应,因此国内市场已经不能满足这种需求,客观上需要到国外去寻找新的产品销售市场,同时也需要到国外去寻找大量的廉价的原料供应市场。产业革命后,由于要运输大量的工业制成品和原料,又使得铁路、轮船和电报、电话得以发明和运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商品交换,打破了亚、非、拉一些大国的闭关自守的政策,使国际贸易从一些区域性的国际市场逐渐向世界市场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第二次科技革命的发生,促使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增长,西方国家对农、矿原料的需求迅速扩大,亚非拉国家被全面卷入国际分工之中,交通运输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交换商品的数量和种类也不断增多,同时资本输出也不断加强,使生产的社会化和国际化逐步实现,形成了统一的世界市场。它的形成标志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多边贸易、多边支付体系的形成。随着国际分工的发展,西欧大陆各国和美国这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从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进口的农产品和原材料越来越多,而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从欧洲大陆和北美进口的数量又相对较少,因此形成了欧洲大陆的工业国和美国对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逆差。而英国则从西欧大陆工业国家和美国进口工农业产品,出现了对这些国家的贸易逆差。与此同时,英国又是许多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工业品的主要供应国,存在大量的贸易顺差。这样英国就用对经济不发达国家的贸易顺差取得的收入来支付对其它经济发达国家的贸易逆差。而经济不发达国家又用对西欧大陆和北美的贸易顺差来弥补英国的贸易逆差。英国由此逐渐发展成为多边支付体系的中心。参加国际贸易的国家都可以通过英国完成国际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有助于资本输出和国际间的资金流动。
(2)国际金本位制度的建立与世界货币的形成。世界市场与世界货币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早期的世界货币是黄金和白银并用,1861年了金本位制,许多欧洲国家和美国、日本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仿,到了20世纪初,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金本位制,将黄金作为世界货币。这一制度的建立为世界市场上各种货币的价值提供了一个相互比较的尺度,同时也为世界市场上各国商品的价格提供了比较的依据,使多边贸易和多边支付体系得以顺利发挥作用。
(3)形成了比较健全固定的销售渠道。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上已经形成了许多大型的固定的商品交易所,国际拍卖市场,定期定点的博览会等。这些都促进了航运、保险、银行的各种专业机构的进一步完善。并且,人们通过长期的贸易往来逐步形成了一套贸易规则和惯例,这些都保障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223当代世界市场的特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并且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世界市场出现了许多新特征。
1. 世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当代的世界市场总的趋势是,世界市场对商品、资本、技术、劳务等各种需求旺盛。同时,在各种需求的强有力推动下,世界商品的进口和出口,资本输出与输入,以及各种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无形贸易也有了迅速的发展,世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贸易总量不断增加,除了商品市场扩大,无形贸易发展迅速,随着第三产业的兴起,金融、保险、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2000年达到14350亿美元,比1970年的710亿美元增长了20倍,平均每年增长114%。2002年美国服务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4%,服务业创造了80%的就业机会,服务贸易一直保持巨额顺差,弥补了贸易逆差。同时高科技产品也大量进入世界市场。
2. 世界市场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战后世界市场商品结构的变化规律是:制成品贸易扩大,原料和初级产品市场前景暗淡。并且商品之间的替代性更快,互补性更高。制成品贸易的迅速增长一直是国际贸易增长的主要原因。特别是80年代以来,多数制成品的出口额平均增长率都超过商品贸易总额的增长率,其中以高技术产品尤为突出。随着制成品贸易的比重不断扩大,世界初级产品所占比重呈不断下降趋势。另外,在国际市场上,制成品交易取代着初级品而主宰着国际交易;初级产品交易中,能源产品、稀有金属的交易取代了其它初级产品交易而居主导地位;同时优质产品会取代低劣的商品,具有特色的商品会取代一般商品,随着非价格竞争的激烈化,替代性的周期更短,速度更快。以电子产品为例,硬件每三四年就有升级产品出现。而且世界市场上各国的互补性也由最初的产业间逐步深入到产业内部。例如美国的波音B-747巨型客机有450万个部件,需要6个国家的大小16500个企业的分工协作来生产。
3. 世界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
二战后,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巨大发展,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关系也出现了多样化,既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跨国公司和大企业之间还有地区性经济贸易集团之间,跨国公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并且竞争的范围与程度也日益广阔和深化,各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发展运用国家权力对竞争进行保护和干预,利用产业政策和措施改善本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环境和条件。同时在世界市场上,各国通过贸易条约、契约、惯例等来贯彻公平竞争原则,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氛围。
4. 国际协调介入世界市场
由于战后发达国家中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长足发展,使它们在对国内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同时,开始对自己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予以调节。例如,世界经济的三大组织,即: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就从不同的方面为繁荣世界市场发挥着作用。
224世界市场的销售渠道
世界市场上从商品生产者到商品消费者之间的一切手续环节称为世界市场的销售渠道。一般来讲世界市场销售渠道通常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个部分是出口国的销售渠道:从生产企业到出口贸易企业。第二个部分是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销售渠道:两国贸易双方的中间商。第三个部分是进口国的销售渠道:进口贸易企业到消费者的部分。
商品销售渠道分为直接渠道和间接渠道。直接渠道是指向国外中间商或最终消费者推销其产品。间接渠道是指生产企业把产品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或销售给国内的出口企业出口。世界市场上常见的销售渠道有:① 生产企业——国外消费者,② 生产企业——国外零售商——国外消费者,③ 生产企业——国外批发商——国外零售商——国外消费者,④ 生产企业——国外进口中间商——国外批发商——国外零售商——国外消费者,⑤生产企业——国内出口中间商——国外批发商——国外零售商——国外消费者,⑥ 生产企业——国内出口中间商——国外进口中间商——国外批发商——国外零售商——国外消费者。
不同的渠道以不同类型国家或不同种类商品的销售,以及销售商品数量的多少而定。总之,世界市场的销售渠道沟通了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节约了企业因推销商品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贸易各方提供了各种便利;化解商品生产企业的后顾之忧;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
23国际市场价格
231国际市场价格的含义
国际价值是国际市场价格的基础,而商品的国际价值是在国别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国别价值量是由该国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国际价值量是由世界或国际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它是由劳动力的平均单位决定的。但是当世界市场形成和发展起来之后,当商品交换突破国界变为世界性交换的时候,商品的国别价值就发展成为国际价值。
国际市场价格(International Market Price)是指一定条件下在世界市场上形成的市场价格,也就是某种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实际买卖所依据的价格。国际市场价格是国际价值的货币表现。尽管价格时涨时落,但它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232影响国际市场价格的因素
1. 国际价值世界市场价格变动的基础
1)国际生产价格是国际价值的转化形态
商品的国际价格是商品国际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的国际价值是商品国际价格变动的基础和中心。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当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商品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时,在国际市场上,商品交换就不再以国际价值进行交换了,而是以各国平均生产价格的国际生产价格为基础进行交换,于是国际生产价格成为国际商品价格变动的基础和中心。虽然国际生产价格成为国际价值的转化形式,但决定生产价格变动的因素与决定国际价值变动的因素并不相同。商品的国际价值取决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国际生产价格则取决于各国商品的生产成本和各国平均利润之和。
2)国际市场价格围绕着国际生产价格上下波动
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按照国际生产价格出售,并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只是价值规律起作用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商品的国际生产价格是商品价格变动的中心。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依据商品的价值来进行,但这并不是说,在每一次商品交换时,国际市场价格都是和国际生产价格相一致的。这是因为,在世界市场上,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经常使商品的供给和需求不平衡,因而使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经常高于或低于国际生产价格。当商品的供给超过需求时,国际市场价格会低于国际生产价格;反之,当商品需求高于供给时,国际市场价格会高于国际生产价格。同时,价格的变动也会影响供给和需求的变化,使它们逐渐趋于平衡,从而使国际市场价格接近国际生产价格。
2. 供求关系是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直接因素
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围绕国际生产价格上下波动,而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是由国际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供求变动是引起世界市场价格发生变动的直接因素,其它因素则是通过影响供求促使价格发生变化的。供给是指为世界市场提供的商品,它一般取决于世界各国的生产水平和出口状况;需求是指世界市场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它一般取决于各国的生产消费水平和个人消费水平以及进口状况。国际市场上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平衡要经过多次波动才能达到。而供求的变化会引起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反过来价格的波动也会调节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供求状况就像一个指挥棒,它指引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方向和产品的生产数量。
同时,还存在一些因素它们是通过影响供求关系来间接作用于国际市场价格的。这些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垄断。垄断分为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他们通过建立各种垄断组织,瓜分销售市场,采取共同行动提高价格,通过对某种商品规定垄断价格,控制世界市场,并且以极低的价格购入生产原料,加工生产后又以极高的价格出售,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正是这种垄断价格使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
(2)经济周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周期性,每个周期大体上包括危机、萧条、复苏和高涨四个阶段。这种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影响着供求变动,使得国际市场价格也周期性的发生波动。一般在危机和萧条期间,由于市场需求不足,商品找不到销路,会造成价格下跌。而当复苏、高涨期来临之时,市场需求急剧增加,又使得商品供给出现短缺,导致价格上升。价格的上涨势必刺激生产的扩大,为新一轮的危机做好了准备。
(3)各国政府的干预措施。二战后,西方国家纷纷采取对国家经济进行管理的方式来避免和抵消经济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力。比如,为了鼓励出口实行支持价格政策,出口补贴政策,或利用高关税抵制外国商品的出口等等。这些政策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世界市场的价格。
(4)科技的进步。由于科技的进步建立了许多新兴的工业,给世界市场带来了许多新产品,改变了商品价值和价格的构成,对国际市场价格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科技进步使得生产技术不断改进,所耗费的劳动不断减少,价值随之降低,生产价格也随之降低。如铝的生产初期,价格比白银还贵,随着生产技术的改进,成本下降,生产价格和国际价格也随之下跌,1938年铝的价格只及1854年铝的价格的一千八百分之一。其他如人造丝、合成橡胶、化学纤维、半导体、飞机、电视机、计算机等都出现过这种现象。
(5)其它因素。商品本身的因素,如商品的质量、款式、包装等;商品在销售环节上的因素,如付款条件的难易,运输交货是否及时,成交数量的多少,客户的喜好,地理位置的远近,广告宣传的效果,服务的质量,电子商务的运用,物流管理等等都会影响国际商品的价格。
233国际市场价格的种类
国际市场商品价格按照其形成条件、变化特征可分为以下几种:
1. 世界“自由市场”价格
世界“自由市场”价格是在不受国际间垄断或国际垄断力量干扰的条件下,由独立经营的买者和卖者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国际供求关系是这种价格形成的客观基础。通常把交易大宗农产品、矿产品等初级产品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和拍卖市场等价格看作是“自由市场”价格。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所发表的统计中,就把美国谷物交易所的小麦价格、阿根廷玉米的英国到岸价格、泰国大米的曼谷离岸价格、咖啡的纽约港交货价格、可可豆的纽约/伦敦日平均价格、茶叶的伦敦拍卖市场价格、伦敦金属交易所的铜、铅、锌、锡的价格等列为世界“自由市场”价格。如表2-1。表2-1国际市场主要商品月平均价格
商品名称市场规格及价格条件单位2006年8月2005年8月大米含碎,25%,FOB曼谷美元/公吨2745725364小米芝加哥粮谷交易所最近期货收盘价美元/公吨1400911718玉米芝加哥粮谷交易所最近期货收盘价美元/公吨90388492大豆芝加哥粮谷交易所最近期货收盘价美元/公吨2035923047豆油芝加哥粮谷交易所最近期货收盘价美元/公吨5631750478葵花籽油欧盟产,FOB欧洲五港口油罐交货美元/公吨6637068250白胡椒沙劳越产伦敦现货特级品质美元/公吨366087245000白糖巴西市场45号白糖美元/公吨41784茶叶肯尼亚内罗毕拍卖价,高级美元/公吨228800238300可可伦敦交易所最近期货收盘价美元/公吨8403682270棉花纽约棉花交易所最近期货收盘价美元/公吨53654813天然橡胶1号烟胶片,印尼产,C&F美国东海岸美元/公吨116398130铜A级伦敦金属交易所上午市现货结算价美元/公吨769566379775铅伦敦金属交易所上午市现货结算价美元/公吨11741488702镍伦敦金属交易所上午市现货结算价美元/公吨30743641489273原油英国北海布伦特原油,FOB伦敦美元/桶72896432乙烯现货价,CIF西北欧美元/公吨13356581326资料来源: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商务信息部
2. 世界“封闭市场”价格
相对于世界“自由市场”价格,世界“封闭市场”价格是指买卖双方在一定的约束关系下形成的价格。有以下几种类型:
(1)调拨价格。调拨价格又称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内部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售商品和服务时所采用的价格。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转移价格回避东道国的价格管制,占领别国市场、逃避纳税和外汇管制,牟取高额利润。
(2)垄断价格。垄断价格是指国际垄断组织利用其经济力量和市场控制力所决定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国际垄断价格有两种:一种是买方垄断价格;另一种是卖方垄断价格。前者是低于商品的国际价值的价格;后者是高于商品的国际价值的价格。在这两种价格下,国际垄断组织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3)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内部价格。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了许多区域性的经济贸易组织。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在这些组织内部形成了区域性内部价格。例如欧盟内部实行的共同农业政策下的共同价格。共同价格体现在:欧盟内部农产品实行自由贸易;欧盟内部成员国对一些农产品实行统一价格;规定最低的进口价格来保证农产品价格稳定;对过剩农产品采用出口补贴政策并加速国内消费等等。贸易组织内部价格具有极大的排外性。
(4)国际商品协定下的协定价格。国际商品协定价格是指采用出口限额、进口限额、缓冲存货、规定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等方法来稳定商品价格,保证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当商品降到最低价格时,就减少出口,或用缓冲基金收购商品;当商品价格超过最高价格时,则扩大出口或抛售缓冲存货。
1. 什么是国际分工?它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哪些作用?
2.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分工呈现出哪些特点?
3. 影响国际分工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4. 当代世界市场的特征有哪些?
5. 影响国际市场价格的因素有哪些?第3章国际贸易理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不同历史时期的国际贸易理论,以及对这些理论的评价。
31国际贸易理论概述
国际贸易理论,是指从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一直到当代各国积极开展国际贸易的整个历史阶段的思想发展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各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同发生和发展,经历了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各个时期的经济学家,从对国际贸易经济现象的研究出发,提出了不同的国际贸易理论。我们将按照历史发展的脉络,对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作一概况介绍。
311国际贸易理论的萌芽阶段
国际贸易的历史源远流长,但以这种活动为对象进行理论研究的是从15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开始的。虽然从今天看来,重商主义的理论不免过于幼稚和粗糙,但确是对贸易活动的最早的理论说明。
从15世纪末到16世纪初发生的一系列地理大发现,扩大了世界贸易的领域,为了有效的开展对外贸易活动,更多地获得贸易利益,客观上要求对贸易活动的本质进行理论上的说明。同时,西欧各国正处于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期,对大量货币资本的追求,需要大量的收敛金银,而大量金银的获得只有通过出口货物,同其他国家进行交换才可获得,那么就需要努力去扩大对外贸易。重商主义理论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重商主义理论有早期和晚期之分,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观点和政策主张,但无论早期的还是晚期的重商主义者,都着眼于流通领域,所主张的都是对外贸易是一个国家增加和积累财富的唯一途径,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限制外国商品的输入,以达到限制贵金属外流的目的。
第3章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312古典派贸易理论的形成
随着产业革命的爆发,重商主义开始逐渐衰落,并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向前发展的思想枷锁,最早对重商主义给予彻底批判的是大卫·休谟,但能在否定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新的国际贸易理论体系的却是古典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
亚当·斯密在他的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全面否定了重商主义为了追求持续贸易顺差,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政策,并提出了自由贸易的主张。斯密主要是从地域分工的角度出发来阐述国际贸易问题,并创立了绝对利益理论,这一理论的出现,标志着近代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的开端。正是由于亚当·斯密的地域分工学说和绝对利益理论的产生,对当时在欧洲流行的重商主义学说提出了挑战,并为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贸易政策的出台奠定了理论基础。
如果称亚当·斯密为经济学之父,那么,大卫·李嘉图就是名副其实的国际贸易学乃至国际经济学之父。1817年,李嘉图在他的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及其赋税原理》中,创立了比较成本说的贸易理论,这一理论不仅为近代的国际贸易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使国际贸易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比较成本论为由产业革命所武装起来的资本主义机车的运行指明了方向,也为其加速行驶指出了有效的途径。
约翰·穆勒是继斯密和李嘉图之后,古典经济学的完成者。1848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原理》。他对国际贸易理论的主要贡献是解决了两国间进行商品交换的比价问题,是对比较成本学说的有益的补充。穆勒认为,国际价值等于国际商品交换比率,是在由比较成本所确定的范围内,由各自对对方商品的需求量的大小来决定。虽然他的初衷是想深化和完善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说,但由于他所得出的是国际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供求比率的结论,这在客观上就否定了李嘉图学说的基石,即劳动价值论。
313新古典派贸易理论的形成
古典派的贸易理论虽然为系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奠定了基础,但它们毕竟只是初创阶段的理论,其理论主张也仅仅是通过举例等方法来加以阐述的,缺乏较为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和精确的分析工具。进入19世纪70年代,产业革命已经席卷几乎所有欧美国家,科技进步的同时经济学也经历了巨大的变革,新的分析工具、分析方法被大量引入到国际贸易理论中来,逐步形成了新古典派的贸易学说。它围绕国际贸易理论的三大中心议题(格局、条件和利益),完善并发展了古典学派的贸易理论,使古典学派的贸易理论能够摆脱某些特殊的假设前提而具有一般化的特点。
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是新古典贸易理论的创始人,在他的著作《货币、信用与商业》中对“国际价值”的供求分析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马歇尔是将几何图解法引入经济学的第一人,提出了融合供求两种分析的供求均衡理论。他是穆勒的忠实继承者,并进一步采用几何图形,指明两国供求平衡时的具体交换比率,提出了著名的供应曲线(Offer Curve)。这一分析工具的引入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
资源禀赋理论是由赫克歇尔和他的学生俄林提出来的。赫克歇尔于1919年发表了“对外贸易对国民收入之影响”的著名论文,提出了资源禀赋论的基本观点。俄林秉承师意在1933年出版了《域际贸易与国际贸易》一书,创立了资源禀赋理论。它不仅是新古典派贸易理论的主要命题之一,而且在西方经济学界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受到广泛的接受和推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计量方法等检验工具的发展,西方学者纷纷从不同角度来验证先前的一些理论学说。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瓦西里·里昂惕夫运用他首创的投入产出分析法,对赫-俄的资源禀赋理论进行验证时,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经济学家们为了解开“里昂惕夫之谜”作出了种种努力。先后出现了各种理论学说。例如,人力资本论、人力技能论、技术进展论、产品周期理论、偏好相似论等,推动了国际贸易理论的继续发展。
314新贸易理论的形成
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下,国际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际贸易格局的演变,出现了一些传统理论不可能解释、验证的新现象。国际贸易新理论正顺应了这样的历史需要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产业内贸易理论是60年代以来逐步发展起来并很快成为西方学术界研究热点的国际贸易新理论。最初是一些应用经济学家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后其成员间贸易格局演变的研究开始,经70年代中期由格鲁贝尔和劳埃德通过对所有主要工业化国家的研究提供了有关部门内贸易现象的详细证明,到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出现了大量有关产业内贸易现象的理论解释,使该理论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理论中一种新的理论分支。
20世纪80年代,由于产业内贸易的迅速发展,加速了各国经济间相互融合、渗透的过程。同时,随着产业内贸易取代产业间贸易而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形态,国家之间的贸易也不仅仅局限于各自的比较优势,而更多的来自于各国在市场形态、经济规模等方面的差异。以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将对产业内贸易的研究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他们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到了贸易优势的问题上,运用产业组织论在探索如何创造培养和发挥贸易优势的问题上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创立了以规模经济和产品的差异性为基础的不完全竞争贸易理论模型。
新贸易理论并没有否定比较成本论,而是根据不同市场结构对贸易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是对传统贸易理论的补充和发展。一方面解决了被传统理论忽视或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使贸易理论更加贴近于现实世界,对当前的国际分工和贸易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
315保护贸易理论
从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历史来看,自由贸易理论一直是发展的主线,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另一类型理论的发展,即保护贸易理论。它始自西欧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重商主义,前面的论述中已经有所介绍这里不再详述了。当产业革命在英、法两国蓬勃发展时,欧洲和北美一些国家的经济还很不发达,资本主义工业还处于萌芽阶段。这些国家的资产阶级要求保护国内的幼稚工业,于是形成了与自由贸易理论相对立的保护贸易理论。这一时期以美国的汉密尔顿和德国的李斯特为代表人物。
汉密尔顿(Hamilton 1757—1804)是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代表独立发展美国经济的资产阶级的要求,在1791年12月提出的《制造业报告》中认为,为美国经济自立,应当保护美国的幼稚工业,其主要方式是提高进口商品的关税。
李斯特(Friedrich list 1789—1846)是德国经济学家和社会活动家,德国保护关税的首创者。他的理论是在批判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他深受汉密尔顿的影响,但比汉密尔顿的理论深刻而又系统。他在1841年出版的主要代表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保护幼稚工业理论。
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历了一场空前的浩劫。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古典的自由贸易理论受到重创,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各国经济学者提出了各种保护贸易理论,其中有重大影响的是凯恩斯有关推崇重商主义的政策思想,形成了典型的超保护贸易学说。
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 1883—1946)是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他的代表作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在大危机之前,凯恩斯是一个自由贸易论者。当时,他否认保护贸易政策会有利于国内的经济繁荣与就业。在大危机之后,凯恩斯改变了立场,他认为重商主义保护贸易的政策确实能够保证经济繁荣,扩大就业,缓和危机。
70年代中期以后,出现的石油危机引起了全球性经济衰退,失业率居高不下;主要发达国家的外贸发展不平衡,给逆差国带来了恐慌;国际货币关系的失调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在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一些经济学家提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由两种理论构成。一是由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的詹姆斯A伯兰特(JamesABrander)和美国波士顿学院的巴巴拉J斯本塞(BarbanaJSpencer)提出的“利润转移”理论和马歇尔(AMarshall)提出的“外部经济”理论。
以上我们简要介绍了有关国际贸易理论的几个主要流派,目的是希望读者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及其历史脉络有一个概括的了解。特别指出的是,各流派的理论虽然存在各种差异,但它们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在一定意义上是相互的补充。而且各个流派的理论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但它们能从不同的层面和不同的方式对国际贸易现象进行分析和诠释。
32主要理论评介
321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是资产阶级最初的经济学说。产生和发展于欧洲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反映了这个时期商业资本的利益和要求,并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最初的理论考察。
15世纪末,西欧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的瓦解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和成长;地理大发现扩大了世界市场,给商业、航海业、工业以极大刺激;商业资本发挥着突出的作用,促进各国国内市场的统一和世界市场的形成,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与商业资本加强的同时,西欧一些国家建立起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运用国家力量支持商业资本的发展。随着商业资本的发展和国家支持商业资本的政策的实施,产生了从理论上阐述这些经济政策的要求,逐渐形成了重商主义的理论。
1. 重商主义的经济思想
重商主义的发展经历了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两个阶段。
早期重商主义产生于15—16世纪,在对外贸易上强调少买,严禁货币输出国外,力求用行政手段控制货币运动,以贮藏尽量多的货币,因而又被称为货币差额论。
晚期重商主义盛行17世纪上半期,强调多卖,主张允许货币输出国外,认为只要购买外国商品的货币总额少于出售本国商品所得的货币总额,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货币。晚期重商主义认为只要总体的贸易状况是顺差,金银就必然会回流入国内。因而被称为贸易差额论。
重商主义者认为,金银或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态,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除了开采金银矿以外,对外贸易是货币财富的真正的来源。国家获得财富的唯一途径就是发展对外贸易,并在对外贸易中遵循多卖少买的原则。为了保持这种顺差,国家应积极干预经济,以保证尽量多的货币流向国内。重商主义者将财富和金银混为一谈,将金银看作社会财富的唯一代表。这也是当时拜金主义盛行的根本原因。
2. 重商主义的政策主张
无论是早期还是晚期的重商主义者,都坚持保持贸易顺差,因此在政策上都主张实行保护主义的对外贸易政策,即国家干预对外贸易。其政策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货币政策
早期的货币差额论主张通过立法禁止金银输出,例如英国政府曾规定,外商在英国收到的货款,必须全部用于购买英国商品,而从本国输出的商品必须直接换回货币。而到了晚期的贸易差额论则主张通过贸易顺差来增加货币财富。晚期重商主义者认为国家应该允许货币输出,以吸引更多的货币返回,如果货币输出能导致大量的贸易盈余,这种货币输出就不应被阻止。
2)限入奖出政策
限制外国商品的输入,尤其是奢侈品的进口,英法等国都制定过禁止奢侈品进口的法令。而与此同时,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对出口的商品给予津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降低或免除出口关税;禁止重要原材料的出口,但允许自由输入原料,加工后再出口。同时奖励在国外市场上销售本国商品的商人。
3)发展航运业政策
西欧各国大多制定了旨在发展本国航运业的法令。例如英国于1651年通过航海法,该法案规定,一切输往英国的货物必须用英国船载运,对亚洲、非洲及北美的贸易必须用英国或殖民地的船只。
4)鼓励发展本国工业的政策
为了实现贸易顺差,当时西欧各国对于本国工业生产的发展十分关注。只有本国的产品在世界市场上有竞争优势,才能保持出口优势。因此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发展的政策,例如通过法令鼓励外国技工的移入;并给工厂手工业者发放奖励和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奖励人口繁殖,以扩大劳工来源,降低劳工成本。
3. 对重商主义的评价
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制定的经济政策为欧洲各国的货币积累起到了推动作用;他们所重视的对外贸易,促进了世界市场的形成,并且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但重商主义者对待财富的看法是错误的。财富不是金银,金银也不是财富的唯一形态。金银只是获得物质财富的手段或媒介,真正的财富是该国国民所能消费到的本国或外国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和种类。而且重商主义理论把研究局限于流通领域,认为财富和利润都是在流通领域产生的,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其实财富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马克思认为重商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早的理论探索”,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第一学派。但它在理论上是不成熟和肤浅的,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重商主义者只注重研究如何从贸易中获得金银,而没有探讨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以及国际贸易有促使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虽然重商主义存在许多缺陷,但它的影响从来没有消失过。重商主义主张国家干预对外贸易,实行保护贸易的政策;通过贸易顺差从国外获得货币收入;禁止奢侈品进口和对一般制成品限入奖出;积极发展出口工业,提高产品质量,以及采取保护关税等措施。对于我们根据国情制定对外贸易政策都有积极的参考价值。事实上,除了1815年至1914年间的英国,没有一个国家曾彻底摆脱过重商主义的观点。
322绝对成本论(Theory of Absolute Cost)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是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论的主要奠基人。他所处的时期正是英国工厂手工业开始向机器大工业过渡的时期,工业资本的迅速发展和地位的不断上升,使局限于流通领域的重商主义的理论和政策主张不仅与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不相符合,而且逐渐成为资本主义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1776年亚当·斯密出版了他一生当中最为重要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该书批评了重商主义,同时提出了主张自由贸易的绝对成本论,体现了当时英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博得了资产阶级的推崇和赞许。
1绝对成本论的主要内容
亚当·斯密是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理论的创始人,在他的《国富论》中就曾提到:如果一件东西在购买时所费的代价比在家里生产所费的小,就永远不会想在家里生产,这是每一个精明的家长都知道的格言。裁缝不为自己做鞋子,而向鞋匠购买;鞋匠也不为自己缝制衣服,而雇裁缝制作。因为他们都知道,每个人应当把个人的全部精力集中于比别人处于优势地位的职业上去,用自己的产品和别人的产品交换,这样会得到更多的利益。
亚当·斯密由个人之间的分工推及到国家之间的分工。他指出各国都按照其绝对有利的生产条件去进行专业化生产和交换,将会使各国的资源、劳动力和资本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从而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物质财富。这种按照绝对成本的高低进行的国际分工理论被称为绝对成本论或绝对利益论。
下面我们用一个例子来更清楚的说明这个理论。假定英国和美国两国均生产布匹和酒,但由于两国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生产技术条件不同,因而生产相同数量的布匹和酒的生产成本有所不同。若英国生产一单位布匹和酒分别需要120人和100人劳动一年,而美国需要80人劳动一年生产一单位布匹,150人劳动一年生产一单位酒。如表3-1所示。表3-1英国和美国绝对成本差异
国别布匹酒英国120人·年100人·年美国80人·年150人·年
从表3-1中可以看出,生产相同数量的布匹,英国需要120人劳动一年,而美国只需要80人劳动一年,美国的生产成本比英国低,处于一种绝对优势。而生产相同数量的酒,英国需要100人劳动一年,美国却需要150人劳动一年,英国的生产成本比美国低,处于绝对优势。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英国在生产酒上有优势,而美国则在生产布匹上有优势。按照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论,各国应该按照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生产出成本比别国低的产品,然后进行交换,那么英国应该出口酒,进口布匹;美国出口布匹,进口酒。
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论指出了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国际贸易可以使贸易双方都能得到利益,世界总体福利水平也可以得到提高。
2. 对绝对成本论的评价
绝对成本论正确揭示了产生国际贸易的原因,即劳动分工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各国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通过国际贸易获得利益。同时,以绝对成本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理论成为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残余、发展资本主义的有力工具。但这个理论还有局限性,它只能说明生产成本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国家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获得利益,而解释不了许多没有优势的落后国家也在进行国际贸易的普遍现象,从而暴露出明显的不足和缺陷。
亚当·斯密简介1723年亚当·斯密出生在苏格兰法夫郡(County Fife)的寇克卡迪(Kirkcaldy)。亚当斯密的父亲也叫Adam Smith,是律师、也是苏格兰的军法官和寇克卡迪的海关监督,在亚当斯密出生前几个月去世;母亲玛格丽特(Margaret)是法夫郡斯特拉森德利(Strathendry)大地主约翰·道格拉斯(John Douglas)的女儿,亚当斯密一生与母亲相依为命,终身未娶。
亚当·斯密常想事情想得出神、丝毫不受外界干扰;有时也因此发生错事,例如:亚当斯密担任海关专员时,有次因独自出神将自己公文上的签名不自觉写成前一个签名者的名字。亚当斯密在陌生环境发表文章或演说时,刚开始会因害羞频频口吃,一旦熟悉后便恢复辩才无碍的气势,侃侃而谈;而且亚当斯密对喜爱的学问研究起来相当专注,甚至废寝忘食。
17231740年间,亚当·斯密在家乡苏格兰求学,在格拉斯哥大学(University of Glasgow)时期亚当斯密完成拉丁语、希腊语、数学和伦理学等课程;17401746年间,赴牛津大学(Colleges at Oxford)求学,但在牛津并未获得良好的教育,唯一收获是大量阅读许多格拉斯哥大学缺乏的书籍。1751年后,亚当斯密在格拉斯哥大学不仅担任过逻辑学和道德哲学教授,还兼负责学校行政事务,一直到1764年离开为止;这时期中,亚当斯密于1759年出版的《道德情操论》获得学术界极高评价。而后于1768年开始着手著述《国富论》,1773年时认为《国富论》已基本完成,但亚当斯密多花三年时间润饰此书,1776年3月此书出版后引起大众广泛的讨论,影响所及除了英国本地,连欧洲大陆和美洲也为之疯狂,因此世人尊称亚当斯密为“现代经济学之父”和“自由企业的守护神”。
17781790年间亚当·斯密与母亲和阿姨在爱丁堡定居,1787年被选为格拉斯哥大学荣誉校长,也被任命为苏格兰的海关和盐税专员。1784年斯密出席格拉斯哥大学校长任命仪式,因斯密之母于1784年5月去世所以迟迟未能上任;直到1787年才担任校长职位直至1789年。斯密在去世前将自己的手稿全数销毁,于1790年7月17日与世长辞,享年67岁。
323比较成本论(Theory of Comparative Cost)
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 1772-1823)是英国产业革命深入发展时期的经济学家,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他在研究中发现,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在解决下列问题时面临两难的困境:如果一个国家在两种商品,或者说在所有商品的生产成本方面,相对于其它国家的同种商品来说都处于绝对劣势地位,那么,国际贸易是否还能发生?如果能,用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论又无法解释。如果不能,这又不符合现实的国际贸易状态,因为从现实国际贸易的参加国来看,有些国家在所有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方面都绝对高于其贸易伙伴国,而这些国家并没有被排斥在国际贸易之外。于是在1817年大卫·李嘉图出版了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及其赋税原理》(《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ition》)一书中提出了比较成本理论,并将其运用于解决国际贸易问题,回答并解决了围绕亚当·斯密绝对成本论的种种难题。直到目前为止比较成本论仍是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和核心。
1. 比较成本论的基本内容
比较成本论又称比较利益论(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如果一个国家在两种产品的生产成本上都具有绝对优势,或者在两种产品的生产成本上都处于绝对劣势,那么通过劳动成本的相对比较,按“两优取其重,两劣取其轻”的原则进行国际分工,其结果,劳动生产率不同的两个国家,通过对外贸易都能取得比自己以等量劳动所能生产的更多的产品。
同亚当·斯密一样,大卫·李嘉图也采用了由个人推及国家的方法。他举例说,如果两个人都能制作鞋和帽,其中一个人在两种职业上都比另一个人强,不过制帽时只强1/5,而制鞋时强1/3,那么让这位手艺强的人专门制鞋,而让手艺较差的人专门制帽,其结果对双方都有利。李嘉图认为,国家间也应按此原则进行分工。下面我们用李嘉图的经典例子来说明这个理论。
假设英国和葡萄牙都生产毛呢和葡萄酒,每生产一单位毛呢和一单位葡萄酒,英国分别需要100人劳动一年和120人劳动一年;葡萄牙则需要90人劳动一年和80人劳动一年。(见表3-2)表3-2英、葡两国分工前比较成本差异
国别毛呢葡萄酒英国100人·年120人·年葡萄牙90人·年80人·年
从表中可以看出,英国在两种产品的生产成本上都绝对高于葡萄牙,即英国在这两种产品上都处于劣势。若按照斯密的绝对成本论,两国之间是不会发生贸易往来的。但李嘉图经过分析证明,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两国仍然可以发生贸易,并且都能获得贸易利益。
首先,用相对成本来衡量。所谓“相对成本”,指的是一个产品的单位要素投入与另一产品单位要素投入的比率。用公式表示:产品A相对成本=单位产品A的投入要素/单位产品B的投入要素如果一国生产某种产品的相对生产成本低于另一国生产同样产品的相对成本,该国就具有生产该产品的比较优势。
我们用上述公式分析可以看出:对于英国来说,生产毛呢和葡萄酒的相对成本分别是:毛呢为11(100/90),葡萄酒为15(120/80)。就是说英国生产毛呢的成本是葡萄牙的11倍,而生产葡萄酒的成本是葡萄牙的15倍。这说明英国在生产两种产品的生产成本都高于葡萄牙,但比较看来,英国在生产毛呢上所耗费的生产成本相对葡萄酒要低一些,即英国在生产毛呢方面具有相对优势。我们再从葡萄牙来看这两种产品的相对成本:毛呢为09(90/100),葡萄酒为067(80/120)。就是说葡萄牙生产毛呢的成本只有英国的90%,而生产葡萄酒的成本只有英国的67%,说明葡萄牙在生产这两种产品的成本都比英国低,但比较起来,葡萄牙在生产葡萄酒方面具有更大优势。按照上述分析,英国生产毛呢有相对优势,葡萄牙生产葡萄酒有相对优势。这样,英国就应放弃酒的生产,而专门去生产毛呢;葡萄牙则应放弃毛呢的生产而专门生产酒,然后进行贸易。
按照李嘉图的相对成本论,两国之间依据“两优取其重,两劣取其轻”的原理进行分工和贸易,不仅可以提高两国的劳动生产率,而且可以提高两国的消费水平和节约社会劳动。下面我们依据以上三个方面逐个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提高两国的劳动生产率,并且增加产品产量。分工前,220个英国人和170个葡萄牙人劳动一年,各种可以生产出1单位的毛呢和1单位的酒,那么两国的总产量为2单位的毛呢和2单位的酒。而根据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原理进行分工后,英国专门生产毛呢,220人劳动一年,可以生产出22单位的毛呢;葡萄牙专门生产酒,170人劳动一年,可以生产出2125单位的酒。两种产品的总量比分工前分别增加了02单位和0125单位,这表明分工后的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提高。(见表3-3)表3-3分工后产品总量
国别毛呢葡萄酒英国
葡萄牙(100+120)/100=22(80+90)/80=2125
其次,在两国耗费的劳动总量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各国国内的消费水平也提高了。假定英、葡两国两种商品的交换比例为1∶1,两国的两种商品进行交换后,英、国在酒的消费量上比分工前增加了0025单位,毛呢的消费量比分工前增加了01单位,消费水平都有了提高。
最后,按照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进行分工,两国都可以节约社会劳动。假定英、葡两国对毛呢和酒的消费需求不变的情况下,交换比例仍然为1∶1,,则进行分工后,英国在生产1单位毛呢的基础上,只需再用100人劳动一年生产1单位的毛呢从葡萄牙换回所需的1单位葡萄酒,比分工前自己生产1单位酒所需的120人一年的劳动节约了20人一年的劳动。同样,葡萄牙在生产1单位酒的基础上,也只需要80人劳动一年生产的1单位酒从英国换回所需的1单位毛呢,比分工前自己生产1单位毛呢所需的90人一年的劳动节约了10人一年的劳动。
通过上述例子,李嘉图从理论上证明了:无论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有多大,只要存在比较成本的差异,就存在国际分工和贸易的基础。
2. 对比较成本论的评价
比较成本论的科学性在于它揭示了一个客观规律,即不论这个国家处于哪个发展阶段,经济力量是强是弱,都能确定各自的相对优势,即使是处于劣势的也能找到劣势中的优势。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落后国家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作了理论上的论证,对世界贸易的扩大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比较成本论也存在不足和历史局限性,它所揭示的贸易中的利益是短期利益,这个静态的短期利益往往和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相矛盾。并且采用静态的分析方法,把动态的世界变成了抽象、凝固的世界,李嘉图没有认识到一个国家可以通过技术引进和技术革新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改变比较成本比率,使国际分工格局发生变化。
大卫·李嘉图简介大卫李嘉图是英国著名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1772年4月19日出生于英国伦敦一个富有的交易所经纪人家庭。父亲是犹太人,也是位善于投机钻营、发了大财的交易所经纪人。自幼受父亲的熏陶,14岁时就跟父亲一起从事股票投机事业。因此,25岁的时候,已成了一位拥有200万英镑财产的富翁了。以后,他停止交易所活动,开始了他的学习生活。1799年他读到亚当斯密《国富论》后,开始对经济学发生兴趣。
李嘉图对经济理论的研究和著作,几乎涉猎了经济学中的所有方面,他首先研究的是货币。李嘉图是货币数量论的倡导者。出版了《论谷物低价对资本利润的影响》,书中他主要研究了价值理论。李嘉图对国际贸易理论有开创性的贡献。1817年4月,他的名著《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出版。该书包含了他丰富的经济思想,在经济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1819年,他成为一名议员,积极参与讨论银行改革、税收提议等问题,并成为了伦敦政治经济俱乐部的奠基人。他在51岁那一年在自己的庄园里去世。
324要素禀赋理论(Factor of Production Endowment)
20世纪30年代,两位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EFHechscher 1879-1952)和他的学生俄林(Beltil Gotthard Ohlin 1899-1979)提出了用生产要素的丰缺来解释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贸易的流向的要素禀赋理论。通常也称这一理论为赫克歇尔-俄林原理,或简称H-O理论。
1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内容
所谓的生产要素禀赋,指的是生产要素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的天然供给状况,即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三种生产要素的构成状况。赫-俄认为商品价格在国家之间的绝对差异是产生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而产生这种成本的绝对差异主要是由于:生产要素的供给不同即两个国家的要素禀赋不同和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要素比例不同。各个国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禀赋不同,有的国家地广人稀,有的国家自然资源比较丰富,有的国家科学技术比较发达。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出口的应是那些在生产中密集地使用该国最丰裕的生产要素的商品,进口的是那些稀缺的生产要素生产的商品。
2对要素禀赋理论的评价
要素禀赋理论是西方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赫-俄理论对国际分工、国际商品流向的分析上更加贴近于国际贸易运行的实际,尤其是揭示了一国该如何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但该理论只强调了要素禀赋这一静态作用,而忽视了科学技术进步这一动态作用。
俄林简介贝蒂尔·俄林现代国际贸易理论的创始人。1899年4月出生于瑞典。先后在隆德大学,斯德哥尔摩商学院,剑桥大学,哈佛大学学习和深造。1925年任哥本哈根大学经济学教授。1930年应聘到斯德哥尔摩商学院任经济学教授。俄林不仅是经济学家,而且是瑞典著名的政治活动家。1938年当选为议员。1944年聘任瑞典主要反对党自由党的主席,在联合政府中任贸易部长。连任自由党主席达23年之久。
贝蒂尔·俄林对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资本运动理论做出了开拓性的研究。1977年与英国剑桥大学的米德一同获得了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贝蒂尔·俄林的主要著作有:《对外贸易与贸易政策》(1925),《区域贸易与国际贸易》(1931),《国际经济重建》(1936),《资金市场与利率政策》(1941),《稳定就业问题》(1949),《对外贸易政策》(1955)等等。
325里昂惕夫反论
1. 里昂惕夫反论的产生
里昂惕夫(WWLeontief)是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由于他的投入产出法对经济学的杰出贡献,获得了197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赫-俄的要素禀赋论自创立后,逐渐被西方经济学界所普遍接受。根据这一理论,一国将出口密集使用自己相对丰裕的生产要素的产品,而进口本国稀缺的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1953年,里昂惕夫试图用他所创立的投入-产出分析法,以美国为研究对象来验证赫-俄理论。按照赫-俄理论,美国应该出口资本密集型的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因为在当时美国是人均资本量远远高于其所有伙伴的国家,但研究结果出乎意料,结果得出了与赫-俄理论完全相反的结论,即美国出口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而进口的是资本密集型产品。这一结论在西方经济学界引起了极大地轰动,因此这一结论被称为“里昂惕夫反论”或“里昂惕夫之谜”。
2. 对“里昂惕夫之谜”的解释
对于里昂惕夫之谜,国际经济学界掀起了一个验证和探讨里昂惕夫之谜的热潮,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战后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
1)里昂惕夫本人对“谜”的解释
里昂惕夫认为这个谜与要素禀赋理论并不矛盾。各国的生产要素禀赋不仅有数量上的不同,而且还存在质量上的差异。美国的企业管理水平高,工人所受的培训和教育较多,并且有积极的进取精神,所有这些导致美国的劳动生产率大约是其他国家的3倍,如果从劳动效率这方面来衡量,计算美国工人人数时就应把实际人数乘以3,这样,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就成了劳动相对丰富、资本相对稀缺的国家,因而进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并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就理所当然了。
2)自然资源说
该种解释认为,里昂惕夫在研究中只限于资本和劳动力这两种生产要素,而忽视了自然资源例如土地、矿藏、森林资源等其它生产要素的作用。而美国的进口品中大部分是木材和矿产品等这些初级产品,这些初级产品在开采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应该属于资本密集型产品。里昂惕夫若在验证时考虑自然资源这一因素,并在计算时减去这些资源密集型产品,那么就可以解释里昂惕夫之谜。
3)贸易保护说
该种解释认为,赫-俄理论是以自由贸易为基础的理论,而里昂惕夫之谜是美国外贸政策中的保护主义因素造成的。由于美国的关税政策在于提高国内的就业水平,保护国内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阻碍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如果考虑关税的影响,则其进口产品的资本与劳动的比率比实际进口所计算的比率要低。
3. 对里昂惕夫之谜的评价
里昂惕夫之谜是西方国际贸易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他首次运用投入产出方法,把经济理论、数学方法和统计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对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商品结构进行了定量分析,这种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和现实意义。在里昂惕夫之谜之后,许多经济学家都围绕这个“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这些理论研究针对战后国际分工新的变化特点,在继承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
里昂惕夫简介俄裔美国经济学家。生于圣彼得堡。1925年获列宁格勒大学文学硕士学位。同年留学德国,1928年获柏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曾任德国基尔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研究助理、中国国民党政府铁道部顾问。1931年由德国移居美国,先后任美国全国经济研究局研究助理、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纽约大学经济学教授和经济分析研究所所长。1973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里昂惕夫最重要的贡献是从30年代开始研究投入产出分析法,即在编制反映各部门间产品量交流情况的投入产出表基础上,用数学方法研究各部门产品生产和分配的关系。这种方法在世界各国迅速传播并广泛运用,并被联合国规定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在70年代领导一个小组,从事世界经济模式的研究,对2000年的世界经济情景进行了预测。著有《美国经济结构,19191929》、《美国经济结构研究:投入产出分析中理论和经验的探索》、《投入产出经济学》、《经济学论文集:理论与推理》、《经济学论文集:理论、事实与政策》等。
326产业内贸易理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的格局出现了新特点,即相近产业间的贸易越来越多,结构相似的国家间的贸易比重越来越大。根据传统理论的解释,贸易国所出口的产品和进口的产品必然属于国内不同部门生产的产品,即产业间贸易,而且参加贸易的两国之间必然具有不同的产品优势。因此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界对这一现象作了大量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产业内贸易理论应运而生,以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PRKrugman)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将对产业内贸易的理论研究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1. 产业内贸易理论的基本内容
产业内贸易是指同一产业内的产品在两国间相互进口和出口的贸易活动。例如,日本向美国出口汽车的同时也从美国进口汽车。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现象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同类产品的异质性。这种同类产品的异质性是指产品在品牌、商标、款式、包装支付条件、销售服务和规格等方面的差别。这种同类的异质性产品可以满足不同消费心理、消费欲望和消费层次的消费需求,从而导致不同国家之间产业内部的分工和产业内部贸易的发生。例如,美、日两国均生产轿车,但所生产的轿车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美制轿车宽敞舒适,日产轿车轻便省油,在两国消费者消费心理倾向的作用下,分别产生了对对方产品的消费需求,最终形成了两国在轿车这一产品上的相互贸易。
(2)消费者的偏好相似性。西方经济学者认为,贸易国之间收入水平和消费偏好越相似,相互贸易的倾向就越强。国家间的经济发展程度越接近,国民收入就越相近,需求结构也越相似,在一国国内有很大需求的产品也越容易销售到国外市场上。反之,则会阻碍产业内贸易。由于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程度和人均国民收入较为接近,消费需求的偏好相似程度较高,发生在这些国家的工业品产业贸易量较多。
(3)规模经济收益递增的结果。一国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开展专业化分工合作,从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产生规模收益递增,获得比较优势。这样可以增加产量,降低单位成本,节约资源,利益上升。
(4)转口贸易、运输成本、季节性产品贸易。当大量存在转口贸易时,这些同类产品会同时反映在转口国的进口项目和出口项目中,便会形成统计上的产业内贸易。如果运输成本在总成本中占的比重很大,为了节约成本,贸易国会按照就近原则,就近出口就近进口。例如,中国在东北出口水泥而在华南进口水泥,便属这种情况。同时由于各国地理位置、气候等差异,一些产品的生产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如水果、蔬菜等,必然会出现同质产品进口和出口并存的现象。
2. 对产业内贸易理论的评价
产业内贸易理论的建立和发展,反映了二战后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发展的实际情况,开辟了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的新领域。产业内贸易使消费者消费的产品多样化,提高了社会的福利水平,同时产业内贸易还有利于国际性生产专业化与协作,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并且使厂商扩大生产规模,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尽管这一理论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适应国际市场新变化,制定正确的对外贸易发展战略,仍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作用。
1. 比较成本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 要素禀赋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 什么是“里昂惕夫之谜”?
4. 产业内贸易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4章国际贸易政策和当代国际贸易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着重探讨了国际贸易政策的种类,从关税政策、非关税政策、出口贸易政策、贸易条约与协定四个方面加以介绍。同时探讨了世界贸易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跨国公司和电子商务这些当代国际贸易的组织和贸易的方式。
41国际贸易政策概述
411国际贸易政策的含义
国际贸易政策,是指各国在一定时期内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根据本国的国情对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制定且实施的政策。并以保护本国的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本国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本;维护本国对外经济、政治关系等为主要目的。
412国际贸易政策的构成
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的内容一般包括:
(1)对外贸易总政策,它是从整个国民经济出发,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加以贯彻实行的贸易政策比如我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的奋斗目标,关键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2)商品进出口政策,它是根据对外贸易总政策并结合本国经济结构、国内外市场状况而分别制定的出口政策和进口政策.比如我国在九五期间,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的出口商品策略是:“进一步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着重提高轻纺产品的质量、档次,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扩大花色品种,创立名牌,提高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特别是成套设备出口.发展附加值高和综合利用农业资源的创汇农业。”
(3)国别贸易政策,是根据对外贸易总政策,结合对外贸易政治经济关系,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不同的贸易政策。比如我国同西方发达国家进行贸易时,应看到他们的优势,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分析我们的优势,资源型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及传统的土特产品,本着商品结构上的互补性和经济上相互合作的潜力,发展双边贸易关系,但对那些对华贸易歧视、限制的政策措施要进行必要的适当的斗争。
第4章国际贸易政策和当代国际贸易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413国际贸易政策的类型
从国际贸易产生以来,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的国际贸易政策,即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它是从政府对对外贸易干预的角度来进行划分的.
(1)自由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取消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和障碍,取消对本国进出口商品的各种特权和优待,使商品自由进出口,在国内外市场上自由竞争。
(2)保护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广泛利用各种限制进口和控制经营领域与范围的措施,保护本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免受国外商品的竞争,并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以鼓励出口。
需要指出,一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并不意味着完全的自由,他同时会或明或暗的对某些产业提供保护。事实上,自由贸易口号历来是作为一种进攻的武器,它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只有在双边都同意之后,自由贸易的政策才会付诸实施.另一方面,实行保护贸易的政策并不就是紧闭国门,而是对某些商品的保护程度高些,有些商品的则低些,在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同时也不会切断同世界市场的联系。
从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史看,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受制于世界经济发展周期和各国的经济发展变化.因此,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自由化的程度和保护程度也各不相同.可以说,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二者相互交织,不断变化,只是强弱程度不同而已.例如韩国的贸易制度就经历了从管制到逐渐自由化的过程。20世纪60年代,韩国实行出口为导向的外贸政策,出口是整个国家经济增长的动力。因此韩国的贸易制度偏重于出口,只是在轻工业领域实行进口替代政策。直到80年代以前的韩国采用的都是一种贸易保护政策,这种政策是任何国家贸易发展早期的必然选择。直到80年代早期,韩国的贸易政策才逐渐发展到贸易自由化阶段,整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也由政府管制趋向于市场开放,这个时期颁布的《进口贸易自由化发展宣言》正是韩国贸易制度转变的体现。1987年为了精简法律和提高透明度,韩国政府将各种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整合为《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
414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1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
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进行的.立法机构在制定和修改对外贸易政策时,通常要征询各个经济集团的意见.例如美国的两大政党,民主党和共和党.共和党的主要支持者是大型石油公司、军火商、纽约银行和商会.民主党的支持者一般是工党联盟、消除种族歧视协会、大型软件和网络公司。这些利益集团在国会和总统的竞选中出钱出力极力支持各自的政党当选.这充分说明有势力的组织和金钱在美国的国会选举中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些组织和富商资助候选人进入国会后,议员们提出一项有利于富商的提案,富商们将可获得几十倍的经济效益。
2国际贸易政策的执行方式
(1)通过海关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海关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它的主要职能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运输工具进行实际的监督管理,稽征关税和代征法定的其他税费,查禁走私.一切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运输工具,除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都要在进出国境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查验。
(2)国家设立的其他各种机构,负责进出口和管理进口。如美国的商务部、扩大出口全国委员会、出口委员会、跨部门的出口扩张委员会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机构组织。
(3)国家政府出面参与各种国际经济贸易等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国际贸易有关方面的谈判和协调工作。
我国贸易政策的基本走向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显示,2006年前三季度,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影响下,出口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了48个百分点,进口增速比去年同期提高了57个百分点,但贸易顺差仍然达到10984亿美元,已经超过2005年全年10188亿美元的水平。虽然国家已经看到顺差过大,直接导致贸易不平衡,影响宏观经济的平衡,但2006年全年实际贸易顺差更大,达到1719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70%多。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李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虽然我国已经感受到持续顺差带来的巨大压力,但由于税收、汇率、关税和其他各种措施反映出口来的出口导向政策并没有根本改变。由于已经形成较大的加工生产能力和存在着持续的就业压力,未来一段时间我国以加工贸易为主、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低成本竞争为主的贸易格局不可能根本改变,外经贸政策的调整只能循序渐进地进行,在这样背景下,有几个现象应该引起人们的思考。
▲ 降低出口还是扩大进口
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WTO后,从2002年开始到2006年的5年间,中国进出口贸易增长加快,近5年出口年均增长达到27%~28%,李健指出,造成这种出口高增长的直接原因是国内外市场的双向开放。同时,长期以来有利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实施和体制环境的形成,是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尤其出口高速增长,外贸顺差不断扩大的重要因素。
2005年国家对“两高一资”,既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采取了降低出口退税率,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项下,目的是限制出口过快增长。2006年9月15日,我国取消或降低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增补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提高了深加工农产品和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目的是抑制能源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出口,促进深加工农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出口。但政策出台前企业就早有预期,在集中抓紧时间出口的情况下,造成8、9月份出口增长更快。由于“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占比较小,对出口的限制作用也不大。
李健认为,由于目前我国出口竞争力很强,形成了巨大的出口产业及出口产能,而国内消费又消化不了,在惯性的作用下,必然使得出口继续高速增长。尽管人民币汇率升值幅度加大,目前升值已超过6%,但对进出口贸易平衡起的作用并不明显。国家贸易政策应在调整产业结构,保持出口一定增长的情况下,增加鼓励进口的力度。
▲ 限制投资导致进口增速减缓
2004年,国家意识到经济增长过快,投资过热问题,2005年开始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由于投资能带来设备、原材料的进口,调控的结果是对投资增长的抑制导致进口增长放慢。
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二季度国家出台宏观调控措施,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商业银行贷款实行窗口指导。让各商业银行限制投资贷款的政策,直接导致下半年投资增长放慢,从而带来进口增长明显放慢。
李健认为,保持投资的一定增长有助于缩小贸易顺差。对外资政策要采取有保有压,对生产过剩的,不适于发展需要的,要有选择性的限制。对于到中西部投资,新兴产业的投资,对服务业的投资还要保持一定的优惠政策。由于外商投资服务业将带动国内服务业的发展,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对提高百姓生活水平也是有好处的,所以应抑制产能巨大的制造业投资,鼓励发展服务业。
李健指出,对投资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来抑制,要处理好抑制投资过快增长与扩大进口的关系。否则贸易顺差会进一步增大,导致国外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大。
▲ 加大内需从哪些方面入手
我国提出扩大内需已经近10年,,但在刺激消费需求方面往往收效不大。从鼓励出口的政策转移到鼓励加大内需上,不是单纯某个产业政策就能起作用的。从外贸的角度来讲,降低进口壁垒,发挥进口潜力,是我们重点应考虑的问题。
在内贸上,建立完善市场运行体系,取消地区间的封锁,完善农村商业网络,使国内贸易更加流畅,流通成本降低,从而达到鼓励国内消费、增加内需的目的。由于内需增长较难,所以出口、投资不能降太快。
尽管进口受投资影响大,但消费品的进口还有增长余地。我国相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对消费品的进口保护较大,关税进口增值税门槛较高,同时,对投资类的设备、资源、原材料进口也还是有潜力可挖。同时,李健指出,保持合理的进口规模、结构和实现进口、出口大体平衡增长,有利于缓解我国资源、能源和环境压力,增加国民福利,刺激消费,也有利于提高本国经济的内生增长能力。新形势下我国进出口贸易政策应当更加中性化,防止过分偏重出口的现象。进出口的增长应当以能够促进内需的同步增长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尽管贸易顺差过大,但国民经济发展总体看还是较健康的。李健强调,顺差不可能一下子调整到位。从贸易不平衡到平衡要有相当长的时间,甚至可能要10年的时间。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外经贸工作比较强调出口增长,而在新形势下,我们在保持出口稳定增长的前提下,需要更多地注意调节好出口、投资与消费三者的关系,做到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联动,实现对外贸易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42关税政策
421关税的概念
关税(Customs Duties,Tariff)是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Customs Frontier)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同其他税收一样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因此也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强制性是指关税是由海关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征收,纳税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无偿性是指海关代表国家单方面从纳税人方面征收,国家无须给予任何补偿;固定性是指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的,税率相对固定,不能随意改动.
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海关授权于国家,行使国家权力,一般设置在沿海口岸和陆地边境.
关境是海关设置的征收关税的领域.它是海关所管辖和执行有关各项法令和规章的区域.一般来说,一国的关境是与其国境相一致的,但也有两者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些国家在国境内设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等,这时的关境范围是小于国境的;有些国家则组成关税联盟,比如欧盟,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的领土即成为统一的关境,这时关境大于各成员国的国境。
422关税的特点
1. 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关税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征税,其税赋可以由进出口商垫付,然后把它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加在货价上,在货物出售后可收回这笔垫款.因此关税负担最后转嫁给买方或消费者承担。
2. 关税是各国实现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
在一个国家的对外关系中,关税的设置直接影响到国家之间政治与经济关系,同时关税的高低也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高关税阻碍对外贸易的扩大,低关税可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3. 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海关征收关税后即交入国库,关税收入便成为本国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但由于发达国家国内市场发达程度高于发展中国家,关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较发展中国家低.例如:1993年关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日本为17%。
4. 关税可以调节进出口贸易
一国可以通过制定和调整关税税率来调节进出口贸易。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或具有生产潜力的商品,对于非必要商品或奢侈品的进口,国家可以通过制定较高的关税来限制;而对于本国不能生产但国内居民消费或生产所必须的原料、半成品、生活必需品则可以通过制定低关税来鼓励进口。
423关税种类
1. 按征税商品的流向分类
1)进口税(Import Duties)
进口税指进口国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关税。这种税一般在国外商品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有时是在外国商品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运往本国市场销售时才征收。
进口税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前者适用于与本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也称正常关税。后者适用于没有同本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也称法定关税.两者税率差距很大,如美国对银首饰的进口征收最惠税275%,普通税为110%.征收进口税提高了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削弱了这些商品的竞争能力,起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出口税(Export Duties)
出口税是出口国的海关对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对本国出口商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一般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出口税必然会提高本国商品的出口成本,削弱其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但也有少数发展中国家,为了抑制原料的出口或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出口税.2005年,随着纺织配额的取消,中国首次对纺织品开征出口关税,国家对外衣、裙子、非针织衬衫、裤子、针织衬衫、睡衣和内衣等全球出口的7大类33个敏感类别的148个服装税号,计征02元、03元、05元3个档次的从量税。
3)过境税(Transit Duties)
过境税也称通过税,是一国对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过境税盛行于资本主义早期,交通运输很不发达的时候,但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及运输竞争的加剧,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了,而是改征少量的签证费、准许费、登记费、印花费等.同时鼓励货物过境,增加运费收入,保税仓库加工费和仓储收入等。
2. 按征税的计征方法分类
1)从量税(Specific Duties)
从量税是以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容积、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从量税的税额是商品数量与单位从量税的乘积。目前,世界各国多以货物重量为标准计征关税。在确定重量时,有毛重(商品及其内外包装的总重量)、半毛重(商品总重量除去外包装的重量)和净重(商品总重量除去内外包装的重量)三种标准。
计算公式为:关税税额=商品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税率
从量税的特点是计税方法简单有利于进出口货物迅速通关;对质次价廉的进口商品抑制作用较大,同时可以防止进口商谎报价格;税率不能随货品价格的涨落而变化;对一些商品如古董、字画、钟表、钻石等难以制定从量税税率。
由于从量税的这些特点,有些发达国家使用从量税主要针对食品饮料动植物油等的进口,例如美国约有33%的栏目是适用从量税的.瑞士因其地理位置和经贸特点,为了大量陆运货物在边境口岸进出通关的方便,全部使用从量税.在二战前使用从量税的国家较多,现在单纯使用从量税的国家已经很少.
2)从价税(Advalorem Duties)
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
计算公式为:从价税额=完税价格×进口从价税率
从价税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货物价格.西方各国的完税标准很不一致,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标准:① 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FOB)为征税价格标准;② 以成本费运费加保费价格(CIF)作为征税价格标准;③以法定价格作为征税价格标准.法定价格常常由海关估算,一般都大大高于实际价格,税额较大。许多国家常常以此抵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不过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中,达成的《海关估价协议》,确定了海关估价的通用方法.
从价税的特点是税负公平合理,根据货物的贵贱确定纳税税额,价高税高,价低税少;征收方法简便;税负明确,便于各国关税税率比较;不足点就是完税价格较难确定,它受纳税人诚信度,进出口货物价格信息的获取,国际贸易条件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从价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使用的主要计税标准.我国进出口关税的征收采用从价税,进口商品以到案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出口商品以离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混合税(Mixed or Compound Duties)
混合税又称复合税,是对同一种商品同时采用从量、从价两种标准征收关税的一种方法.按从量税和从价税在混合税中的主次关系不同,混合税有以从价税为主,另加征从量税;也有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混合税应用于耗用原材料较多的工业制成品上,美国采用的混合税较多,如它对提琴除征收每把21美元的从量税外加征67%的从价税。
计算公式为:关税税率=(货物进口数量×从量税税率)+(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
混合税的特点在于兼有从价税和从量税的优点,使税负适度.
4)选择税(Alternative Duties)
选择税是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征收时由海关选择,通常按税额较高的税率征收的一种关税。
选择税的特点是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经济条件的变化,政府关税目的以及国别政策进行选择.例如日本对坯布的进口征收办法是从价税75%或者从量税每平方米26日元,征收较高者.如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加强保护可以选择税额较高的税率.若是为了鼓励进口则可选择税额较低的一种征收.例如欧共体1989-1990年税则对贵金属壳的手表按51%从价税的税率计征,但其税额每只不能超过08欧洲货币单位,也不能低于03欧洲货币单位.也就是说,只有当每只手表的税额在03-08欧洲货币单位的上、下线之间时,才使用从价税的税率计征,超出上限或下限的均按从量税计征.
3. 进口附加税的分类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是指对进口商品除征收正常的关税外,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额外的进口税。征收附加税通常是作为限制进口的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来实施的。其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贸易歧视或报复。如1971年8月15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了“新经济政策”,其中包括对进口商品一律征收10%的附加税的措施,以限制进口,调节贸易失衡.这种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补贴税、反倾销税、报复关税三种。
1)反补贴税(AntiSubsidy Duties)
反补贴税又称反贴补税、抵销税或补偿税,它是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补贴的外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都构成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反补贴税的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数额征收。
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销进口商品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进口国家的同类产品能与之在市场上公平的竞争,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国内生产和市场。
反补贴调查案件从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做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我国在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胜利。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做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每公斤125元(人民币);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涉案产品做出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
1994年6月21日巴西对菲律宾进口椰子干的反补贴调查。1995年3月,根据调查结果,巴西决定对菲律宾、科特迪瓦、印尼和斯里兰卡进口的椰子干征收临时反补贴税,8月,巴西正式决定对这些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补贴税。对菲律宾进口的椰子干的税率是1215%。
2)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
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正常价格,在其它国家进行商品销售的行为。它会影响国际贸易正常发展,产生不公平竞争,同时会使受倾销国家国内工业遭受低价进口商品的冲击而受到损害,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商品倾销的冲击,就可能考虑对实施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举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经过调查,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据此,外经贸部于2000年11月23日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中国海关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到中国的丙烯酸酯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3月23日正式批准,自2006年4月7日起对中国和越南产的皮鞋征收为期半年的临时性反倾销税。根据这一措施,在从4月7日起的6个月时间内,欧盟对中国产皮鞋征收的反倾销税将从48%过渡到194%;对越南产皮鞋的反倾销税将从42%过渡到168%。不过,皮革儿童鞋和高科技运动鞋不在此列。
3)报复关税(Retaliatory Tariff)
报复关税是当一些国家在关税上对本国商品或本国船舶运输的商品实施歧视待遇时,为报复这种行为而临时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征收报复关税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他国对另一些国家给予了较本国更加优惠的待遇。二是他国对本国货物或由本国船舶运输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不合理.三是当贸易条约期满或者需要续约或新订约时,他国对本国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但当对方取消这种歧视性待遇时,这种关税随之取消。日本政府2006年8月6日表示,它将对美国钢材和滚珠轴承征收价值高达5200万美元的报复关税,以响应美国政府未能撤销伯德修正案。日本的这一举措将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4)差价税(Variable Levy)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商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抵销进口商品的竞争优势,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间的价格差额征收的关税。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的,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对于征收差价税的商品,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规定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外征收,因此差价税也属于进口附加税。例如,欧盟对进口的冻牛肉征收20%的正常关税后,根据每周进口价格与欧盟的内部价格变动情况征收变动不定的差价税。
4. 优惠关税的分类
1)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
特惠税是指从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这种优惠只适用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特惠税是在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的贸易中实行的,战后实行的特惠税影响较大的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优惠关税。它是原西欧共同体国家给予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参加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惠税,是一种非互惠的单向优惠关税,是目前世界上最优惠的一种关税.它的优惠商品范围广,优惠幅度大,对两种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改善了南北关系。
2)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GSP)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贸易优惠的一种形式.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经过长期斗争之后于1968年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主要是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的待遇。建立普惠制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
424海关税则
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是征收关税的依据,它是一国对海关计征关税的规则和进出口应征税或免税商品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海关税则又称关税税则,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包括:税号、货物分类目录和税率栏目三部分。
根据是否实行差别待遇海关税则可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根据税率制定时国家的权限又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又称一栏税则,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现今只有少数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和冈比亚实行单式税则。
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又称多栏税则,在一个税目下订有两个以上的税率,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现在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复式税则.它存在差别待遇和贸易歧视.例如美国税则有三栏分别是:普通税率、优惠税率和普惠制税率.日本税则有四栏分别是:基本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暂定税率.我国200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在税率设置、完税价格的确定等方面有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新条例明确了进口关税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四栏。
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独立制定的税则,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它可以是一栏的也可以是多栏的。
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通过贸易谈判以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税率。协定税率只适用于该条约的签字国,对于不是该条约的签字国一般无权享受此待遇。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将全面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昨天向晨报透露,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将进行全面调整,退税比例将降多升少,部分项目的出口退税甚至会被取消。据了解,这次出口退税大调涉及的行业可能包括:轻工、纺织、冶金、钢铁等。听到风声的相关企业反应强烈,有的已开始未雨绸缪。
▲ 退税比例降多升少。国税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政策处的池女士表示,本次出口退税调整主要目的是限制“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的出口。她拒绝透露具体下调额度和涉及行业。而此前业界流传,轻工、纺织、冶金、钢铁等多个行业正好属于“两高一资”的范畴,退税比例的平均下调幅度在2个百分点左右。同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调整中也将有少数行业的退税额度得以提高。池女士说,虽然调整是有升有降,不过升的很少。
▲ 新政行为压缩出口。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出口退税率几经演变:1999年为了鼓励出口,摆脱亚洲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国家将平均出口退税率由6%提高到15%;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议,把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了3个百分点。那么,此次再度下调的目的何在呢?上海财大税法教授刘小川分析,近年中国出口势头很猛,现在调低退税,可能是为了压缩出口,减少顺差。同时出于战略考虑,引导出口产品由传统的低附加值转为高科技、高附加值,“限制‘两高一资’则是出于积累、保护资源的考虑,尤其在目前资源供应越来越紧张的情况下。”
▲ 纺织行业未雨绸缪。纺织业专家、世之维集团总裁樊敏分析,在目前对设限地区出口下降、出口利润大幅压缩、棉花缺口巨大的情况下,调低退税“短期来看对外贸出口企业是不利的。尤其是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的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必将进一步增加企业生产、流通成本,压缩企业利润空间”。唯有积极进行产品结果调整,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才能尽可能避免新退税率带来的利润损失。并将有助于改变我国纺织业低水平产能过剩、竞相压价的无序状况。
43非关税措施
431非关税壁垒的含义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是与关税壁垒相对而言的,它是指一国或地区在限制进口贸易方面采取的除关税以外的所有措施。
一直以来关税作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早已为世界各国所广泛使用,但从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关税壁垒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不能完全、有效的阻止外国商品的倾销.于是资本主义各国开始普遍采用各种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保护本国工业和市场.1931年5月法国首先对化肥进口实行配额限制,继而扩大到农产品和燃料的进口,到1932年许多工业品也开始实行进口配额限制。法国实施进口配额后,各国相继效仿,至1934年实行进口配额的国家以达20多个。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受到又一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影响,非关税壁垒的措施又一次扩张,不仅数量迅速增加而且应用的范围也日益扩大.据统计,从20世纪60年代850多种,扩大到目前的2000多种.受限制的产品也由农产品扩大到工业品,从劳动密集型产品扩大到技术密集型产品。尽管世界贸易组织重申合理的关税是世界贸易所允许的唯一的合法保护措施,但非关税壁垒仍然是当今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障碍.
432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与关税壁垒相比,非关税壁垒具有以下特点。
1. 非关税壁垒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较强的针对性
通常各国关税税率的确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并同其他立法一样,要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要调整或更改税率,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繁琐的法律程序,因而往往难以应对需要紧急限制进口情况的发生.并且,大多数国家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商品关税税率的提高都要受到协定的约束和成员国的同意,因而较难在税率上做灵活的调整。但非关税壁垒的制定和实施通常只需通过行政程序,制定程序简便、快捷,并能随时针对某国的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在限制进口方面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时效性,并且可以直接把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拒绝在国门之外。
2. 非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关税税率确定后,要以法律形式公布于众,依法执行。对出口商较为公开透明,但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则不同,它往往不公开,可以隐蔽在政府对贸易的管理中,或者规定较为烦琐的标准和手续,使进口商难以掌握和对付,而且还经常变化,往往由于某个规定不符,商品就不能进入对方市场。有时,一些国家会针对某个国家采取相应的限制性的非关税壁垒,大大加强了非关税壁垒的差别性和歧视性.例如,英国生产的糖果在法国市场上曾经长期有很好的销路,后来法国在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禁止进口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而英国的糖果正是普遍使用红霉素染色的,这样一来,英国的糖果失去了法国大部分的市场。
433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
非关税壁垒种类繁多,按其对进口的限制方法来看,可以分为直接非关税壁垒和间接非关税壁垒两大类。直接的非关税壁垒是指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规定数量、种类和金额,或通过施加压力迫使出口国自己限制商品的出口。直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主要有: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自动出口限制等;间接的非关税壁垒是指进口国利用行政机制,对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条例和技术标准。间接的限制进口.间接非关税壁垒主要有:外汇管制、国家垄断贸易、歧视性政府采购、进口押金制、最低进口限价、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包装标签规定等。
1.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m)
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是进口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时期内限额内的商品允许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在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金后才可进口.进口配额分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
1)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
绝对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限额之内可以进口,超过限额不准进口.这种配额在实施中有以下两种形式。
(1)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这是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适用于来自世界任何国家、任何地区的进口商品.实施配额的国家通常按进口商申请的先后顺序,或根据过去一定时期的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配额,直至总配额发放完毕,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例如,加拿大1982年规定,除皮鞋以外的各种鞋类进口实施为期3年的全球配额。第一年的配额为3560万双,以后每年进口量递增3%。2005年1月1日开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和服装协定》,世界范围内的纺织服装配额将全面取消.在配额结束之后,中国和印度有望成为主要的受益国。中国是传统的纺织品和服装生产大国,产品综合质量一直在世界享有盛誉。而中国劳动力成本低,产品价格也相对较低,因此在全球市场深受欢迎。配额的取消对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世界纺织品贸易总额为3953亿美元,其中中国纺织品贸易总额为7885亿美元,占全球贸易额的199%。2004年中国全年纺织品贸易总额达到950亿美元。2005年中国全年纺织品贸易总额已突破1150亿美元。
(2)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是指进口国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进行分配。在实践中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更方便的贯彻国别政策,具有很强的歧视性.根据国别配额的确定方式的不同,国别配额还可以进一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s)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自主地单方面地强制规定,而不需要征求输出国的同意.如1986年,美国单方面规定从8月起的未来一年中,由中国进口麻棉衫最高限额为99万打.据统计,1991年欧共体各国对华单边限额达130多种,给我国的出口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损失。
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s)又称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国和出口国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如果是民间团体的协议确定的配额,应先获得政府的许可,才能够实行.例如1987年末,经中美两国政府协商达成协议,在1988年由中国进口麻绵衫最高限额为210万打。目前双边配额的运用十分广泛,因为它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不会像自主配额那样容易引起某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不满或报复。
2)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
关税配额是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量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甚至罚款。例如欧盟从享受普惠制的发展中国家进口纺织品,配额以内的免税,超过配额的征收68%的从价税。
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的主要区别在于:绝对配额在超过配额后是不准进口的,而关税配额在超过配额后仍然可以进口,但要征收较高关税与附加税或罚款。可见,关税配额是一种将征收关税同进口配额结合在一起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2. “自动”出口配额限制
“自动”出口配额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s)又称“自动”出口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家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对该国的出口最高限额,在限额内出口国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则禁止出口.“自动”出口限制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美日纺织品贸易中.1956年,美国认为日本的纺织品破坏了美国国内市场秩序,便向日本要求其“自动”限制对美出口的纺织品数量.此后,美国采取同样的方式与加拿大等国达成类似协议.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动”出口限制受到普遍重视.由于“自动”出口限制可以避免进出口贸易纠纷和矛盾激化,许多西方国家认为它是调节各国贸易关系的有效手段,因此在许多商品贸易中都实行了“自动”出口限制.世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中约有50%的贸易量是受“自动”出口限制协议控制的,钢铁贸易自动出口限制的占30%以上,受限制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而受保护的主要是美国、日本和欧盟。
“自动”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两种形式:
(1)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它是指由出口国单方面规定某种商品一定时期内的出口数量,以避免进口国的报复性惩罚.比如,1975年在日本政府的指导下,日本6家大钢铁企业将1976年对西欧出口的钢产量自动限制在120万吨以内,1977年又限制在122万吨。
(2)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是指出口国与进口国经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中规定限额,由出口国自行安排出口。
“自动”出口配额制属于世界贸易组织在调整世界贸易关系、制订多边贸易协定时未涉及到的或规定不明确的“灰色区域”,从而逃避了世贸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并且它以出口国“自动”限制其商品出口的措施来解决争端比其它方法更有利于双方的经贸关系.因此,“自动”出口配额成为较流行的贸易保护措施。
3. 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 System)是指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由进口商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发给许可证,才能进口的制定。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不仅可以在数量和金额以及商品性质上进行限制,而且可以控制商品的国别与地区来源。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国家一般在每年年底公布须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商品目录。进口许可证一般都规定有效期,过期不能进口。
进口许可证根据其是否有配额可以分为:
(1)有定额许可证。它是把配额和许可证结合起来使用的一种方法。进口国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申请,逐笔发放给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许可证,配额用完即停止发放。例如,德国对纺织品的进口便是通过有定额的许可证进行管理的.德国当局每年分三期公布配额数量,然后根据配额数量发放许可证,直到配额用完为止.欧盟对中国向其出口的纺织品也实行的是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双重管理。
(2)无定额许可证.是进口国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由于这种许可证没有公开标准,便于实行贸易歧视,并且隐蔽性很强对进口的限制作用很大.如1989年末,意大利公布了1990年对从中国进口的面粉、酒等种商品实行无定额许可证,这些商品的进口数量不做具体限定,但进口的每项合同须经意大利外经贸部逐项审批。
进口许可证从许可程度上还可以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许可证两种.公开一般许可证,它是指对进口国别和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一般许可证就可以获准进口.填写许可证只是为了履行报关手续,供海关统计和监督需要.但特种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许可证主要是针对特种商品,如:烟、酒、军火武器、麻醉剂或某些禁止进口物品.在中国实行特种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包括某些机电产品,某些敏感商品如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某些保护知识产权需要的商品如光盘生产设备,某些环境保护方面需要控制的商品如消耗臭氧层物质等。
4. 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
最低限价(Minimum Price),是指进口国政府规定某种商品进口的最低价格,低于最低限价就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规定最低价格是为了抵消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竞争的价格优势。如1977年美国为了限制西欧和日本钢铁低价进入美国市场,制定实施了“启动价格制”,就是公布了进口的最低价格,低于此价格必须加以调整,否则就会被征收反倾销税.欧共体为保护其农产品而制定的“闸门价”也是一种最低限价的方式.我国的农产品如冻猪肉、冻鸡肉因此失去了许多欧共体市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禁止进口(Prohibitive Import)是指当一国政府认为一般的限制已不能解决经济与贸易的困难时,就会直接颁布法令公开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口。如1976年墨西哥由于偿还外债,国际收支困难,于当年2月6日对几百种商品宣布禁止进口.欧共体也曾在1975年3月15日,公布禁止千克以上的牛肉罐头及牛肉下水罐头从欧共体以外的市场进口。
5. 国内税
国内税(Internal Taxes)是指在一国政府对在其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征收的各种捐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养路税等等.在一些国家广泛的使用国内税来限制进口,因为这种税是比关税更为灵活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它是由一国政府制定和执行的,其他国家很难通过贸易条约与协定来对它进行约束.如美国、日本和瑞士对进口酒精饮料的消费税都大于本国制品。法国曾对进口汽车征收高于国产汽车15倍的养路税。
6. 进口押金制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是指进口商在进口商品前,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的制度.这种制度无疑影响了资金的周转,加重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目的.许多国家都曾采用过这种方法.如1981年意大利政府规定:除石油以外的一切商品,在进口时进口商必须将进口金额的30%现金无息存入中央银行3个月。巴西政府也曾规定进口商必须预先交纳与合同金额相等的为期360天的存款,才能进口。
进口押金制对进口商造成的利息损失,相当于对进口商品加征了进口附加税.但如果进口商以押款收据为担保在货币市场上获得优惠利率贷款,或者国外出口商为了保证销路而愿意为进口商分担押金时,也就削弱了这种制度对进口的限制作用了。
7. 进出口的国家垄断
进出口的国家垄断(State Monopoly)也称国营贸易,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某些商品的进出口是由国家直接经营,或把这些商品的进出口的经营权给予某些垄断集团.经营这些受国家专控或垄断的商品的企业,被称为国营贸易企业.这些企业一般为政府所有,但也有政府委托私人企业代办的。
各国进出口垄断的商品主要有四大类。第一类是烟酒。国家对烟酒不仅实行国内专卖而且对烟酒的进出口实行国家垄断,从而获得巨大的财政收入。第二类是农产品.各国对农产品进出口的垄断,主要是为了实施保护政策,控制进口,扩大出口,改善农业的生产环境和增加农民收入。第三类是武器。它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世界的和平,因此多由国家垄断.第四类是石油。它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命脉,不仅出口国,就是主要的进口国都设有国有石油公司,对石油贸易实行垄断经营。中国对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烟草8类大宗商品的进口实行国有贸易管理。
8. 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家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大多规定出口商必须将其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售给外汇管理机构(一般是政府授权的中央银行或另设的专门机构),而进口商也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购买外汇。此外,本国货币的携出入境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禁止自由买卖外汇.这样政府就可以通过官方汇率、控制外汇支出等方法来控制进口商品.例如日本在分配外汇时趋向于鼓励进口高精尖产品,而不是进口消费品。
9. 歧视性政府采购
歧视性政府采购(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指国家通过法令或明文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的商品。有些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已成为惯例.例如美国1933年开始实行《购买美国货法案》。规定凡是美国联邦政府购买的商品,必须是美国货或美国原料制造的,除非该商品的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6%-12%,有的军用物资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50%。这个法案直到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美国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后才废除。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在汽车、建筑设备、科学仪器、IT产品等方面也曾有国有化要求,但加入WTO后都逐步取消了。
10. 海关估计
海关估计(Customs Valuation)是指以海关所确定的进口货物的价格为依据,征收进口商应付的进口关税.由于需要海关估价,因此有些国家的海关会对进口商品采取不合实际的高估价格的方法征收从价税,增加了进口商品的税收负担,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在各国专断的海关估价制度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
为了防止外国商品与美国同类商品竞争,美国海关长期以来按照进口商品的外国价格或出口价格两者中较高的一种征税,称为“美国售价制”,例如某种胶底鞋的从价税率为10%,它的出口价格为每双1美分,应缴纳的进口税为每双01美分,但这种商品的美国售价为每双2美分,按同样的税率,每双应缴纳进口税为02美分,这样相当于实际的进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有效的限制了外国商品的进口.由于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在“东京回合”签订了《海关估价守则》后,美国不得不废除了这种估价制。
11. 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是指一国或地区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为理由,制定一些苛刻繁杂的规定,起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作用.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影响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中约有10%-30%是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入20世纪90年代,这个比例还有大幅度的提高.一些发达国家除在商品贸易领域中大量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更是把它用到了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例如2002年1月30日,欧盟理事会以中国浙江舟山地区的冻虾仁的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决定暂停进口来在中国的,由虾仁到所有动物及含有动物成分的产品100多个品种.欧盟发表禁令后,匈牙利、俄罗斯等国也遂即效仿。由于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在2002年仅在冻鸡肉这一项上就损失18955万美元。
技术性贸易壁垒ABC国际贸易的自由化,逐步削弱了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贸易管理措施的经济调节效力。在WTO框架内,发达成员一方面享受自由贸易带来的便利,一方面基于对本国产业及市场的保护,依据科技优势、制订严格且繁琐的立法,建立了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以期规避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出现的对本国市场的冲击,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规则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日益严重。其主要原因是:技术密集型产业产品占世界贸易额的比例进一步上升;贸易中所涉及的各种技术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高灵敏度检测技术的发展给发达国家限制商品进口提供了快速、准确的数据;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性强,对质量要求高,对款式变化敏感;对环保、安全、卫生要求日趋严格。目前技术性贸易规则的运用已涉及到了服务贸易领域和投资领域。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列出了7类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措施。非关税壁垒类别具体措施与进口有关的
非关税壁垒关税附加费;额外收费;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收价格控制措施管理定价;最低限价;海关估价制;反倾销;反补贴财政金融措施进口抵押制;提前支付要求;多重汇率;支付延迟;外汇管理制自动许可措施自动许可证;提前监管数量控制措施非自动许可证包括提前授权;配额;禁令;出口限制安排;企业特别具体限制垄断措施专营;指定进口;强迫性国内服务;歧视性政府采购技术性措施技术法规;装运前检验;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特别海关程序;使用过的产品返回义务;循环利用的义务;包装标签要求绿色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形势下,我国企业需要最大限度的运用技术性贸易规则来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规避风险。保护本国利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用手段为: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
措施技术解释技术法规是指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并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的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技术法规的特征主要有:强制执行;对贸易的影响大且直接;约束范围广;表现形式多样。技术标准一般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表明特性的文件。有关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签或标志要求也是标准的组成部分。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规定或技术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TBT协议》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评估、验证和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一般包括:认证、认可、互认三种基本形态。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技术法规”的规定,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大量“红头文件”在现实中起着技术法规的作用。如《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等。
像这些国家公布的强制执行的标准和规范等,目前实际起着技术法规的作用。这种状况与我国加入WTO后经济融入全球一体化的要求不适应。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包括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合格评定体系)是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的重要措施。国务委员吴仪在全国重点省市科技兴贸和机电产品出口工作座谈会上要求“要加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准备建立健全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在建立我国TBT\\SPS通报咨询工作等方面依靠中介组织力量,以加快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建设。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成立于1906年10月,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负责制订电工和电子产品的国际标准。其中,IECEE是IEC内负责电工和电子产品安全认证的组织。CTL是IEC下属负责处理所采用标准的细则化测试规范和测量方法的组织。CB体系是电子工产品按安全标准测试结果的相互承认体系。
凡建立了IEC国家委员会的国家均可申请参加IECEE组织,但一个国家只能指定一个机构代表国家(作为NCB)参加IECEE的相关活动。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作为NCB参加IECEE的活动,并有10个CB实验室获得认可。中国目前已经采用了1911个IEC标准,占其所有标准的458%。
CCEE颁发的附有CB测试报告的CB测试证书是通行其他国家认证机构的一种文件,证明该产品的样品按IEC标准所做的试验已合格。因此,获得CB测试证书的企业,可被IECEE体系内已声明认可该标准的其他成员国承认。
在我国,各种相关标准也正在逐步制定中。如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耗材专业委员会受政府委托,正积极开展“信息技术喷墨打印机用零配件墨盒通用规范”的标准制定工作。这个标准的制定为规范我国喷墨打印机耗材的市场秩序,保护环境,扩大出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除了我国以外,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也与IEC签订了合作协议即德累斯顿协议。欧洲标准化机构在起草新标准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欧洲标准。欧洲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为重复或继续适用而采纳的、非强制性使用的技术规范。
1985年5月7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85/C136/01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即可在欧盟市场流通,但实施协调标准仍是自愿的。
IEC标准能有效地促进世界贸易,消除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促进世界贸易进入新的市场和经济增长。
合格评定程序:
从法律效力看,认证可分为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从认证对象看,可以分为产品认证和企业或其他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
比如在我国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有关信息产业部分为:
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44出口贸易措施
许多国家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鼓励扩大出口的措施,设立各种经济特区,以促进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但同时由于一些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原因,有些国家在出口方面,会对某些商品实行管制、限制或禁止出口。
441鼓励出口措施
1. 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鼓励和扩大本国商品的出口,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面向一些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商品,比如成套机电设备、船舶、飞机等的出口。
出口信贷主要有两种形式:
(1)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是出口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卖方)提供的贷款.卖方信贷通常用于交货期限长、交易金额大的商品的出口.如成套设备、船舶等.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进口商一般都要求采用延期付款的办法,而卖方信贷是银行直接资助,可以使出口商避免垫付资金,并能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出口。
(2)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是出口国银行直接向外国的进口商(买方)或进口国的银行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是具有附带条件的,即进口商必须用贷款购买贷款国的商品.买方信贷将贷款与商品的出口直接连系起来,因而起到了促进出口的目的。
许多国家为了扩大出口,都设立了专门银行来办理出口信贷业务。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日本的“输出入银行”、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中国的“进出口银行”等都对大型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提供国家出口信贷业务。
2.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是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专业银行,为本国提供出口信贷的商业银行进行担保的一种方式.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国家担保机构按照承保的金额给予补偿.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主要内容有:
(1)担保的项目与金额,通常商业担保公司不承保的出口风险项目,都可以向国家专门承保机构投保,出口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所谓的政治风险是指进口国发生政变、革命、暴力、战争等政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这种风险承保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85%-95%。而经济风险是指进口商或借款银行因破产倒闭无力偿付,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经济原因造成的损失.其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70%-80%,有些可达100%。
(2)担保对象。分为对出口商的担保和对银行的直接担保两种。
(3)担保期限和费用。根据出口信贷期限担保期限可分为短期与中、长期.短期信贷担保为6个月,中长期担保时间通常为2-15年.由于这些担保机构的主要目的在于担保出口商与供款银行在海外的风险,以扩大商品的出口,一般收取的费用都不高,以减轻出口商和银行的负担。英国一般为025075%,原联邦德国为115%。
3. 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又称出口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和销售价格,增强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对出口商给予现金补贴或其它一些优惠待遇。
出口补贴有两种方式:
(1)直接补贴。是指政府指定出口的商品,一经出口立即给予现金补贴,不附加任何条件.补贴金额为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美国、欧共体对大多数农产品的出口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
(2)间接补贴。是指政府给予出口商一些优惠待遇如运输财政上的优惠等.其主要方式包括: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国内税,比如免征销售税、消费税等;一些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在加工为制成品后出口时,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对一些商品免征出口税,等等。
4. 商品倾销
商品倾销(Commodity Dumping)是指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实行商品倾销的目的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有时是为了打击或摧毁竞争对手,以扩大和垄断其产品市场,这种属于掠夺性倾销;有时是为了维持企业现有设备的完全开工率,实现规模生产获得规模经济效益,长时期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销售,这属于长期性倾销;有时是为了推销过剩产品,转嫁危机,暂时性的低价销售,这属于偶然性倾销.商品倾销通常由企业进行,但有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直接对外倾销商品。如美国政府设立商品信贷公司,高价在国内收购农产品而以低价在国外市场倾销。
5. 外汇倾销
外汇倾销(Exchange Dumping)是指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扩大出口的特殊手段.当一国货币贬值后,出口商品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降低了,从而提高了该商品的竞争能力.例如从1985年2月26日至1995年3月30日,美元与日元的比价由原来的1美元等于264日元,跌到1美元等于106日元.假设,1985年时一件价格为1美元的美国商品出口到日本时,在日本市场上的售价为264日元,到1995年,这件商品价格按当时的汇价就变为106日元,价格比原先降低了,这一低价优势大大增强了美国商品在日本市场的竞争能力。不仅如此,在货币贬值后,货币贬值国家的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了,从而削弱了进口商品的竞争力.因此,货币贬值起到了促进进口和限制进口的双重作用。
但是,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的进行,因为货币对外贬值势必会引起对内贬值,从而使国内物价上涨,由货币贬值所带来的有利条件,就会逐渐消失。因此,要起到促进出口的作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程度必须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同时如果其他国家实行同幅度的贬值,那么货币对外贬值所带来的利益,就相互抵消了.因此,实行外汇倾销还需要其他国家不实行同等幅度的货币贬值。
442建立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划出一定的范围,在对外贸易的活动中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用减免关税、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等优惠条件,吸引外商,发展对外贸易,以增加就业,扩大出口,赚取外汇,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发展。
建立经济特区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由来已久,早在16世纪欧洲就出现了自由港,最早的是在意大利设置的里窝那自由港.但是,经济特区真正的发展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定以后,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为了加强本国的经济实力和扩大对外贸易,不仅在本国经济特区内放宽了对外贸易投资的限制,而且增设了更多的经济特区以促进贸易的发展.目前经济特区不但遍布世界各地,而且其功能也逐渐多样化.最初的经济特区只是以发展转口贸易为目的,但现在的经济特区被赋予了出口加工,发展当地加工工业,并以工业来带动贸易发展本国经济。
各国或各地区设置的经济特区名目繁多,规模不一,其主要形式有:
1. 自由港与自由贸易区
自由港又称自由口岸。它是一块处于一国关境以外的区域。区内商品的输出和国外商品进入区内可以免征关税,不必办理海关手续或仅对少数特殊商品(如烟、酒等)征收关税。商品在该区域内可以装卸、改装、加工、展览、买卖、销毁和存储等。就区位而言,自由港必须是港口或港口的一部分,将其开发目标和运营功能本身的集散作用密切结合。完整形态的自由港是自由港市,它包括了港口及其所在城市地区,并把这一地区都划为非关税地区,外商可以自由居留和从事有关业务,所有居民和旅客均享受关税优惠,例如新加坡和香港。但有的自由港仅包括港口或其所在的城市的一部分,而且不像自由港市那样允许外商自由居留,也称为自由港区,如汉堡。
自由贸易区从自由港发展而来,一般设在一个港口的港区或临近港口地区。其主要的目的是方便转口和对进口货物的简单加工,并以转口临近国家和地区为主要对象。它实际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可分为商业自由区和工业自由区。前者不允许货物的拆包零售和加工制造,如西班牙就禁止在区内零售;后者允许免税进口原料、元件和辅料,并指定加工作业区,但所有进口部件和运出区外的成品必须按照海关规定记账,以供查核,如意大利规定在里雅斯特自由贸易区内使用的外国建筑器材、生产资料等也包括在应征关税的商品之内。
不过,对于一些诸如武器、毒品和其它危险商品,以及烟草、酒、盐等特殊商品,各国还是采取了特殊禁止或凭特种许可证才能进口的限制政策。
2.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港口、国际机场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提供水电、道路、通信、厂房、车站、码头等良好基础设施,用优惠的政策吸引外商投资建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以达到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增加就业、增加外汇收入等目的。
出口加工区是20世纪60开始年代出现的,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主要分布在非洲和亚洲。出口加工地区与自由贸易去相比,其主要特点面向工业,以发展出口加工工业为主,而不是面向商业。出口加工区与贸易自由区相比,出口加工区即提供了自由贸易区的某些优惠待遇,又提供了发展工业生产所必须的基础设施,是自由贸易区与工业区的一种结合体,即兼有工业生产与出口贸易政策两种功能的工业-贸易型经济特区。东道国设置出口加工区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国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扩大出口加工工业和加工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本地区向外型的经济的发展。
出口加工区主要有综合性出口加工区和专业性出口加工区等两种。综合性出口加工区是指自区内可以经营多种出口加工工业。如菲律宾的巴丹出口区所经营的项目包括服装、鞋类、电子或电器产品、食品生产、光学仪器和塑料产品等。目前世界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大部分属于综合性出口加工区。专业性出口加工区是指在区内只准经营某种特定的出口加工产品。例如在印度的孟买圣克鲁斯飞机场附近建立的电子工业出口加工区,专门发展电子工业的生产和增加这类产品的出口。在区内经营电子工业生产的企业可享有免征关税和国内税等优惠待遇,但全部产品必须出口。
3. 保税区
保税区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控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如果运进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商。运入区的外国商品可以进行存储、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此外,有的保税区还允许在区内经营金融、保险、房地产、展销和旅游业务。
在一些没有设立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国家,保税区就发挥这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作用,并将保税区政策规定得更加详细具体。如日本就将保税区具体分为指定保税区和保税棚,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陈列场等。各种类型的保税区尽管职能上有差异,但都能促进出口的发展。我国的保税区建设也很普遍,目前在全国许多机场,港口地区及其附近都设立了保税区,如蛇口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等。这些保税区都在促进对外交流,扩大出口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4. 科技工业园
科技工业园区是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促进高技术产品的研制、生产与贸易,将科研、教育、生产、贸易相结合的新型经济特区。这类型经济特区大多是将高科技引进原有的经济特区产生的,并使之逐步向多元化、高层次方向发展。
世界上第一个科学工业园是美国的“硅谷”,它位于美国旧金山市南郊圣克拉拉县。1938年,美国斯坦福大学讲授和他的两个学生在这里创办了第一家电脑公司,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大学、科研机构和电子公司融为一体的科技工业园。其他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科学工业园,如日本的筑波城。20世纪70年代以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建立了类似的科学工业园,如新加坡的肯特岗科学工业园区,中国台湾地区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台湾地区新竹科学工业园区于1980年兴建,是台湾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密集区,附近有台湾地区的交通大学、中山科技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等。
5. 综合经济特区
综合经济特区的特点就在于其综合性上。一方面,综合经济特区同时享有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某些优惠政策和条件。另一方面,综合经济特区不但提供自由贸易区的转口贸易职能,而且提供出口加工区以工促贸的转口贸易职能。不但如此,综合经济特区还具有金融、旅游、教育甚至农牧业种植等功能。因此,综合经济特区即使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的融合,又不仅仅是它们的融合。在综合经济特区内,经济门类齐全,各个产业衔接紧密,充分发挥了现代经济即分工细致又密切联系的优势,因而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
我国设立的经济特区就属于这种类型。从1980年开始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城市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1984年9月,国务院批准大连建立第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年又开放了14个沿海城市;199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上海市在浦东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某些经济特区的政策;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50余个。1991年3月批准了21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目前全国共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0余个。自1992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经济合作区有14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1个。同时自1990年国务院还批准设立了上海外高桥、天津港保税区,到1996年已设立了15个。2000年4月,国务院还正式批准设了出口加工区,首批进行试点的有15个出口加工区。为了推进两岸关系,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1989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厦门杏林地区、海沧地区及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未开发部分018平方千米为台商投资区。1992年12月,国务院又正式批准厦门集美地区为台商投资区。它们的设立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发展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等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443出口管制措施
出口管制是指一些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军事、政治目的,限制或禁止某些商品的出口,特别是涉及战略物资与先进技术资料的商品,或者限制某些商品输往某些特定的国家。
1. 出口管制商品
出口管制的商品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战略物资及先进技术资料。如武器、军事设备、军用飞机、军舰、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核设施和核原料、生化武器等。大多数国家均实施严格控制出口的政策,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才可出口。
(2)对国内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国内市场供应不足的某些商品,实行管制。如日本对矿产品、肥料、某些食品;瑞典对废金属、生铁等;英国对石油、药品、活牛等产品的出口控制非常严格。
(3)需要“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这是为了缓和与进口国的贸易摩擦,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对某些商品实施控制。如日本输往美国的汽车、钢铁。
(4)出口许可证制度下的商品。为了有计划的安排生产,有些国家对本国出口量在国际市场份额所占比重较大的商品出口实施控制,避免造成恶性竞争。
(5)重要文物、艺术品、黄金、白金等特殊商品,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需特许才能出口。
(6)为了实施贸易制裁对某些国家或地区限制甚至禁止出口的商品。如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对伊拉克全面实施禁运的决议,世界各国必须根据禁运决议实行对伊拉克的出口管制。
2. 出口管制的形式
出口管制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单边出口管制和多边出口管制。
(1)单边出口管制。是指一国根据本国出口管制法案,设立专门机构,对某些商品出口实行审批和颁发许可证,实行出口管制。例如美国贸易管理局根据有关法案和规定,制定出口管制单和输往国别分组管制表,美国企业出口受管制商品,必须向贸易管理局申请出口许可证,批准后方能出口。
(2)多边出口管制。是指多个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共同制定出口管制方案和具体措施,达到共同的经济和政治目的。例如1949年,西方国家在美国的倡议下,成立了出口管制统筹委员会,又称“巴黎统筹委员会”,负责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问题。这个委员会负责编制、修订、审批多边管制货单,规定受禁运的国家或地区等。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政治形式发生变化,“巴统”的作用逐渐下降,已于1994年4月正式宣布解散。
韩国设立经济特区的基本情况韩国政府早在2002年就有了建立经济特区的计划。2002年7月韩国政府部门初步拟定了“东北亚商业中心国家实现方案”,该方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建设经济特区。当时,韩国政府拟建立的经济特区主要包括两大块:一是西海岸的仁川国际机场附近地区,包括永宗岛、松岛、金浦和高阳地区;二是南海岸的釜山港和光阳港附近地区。这些地区距离进出口口岸都比较近,交通物流相对方便。韩国政府的计划是以仁川自由经济区为先导,在釜山、光阳等地建立新的经济特区,加上指定济州为以旅游为主的国际自由城市,将形成新的开放型经济带,带动经济全面发展。
新成立的仁川自由经济区设在仁川市松岛、永宗和青萝三个地区,规划开发面积2万公顷,计划投资125亿美元。这个自由经济区将在2020年前分两期开发,将松岛地区建成国际商务和高新技术中心,把仁川国际机场所在的永宗地区开发为航空和国际物流中心,青萝地区辟为国际金融和旅游中心。仁川自由经济区将建成资金和技术密集、物流交通畅达、教育文化发达的经济特区。它以吸引外商投资为首要目标,着力吸引跨国集团落户,重点发展以信息产业为龙头的高新技术产业。为此,韩国政府将在仁川自由经济区实行特殊经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 开放教育和医疗等服务行业。允许外国大学在经济特区内设立分校,一方面为韩国培养国际化的人才,同时也吸引外国留学生,以期形成新的产业;允许外国法人在特区内设立外国人专用的医院和药店。
▲ 扩大对特区内外国企业和外国职员的税收优惠。对于在特区内投资的外商企业实行前三年免税,此后两年税收减半的优惠政策,并将外国职员的所得税税率降低到与新加坡差不多的水平。
▲ 为了避免罢工等活动的频繁发生,韩国政府还建议经济特区内的企业不要设立工会。另外,特区内的金融环境更加宽松,外汇制度实现自由化,允许主要的外国货币在特区内自由使用。此外,为给外国投资者消除不便,还将加强特区内的外语服务,开放广播电视领域。
韩国设立经济特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在全球经济发展不稳定,韩国的出口不可能像以前一样保持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韩国政府认为只有进一步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大量吸引外资,才能保持持续发展。这是设立经济特区最根本的出发点。
▲ 韩国的制造业已基本全面开放,进一步开放的余地很小。但在服务业方面,如医疗、教育等领域,韩国的市场还相当闭塞,进一步开放的余地很大。鉴于这种实际情况,为了实现逐渐开放这些服务业的目标,同时又避免在现阶段对国内相关行业产生太大冲击,韩国政府决定采取建设经济特区的办法。
▲ 韩国总统卢武铉今年7月在我国清华大学发表演讲中指出:“东北亚地区正在逐步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动机,东北亚时代即将来临。”经济特区的设立将加大对外资的吸引,尤其是对高新技术外资企业的吸引,使韩国能够充分利用好位处东北亚中间地带的地理优势,加快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对中国市场的辐射作用,使韩国成为“东北亚经济中心国”,最终谋求在东北亚地区经济和国际事务中更大的发言权。
▲ 虽然自1998年以来,韩国政府开放了众多的商业部门(包括制造业、金融和房地产),外商直接投资却呈下降的趋势。自从1999年韩国吸引外资达1554亿美元并比上年增长后,韩国吸引外资规模已经连续三年下降。2001年和2000年韩国吸引外资的规模分别为1129亿美元和1522亿美元。今年第一季度韩国吸引的外资为110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减少了484%。韩国在吸引FDI(外商直接投资)的表现上不如中国、中国香港和新加坡;2002年,在对49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业环境评级中,韩国列在第27位,排名落后于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马来西亚。韩国政府此时设立经济特区,一个重要的意图便是通过特区商业环境的改善,逐步改善韩国的投资环境,遏止FDI持续下降的势头,使韩国重新成为外资青睐的地区。
45贸易条约与协定
451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
贸易条约与协定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确定彼此间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权力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反映了缔约国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要求,并为各缔约国实现其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服务。贸易条约与协定分为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和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内容和作用会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及经济实力对比关系的差异有所不同。
452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
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序言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协定所遵守的原则。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正文,是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有关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不同种类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其正文所包括的条款和内容有所不同。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结尾包括条约与协定的生效、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和协定的地点及双方代表的签字。按惯例,如果条约是在一方首都签订的,批准书就应在对方国家的首都交换。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是以缔约各方的文字写成,并且规定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453贸易条约与协定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
贸易条约与协定是国际条约与协定的一种,通常所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1. 最惠国待遇条款
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与种类。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一项重要条款。它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换言之,即要求与其他一切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不给予歧视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是英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欧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先是美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美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都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2)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用于缔约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仅在贸易关系中的某几个具体问题上适用。在签订贸易条约与协定时,缔约双方往往对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加以列举。在列举范围以内的事项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列举范围以外的,则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很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进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2)有关商品进出口、过境、存仓和转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
(4)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在具体签订贸易条约与协定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发展贸易的需要,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范围。
3)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和例外
在贸易条约与协定中,一般都规定有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或例外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限制是指:在贸易条约所规定的理由存在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例如:有的贸易条约与协定中规定,出于国家安全、食品安全、动物卫生等考虑,缔约双方有权对这类货物的输入和输出加以限制或禁止。
最惠国缔约适用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济和贸易事项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最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
(1)边境贸易;
(2)关税同盟等区域经济一体化;
(3)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
(4)多边国际贸易和协定承担的义务;
(5)区域性特惠条款;
(6)其他例外,如沿海捕鱼、武器进口、金银货币的输出人和文物、贵重艺术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也常作为例外。
2. 国民待遇条款
国民待遇条款是法律待遇条款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的经济权利。如外国产品所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的保护等。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有一定范围的,并是将本国公民或企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包括在内。例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的范围之内,有些权利一般都不给予外国侨民或企业,只准本国公民和企业享有。
454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
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很多,现仅就常见的几种分别介绍如下:
1. 通商航海条约
通商航海条约又称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等,是全面规定两国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其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到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方面问题。
一般说来,这种贸易条约的正文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以下9个方面:
(1)关于缔约国双方的进出口商品的通关的待遇问题。这是条约中的主要问题,其中包括进出口商品关税问题、海关附加捐税以及履行海关通关手续等问题依据的原则,一般为最惠国待遇原则。
(2)关于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问题。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财产购置权、工商经营权、征收捐税的待遇和移民权等。
(3)关于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问题。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的船舶进入另一方港口在卸货和装货、缴纳港口捐税等方面应依据最惠国待遇条款或国民待遇条款。
(4)关于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在条约中规定缔约国双方在运送旅客、货物及办理铁路运输手续方面应相互给予的待遇。由于铁路运输方面已签订有若干国际多边公约,通常在条约中引用这些多边公约。
(5)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条约中往往规定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境内享有和利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问题条款,通常在这些问题上也引用相应的国际公约。
(6)商品进口的国内捐税问题。由于进口商品的国内捐税的征收,通常规定应依据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条款。
(7)进出口数量的限制问题。由于许多国家往往采用各种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因此有些条约对这些问题作了某些规定。
(8)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如规定缔约国之间的贸易企业发生争议,经缔约国一方仲裁机构做出裁决时,缔约国另一方承担在其本国的执行仲裁裁决的义务。
(9)其他问题。在有些通商航海条约中,还根据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具体情况规定其他内容,如样品和展览品的免税输入、领事人的待遇、国有化的问题等。
2. 贸易协定和贸易议定书
贸易协定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相互没有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其特点是对缔约国之间的没有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签订的程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须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协定正文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
在协定中通常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适用范围和例外,以便减少和避免缔约国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的分歧。
2)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
在这方面,有的协定规定的比较原则,只对双方进出口商品和贸易额的增长,表示一种期望。有的协定具体规定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贸易额。
3)作价原则和使用货币的规定
作价原则是指确定双方所交易货物的价格原则。通常规定签订合同时以该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有代表性的价格作为基础,由双方进出口贸易公司协商确定。使用货币是指清偿进出口双方在业务中产生的债权和债务所使用的货币。
4)支付和清算办法的规定
支付和清算办法有很多种形式。有的贸易协定规定采用记账结算或双边清算办法进行结算;有的规定部分货款采用记账结算,部分采用现汇支付的办法;有的规定全部货款都用现汇支付。
5)优惠关税的规定
在有些协定中规定了优惠关税条款。主要有两种:
(1)直接定明具体商品的优惠关税税率。即两国之间通过协商确定一部分具体商品的进口优惠税率,其中包括商品税目、商品名称和优惠税率。
(2)间接确定适用某种关税税率。即在协定中只规定某些商品能享受免税或最低税率的待遇,这些免税或最低税率的具体内容,在协定中并无规定。
6)其他事项规定
有些协定根据需要还定有其他规定,如商品检验、仲裁、设立商务机构、举办展览、广告宣传和保障条款等。
贸易协定书是指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贸易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有的贸易协定书是协定的附件,有的则不作为附件。此外,在签订长期贸易协定时,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往往通过议定书的方式加以规定。贸易议定书的签订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为简单,一般由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
3. 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些初级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为了稳定产品价格、保证供销或促使其发展等目的,通过谈判而达成的政府间的多边协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签订的国际商品协定有小麦协定(1933)和糖协定(1937)。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和发展中国家的独立,为了稳定初级产品的经济收益,作为主要初级产品出口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了更多国际商品协定。到20世纪90年代,国家商品协定已达到8个,它们是:国际可可协定、国际天然橡胶协定、国际咖啡协定、国际糖协定、国际谷物协定、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国际橄榄油协定、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的关注,各种国际商品协定的关注重点有所不同,可把它们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带有经济条款的国际商品协定,包括国际可可协定和国际天然橡胶协定。它们把稳定市场和价格作为重点,还包括稳定出口效益、增长和更长期的发展目标。第二类是国际商品管理协定,包括国际咖啡协定、国际糖协定和国际谷物协定。这些协定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国际合作;提供国际咨询论坛;促进国际贸易的增加;作为信息收集、交换和发布的中心;促进研究;鼓励和增加商品的消费,但也考虑价格的稳定。第三类国际商品协定是“发展型”的协定,包括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国际橄榄油协定、国际热带木材协定。这类协定的主要目标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提供一个合作和咨询机构;在诸如开发、贸易扩展、市场促销、降低成本和提供市场信息方面,缔约国进行合作和交流信息,也包括对环境的考虑。
4. 商品综合方案
1976年5月,联合国第四届贸易与发展会议正式通过商品综合方案的决议,主要解决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贸易问题。从1976年到1980年,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主持下就建立商品共同基金问题进行磋商。1989年6月,国际商品综合方案下有关商品共同基金问题在联合国磋商会议上获得通过,建立国际商品基金会的协议正式生效。商品综合方案的主要内容:
(1)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存储。目的是为了稳定商品的价格和保证正常的生产与供应。国际存储的商品必须是对发展中国家有重要利害关系且便于存储的商品,主要有香蕉、咖啡、可可、茶叶、食糖、肉类、植物油、棉花、麻黄、硬纤维、热带木材、像胶、铝、铁、锰、磷、铜和锡。
(2)建立国际储存的共同基金。该基金用来资助国际初级产品的缓冲存货和改善初级产品市场,提高初级产品的长期竞争性,如开发研究、提高生产率、改进销售等。
(3)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即各成员国承诺在特定时间内各自出口或进口某种初级产品的数量。
(4)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即当出口初级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剧减时,国际货币基金将给予补偿性贷款。
(5)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为此,发达国家应降低或取消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这些加工产品的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在本协定中,以下称为“缔约双方”),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对有关相互贸易关系的一切事宜,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二、如果按照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和规章需要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时,缔约双方将发放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三、本条第二款所述发给许可证的条件,不应次于发给任何第三国许可证的条件。
四、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利益:
1缔约一方为了便利边境贸易,已经给予或可能给予邻国的利益;
2缔约一方由于已经参加或可能参加某一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产生的利益。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各自法律和规章所允许的范围内,支持和便利两国间进行最大可能的贸易,尤其是就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货物的贸易。缔约双方经相互同意,可随时修改附表“甲”和附表“乙”。附表“甲”和附表“乙”仅是参考性的,不是限制性的。
二、缔约双方应采取措施以使两国间的贸易在平衡的基础上进行。
三、缔约双方如果不能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或者在十八个月后达到贸易平衡,必要时,根据缔约一方的要求,缔约双方将再行商定措施,以纠正不平衡现象和克服在执行本协定时可能发生的任何困难。如果协商后不能达成协议,缔约任何一方可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以纠正此情况。
四、本协定生效十八个月后,如果每年的贸易差额不超过同时期进出口贸易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时,则贸易将被认为是平衡的。
第三条
一、本协定所称中国产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的货物,肯尼亚产品系指肯尼亚生产的货物。
二、原产国系指对产品进行生产和制造或者进行最后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如是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系指实际生产此种产品的国家。缔约双方保留对任何商品的进口要求提供原产国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的权利。
第四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在本协定范围内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商业合同,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权进行对外贸易的其它机构签订。
二、肯尼亚共和国方面,在本协定范围内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商业合同,应由在肯尼亚经营贸易的人和企业签订。
第五条
一、缔约一方的货物进口到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后,可再出口到第三国,不必事先取得出售该货物一方有关当局的同意。
二、缔约任何一方对任何特定商品可不同意再出口,或在任何条件或限制下同意再出口。
第六条
一、为便利两国贸易的发展,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规章范围内,鼓励参加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组织的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并为组织这些博览会和展览会进行良好的合作,相互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暂时进口或带入本国领土,而后又运出的下列物品,在免征关税和费用方面,应在本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
1用于试验和实验的物品;
2用于展览会、比赛和博览会等的物品;
3安装人员用于装配和安装设备的工具;
4为进行加工或修理所需要的物品和材料;
5出口或进口货物的容器。
第七条
一、缔约一方的产品经一个或几个第三国领土过境后进口到缔约另一方领土时,缔约另一方不得征收高于这些产品从对方领土直接进口时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经过第三国领土运输时进行转船、重新包装和存仓的货物。
第八条
一、悬挂缔约一方国旗的商船在驶入、停泊或离开缔约另一方的港口时,应享受缔约另一方给予任何第三国船只便利的最惠国待遇。
二、但上述原则不适用于沿海航行的商船。
第九条
缔约双方保证,如果建立或经营国营企业,或者正式或实际上给予任何企业以独家经营或特别权利时,该企业在进出口买卖中,应实行符合无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为此,除对本协定的其它规定给予应有注意外,该企业进行的买卖应完全根据商业上的考虑,包括价格、质量、供应可能性、销售可能性、运输和其它买卖条件,并应按照商业惯例向缔约另一方的企业提供足够的机会,以便他们参加该买卖的竞争。
第十条
一、缔约双方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在本协定下向另一方出口的货物的价格按国际市场价格作价,即在该货物在主要市场的价格基础上作价。对无国际市场价格可参照的货物,可根据等量的类似货物的具有竞争性的价格作价。
二、中国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权进行对外贸易的其它机构和在肯尼亚共和国经营贸易的人及企业之间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合同和交易的一切付款和两国间的其它经常性付款,应依照各自国内现行外汇条例,以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在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应就扩大相互间的经济合作和商务关系以及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的问题的办法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
本协定不应被认为授予缔约任何一方以任何权利或使其承担任何义务,以致使其违反已参加或可能参加的任何国际公约。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项下贸易的进行,须遵照各自国家现行的、或今后将要实施的有关保持和维护国家安全、国际和平、维护公共卫生和保护动植物免受病、虫害和寄生虫害的法律和规章。
第十四条
一、为更有效地执行本协定的各项条款,将建立由两国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
二、联合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会晤一次,以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会晤将轮流在北京和内罗毕举行。第十五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六四年签订的中、肯贸易协定即告废除、失效。
第十六条
经缔约双方密切协商,可以换函方式随时对本协定进行修改,这些修改应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于相互换文确认核准本协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本协定期满时,如按照本协定所签订的合同尚未执行完毕,则本协定的条款应继续适用,直到全部合同履行完毕时为止。
三、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的各项规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予以适用。
缔约双方全权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并盖章,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内罗毕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肯尼亚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陈洁 埃·特·姆瓦曼加
(签字)(签字)
46世界贸易组织
461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世贸组织的第一任总干事是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雷纳托·鲁杰罗,第二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麦克·穆尔,第三任总干事是泰国前副总理兼商业部长素帕猜,第四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谈判代表帕斯卡尔·拉米。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462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1. 宗旨和目标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序言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持久地开发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拓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努力保护和维持环境,并通过与各国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方式来加强环保”。由此可见,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不仅重申了关贸总协定的目标,而且强调扩大服务贸易、保护和维持环境、确保各成员国(包括发展中成员)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
2. 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来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它由若干规则和一些规则的例外组成,例如,无歧视待遇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贸易争端协商处理原则,等等。
(1)无歧视原则。这一原则承袭了关贸总协定的非歧视原则,主要针对进出口商品和有关事项。它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国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要求每一成员国在进出口方面应以平等的方式对待所有其他成员国,而不应采取歧视待遇;同时,要求每一成员国对进入本国市场的任何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应在国内税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等方面给予和本国产品同等待遇,而不应歧视。
(2)贸易自由化原则。这一原则从本质上来说,就是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间贸易开展与进行的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而世界贸易自由化从根本上来说,是通过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以及取消和限制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等措施实现的。因此,这一原则又是通过关税减让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来实现的。
(3)透明度原则。这一原则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贸易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和通明原则,是世贸组织成员在货物和服务贸易中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它要求有关成员国政府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予以公布,接受其他成员国对其政策法规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以保证成员国有关法规真正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规定。但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国对某些机密不公开。
(4)市场准入原则。这是指一国允许外国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国对开放本国特定市场所做出的承诺,切实保证各缔约国市场准入的条件,使各国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开放市场的程度,从而达到促进世界贸易的增长,保证各国的商品、资本和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
在货物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原则几乎体现在所有“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的有关协议中,包括关税的减让,各种非关税壁垒的约束和取消,以及长期游离于多边规章之外的纺织品和服装及农产品贸易领域。在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原则的实施对各缔约国而言不是一般性义务,而是具体承诺义务,只适用各成员国所承诺开放的部门。虽然获得对外开放服务市场的具体承诺是一国极其艰难的过程,但市场准入原则确立已形成一个可以逐步开放的市场机制,其影响持续于今后长期谈判的过程中。
(5)公正、公平处理贸易争端原则。国际贸易争端是伴随着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开始和发展所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在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和对其修改、补充等基础上形成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体现了贸易争端的公正、公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实行调解制度,建立上诉机构,从全体一致通过机制到全体一票否决机制的转变,对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规定及世界贸易组织的道义压力。
(6)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这项原则是关贸总协定该原则的进一步加强。世界贸易组织处理继续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经济发展方面实行关税和其他特殊优待之外,还在以下几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惠待遇:① 允许发展中国家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② 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③ 规定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便发展中国家更好的履行义务。
463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和机构
1. 职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三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职能是:为该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和目标的进一步实现提供方便并提供框架,为该协议及其附件有关各方成员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为在部长级会议决定下谈判结果的执行提供框架,为该协议附件2有关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谅解书进行管理,以及对外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进行管理。此外,为了在全球性的经济决策方面形成较大的协调,世贸组织还应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
2. 组织结构
为执行其职能,世贸组织在瑞士日内瓦设立相应的组织结构。
(1)部长级会议。它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举行会议,对国际贸易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在适当时候发动多边贸易谈判。
(2)总理事会。它是世贸组织的核心机构,负责日常对世贸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代为执行各项职能。
(3)秘书处。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由部长会议任命总干事领导。总干事和秘书处的职责具有国际性,在履行职务中,不得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世贸组织以外组织的指标。
(4)分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分别履行不同职责。
① 货物贸易理事会。该理事会主要负责管理监督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附属的12个协议的执行。其下分设12个委员会具体负责各项协议的执行。
② 服务贸易理事会。该理事会主要负责管理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执行。下设基础电讯谈判小组、自然人谈判小组、海上运输服务谈判小组、进入服务委员会及专业服务工作小组。
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它主要负责管理、监督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的执行。
(5)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这两个机构均直接隶属于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
争端解决机构下设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负责处理成员方之间基于各有关协定、协议所产生的贸易争端。
政策审议机制负责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法律与实践,并就此做出指导。
(6)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①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其职责是定期审议多边贸易协定中对发达国家优惠条款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
②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的矛盾,制定必要的规范,以促进贸易的持久发展。
③ 国家收支调控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审查有关协定中涉及国际收支条款以及依据这些条款而采取限制进出口措施的执行情况。
④ 财政和行政预算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确定并收缴成员方应交的会费,提出世贸组织的年度财务报告及预算,负责世贸组织的财产及内部行政事务。
464世界贸易组织的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贸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世界贸易组织继承和延续了关贸总协定的合理内容,但又有自己的特点:
1. 组织机构的正式性
关贸总协定原为一个临时规则协定,最初并不是一个组织,也没有常设机构,到1960年才有代表理事会。学术界普遍认为关贸总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经济组织。而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一整套组织机构,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正式的国际经济组织。从法律地位上看,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都是国际法主体,共同成为维护世界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
2. 协议的法律权威性
关贸总协定是通过行政程序由有关国家的行政部门签订的一项临时性协定,并未经过其签字国立法机构的批准。作为其法律依据的1974年《临时适用协议书》是一种规格和权威性较低的外交文件。从法律角度看,关贸总协定作为国际多边协定是不完整的,一般将其视为行政性协定,而非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则要求各缔约方代表在草签后,必须通过立法程序,经本国立法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更具完整性和权威性。
3. 管辖内容的广泛性
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及其制定的国际贸易规则适用于货物贸易。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规则。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措施方面的规划。所管辖的内容更加广泛,也更能适应当今国际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4.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关贸总协定在1979年“东京回合”中达成的9个协议以及多边纺织品协议是选择性的,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可自行选择签署参加。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缔约方必须无选择的以“一揽子”方式接受所有协议,这使WTO框架下的所有协议成为一个完整的、不可选择和分割的统一体,加强了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约束力。
5. 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
世界贸易组织针对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诸如争端解决时间过长、专家小组权限过小、后续监督不力等缺陷制定了更为完善的机制。关贸总协定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处理了约300起争端,平均每年仅6起,而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平均每年处理的争端超过30起。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包括其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大事记1947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贸易与就业大会的最后文件,该会议创建了GATT。
1948年4月21日,中国签订了GATT临时性适用议定书。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权利。1982年9月,中国申请在GATT中的观察员地位。
1982年11月,中国获得GATT的观察员身份,从而能够出席缔约方的年度会议。
1986年7月11日,中国正式照会GATT秘书长,要求恢复其GATT成员国席位。
1988年2月,中国工作组举行首次会议。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的乌拉圭回合闭幕会议上,中国同其他122个缔约方一道,签署了实施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后文件。鉴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中国表示希望成为WTO的创始成员国。
1994年12月17~21日,中国工作组第19次会议举行。中国与其他缔约方未能就中国成为WTO创始国问题达成协议。
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成立,有134个成员。它取代关贸总协定,负责管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实施,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
1995年7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
1997年12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日内瓦发表声明,一致支持中国尽早加入世贸组织。
1997年5月23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司法审议两项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1997年8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五次会议在日内瓦结束。龙永图宣布了中国政府在进一步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和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等方面采取的重大步骤。
1998年4月8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七次会议在日内瓦结束。工作组主席发表的声明说,中国提出的一揽子降低关税的方案得到工作组成员的普遍欢迎,它标志谈判取得了有意义的进展。
1999年4月10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和美国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在华盛顿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中美农业合作协议》,此举被认为是中国加入WTO的前奏。
2000年4月12日,中国和马来西亚达成双边协议。
2000年5月16日,中国与拉脱维亚达成双边协议。
2000年5月19日,中国与欧盟达成双边协议。
2000年5月29日,经过友好和建设性磋商,中国与瑞士26日结束了双边谈判,签署了双边协议。
2000年11月,中国与欧盟达成双边协议。同时,墨西哥代表表示:“我们与中国的入世谈判正在进入尾声,相信会有一个好的结局。”
2001年1月9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在瑞士重新开始。
2001年6月6日,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佐里克前一天在上海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和国际贸易体制都是有利的。
2001年6月14日,中美就解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遗留问题达成了全面的共识。
2001年6月20日,中国与欧盟达成全面共识。
2001年7月3日,外经贸部副部长、中国入世谈判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表示,中国入世的所有重大问题都已解决。
2001年7月3日,世界贸易组织就中国于今年11月正式入世问题达成一致,中国在提出申请15年后终将实现加盟。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
47区域经济一体化
471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含义
经济一体化是指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经济整体合并并最终形成一个统一整体过程。区域经济一体化则指有一定地缘关系的一组国家或地区,通过多边合作协议,在社会产生的某些领域内实行不同程度的经济联合和共同的经济调节,逐步减少乃至消除各种贸易障碍,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在本地区的自由流动,达到内部经济整合的过程。
理解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含义,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其经济内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逐步消除它们之间的各种歧视性障碍,协调有关经济政策,核心内容是建立一个商品、劳动力和资本可以自由流动的共同市场;二是其政治内涵,即为了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必须建立能协调区域内各种经济关系的权利机构,成员国必须把有关的权利移交给该机构组织,由其负责一体化范围内的事务。
472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表现为规模不一、形式各异的地区经贸集团,反映经济一体化的不同发展进程,以及成员国之间经济干预和联合的深度和广度。
目前国际上较常见的是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按照组织性质和贸易壁垒取消的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六种。
1. 优惠贸易安排
优惠贸易安排是指成员国之间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或部分商品实现特别优惠的关税,成员国对非成员国仍保持原有的关税制度。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级别最低、最松散的一种形式。如:二战后初建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就属此类。
2. 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是指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和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实现商品在区域内的自由流通,但各成员国仍保留各自对非成员国的独立贸易壁垒,如1994年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区。
目前,WTO备案的自由贸易协定已达224个,绝大多数是20世纪90年代的产物,仅1995年WTO成立后就增加了100个,且主要几种在欧美地区。
3. 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是指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同时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各成员国之间的关境取消,合并组成一个统一的关境。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已于1968年达到这个层次。
4. 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是指成员国之间实行关税同盟的各项政策(即商品的自由流通和统一对外关税)外,还允许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成员国之间的关境自由流动,实现了要素市场一体化。如欧洲共同市场在1970年接近这一阶段。
5. 经济同盟
经济同盟是指成员国之间不仅商品和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通、建立统一的对外关税制度,而且实现了各成员国之间的社会经济政策一体化。如制定并执行共同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农业政策、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政策等。目前,欧盟就属此类。
6. 完全经济一体化
完全经济一体化是指成员国之间完全消除商品、生产要素等自由流通的各种障碍,在对外贸易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社会政策等方面达到完全一致,并建立起一个中央管理机构对所有事务进行控制。这是最高层次的经济一体化形式,这种形式迄今尚未出现过,欧盟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达到这种境界。
以上六种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依其一体化的深度和广度,形成一个由低到高的序列,但这并不意味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必须沿着这个序列按部就班地发展,并且实际中的一体化集团由于其合作的广泛性,往往不能归于一种类型,随着各国间经济合作的加深与协作内容的拓宽,势必会出现新的地区经贸集团的组织形式。
47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状况与特点
战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一个明显趋势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不断出现。在世界范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同类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这些组织既有发达国家组成的,也有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还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组成的。
战后最早出现的一体化组织是1949年1月建立的经济互助委员会,它在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方面起过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后来由于苏联东欧剧变,于1991年2月解散。解散前的经互会成员国有原苏联、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原民主德国、波兰、匈牙利、蒙古、越南和古巴10国。
1. 数量不断增多
进入20世纪90年代,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数量急剧增加,尤其是自WTO成立以来,这一变化更加突出。在2002年11月4日的WTO区域贸易一体化委员会向总理事会的报告中指出,截至2002年10月,向GATT/WTO通知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共255件。
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形式是自由贸易区
据WTO统计,截至2002年3月1日,正在实施的区域贸易一体化中,绝大多数是自由贸易协议,占所有区域贸易安排的72%,共有175个,关税同盟22个,占9%,服务贸易协议及部分授权条款实施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共45个,占总区域贸易一体化的19%,其中除货物外,还涉及服务贸易的有17个自由贸易协议和一个关税同盟安排。
3、区域经济一体化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
区域经济一体化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已从GATT时期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扩展。在WTO成员国间的区域贸易一体化中,截至2002年7月1日,包含服务贸易领域安排的达21件,占区域贸易一体化总数的12%,并且这一趋势,将随着服务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而进一步发展。在GATT时期,仅欧共体和美加自由贸易协议等少数区域贸易一体化中涉及服务贸易。
另外,从货物贸易涉及的产品分析,农产品作为最敏感的贸易区域自由化对象,也被包含在自由贸易的产品范围之中。
4. 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已介入到区域贸易一体化之中
目前,除中国的三个单独关税区香港、澳门、台湾省尚未正式签署区域贸易一体化之外,WTO的每个成员均至少参加了一个区域贸易一体化组织,多者达30个以上,区域贸易一体化遍布各大洲和地区。
474主要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1. 欧盟
欧洲经济共同体,又称欧洲共同市场,是根据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政府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署的《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于1958年1月1日正式宣布成立的。1973年英国、爱尔兰和丹麦正式加入了欧洲经济共同体,1981年希腊加入,1986年葡萄牙和西班牙也成为共同体的正式成员国。这样,欧洲经济共同体经过三次扩大,成员国由最初的6个增加到12个,1995年1月1日欧共体又接纳了瑞典、芬兰和奥地利,使其成员国进一步扩大为15国。自2004年已发展到25国。
1964年,欧共体建成共同农业市场。在内部实施共同农业政策:实行统一的农产品价格管理制度;对部分农产品进口征收差价税并对出口进行补贴;设立“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促进农业的机械化和现代化等。
1968年7月,欧共体提前建成关税同盟,在组织内分阶段不断减少关税直至取消内部关税,同时对非成员国的工农产品实行统一的关税税率。
1972年7月、1973年10月,欧共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及其联系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决定逐步削减直至完全取消相互间工业贸易的关税壁垒与数量限制,形成一个包括西欧17国的自由贸易区。1991年10月22日,欧共体12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7国达成建立欧洲经济区(EEA)协议,计划从1993年1月起实行相互间的自由流通。
1979年3月,这些成员国成立欧洲货币体系。其内容为:设立欧洲货币单位;对内实行固定汇率,对外实行联合浮动汇率,形成相对稳定的汇率制度;建立欧洲货币基金,向成员提供短期贷款,以干预市场,调节国际收支。
1986年,欧共体内部签署了《欧洲一体化文件》,文件于1987年8月生效,提出建立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在内部实行“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的统一内部大市场。1993年1月1日起,内部市场开始运作,它标志着一体化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1991年12月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建立政治、经济、货币联盟。1993年11月“马约”生效,欧共体成为欧洲联盟。根据这一条约,欧共体各成员国逐渐消除国家的界限,在财政、货币、金融、贸易等领域协调一致,其重要性在于将改变欧洲性质,将其转化为一个萌芽状态的联邦。
1994年1月1日,《欧洲经济条约》生效,世界最大的市场――欧洲经济特区成立。它由欧共体12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中的奥地利、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五国组成,这也是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1996年12月14日,欧盟都柏林首脑会议通过了《稳定和增长公约》、《欧元的法律地位》和《新的货币汇率机制》等运行机制文件。
1997年6月17日,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修改和补充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同年10月2日,欧盟外长签署了该条约。
1998年5月,欧盟决定由爱尔兰、比利时、德国、法国、芬兰、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荷兰11国成为欧洲统一货币(欧元)的创始国,自1999年1月1日起,欧元作为参加国的非现金交易的“货币”,即以支票、信用卡、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进行流通。1998年7月1日,欧洲中央银行正式成立。
2002年1月1日,欧元11国的货币终止流通,完全由欧元取代,标志着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基本形成,并不断发展,出于良好的运行之中。
2003年7月,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与庆典日等问题达成一致。
2004年10月,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条约,标志着欧盟在推进政治一体化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 北美自由贸易区
早在1987年,墨西哥与美国就将自由贸易区问题列上了议事日程。同年11月,两国领袖正式会谈,草签了一项有关磋商两国间贸易与投资的框架原则与程序的协议。1990年,美国与墨西哥探索订立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1991年2月,美、加、墨三国政府宣布尽快进行三边会谈。6月12日,三国首次举行部长级会议,确定了6项议题,建立了17个专门工作组。此后,美、加、墨三国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谈判,于1992年8月12日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宣布成立北美自由贸易区,并于同年12月17日正式签署了该文件。1993年8月,三国又就环保、劳动就业等问题达成协定,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补充。1994年1月1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自由贸易区正式诞生。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类似,只是有些规定更加严格。其宗旨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争端的有效机制,促进三边和多边合作。它的主要内容有:三国将在15年内分为三个阶段取消9000多种商品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实行商品与劳务自由流通;开放墨西哥的电信、金融和保险业,三国在北美地区的金融公司给予国民待遇,就原产地规则达成更加严格的规定,以防止外国利用自由贸易区逃避关税;制定更为完善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以及有关劳工和环境保护问题的补充规定等。
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不到七年,就基本实行了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总体上消除了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实现了商品和投资的自由流动。目前,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土地面积为2129万平方千米,占世界的1592%。人口近4亿,国内生产总值8万多亿美元,分别占世界的68%和289%。
3.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学者和政府人员就积极倡导在亚太地区建立区域经济合作组织。1967年成立了以企业为成员的“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1968年成立了以学术界为主的“太平洋贸易与发展会议”。1980年9月,来自中国、韩国、日本、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东盟等国家与地区的产业界、学术界与政府官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与讨论协调经贸合作的问题,并由此成立了太平洋经济合作会议。该会议成为包括整个太平洋沿岸国家与地区的经济论坛组织,起到交流资料、沟通信息、协调看法、反映政府观点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国际形式因冷战结束而趋于缓和,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区域集团化的趋势逐渐成潮流。在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北美自由贸易区已显雏形和亚洲地区在世界经济的比重明显上升等背景下,澳大利亚前总理霍克于1989年1月提出召开亚太地区部长级会议,讨论加强相互间经济合作的倡议。这一倡议得到美国、加拿大、日本和东盟的积极响应。
1989年11月6日至7日,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和东盟成员国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12国负责外交与经济事务的部长们聚集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举行了首届部长级会议,并发表了《部长级联合声明》,由以上国家组织成为亚太经济合作会议。
1991年,中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加入,1993年,墨西哥、巴布亚新几内亚加入,1994年,智利加入,1998年,秘鲁、俄罗斯、越南加入,使之成为一个具有21个成员,横跨亚洲、南美洲、北美洲、大洋洲的庞大组织。目前,亚太经合组织的性质为官方论坛,秘书处对其活动起辅助作用。其议事采取协商一致的做法,合作集中于投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等经济领域。亚太经合组织21个成员国的总人口数达25亿,占世界人口45%;国内生产总值之和超过19万亿美元,占世界的55%;贸易额占世界总量的47以上。这一组织在全球经济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欧盟和APEC特征比较★ 动力机制比较——制度与市场
欧洲国家的相对统一性是建立制度性一体化框架的关键因素。欧共体成员有着相似的历史和文化背景,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相近,贸易政策基本一致,相对容易就一体化目标通过谈判达成一致。它们追求的利益目标和追求利益的方式比较相似,因此能够按照共同通过的法律契约让渡自己的主权、加强经济融合。欧盟拥有紧密的制度性联合和较强的组织机构,成员国政府通过签署条约对其在一体化集团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相应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超国家机构共同决定一体化的发展。
与欧盟相比,亚太地区包括众多经济体,它们不仅社会制度不同、经济运行体制相异、发展水平悬殊、贸易政策难协调,而且还存在不少历史遗留下来的非经济障碍,难以寻求统一的“价值”或“理念”。APEC以自发形成的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为基础而产生,这种以市场为动力的一体化,绕过了影响贸易、资本流动和其他经济交流的制度和法律障碍。APEC成员在保留自己主权的前提下消除各种壁垒,形成市场的扩大和客观的融合,其一体化既没有法律和协定的约束,也没有超国家机构进行管理,成员之间以松散的形式进行经济合作。★ 运行机制比较——开放与封闭
如果一体化组织的运行通过谈判机制来完成,该组织往往以对内的开放和对外的封闭为特征。在谈判机制下,欧盟给各成员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以成员间彼此消除壁垒、开放市场、甚至出让一部分主权为代价的,因此具有排他性。这将减少成员国与外界的联系,更加依赖于组织内部的经济往来,从而产生了封闭性。从欧盟内部贸易和对外贸易中可以清晰地看出,1960年1995年欧盟的内部出口贸易占GDP的比重由6%上升到14%,对外出口贸易占GDP的比重却变化不大;而且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对其出口依存度由1987年的25%下降为1993年的23%。
相反,如果允许成员通过特定的协商机制来确定经贸合作的共同目标,并在实现这些共同目标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那么一体化组织在对内开放的同时也能实现对外开放。如在APEC单边主义协调机制下,任何一个合作事项均实行成员主动倡议、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方式,各成员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开放进程的调整以相应的承受能力为基础。这种单方面的自由化措施同时面向区域内外,APEC以外国家和地区对APEC的出口依存度由1987年的19%上升到1993年的22%。
★组织机构比较——紧密与松散
以谈判机制为基础而建立的区域经济合作,客观上需要有一套紧密的制度性组织机构为各成员提供一个经常性的谈判和仲裁场所。欧洲经济一体化制度性合作色彩较浓,因而其组织化程度和规范强度在各成员国的主动认可下远远强于APEC。为保证制度性组织机构行使权力,欧盟要求各成员让渡部分经济主权,由超国家机构统一调控。从关税同盟开始,随着一体化的深化,各成员让渡的主权相应增加,欧盟已逐步建立起一套结构紧密的“超国家共同体机构”,包括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和欧洲中央银行等。
在APEC协调的单边主义机制下,成员之间在一体化进程中产生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虽然这种合作模式客观上也需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作为协调合作目标、合作进程和相互利益关系的场所,但APEC的组织机构完全不同于欧盟的“超国家共同体机构”,它强调功能性合作,不需要让渡主权,是比较松散、约束力较弱的合作机构。APEC既没有法律和协定的约束,也没有超国家机构进行管理,它只设有一个秘书处,除财务管理外,主要是联系和协调各方面的活动。
48跨国公司
481跨国公司定义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企业、国际公司、全球公司等,不同的国家、机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跨国公司进行界定,从而形成了许多的定义。跨国公司通常表现为在一个国家(一般在本国,称母国)设立总部,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网点的企业系统。它是一种与现代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以世界市场范围规划生产经营,在地理上更经济、更有效地组织各生产要素的投入,追求全球利润最大化。
1984年联合国又对跨国公司的定义进行了深化,将其定义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无论这些经济实体采取何种法律形式经营,也无论其在哪一个经济领域经营。
(2)这种企业必须有一个中央决策体系,具有共同的政策,这些政策能反映企业的全球战略目标和战略部署。
(3)组成企业的各个经济实体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形成特殊联系,它的一个或多个实体能够对其他实体的经营活动施加有效影响,特别是能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
482跨国公司的形成和发展
跨国公司是经济发达国家生产和资本高度集中的结果,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产物。早期的跨国公司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中期,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工业生产的发展,主要发达国家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出现了同行业和跨行业的垄断集团,这些垄断集团为了追求垄断高额利润,对国内市场已经不能满足,于是将“过剩资本”输出到资金少、地价便宜、工资低、原料丰富而利润又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设立了分支机构,形成了早期的跨国公司。但由于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发展十分缓慢,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得到迅速地发展。尤其是20世纪后期,新的科学技术革命,生产力大幅度提高,跨国公司的发展更是突飞猛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跨国公司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迅速扩大。据联合国调查,19681969年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共有7276家,其国外子公司达27300家以上,1978年子公司达82266家,1980年达98000家。遍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年生产总值已占整个西方发达国家生产总值的40%50%,控制着50%60%的国际贸易,80%以上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国际技术贸易的60%70%,国际直接投资的90%左右。
(2)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规模迅速膨胀,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加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在内的对外投资总额从1945年的510亿美元增加到1978年的6000亿美元。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1995年世界投资报告》表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全球所有国家的国外直接投资以年均增长29%的速度递增。
(3)跨国公司投资的部门和地区结构发生变化。在产业结构方面,跨国公司投资的中心由原材料、燃料工业转向制造业,由初级产品转向高附加值产品,从传统工业转向新兴工业,从制造业扩展到服务业领域。在投资的地区分布上,也将投资的重点由经济落后的殖民地国家转向了发达国家。如发达国家接受的直接投资由19761980年平均占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792%提高到19861990年平均的842%。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经济发展最快、投资环境较好的亚洲地区提高得更快。
(4)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经营策略上发生的变化包括:经营方式从混合经营走向专业经营;公司之间结盟;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能源的研究与开发。分享成果,分担费用与风险;大型跨国公司之间相互兼并、合并,以抵御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利润再投资成为主要筹资手段;非股权安排作为公司进入市场方式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等等。
483跨国公司的经营策略
1. 跨国公司的战略目标
跨国公司把研究和开发、加工、装配、销售以及服务等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通过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向世界各地,而把最高决策权留在母公司。跨国公司的一切业务经营都要根据母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利润、市场情况即公司总的发展情况做出决策。总公司对整个公司的投资计划、生产安排、价格体系、市场安排、利润安排、研究方向以及其他重大决策实行高度集中管理,从全球出发定制经营战略,以获得最大利润。总公司并不单纯着眼于某个子公司的局部利益和一时得失,为了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目标的实现,必要时甚至牺牲某个子公司的局部利益。各个子公司则根据总公司的全球战略分别定制各自的经营计划及措施。但随着跨国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子公司与分支机构日益增多,但总公司的集中管理与子公司分散性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大型的跨国公司在管理体制、经营决策、研究开发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把一部分权利下放给子公司,以发挥各子公司的积极性。
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使得跨国公司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环境中,具有统一、灵活、高效的特点,原料及各种生产要素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最优配置,充分利用资金、技术、人力及其他各种资源,达到全球一体化的效果,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如美国波音公司生产的波音747客机所需要的零部件来自国外1500家大公司和15万家小企业,日本马自达汽车公司生产的玛雅塔敞篷车,设计工作在美国加州,筹资在日本,样车在英国制造,主要零部件来自日本,组装在墨西哥,销售市场在美国。
2. 内部转移价格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采用内部转移价格。所谓内部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全球战略目标,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交换商品和劳务的交易价格。这种价格不按照生产成本和正常的营业利润和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来定价,而是按照子公司所在国的具体情况和母公司的全球经营性策略,人为地加以确定。美国教授阿潘认为,“公司内部定价就是对被同一个所有者拥有的企业单位之间所转让的货物和劳务价值的确定,不必等于内部成本,它可能远远低于和高于会计成本,在有些情况下,它与实际成本甚至没有直接联系”。
跨国公司实行内部转移价格通常不接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主要是服从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战略的需要,如今,它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弥补外部市场结构性和效益性缺陷的重要措施。跨国公司内部转移价格的具体做法有:通过调整半成品和零部件的进出口价格和折旧期限,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和费用;通过对子公司收取技术转让、专利授权、管理咨询及商标使用等劳务费,以调整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通过内部借贷关系及其利率高低来调节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和利润;通过支付和索取较高和较低的佣金和折扣来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人为地制造呆帐坏帐、损失赔偿等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等。
跨国公司实行内部价格转移有很多好处。第一,可以降低公司总税负。在母、子公司所在地税率不同的情况下,采取价格转移可以将利润从高税率的国家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在总体上降低跨国公司的税负。跨国公司还可以利用避税来降低税负。高关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进口产品时压低价格;低关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进口产品时抬高价格,以降低跨国公司的总关税税率。第二提高国际竞争力。通过较低的内部转移价提供给子公司产品,降低其生产成本,提高生产竞争力。第三,避免汇率风险。利用转移价格,推迟和提前付款,规避汇率风险,通过抬高转移价格,转移利润,逃避外汇管制。第四、加速资金周转。通过内部转移价格使资金迅速在公司之间流动,实现资金的自由调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产品经营策略
从跨国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战略看,产品策略主要涉及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及产品生命周期等。
产品是企业一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企业进入市场的关键。跨国公司无论是出口产品还是在目标市场生产和销售产品,跨国公司均需广泛收集和分析市场行情,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除了注重产品质量外,跨国公司还必须注意产品的品种式样、包装、售后服务等。
1)新产品的开发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跨国公司不断制造出各种名牌产品和新产品,以期在竞争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任何企业如果不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在国际市场上便不可能有长久的立足之地。因此,跨国公司毫无例外地重视新产品的科技与开发,一般公司的科研经费占本公司当年经营额的5%6%,有的占10%以上。例如,德国的西门子公司每年预算科研经费达10亿美元之多,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每年的科研经费在15亿美元以上。
2)产品生产多样化
产品生产多样化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采取母公司、子公司在各自所在地区按不同的经营策略进行生产和销售。当前,国际市场行情变幻莫测,不确定因素众多,产品生产多样化可以使跨国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例如,当某种产品不景气时,其他产品可能很畅销。这样,可望确保公司总体获利水平。另外,实行多种经营还有利于公司的资金操作和调度,合理调度长短线产品生产,做到充分利用内部资金。
3)产品生命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并非产品使用寿命周期,而是指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及其市场地位的变化的过程。具体指一个新产品从研制成功投放市场开始,经过研发期、成熟期、衰退期、最终退出市场的全过程。因此,这里所说的产品生命不是某一特定产品的使用价值损耗殆尽的过程,而是产品在市场上营销寿命。该理论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佛农提出。
4. 开发新技术推动跨国公司的发展
跨国公司在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跨国公司的资金实力一般比较雄厚,这在当今世界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研究与开发费用昂贵的情况下,无疑是一个显著的优势。跨国公司还可以得到政府大量的财政资助,用以研究和发展新技术。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就曾用预算拨款资助了民用科研项目的1/4以上。此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似,但各有自己的领先技术。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尤其是向其他发达国家的某些技术先进部门进行投资,有可能较快的取得所需的技术,节省研究费用,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自己的研究。此外,跨国公司有时还将研究与开发机构建立在国外,以利用国外知识和人才集中的优势。尽管在子公司所在的东道国也进行科研,但各个子公司研究机构的研究任务往往由母公司安排,子公司的任何重大科技成果都必须上交母公司,不允许越级转让。而且,对某项技术的全面系统的研究,一般是由总部的研究机构进行的,这样就使总部拥有对技术的绝对控制权。
跨国公司在进行技术转让时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技术转让主要在内部进行。跨国公司的一般做法是:把研制的专利技术应用于母国的国内生产,垄断国内市场,并通过产品出口满足国外市场的需要;经过若干年后,再将新技术转让给设在其发达国家里的子公司,取得当地技术优势,又经过若干年后,再向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转让技术。
5. 非价格竞争手段争夺世界市场
价格竞争是指企业通过降低生产成本,以低于国际市场和其他企业同类商品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打击和排挤竞争对手,以扩大产品的销路。价格竞争是跨国公司的传统竞争手段,但是,价格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要受企业生产成本的制约,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会使企业收益明显减少。尽管在一时或某一国际市场上企业可能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以击退竞争对手,但这样做使其需求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在这种形式下,单纯采用价格竞争手段,显然已经不能满足跨国公司争夺世界市场的需要。于是,各个跨国公司纷纷从以价格竞争为主转向以非价格竞争为主,进行市场的争夺。
非价格竞争,是指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商品包装装潢及规格,改善售前售后服务,提供优惠的支付条件,更新商标牌号,加强广告宣传和保证及时交货等手段来提供产品质量、信誉和知名度,以增加商品的竞争能力,扩大商品的销路。目前,跨国公司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提高商品的非价格竞争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加强技术服务,提高产品性能,延长使用期限;提供信贷;加速产品升级换代,不断推出新产品,更新花色品种;不断设计新颖和多样的包装装潢,注意包装的“个性化”;加强广告宣传,大力研究改进广告销售技术。
484跨国公司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 跨国公司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
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对国际贸易起着越来越多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美国《商业周刊》报道,1933年,世界最大的1000家企业的资产总额达到25万亿美元,年度收入约5万亿美元。在这1000家最大企业中,大多数是跨国公司。而同年的世界生产总值不到25万亿美元。全世界最大的50多家跨国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万亿美元,其中约40%在国外。1993年,跨越国界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达到4万亿美元,约占世界生产总值的20%。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世界贸易增长的速度为世界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的15倍。目前,世界贸易的近一半由跨国公司进行。跨国公司数量的增长,规模的扩大,实力的增加,销售额的不断增长,大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增长。国际贸易额的迅速增长同跨国公司的发展密切相关。
2. 跨国公司控制了国际技术贸易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以专利权使用费、劳务费和技术服务报酬等形式支付的收入在20世纪70年代平均增长率为156%。到90年代,发展中国家向德国和美国支付的技术付款有80%90%是利用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向母公司付款的方式进行的。
跨国公司操作技术转让,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由母公司向国外子公司进行技术转让。母公司通常只是将部分技术转移给国外的子公司,关键技术仍由自己控制。这样,即可以保持母公司对技术的垄断权,又可以通过向子公司出售技术和工艺获得收益,增加利润。二是通过技术许可贸易向外转让技术。技术许可贸易包括技术专利使用权的转移,技术诀窍的转移,商标使用权的买卖等。三是向合资合作企业转让技术。以这样的方式转移技术,一方面可以获得技术使用费收入;另一方面还可以从合资合作企业的盈利中获得成分。
3. 跨国公司的发展推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跨国公司在扩大其全球经营业务外延的同时,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涵也放生了一系列变化。与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相适应,80年代以来,在服务业领域,跨国公司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9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和管理署在跨国企业委员会第19次会议上所提供的有关跨国企业在服务业的投资的统计数据表明:主要发达国际跨国公司在服务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累计额(存量),从1980年的1790亿美元增加到1990年的7260亿美元,平均增长率高达15%,远比其全部对外直接投资累计额增长快。与此同时,服务业在全部对外投资存量中所占比重也节节上升。另据资料统计,仅10个发达国家,在19881991年期间它们在服务业的投资年平均流出额高达970亿美元,占总流出额的55%以上。另外16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服务业接受国外直接投资存量,从1980年的170亿美元,增加到620亿美元,平均增长率达到135%,比其接受外国直接投资总存量年增长率10%要高,但比发达国家服务业接受外国直接投资存量年增长率173%要低许多。总地说来,90年代服务业领域中的跨国投资方兴未艾,其投资主体是跨国公司,其发展势头非常强劲。发达国家既是服务业领域中的最大投资国,也是该领域对外投资的最大东道国。服务领域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将大大提高服务产品的可贸易性,从而促进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
4. 跨国公司的发展加剧了国际贸易中心的垄断和竞争
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得国际贸易领域的垄断和竞争更加激烈,跨国公司实力雄厚,规模巨大,往往几个大的跨国公司就形成某一行业的垄断,它们之间可以形成某种协议价格,共同瓜分市场份额。如世界汽车市场、飞机市场、电脑市场等基本上是被几个大的跨国公司瓜分的。
正是因为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国际贸易中的垄断和竞争更加激烈,从而使国际贸易关系更显复杂。跨国公司的利益和国家利益,投资国和东道国,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和当地公司的关系错综复杂,扑朔迷离。
5. 跨国公司与国际贸易相辅相成
由于投资与贸易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使得作为对外直接投资载体的跨国公司与世界贸易出现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新关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19731995年,全球对外贸易直接投资总额从250亿美元增加到3150亿美元,增加了11倍多;同期世界商品贸易总额从5750亿美元增加到49亿美元,增长了75倍。因此,世界贸易与直接投资是“相互依赖的”,是“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两个驱动力”。WTO的经济分析家希莱克斯特对此也作了这样的解释:“外国直接投资输出国和接收国之间的投资和贸易是互补的,也就是说,自由贸易和投资政策能增进外国直接投资,并能加强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之间的积极关系。”美国财政部副部长萨莫斯特别强调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他说,国际资本的的流入会促进外界这个地区的贸易的迅速发展,对跨国公司的快速发展,也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生产国际化是离不开国际贸易的。跨国公司的发展也不能不依赖国际贸易的纽带作用。
IBM简介IBM,即国际商业机器公司,1911年创立于美国,是全球最大的信息技术和业务解决方案公司,目前拥有全球雇员31万多人,业务遍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4年,IBM公司的全球营业收入达到九百六十五亿美元。在过去的九十多年里,世界经济不断发展,现代科学日新月异,IBM始终以超前的技术、出色的管理和独树一帜的产品领导着全球信息工业的发展,保证了世界范围内几乎所有行业用户对信息处理的全方位需求。众所周知,早在1969年,阿波罗宇宙飞船载着三名宇航员,肩负着人类的使命,首次登上了月球;1981年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又成功地飞上了太空。这两次历史性的太空飞行都凝聚着IBM无与伦比的智慧。
IBM与中国的业务关系源远流长。早在1934年,IBM公司就为北京协和医院安装了第一台商用处理机。1979年,在中断联系近30年之后,IBM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再次来到中国。同年在沈阳鼓风机厂安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台IBM中型计算机。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IBM在华业务日益扩大。80年代中后期,IBM先后在北京、上海设立了办事处。1992年IBM在北京正式宣布成立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这是IBM在中国的独资企业。此举使IBM在实施其在华战略中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掀开了在华业务的新篇章。随后的1993年,IBM中国有限公司又在广州和上海建立了分公司。到目前为止,IBM在中国的办事机构进一步扩展至哈尔滨、沈阳、深圳、南京、杭州、成都、西安、武汉、福州、重庆、长沙、昆明和乌鲁木齐等16个城市,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在华业务覆盖面。伴随着IBM在中国的发展,IBM中国员工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已超过5000人。除此之外,IBM还成立了8家合资和独资公司,分别负责制造、软件开发、服务和租赁的业务。
IBM非常注重对技术研发的投入。1995年,IBM在中国成立了中国研究中心,是IBM全球八大研究中心之一,现有150多位中国的计算机专家。随后在1999年又率先在中国成立了软件开发中心,现有近2000位中国软件工程师专攻整合中间件,数据库,Linux等领域的产品开发。
二十多年来,IBM的各类信息系统已成为中国金融、电信、冶金、石化、交通、商品流通、政府和教育等许多重要业务领域中最可靠的信息技术手段。IBM的客户遍及中国经济的各条战线。与此同时,IBM在多个重要领域占据着领先的市场份额,包括:服务器、存储、服务、软件和笔记本电脑等。取诸社会,回馈社会,造福人类,是IBM一贯奉行的原则。IBM积极支持中国的教育事业并在社区活动中有出色的表现。
IBM与中国高校合作关系的开始可追溯到1984年,当年IBM为中国高校作了一系列计算机设备硬件和软件的捐赠。1995年3月,以IBM与中国国家教委(现教育部)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为标志,“IBM中国高校合作项目”正式启动,这一长期全面合作关系的基本宗旨是致力于加强中国高校在信息科学技术领域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10年来,IBM中国高校合作项目不断向着更高的水平、更深的层次和更广的领域发展,对中国高校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4年,IBM与中国的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加强:IBM在上海成立了亚太总部;与联想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共同发展个人电脑业务;长城公司共同组建了长城国际系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服务器生产。
今天,新时代的IBM中国公司,正秉承“成就客户、创新为要、诚信负责”的核心价值观,引领中国客户共同走向随需应变的转型之路。
49电子商务
491电子商务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定义,电子商务指在Internet上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是纸上信息交流和储存方式的一种替换形式。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货物递交等销售、售前和售后服务,以及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net开发的商业活动。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联系,而无须依靠纸面文件、单据的传输,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从狭义上理解,电子商务即电子贸易(ECommerce),指的是通过Internet进行的在线产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交易的对象包括有形产品,也包括无形产品及服务,如新闻、音像产品、数据库、软件、在线医疗咨询、远程教学等等。从广义上理解,电子商务(EBusiness)泛指一切与数字化处理有关的商务活动,包括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与供应商、消费者、结算机构、政府机构建立业务联系的一系列活动。它是整个商务活动和企业结构基于Internet、Intranet局域网或广域网的重组和创新
492电子商务的分类
根据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分为:
1. 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s, B2C)
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指企业和消费者通过Internet完成商品或服务的出售和购买,它基本类似于电子零售商业。目前,Internet上已遍布各种类型的网上商店,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主要有鲜花、书籍、计算机、娱乐等各种商品和服务。就目前发展来看,这类电子商务由于障碍较少,发展潜力较大,将会持续发展,是推动其他类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动力之一。
2. 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 B2B)
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指企业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这类活动主要在各工商企业贸易伙伴之间进行,如利用网络进行贸易洽谈,传递商务合同、订单、发票等各种单据,进行付款等。这类电子商务从未来发展来看,将是电子商务的主流,会有较大的发展。IResearch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电子商务市场占中国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98%左右,2004年的交易额达到了3160亿元。模式典型的网站如阿里巴巴网(wwwalibabacom),拥有中文版网站的640万注册用户、英文网站的150万注册用户,2004年阿里巴巴实现了6800万美元的销售额。
3. 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 C2C)
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个人与个人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典型的网站是一些拍卖类网站,如eBay网(wwwebaycom)。2004年eBay易趣总交易额超过25亿元,今年第一季度,其注册用户达到1160万,总交易额82亿元。
4.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Government, B2G)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可以覆盖企业与政府组织间许多事务,如政府的网上管理条例发布、网上采购、企业网上报关、网上报税、网上产权交易等。
5. 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Government, C2G)
通过消费者与政府机构之间的电子商务,政府可以把电子商务扩展到福利费发放、个人税收、个人身份核实等方面,对个人提供更全面的电子方式的服务。
493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开展国际贸易
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正迅速改变着传统的企业经营模式,国际贸易企业对强手如林的竞争对手,建立企业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无疑是增强竞争力的新手段。一个成功的企业网站,可以将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服务信息等最完整、最形象、最具良好沟通性地向全球展示。可以说,建立电子商务网站是开展电子商务模式下国际贸易的基本条件
1. 企业电子商务网站的定位
建设一个电子商务网站,首先需要明确建站目的,对于不同的建站目的,就会有不同的市场考虑。根据各个电子商务网站的营销理念和经营内容不同,进而确定网站的基本服务项目。
建立网站还需要确定目标访问者,并充分考虑这些目标访问者的需求,只有针对性地提供网站信息内容,才能更好地吸引访问者。同时还要对竞争对手的站点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清楚竞争对手与自己的优势与劣势,从而做到扬长避短。
此外,对构建与运行网站所必需的硬件、软件及相关技术、人力资源还要进行支撑分析、组织设计和管理制度的分析。
2. 网站的设计规划
一个成功的电子商务网站,必然会有很高的点击率,并使登陆的人成为网站的常客。因此,一个电子商务网站的总体设计规划就显得十分重要。网站的总体规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版面布局设计、设计网站的标志、网站的色彩设计、网站的字体设计,标志、色彩、字体是一个网站树立形象的关键,设计并完成了这几项工作,网站的整体形象就有了一个基本的轮廓。
3. 电子商务网站的运行
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最好首先建立起自己的企业内部网(Intranet),然后再利用网络互连设备与Internet相连接。企业内部网属于局域网的范畴,他采用和Internet一样的协议和技术,把企业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连接起来实现了信息与资源的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提高。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域名注册申请、选择Internet服务提供商(ISP)、选择Internet具体接入方式、选择网站制作技术等。
4. 电子商务网站宣传与推广
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只是国际贸易企业网站经营的开始。在国际互联网上每天都会有大大小小的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地诞生,为了真正发挥一个站点的作用,就要以该站点为基础,在网上网下开展长期而有效的宣传推广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扩大网站知名度,提高访问率,充分发挥网站的效能。当然,为客户提供富有价值的商品、服务、信息,增进网站本身的吸引力更为关键。
494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以计算机、网络、软件等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电子商务系统,逐步形成了全球范围的、电子化的贸易服务方式,为国际贸易提供一种信息较为完全、交易便捷的市场环境。对于有形商品,如服装、食品等,除了交货这一交易环节外,所有的其他交易环节,包括询价、订货、订立合同、保险、办理运输、支付等,都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电子商务突破了时空限制,使得信息跨国传递和资源共享得以真正实现,改变了某些地区的公司在传统国际贸易运行机制下难以克服的区外劣势和竞争劣势,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互联网已覆盖了世界160多个多家和地区,连接达数10万个网络,这必将加速和扩大国际商品流通,促进世界经济市场全球化的形成。
2. 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
电子商务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的、多维的市场空间,在国际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都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在网上虚拟环境中进行洽谈交易,以电子方式而不是直接面谈方式或当面交换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是一种创新的国际贸易方式。
电子商务可以帮助国际贸易企业改革国际贸易流程,实现国际贸易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自动化、实时化和规模化,提高国际贸易企业的管理效率,形成新的国际贸易管理模式,促进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
3. 国际贸易中间组织结构的革命
电子商务建立了以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食品流为主体的全新贸易体系,这一新的体系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商贸服务。生产者与用户以及消费者通过网络使及时供货制度和“零库存”生产得以实现,商品流动更加顺畅,信息网络成为最大的中间商,国际贸易中由进出口商作为国家间商品买卖媒介的传统方式受到挑战,由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方式发生动摇,世界市场垄断进一步削弱,市场机制将更好地发挥作用,贸易中间商、代理商和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地位相对降低,这将引发国际贸易中间商组织结构的革命。
4. 创造出新的贸易产品市场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如此巨大的潜在价值,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或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要使用的产品就应运而生了。例如,各种网上使用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等。这类产品市场在迅猛地扩张,将在国际贸易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
5. 国际贸易政策的取向变化
电子商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对国际贸易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国际贸易的政策命题:电子商务基本属性的界定问题、安全性问题、关税问题、发展中国家问题等。目前,WTO已经就货物和服务贸易达成了协议,而电子商务以其自身的多种属性和一些前所未有的特点,要求人们在未来的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其规则约束的归属及其难以界定的电子商务进行处理程序。
6. 经营风险增大
电子商务运用于国际贸易,交易者、交易方式、交易意向的表达方式均被虚拟化,增进了交易过程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加上网络黑客侵扰,商品和服务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的信用风险、质量风险和技术风险都大大增加。
渤海物流——电子商务新锐双底飙升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全球数字产业化进程的加快,网络电子商务行业有望爆发第二次浪潮。未来世界的商业往来中绝大部分通过数字的传输即可实现,传统经济将不得不让利或者完全让位于网络电子经济。渤海物流(000889)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领域的龙头企业之一,值得投资者积极关注。
◆ 电子商务龙头,科技奇兵。渤海物流(000889)公司早在1999年6月就投资了10600万元收购新长江网络经济发展公司100%的股权,从此开始以B2B电子商务和大型商品批发市场为主的业务。而此后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网络产业:投资496816万元建设中国商网联盟;投资3200万元建设吉林边贸网等,其中公司控股的中国商网联盟已于去年底开业,有望在以信息流为核心、物流为依托的新业态下抢得市场先机。公司下属的新长江网络经济发展公司,即中国商务王牌网,是国家“金贸工程”试点和示范单位,该公司采用世界最先进的网络管理模式,能为消费者提供包括日常生活用品、建筑装饰、机械能源等大型固定消费产品。新长江网络有限公司的核心——安徽省商品交易中心的近期目标是要连接“金卡”、“金头”、“金税”的金融支付网点系统、交易物流管理系统,实现安徽省80%以上的企业网上运行、网上交易,将网络与物流有机结合,发展前景乐观。
◆ 物流新锐,发展前景广阔。公司目前已形成集物流、商铺、网络等新兴产业为一体的多元化发展企业,公司计划斥巨资2亿多元用于建设上海青浦农产品贸易物流中心工程项目、合肥新长江粮酒食品配送中心项目,以及芜湖新长江粮酒食品配送中心项目,强势介入物流产业。经济进一步快速增长将大大刺激物流业的发展,港口、机场、公路、运输、仓储等物流业将迎来又一次发展高潮,难怪李嘉诚、霍英东等香港富商大举进军国内的物流业,从各大券商的研究报告来看,物流板块被一致看好,公司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 商铺大王,升值潜力巨大。公司积极进军房地产业,重点发展专业市场,把场内的商铺化整为零予以出售或者出租。渤海物流已开发的大型商铺包括秦皇岛金原广场商贸城、安徽省商品交易中心、合肥长江农贸市场、合肥商业楼、滁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芜湖长江商贸城、亚飞汽车连锁展示销售中心等,收入可观。另外公司将开发上海青浦农产品贸易物流中心,上海地产市场热浪滚滚,在上海开发超大型商铺,售价和租金都比内地高很多,将为渤海物流带来巨大收益。商铺在所有房地产品种中开发毛利是最高的,渤海物流开发的商铺毛利率高达50%,而且大型批发市场和综合性商业广场的特点是越开越旺,越旺的商铺售价就越高,渤海物流拥有大量的商铺资源,出售、收租两相宜,而且物业升值潜力巨大,盈利前景看好。(商品资源网)
1. 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的含义是什么?
2. 什么是关税?关税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3. 为什么说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可以起到促进出口的作用?
4. 什么是商品倾销?它有哪几种类型?
5. 什么叫国际贸易条约?它主要有哪几种?
6. 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有何区别?
7.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有哪些?各有何特点?
8. 跨国公司的经营策略是什么?
9. 如何理解电子商务的概念?
10. 根据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分为哪几个类型?第5章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实务是外贸专业及其相关专业比如经济管理、工商管理、会计等人员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它是研究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的具体操作过程,以我国进出口贸易实务为对象,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对进出口业务的流程及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的运用进行阐述。
通过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当今国际贸易中广为应用的主要贸易方式,掌握国际贸易实务内容的研究内容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知识。
51国际贸易方式
国际贸易交易方式是指国际间商品流通的做法和渠道。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每一笔进出口交易都是通过一定的贸易方式进行的。
国际贸易方式有两个方面,一是单纯销售的方式,如逐笔售定、独家经销、代理、招标、寄售、拍卖、商品交易所等等;二是销售和购买或生产与融资结合起来的方式,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对等贸易、租赁贸易等等。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们应适当运用各种不同的贸易方式,并注意各种贸易方式的结合和替代,搞活进出口贸易工作。
凡一般地就买卖某一种商品的交易条件进行磋商,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然后履行合同的做法称为逐笔售定。这是最常用的,也是最简单的贸易方式。本节主要介绍除了逐笔售定外的其他一些贸易方式。
第5章国际贸易实务概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511单纯销售的方式
1. 经销与代理
1)经销
经销(Distributorship)是指出口商通过与外国经销商订立经销协议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利用外国经销商的销售渠道在国外市场上推销自己商品,取得其在国外市场的份额,扩大出口。
经销方式是出口商把产品卖给外国的经销商,两者构成一种买卖关系,外国的经销商自负盈亏,自行销售。
经销方式按经销商所持有的权限不同可分为两种:一是一般经销,二是独家经销(Sole Distributorship)也称为包销(Exclusive Sale)。
一般经销方式下,经销商享有经销权却不享有独家专营权,即出口供货商在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内,可确定多家经销商来经销同类商品。
独家经销方式下,经销商对指定的某一种或某一类出口商品,在某一时间、某一地区的享有独家专营权。可见,独家经销实质上是一种专营权的给予。出口商与独家经销商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即独家经销商对其经销商品自垫资金买断,自行销售,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独家经销协议
(Exclusive Sale Agreement或Exclusive Distributorship Agreement)独家经销协议是出口商与他授权的独家经销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契约。对于独家经销协议内容的规定,一般说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关于独家经销商专卖权给予的规定。
在协议中首先应订明,独家经销商的委任和独家经销商授予。
2.独家经销的商品、地区和期限。
在协议中,应将独家经销的商品的种类、名称、规格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免日后发生争执。独家经销协议一般都限制独家经销商职能经营出口商供应的商品。
独家经销的地区是指独家经销商享有专营权的地区范围。
独家经销的期限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通常为一年,期满后若未续订新约,独家经销商即失去独家经销的权利。3.最低购买金额和数量。
最低购买金额和数量是规定独家经销商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卖方购买的金额和数量,是卖方授予独家经销商专营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同时还应规定独家经销商在不能完成或超额完成销售额时的处理方法。
4.有关独家经销商提供市场情报,宣传推广,售后服务,出口商商标权和专利权保护等事宜的规定。
2)代理(Agency)
代理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一种做法,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委托人(Principal)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而由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是通过代理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和报酬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内部关系。根据各国代理法的一般原则,代理人经委托人授权后,应恪尽其责,对委托人诚信忠实;委托人应按照代理协议支付佣金并偿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代理方式与独家经销方式的对比1.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本身并不作为合同的一方参与交易;出口商与他授权的独家经销商是买卖关系;
2.代理人通常运用委托人的资金进行业务活动;独家经销商对其经销商品,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独家经销商对其经销商品,自行销售。
4.代理人赚取的报酬即为佣金。
在国际贸易中,有各式各样的代理,如销售代理、采购代理、运输代理、保险代理人和广告代理等等。
我国出口企业在国外指定的代理一般为商业代理。商业代理是指出口商与代理商达成协议,规定代为推销的商品、期限和地区范围,对方负责代为推销商品的最低金额或数量以及反馈市场信等义务。代理方式可分为独家代理和一般代理。
独家代理(Exclusive Agency/Sole Agency)是指在约定地区和时间内出口商授予国外代理商独家推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只要在约定地区和时间内做成的交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是由代理商做成,或者由委托人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商都有享受佣金的权利。独家代理协议独家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除代理推销的商品、地区和期限以及最低金额等条款的规定与独家经销协议大致相同外,还应着重规定下列事项:
1.协议名称。独家代理协议书,应注明独家代理协议字样(Exclusive Agency Agreement),不可与独家经销协议混淆。
2.独家代理的权限与义务。为避免独家代理商利用委托人的名义和信誉从事不利于委托人的活动,在独家代理协议中常具体规定独家代理商的权限。如独家代理商的权限仅是为委托人寻找买方、从事中介交易而无权以委托人名义或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与第三者订立合同,独家代理商应服从委托人指示,不得越权行事。
3.独家代理权的授予及其对等权利。独家代理权即独家代理约定商品的专营权。委托人在授予代理商专营权后,作为对等条件,委托人也可要求独家代理商承担一定的义务,即不得在约定地区内直接或间接销售或代理与约定商品相同、类似或其他有竞争性的其他来源的商品和不得在代理区域外招揽订单。
4.代理佣金。代理佣金是委托人给予代理商代为推销商品而支付的佣金,是委托人是一项主要义务。在独家代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佣金,是委托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在独家代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佣金率、佣金的计算基础和佣金的支付方法等。
5.商情报告。独家代理商应承担定期或不定期向卖方提供商情报告的义务。报告的内容,通常是关于代理商的工作情况、市场供销、竞争、有关进口国的政策法令及客户的反映等。
一般代理(Agency),也称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是指不享有专营权的代理。委托人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代理人为其服务,代理人按协议规定获得佣金。委托人可以直接与其他买方成交,无须另给代理商佣金。一般代理因不享有独家代理的专营权,因此,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一定数量商品的义务。一般代理协议参照独家代理协议内容。
另外,在国际惯例中还有一种称为“总代理”(General Agency)的方式。总代理是指代理商在指定地区内不仅有权独家代销指定的商品,还有代表委托人办理其他事务的权利,是委托人在代理地区内的全权代理。由于这种代理权限较大,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一般不与外商签订总代理协议。
2. 招标、寄售、拍卖、商品交易所
1)招标
招标和投标是国际市场采用的另一种传统的贸易方式。招标和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并按一定条件进行交易的方式。它是指不经过一般的磋商程序而只由招标人(通常是承购人或业主)提出一定条件邀请投标人(通常是供货人或承包商)发盘竞争,最后由招标人选择对其最有利的发盘并与提出该发盘的投标人订约成交的一种方式。在国际间进行的招标与投标称为国际招标与国际投标。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就采购人或业主而言是招标,就供货人或承包商来说则是投标。
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日益广泛地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物资。例如,一些国家的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招标购买机器设备、建筑材料、交通通讯设施器材、布匹、医药用品等。在进行资源勘探、开发矿藏或招商承建工程项目时,也常常采用招标方式。国际间政府贷款项目和世界银行的贷款项目,往往在货款协定中规定,借款国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项目物资或发包工程,以促使能更有效地使用贷款资金。从目前国际贸易发展实践看,招标与投标这一方式用于国际承包工程业务更为普遍。在货物买卖方面,主要用于政府的大规模的承购。这几年,我国也扩大了对外招标与投标方式的利用,不仅经常参加国外投标,而且还多次对外招标。在实际业务中,招标和投标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中标等阶段。
(1)招标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Call for Tender),是指招标人(买方)刊发招标公告或招标单,说明拟采购商品或拟兴建项目的各种要求和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在投标截止期内按照一定程序前来投标,并与条件最优越的投标人达成交易的行为。
招标方法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两种方法。
公开招标是指一切愿意参加投标的企业和组织,都可参加投标,以使更多的厂商有机会参加投标,增加竞争性。公开招标一般要在国内外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大型工程、国际间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大多使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在规定的日期和地点,有投标人参加的情况下,当众拆开密封的投标文件,宣读文件内容。
非公开招标是指由招标人自行选定投标人。在此方式下,投标人能否中标,除了取决于投标递价外,还取决于招标人与投标人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以及其他因素。非公开招标多用于购置技术要求较高的机械设备或成套设备。被邀请的企业一般都是有较高声誉、诚实可靠、与投标人有业务关系、技术装备精良的企业。
(2)投标
投标(Submission of Tender)是指投标人研究招标通告和招标文件后,参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在指定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争取中标以便达成交易的行为。
(3)开标、中标、签约
开标(Opening of Tender)有公开开标和不公开开标两种方式。采用哪种方式应由招标人在招标通告中规定。
公开开标是由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拆开所有密封投标书,公开宣读标书内容,从中选出最优者中标。凡是投标人都可派出代表监视开标。
不公开开标则由招标人自选定中标人,在此情况下,能否中标,除了招标条件优越外,往往还取决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和其他因素。
中标(Award),是指投标人被选定为签订合同的对象。
签约是一项招标活动的最后阶段,中标后,招标人与投标人应订立合同。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到招标人所在地与招标人签订协议,同时按规定交付履约保证金。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也可因所有标书都不合适而宣布招标失败而重新招标。
2)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寄售方式的运用并不普遍。但在有些商品的交易中,为促进成交,扩大出口,也可灵活运用这种方式。
寄售是寄售人(Consignor)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事代销商(Consignee)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代为销售的方式。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销售商品的委托代销的贸易方式。寄售人是卖方,也称为委托人或货主,代销商也可称为受托人。通过寄售出售的商品,要将货物出售后才将货款(扣除垫付费用和佣金)交付寄售人。
3)拍卖
拍卖它主要适用于商品品级很难标准化的物品,如艺术品、古玩、茶叶等或一些难以久存的物品。国际商品拍卖是由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贸易方式。
拍卖业务允许买方事先验看所拍商品,以使买方了解货物的品质。按照拍卖惯例,拍卖在主持人的木槌落下之前,买方可撤回其出价,但一旦一槌定音,拍卖便成交了。这以后,无论是拍卖行还是卖主,对所成交商品的服务均不接受任何索赔。世界上著名的拍卖中心有:花卉的拍卖中心阿姆斯特丹,茶叶的拍卖中心伦敦、加尔各大等。
4)商品交易所(Commodity Exchange)
也称期货市场(Futures Market),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买卖特定商品的期货合同的有组织的市场。它是一种特殊市场,只限正式会员在交易场内进行交易。会员有的是有关企业或其代理人;也有的是专门代客买卖,赚取雇金的经纪人。非会员拟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必须经过会员或经纪人办理,并交付一定的手续费。商品交易所都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为结算交易和解决纠纷,交易所内还设立清算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
在商品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商品,其中最主要的有:有色金属、粮食、油料、食品、纺织原料等。商品交易所的商品价格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国际市场价格。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也利用交易所价格作为确定将来交货价格的依据。
国际上最大贸易中心是纽约和伦敦,在那里有世界性的交易所,既有进行各类商品交易的一般交易所,如纽约商品交易所(New York Commodity Exchage);也有专业化交易所,如伦敦五金交易所(London Metal Exchage)。其他还有伦敦和新加坡的橡胶交易所、伦敦和纽约的食糖交易所、芝加哥的谷物交易所等。我国期货市场还处于初创阶段,处在从现货的远期合约向规范的期货交易的过渡阶段。
案例——以标准合同作为交易的标的某商于5月份在商品交易所出售8月交货的某商品10万磅合同一份,价格为每磅1美元,到8月时,该商只需在交易所买进同为8月交货的10万磅合同一份进行对冲,就算完成了前一份合同的交货义务。如果此时价格跌至每磅09美元,他就获利1万美元,如果价格上涨至每磅105美元,他就亏损5000美元。由于在进行交易时,只需缴纳按合同金额一定比率(例如10%)的履约保证金并支付经纪人少量佣金,这就为参加交易的商人利用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期货合同从事投机活动提供了条件。投机活动的形式中最重要的是买空和卖空。即投机商在行市看涨时,买进期货合同,待价格上涨后,见利回抛;在行市看跌时,先卖出期货合同,待行市下跌后补进,以取得价格变化的利润。期货合同交易也被称之为“纸合同”交易,因为买卖的是期货合同本身,是一个纸面上的交易。只有极少数在期货合同的最后交割日尚未及时对冲的合同,才大多以支付现金来进行结算。
512与其他因素结合的销售方式
1. 加工贸易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国际分工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的加工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加工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方式。在我国,1996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首次超过一半。
加工贸易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销售方式。其种类有三: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货物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两头在外;加工增值;料件保税。
2. 对等贸易
对等贸易(Counter trade)是指贸易双方在达成贸易协议时,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以出口产品来支付,它是一种买卖互为条件的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
对等贸易常见的有下面几种:易货贸易、互购贸易、回购贸易(我国又称补偿贸易)。
易货贸易是指以物易物,即货物出口的一方在进口某一价值货物的同时,向对方提供等值的出口货物。通常不涉及到第三方。
互购贸易是由交易双方分别签订两个独立的交换货物合同,这两份合同由互购协定书联系起来。先行进口的一方在购进对方货物的情况下,在约定的时间向对方出口货物作为交换。与易货贸易不同的是,互购方式下,每个合同都以货币支付,是一种现汇交易。
回购贸易(我国又称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的基础上,进口机器设备、器材或技术,而用该进口机器设备和技术生产的产品来分期偿还进口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货款。补偿贸易最基本的形式是直接用产品偿还,也可以是其他的产品或劳务,即间接补偿。
3. 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把商品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间内专门收取租金的一种贸易方式。租赁贸易20世纪30年代源于美国,所涉商品主要有:大型成套设备、轮船、飞机、计算机等。
52国际贸易实务内容介绍
传统的或狭义的国际贸易仅指有形商品的进出口,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也只涉及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全部内容。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的方式和内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许可贸易为主要形式的技术转让和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旅游通信、技术咨询、劳务合作等无形贸易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种现代化的交通设施、通信技术、电子信息处理终端以及贸易方式的创新频频出现,极大地充实了国际贸易实务的内容。然而,追根溯源,货物贸易仍然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部分,而且有关技术转让及各种服务贸易的业务也是从货物买卖的基本做法中脱胎出来的,有的甚至是直接沿用了货物买卖的做法。所以,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理论和业务流程,仍然是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内容。鉴于此,本课程仍以有形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为主要内容,在传统国际贸易的基础上,对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新形式、新规则及新的交易手段进行全面的介绍。
国际贸易实务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我国进出口贸易实践为背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国际贸易解释通则》等最新的国际贸易法律和惯例,全面的介绍了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业务知识和流程、具体操作技能以及主要法律惯例。编写者结合多年教学体会,按照目前高职教育思想和目标要求,主要围绕职业技能,系统介绍、训练并尽可能采用实物、实例来说明。其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动手能力以及创新精神,达到学以致用。为便于教学,在全书的内容安排上,以通常的逐笔成交,货币结算的单边出口贸易实务为主来进行阐述。
国际贸易实务的内容及流程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合同条款基本知识、合同磋商和合同履行。
合同条款是交易双方履约的依据,也是交易双方调整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内容就是研究合同中各项条款的订立及基本知识。
买卖双方通过磋商,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合同一般即告成立。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应“重合同、守信用”,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5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知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定货物所达成的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合同的标的;货物的价格;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如: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两项:一是交付货物,二是交单;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和受领货物。);争议的预防与处理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通常有三种:国内法、国际贸易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WTO等)、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团体指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成立的要件可分为实质性要件与形式要件两类。实质性要件是指合同必须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发盘),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有效接受)而成立。发盘与接受作为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公约》对这两项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相关内容将在第8章介绍。
形式要件就是《公约》所认可的合同的形式。按照《公约》的规定,只要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任何形式的买卖合同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成立、更改或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意思表示无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可以采取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在批准加入《公约》时,对此条款作了保留,即我国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可见《公约》对货物买卖的“国际性”的认定是以营业地在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习惯居住地为准,也就是说,假如甲、乙双方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只要甲、乙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那么无论甲、乙国籍相同还是不同,其合同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反之,如果甲、乙双方的营业地处于相同国家,即使甲、乙双方国籍不同,该合同也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于《公约》。我国在核准加入《公约》时,遵守(a)的规定,例如甲方营业地处理A国,乙方营业地处于B国,A国和B国都为《公约》缔约国,那么甲乙双方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于本《公约》。但对(b)进行了保留,即如果甲方营业地处于A国,乙方营业地处于B国,假如A、B两国或其中一国为非缔约国,而甲乙双方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根据有关国际司法规则,适用于C国的法律,C国是缔约国,此种情况我国规定,《公约》是不适用的。
《公约》第二条规定了不适用于《公约》的销售:(a)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另外,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动力或其他服务,也不适用于在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1. 思考题
(1) 名词解释:代理、包销、独家代理、易货贸易、寄售、招标、投标、拍卖、商品交易所、对等贸易、租赁贸易
(2) 什么是加工贸易?它有哪些特征?其种类有几种?
(3) 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4) 招标主要有哪些方法?
(5) 在进出口业务中,独家代理协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6) 什么是商品交易所,有何特点?
2. 案例分析题
(1) 国外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我国乙公司为国外甲公司在中国的独家代理。不久,国外甲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进产品,并制定中国丙公司作该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请问国外甲公司有无这种权利?
(2) 我国甲公司以寄售方式向国外乙公司出口一批积压商品。货到目的地后,虽经代售人努力推销,货物还是无法售出,最后不得不再运回国内。试分析我国甲公司有何不妥之处?第6章国际贸易术语
【教学目的与要求】
价格问题是交易的中心和焦点,在国际贸易中价格都是用特定的价格术语(又称贸易术语)来表示的,如每公吨380美元FOB伦敦,贸易术语表明了一定的贸易条件,不同的贸易术语,表示不同的价格、交货地、风险和责任。如FOB、CFR、CIF等。因此,了解和掌握贸易术语的基本知识是正确订立价格条款的保证,也是学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起点。
61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惯例
61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又叫价格术语(Price Terms)、贸易术语(Trade Terms)或贸易条件,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如“FOB”,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买卖双方有关费用、手续和风险的责任划分等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产生的,它的使用简化了交易洽谈的内容,节省了业务费用,缩短了成交时间,同时明确划分了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消除交易过程可能发生的误解和日后的争议。
由于贸易术语确定了交易双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时,采用了某种贸易术语,就使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征,从而可把该合同称之为“某种贸易术语”合同,比如合同磋商和订立时采用贸易术语FOB或CIF,一般称此合同为“FOB合同”或“CIF合同”。
第6章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61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及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与运用就互有差异,从而易引起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解释上出现分歧,引起纠纷,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对一些贸易术语做出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和规定为较多国家的工商、法律界所熟悉、认可,就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3种。
(1) 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简称W O Rules 1932),本规则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2) 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共同拟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它对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该惯例主要用于美洲国家间的买卖合同。在与这些国家进行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它惯例的差异,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采用的惯例。
(3)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缩写INCOTERMS)。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于1936年在巴黎制定的,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不断发展的需要,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1999年对它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目前使用的《INCOTERMS 2000》是1999年出版的它的第六次修订本,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考虑了最近出现的无关税区的广泛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13个贸易术语在《2000年通则》中都被修订过,每一个术语变得更简单明了。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包括四组13种贸易术语(见表6-1)。表6-1《2000通则》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
E组(发货)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费
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到达)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目前,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2000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
62主要贸易术语介绍
《INCOTERMS 2000》中共有13种贸易术语,其中常用的主要有6种,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和货交承运人的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这三种贸易术语,都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式和费用、责任、风险划分中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一致,只是在运输、保险的责任上有所不同。
621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1. 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卖方的主要义务: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按该港习惯方式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卖方应办理出口结关的一切手续。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义务。
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买方的主要义务: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一个关于FOB贸易术语的案例案例基本情况:美国A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B公司购买200公吨葡萄牙松节油。在签约时,卖方知道买方打算以东德一港口作为目的港。而作为卖方的英国公司是向葡萄牙供货人购买这批货物的,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但是,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东德的出口许可证,美方船只因此未能装船,但同时美方也拒绝另外指定目的港。于是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结论:英国上议院判决,根据FOB合同的规则,英国公司需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英国公司败诉。
分析提示:本案例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采用了FOB贸易术语,所以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各自承担的义务、费用、风险等都应使用FOB贸易术语下的有关规定。按照FOB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和《2000通则》的有关规定,FOB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按该港习惯方式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卖方应办理出口结关的一切手续——买方主要义务有: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本案中卖方英国公司与供货方葡萄牙商人不在统一国家,但并不影响其承担在葡萄牙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义务,卖方与供货商间的约定不影响他在FOB贸易术语下对买方应承担的义务,卖方因未能申请到出口许可证而使货物无法装船,构成了违约行为,所以英国上议院判决英国公司败诉是有理有据的。
2.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因此,CFR与FOB的不同之处在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2000通则》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同时向买方提供办理保险所必需的信息;并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交全套正本可转让的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下面是一个关于CFR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案例,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复杂性。
在国际贸易中,确定货物风险转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会具体规定,如果合同未规定的,则根据合同性质和条款,依照法律和惯例,从中推定出。如根据《2000通则》等术语惯例,CFR术语风险划分界限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这是指通常的条件下。但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还需考虑其它因素,如违约对风险划分的影响、交货状态等。
案例基本情况:某国出口商甲与另一国进口商乙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甲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乙。卖方在装运港装上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5000公吨,卖方准备等货物运地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2200公吨,其余2800公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但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明,他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小麦的2000公吨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提出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结论:仲裁结果,卖方不能推卸他交付给买方2000公吨小麦的责任,货物在途中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分析提示:本案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合同是按照CFR贸易术语订立的。按《2000通则》等惯例,CFR贸易术语的合同当事人以装运港船舷为风险划分界限,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的,应有买方承担。但本例卖方在装船时将3000公吨小麦混装,在抵达目的港后,再将其中2000公吨分拨给买方。由此可见,在运输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它不具备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但风险仍不发生转移,在航程中的风险损失仍应有卖方承担。
3.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除了承担与CFR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应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最低险别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其他与CFR术语相同。
622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
随着运输业的不断进步,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发展,货交承运人的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也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常用术语。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或办理履行铁路、公路、航空、海洋、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义务的人。
1.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义务。
风险转移,以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时为分界点。
费用划分,与风险转移的分界点相一致。
使用FCA术语时,需注意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卸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2.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它费用。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卖方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
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如还有接运的承运人时,则向第一承运人交货,以使货物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并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3. CIP 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同时,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保险。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一般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CIP术语也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的手续。
63贸易术语的运用
为了熟练运用贸易术语,现将《2000通则》中其他7种贸易术语简介如下:
EXW——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AS——Free Alongside Ship (——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Q——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ES——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其中,EXW是卖方责任最小的一种术语,DDP是卖方责任最大的一种术语。EXW、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因此,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能使用。而在DEQ、DDP术语中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同样,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也应避免使用。
下面将《Incoterms 2000》的13种贸易术语作一对比,见表6-2。表6-2《2000通则》贸易术语的对比
国际
电码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出口报关责任
费用由谁负担进口报关责任
费用由谁负担适用的
运输方式EXW商品产地所在地货交买方处置时起买方买方任何方式FCA出口国内地、港口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FAS装运港口货交船边后卖方买方水上运输FOB装运港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FR装运港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IF装运港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PT出口国内地、港口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CIP出口国内地、港口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AF两国边境的指定地点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ES目的港口目的港船上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DEQ目的港口在目的港码头将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DDU进口国内在指定目的地将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DP进口国内在指定目的地将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卖方任何方式
631概述
贸易术语的解释主要依据惯例,而惯例本身又是不统一的,而且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即使是《Incoterms 2000》也只是应用较广的一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因此,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时应互相通报各自的贸易习惯,如对所选的惯例中某些条款有不同解释时,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或纠纷。如《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通则》的FOB相似,但该术语的出口清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应用此惯例的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术语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632贸易术语的选用
(1) 与运输方式相适应。使用较多的三种术语FOB、CFR、CIF仅适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方式,不宜在其他运输方式中使用。另有FAS、DES和DEQ三种术语,也适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但其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分界点都是以船或码头为准,且都是实际交货。其他7种术语:EXW、FCA、CPT、CIP、DAF、DDU、DDP,则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其中FCA、CPT、CIP类似与船运的FOB、CFR、CIP。随着运输方式的变化,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广泛运用,应适当扩大使用FCA、CPT、CIP术语。尤其是在我方出口业务中,如果以集装箱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
(2) 总体上讲,在出口业务中争取采用CIF或CIP术语成交,在进口业务中大多采用FOB或FCA术语成交。有利于卖方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宜,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同时,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另外,应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如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谋求保险费的优惠或较低的运价,我方也可同意按对方要求的术语成交。
(3) 重视规避风险。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诈骗货款,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如在我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又比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
贸易术语只是合同诸多贸易条件的一个方面,它的选用还必须与其它贸易条件相适应。在以后的章节中,将有进一步的阐述。
1. 思考题
(1) 何谓贸易术语?为什么在国际贸易中要使用贸易术语?
(2) 什么是《Incoterms 2000》?
(3) 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哪些?
(4) 什么是承运人?什么是货交承运人?
(5) 写出《Incoterms 2000》所解释的四组共十三种贸易术语的英文缩写和中文名称;简述各组特点和主要6种贸易术语的基本含义。
(6) 比较CIF和DES两术语的异同点。
(7) 在国际贸易中,如何运用贸易术语?
(8) 总结四组贸易术语的特点。
2. 案例分析
(1) 我某公司向英国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保证不得晚于12月5日抵达目的港。合同商品报价采用CIF术语,试问这个合同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可否这样规定?
(2) 杭州某公司与韩国某商人拟出口商品5000纸箱,我方提出按FCA杭州报价,而韩商则提出按FOB上海报价。请分析我方、韩商各自提出上述报价的理由。第7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认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各个基本条款的意义、明确各条款的具体内容、掌握各条款的表达方式、订立时的注意事项等。
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依据,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通过交易磋商、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进行的,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对买卖双方的利害关系重大,因此,正确订立合同条款是顺利履行合同的基础。
在进出口业务中,品名、品质、数量、包装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所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由此而形成合同中的四项重要条款——品名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和包装条款。这四项条款一经签订,买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可随意更改,若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的责任,有关法律规定另一方不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甚至还可以要求撤消合同等等。所以,这四项条款对买卖双方的意义非常重要。
71品名、品质、数量、包装
711品名条款
1. 品名条款的含义
品名条款(NAME OF COMMODITY CLAUSE):买卖双方对具有一定外观形态并占有一定空间的有形商品,达成共识的一种文字描述,又称标的物条款,是一项既简单又非常重要的条款。
品名条款的规定是买卖双方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列明品名条款,表明了交易双方所成成交的商品名称。
第7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2.列明品名条款的意义
品名条款的规定,对买卖双方具有重要的意义:
(1)品名条款是交付商品的有效判断,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物质基础。
国际贸易的地域范围遍及全球,环节多,文化背景复杂,看货成交的情况很少。况且,国际货物的买卖,从签订合同到交付货物,往往需要—段较长的时间。所以,大多数情况下,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通常是凭借品名,或对拟买卖商品的必要描述,最后来确定交易的标的物。可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列明合同的品名条款,就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贸易条件。
(2)品名条款是仲裁的前提条件。在交易过程中,若买卖双方对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商品产生异议,争执不下,法院或仲裁庭首先考虑的就是,品名条款规定的准确性,对标的物描述的准确性。先从品名条款切入,判定合同的执行情况。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违约,则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3.品名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有两种常见的格式:一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品名;二是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即序言),列入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例如:中国花生(NAME OF COMMODITY):CHINESE PEANUT
又如: 彩色灯泡 (NAME OF COMMODITY):COLOR LAMPS
712品质条款
1品质条款的含义、意义
品质条款( QUALITY CLAUSE)也称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品质,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的重要因素。外观形态指的是可用人们的感官直接感觉到的商品外在特征,如商品的款式、造型、颜色、透明度等;内在品质指的是商品的生物特征、机械性能、化学成分、技术指标等,如机械类产品的精密度、化工商品的凝固点、纺织品的回潮率等。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有效依据,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款称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相似。
2. 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有两种:实物表示法和文字说明表示法。
1)实物表示法
实物表示法就是凭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状况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
(1)看货买卖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时的品质标准以买方所看到的商品实际品质作为交易标准。如国际拍卖。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隔两地,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有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有限。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售等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IE)。凭样品买卖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实物,或由生产使用部门所设计加工出来的可以反映整批商品质量的代表性实物,并以样品表示商品质量、作为交收货物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按照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
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卖方样品是由卖方主动向买方的提供样品,经买方对样品确认后,作为卖方交货、买方收货的品质标准,又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买卖合同一般订明:“品质标准以卖方样品为依据”。要求卖方交货的品质,必须与卖方样品完全相同。
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买方样品是买方主动向卖方的提供样品,经卖方对样品确认后,作为卖方交货、买方收货的品质标准,又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买卖合同一般订明:“品质标准以买方样品为依据”。同样要求卖方交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完全相同。
凭样品买卖,往往涉及以下有关的概念: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也称作回样(RETURN SAMPLE)、封样(SEALED SAMPLE)等。
无论采用“卖方样”、“买方样”还是“对等样”成交,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这是凭样品买卖的基本要求。若卖方没有完全把握做到交货品质与样品品质完全一致,应在交易合同中规定一些弹性条款,如“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另外,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发生品质争议,必要时还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即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机构)抽样,对样品采用铅封方式加封,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
2)文字说明表示法
用文字、图样、照片等方式来确定商品的品质条款以达成的交易,称为“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具体表示方法如下: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可以从不同角度反映商品品质的经济指标就是商品的规格,如商品的成分、含量、纯度、容量、性能、大小、长短、粗细等。比如:
中国大米CHINESEE RICE
碎粒最高15%BROKEN GRAINES (MAX) 15%
杂质最高02%ADMIXTURE (MAX) 02%
水分最高10%MOISTURE (MAX) 10%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凭等级买卖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并以此来表示商品的品质条款。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规定出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商品的等级是指对同类商品按照主要品性指标的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来表示商品品质上差异的程度,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凭借其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这种品质表示法,对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有一定的作用。当然,厂商制定的等级本身并无约束力,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予以调整。
鲜鸡蛋蛋壳呈浅棕色、清洁、大小均匀,C级,每枚蛋净重45—50克。
FRESH HEN EGGS,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GRADE C:45—50GM PER EGG。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凭标准买卖。标准(Standard)是指经政府机关、标准化组织、工商业团体、工会等制定和公布的某类商品的规格。这种标准,一般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进出口业务中,凡品质不符合标准的商品禁止进出口。对我国已规定标准的商品,通常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当然,对国际上已被广泛采用的标准,可按该标准进行交易。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的标准不断地被修改,某类商品的标准往往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品质标准内容也不相同。如在凭药典确定品质时,应明确规定以哪国的药典为依据,并同时注明该药典的出版年份。
Rifampicin in Conformity with B P 1993
利福平符合1993年版英国药典
另外,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农副产品时,买卖双方在确定品质条款时习惯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或“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
“良好平均品质”是指出口商品的平均品质,俗称“中等货”或“大路货”,一般由权威的行业协会定期(按年度、季度、月度等)对收获后的农产品进行抽样后予以确定公布,或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定期(按年度、季度、月度等)对离岸的出口商品进行抽检予以确定公布,或由买卖双方联合抽样确定,也可由买卖双方共同委托的检验人员抽样确定,送交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确定。确定后的“良好平均品质”,应封存保管或封样留存。在我国出口农副产品使用FAQ的,一般是指“大路货”,其交货品质一般是以我国产区当年生产此项农副产品的平均品质为依据而确定的。使用时,除了注明FAQ外,通常还要表明年份,以及附加主要的规格。比如:中国桐油,大路货,2007,游离脂肪酸最高4%。
“上好可销品质”是指卖方只要保证货物品质良好,适合销售即可,一般仅仅适用于木材或者冷冻鱼等货物。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在进出口业务中,有些机器、大型设备、电器、仪表、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其结构复杂,制作工艺不同,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非常严格,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其品质状况。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条款,除了要规定其名称、商标品牌、型号等外,还必须以说明书来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使用方法等,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凭商标或品牌买卖。买卖双方确定交易商品的品质条款时以商品的商标或品牌为准,以简化对品质的描述。如果同一种品牌和商标的商品具有不同的型号或规格,则合同中除了使用品牌和商标外,还须订明型号或规格。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加工产品。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凭产地名称买卖。以商品的产地名称作为买卖双方确定交易商品的品质条款。在进出口业务中,有些商品的生产受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尤其是一些传统的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如山西汾酒、龙口粉丝等,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进行买卖。
3.品质条款的内容
(1)样品号 NT2007长毛绒玩具熊尺码20英寸
SAMPLE NT2007 PULSH TOY BEAR SIZE 20″
(2)灰鸭毛含绒量17%允许上下1%
GRAY DUCK DOWN 17%,ALLOWING 1% MORE OR LESS。
713数量条款
1. 数量条款的含义和意义
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买卖双方对交易商品的数量、体积、重量、面积容积等进行磋商、达成共识并签订于合同中的款项。
列明数量条款的意义: 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有效依据;数量条款具有的法律含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小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可见,卖方如果违反数量条款,将处于完全被动地位,任由买方处置,收不收、如何收,收多少,是否需要补交,完全由买方说了算,即使如此,买方还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把数量条款称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相似。可见,数量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对买卖双方履行合同意义重大。
2.计量单位
进出口业务中不同类型的商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有如下几种:重量(Weight),按重量计量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一种,例如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量。按重量计量的单位有公吨、长吨、短吨、公斤、克、盎司等等;个数(Number)的计量单位有件、双、套、打、以及袋和包等等;长度(Length)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品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米、英尺、码等长度单位来计量;面积(Area)在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的交易中,一般习惯于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常见的有平方米(square meter ,or ㎡);体积(Volume),按体积成交的商品有限,仅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属于这方面的计量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er ,or cum);容积(Capacity),各类谷物和流体货物,往往按容积计量。其中,美国以蒲式耳(bushel)作为各种谷物的计量单位,但每蒲式耳所代表的重量,则因谷物不同而有差异。
3.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
1)公制(The Metric System)
基本单位为千克、米,为欧盟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2)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国际单位制是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制定公布的。其基本单位包括千克、米、秒、摩尔、坎德拉、安培和卡等七种。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3)英制(The British System)
英制的基本单位为磅和码,为英联邦国家所采用。
4)美制(The US System)
美制的基本单位和英制相同,为磅和码。但有个别派生单位不一致。如英制为长吨等于2200磅,而美制为短吨等于2000磅。此外容积单位加仑和蒲式耳,英美制名称相同,大小不同。
按我国《计量法》规定,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计量单位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4.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的计算重量方法如下:毛重(Gross Weight)、净重(Net Weight)、公量(Conditioned Weight)、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等。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按毛重还是净重计量,根据国际惯例应当按照净重计算。
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以毛重办法计重,即所谓“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如“中国蚕豆10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如果需以净重计算,则必须从毛重中减去包装物的重量(皮重)。计算皮重(包装物)的主要有下列4种:实际皮重(Actual Tare/Real Tare)、平均皮重(Average Tare)、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和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
理论重量是指件重量乘以件数所得的总重量。主要用于一些有固定规格和固定尺寸的商品,每一件的重量大致相同。比如:马口铁、钢板。
公量的计算公量是指用科学的方法抽掉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在棉花、羊毛、生丝等商品的进出口中,因其有较强的吸湿性,海运中其重量受水份影响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办法来计算重量,即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下所允许的含水量之和,即为公量。计算公式如下:实际回潮率 =(实际含水量÷商品干净重)×100%
公定回潮率 =(公定含水量÷商品干净重)×100%
商品实际重量= 商品干净重+实际含水量
=商品干净重×(1+实际回潮率)
公量=商品干净重+公定含水量
= 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商品实际重量×(1+公定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5.数量条款的内容
数量: 5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
Quantity:500M/T,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数量:1000套。
Quantity:1000SETS。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如果合同中规定“Quantity:500M/T,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这种条款即称为溢短装条款,指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溢装或短装若干,但以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比为限。合同数量的溢短装,一般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均定(at buyers option)。
714包装条款的含义与意义
1. 包装条款的含义与意义
一般合同中的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由买卖双方对交易商品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等内容进行磋商、达成共识并在合同中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列明包装条款具有以下的意义:
1)包装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有效依据
卖方交付的商品是否合乎包装条款要求,是买方验收商品的有效依据。无论是包装材料还是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均应完全按照合同中包装条款的规定去做,顺利完成货物移交,不因包装而受到影响。可见,包装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有效依据。
2)包装条款的法律含义
包装条款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交付货物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义务。卖方若违反包装条款,会导致买方拒收货物,要求索赔。另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规定:在商品特定化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而商品是否特定化是由包装条款决定的,主要显示在商品外包装上。此外,出口结汇的单据中,包装条款规定的包装标志都必须显示出来。
可见,包装条款对买卖双方具有重要意义。
2.包装的种类
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包装分为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小包装,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大包装。我们这里主要介绍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故明其义,是为了适应不同方式的运输而设计的包装,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方便储运和节省费用。
运输包装按包装方式可以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单件运输包装如:纸箱(CARTON)、桶(DRUM);集合运输包装如:集装箱(CONTAINER)、托盘(PALLET)等。为了防止损坏货物,保证货物在装卸、运输、仓储、检验的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安全迅速地运交收货人,出口商需要在运输包装上刷制有关的标志,供有关人员识别并提醒人们搬运时的注意事项。这种刷在运输包装上的标志被称为运输包装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指示标志(Indicative Mark)和警告标志(Warning Mark)。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建议使用的运输标志包括:(1)收货人(买方)代号;(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3)目的地;(4)件号。比如:
SGT——收货人代号
SC46056——合同号码
LONDON——目的港
20/225——件数代号(顺序号和总件数)
商品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时,运输标志可被集装箱号码和封口号码取代。
指示标志是一种操作注意标志,以图形和文字表达。如小心轻放、由此起吊、禁止翻滚等。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说明商品系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性货物,以图形及文字表达,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打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小包装,其作用除保护商品外,更重要的是美化商品,以便于商家销售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销售包装上通常表明条形码。
商品条形码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是由—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
目前,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都使用条形码技术进行自动扫描结算,如商品包装上没有条形码,即使是名优商品,也不能进入超级市场,而只能当作低档商品进入廉价商店,加之,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包装上无条形码标志,即不予进口。为此,在我国商品包装上推广使用条形码标志,确系当务之急。
在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主要有两种:
(1)UPC条形码
UPC( Universal Product Code)条形码是由美国、加拿大组织的统一编码委员会编制的,UPC为其使用的物品标识符号;(2)EAN条形码
EAN(European Article Number)条形码是由原欧共体12国成立时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该组织后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为了与国际接轨,扩大出口,1988年12月我国建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推广条形码技术,并对其进行统—管理。1991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目前为“690”、“691”和“692”,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凡适用于使用条形码的商品,特别是出口商品,都应当争取在包装上印刷条形码,让世界认识中国商品。
另外,国际市场上,还有定牌和中性包装。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采用定牌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买方或者其品牌的声誉,提高商品的销路。采用定牌时,一般要表明“中国制造”。
中性包装是指在出口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显示生产国别的一种特殊包装。采用中性包装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中性包装又分为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
3.运输包装的要求
出口商品的包装应作到以下十字要求:科学、经济、牢固、美观和适销。具体包括:
(1) 对不同性质的商品应采用不同的运输包装;
(2) 运输包装的设计要科学、合理,即牢固、美观又节约成本;
(3) 运输包装要符合时代潮流,要标准化;
(4) 运输包装,包括销售包装,要特别注意目的国对它的有关规定和惯例,符合商品适销性的要求。
4. 包装条款举例
包装:纸箱装,每箱50听,每听100片。
PACKING:PACKED IN CARTONS CONTAINING 50 TINS OF 100 TAB EACH
72装运、保险
721 装运条款
在进出口贸易中,要实现货物由卖方向买方的国际间转移,需通过国际货物运输。在进出口贸易中,卖方交付货物与买方支付货款又是个对流的条件。也即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货物运交买方或买方代理人或指定的承运工具,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国际货物运输具有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情况复杂多变和风险大等特点。为了保证进出口合同的履行,顺利的交付货物,一般来说,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时,必须订好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主要是装运时间和与之有关的一些附带条件。同时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还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基本知识。
1.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装运条款主要涉及下面几个内容:装运时间、装运港(或地)和目的港(或地)、是否允许分批和转运、装运通知等。
装运条款举例:
PORT OF LOADING & DESTINATION:FROM: SHANGHAI TO:TORONTO
TIME OF SHIPMENT:TO BE EFFECTED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8WITH 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AND TRANSHIPMENT NOT ALLOWED
2.有关的基本知识之一
1)“交货时间”和“装运时间”的概念
首先,我们要区分两个基本用语,“交货”(delivery)和“装运”(shipment)。在国际贸易中,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货”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装运”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因此,与以上提法对应的就有“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和“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两种提法。“交货时间”即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时间,它不同于卖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时间——“装运时间”。
其次,国际买卖合同中的交货地点往往与其采用的贸易术语有关。按《2000通则》规定,对于以F组和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地(或港),将货物装到船上或船边或交付承运人监管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以此类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是一种装运合同,合同中的“交货”和“装运”基本一致,“交货时间”和“装运时间”也基本相同。而EXW和D组的术语,则必须由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是双方实际交接货物的时间。此时的“交货”和“装运”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决不能加以混淆或互相替代使用。
2)装运时间的规定
本节所讲的装运时间假设是在采用F组和C组贸易术语的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它们以装运时间作为交货时间。合同中,原则上必须具体地、明确地做出规定。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有两种:
(1) 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期限
规定某月装运使用最广。比如:
20 ××年4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April,20
规定跨月装运。比如:
2004年2/3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04
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即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迟装运的期限。比如:
2004年9月底或以前装运
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September 2004
不晚于2004年7月底装运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the end of July 2004
2004年5月15日或以前装运
Shipment on or before May 15th 2004
(2) 规定在收到信用证以后若干天装运
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买方必须最迟于3月1日前将有关信用证开抵卖方。
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 / C,the Buyers must open the relative L / C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March 1st
4月30日前装运,买方信用证在3月1日前到达卖方。
Shipment by April 30th subject to Buyer’s L / C reaching the Seller on or before March 1st
3)装运港(或地)和目的港(或地)
装运港(或地)和目的港(或地)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关系到卖方于何地履行交货义务和货物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还关系到运输的安排,运费、保费以及成本核算和确定售价等问题,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为了便于卖方根据货源情况安排装运和适应买方接收和转售货物的需要,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则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装运港(或地)和目的港(或地)的规定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装运港(或地)和目的港(或地)分别只规定一个。比如“装运港:青岛”(PORT OF SHIPMENT:QING DAO);“目的港:纽约”(PORT OF DESTINATION:NEW YORK);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地)和目的港(或地)。由买方在装运期开始前适当时间通知卖方,凭以安排装运。比如“装运港:广州、汕头”;“目的港:大阪、横滨”;在磋商时,若没有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卸港,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如“装运港:中国港口”、“目的港:欧洲主要口岸”等。
4)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和转运(transshipment)都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能否分批和转运,往往是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中装运条款的附带条件之一,也是重要内容之一,而且需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1) 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数量较大的货物允许分若干批于不同航次装运。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货港口、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如信用证规定在制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主要有:
第一,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此种做法对卖方比较灵活、主动。如“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第二,在规定分批装运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此种做法对卖方的限制较严。如“6月至8月分三批每月平均装运”(SHIPMENT DURING JUNE / AUGUST IN THREE EQUAL MONTHLY LOTS)。
(2)转运
货物中途转运,不仅延误时间和增加费用开支,而且还有可能出现货损货差,故买方一般不愿转运,往往在合同中订立限制转运的条款,如“不允许转船”(TRANSHIPMENT NOT ALLOWED)。但若确实需要转运,如到目的港无直达船,或目的港不在装载货物的班轮航线上,或属于多式联运等,则应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运”或“允许转船”( TRANSHIPMENT ALLOWED)的条款。
5)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Advice of Shipment)是进出口合同装运条款中不可少的一项内容,订立此内容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双方的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便于办理货运保险,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国际贸易中的一般做法是:若按FOB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之前,一般为30天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买方接到备妥通知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船名、预计到装运港受载的日期等通知卖方,以利卖方按时出运货物、准备装船。
如按FOB、CFR、CIF术语成交,货物装运后,卖方必须做到充分通知,即卖方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等给买方发通知。一般是立即发通知,如装船后24小时之内。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期等。以便买方在目的港做好接受货物的准备,并及时办理进口报关等手续。
3.有关的基本知识之二
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主要有陆上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邮政运输等五种以及在此五种基础上发展的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货物的安全程度和费用大小是不同的。因此,买卖双方就需要对所选运输方式、当事人在货物运输方面的责任做出安排。本节主要介绍我国目前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采用的几种主要方式。
1)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简称海运是指使用船舶(或其他水运工具)通过海上航道运送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它是国际贸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约占国际贸易总运量的2/3多。也是我国外贸货物运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
(1)海运的特点
海运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运量大、通过能力强、运费低、速度较慢、风险较大。
(2)海运的经营方式
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按船舶的经营方式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
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简介。
班轮运输是指船公司在固定航线上,定期、定港运输货物。港口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航行,按班轮运价表(liner’s freight tariff)收取运费。
第一,班轮运输的特点。
班轮运输的特点主要是:“四固定”,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班轮运输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承运人管装管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班轮提单为依据。
班轮运输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很受货主的欢迎,是国际海运货物的主要运输方式。特别有利于一般杂货和小额贸易货物的运输,对于零星成交、批次较多、到港分散的货物,只要班轮有舱位,不论数量多少,也无论直达或转船,船公司一般均愿意接受承运。
第二,班轮运输的运费。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构成。基本运费是班轮公司为一般货物在航线上各基本港口间进行运输所规定的运价,是全程运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有以下几种:
按“W”,即按重量吨(weight ton)为计算单位收取。以每公吨或长吨作为计算运费的单位,视船公司采用公制还是英制而定。
按“M”,即按尺码吨(measurement ton)为计算单位收取。一般货物每尺码吨为1立方米或40立方英尺。
按“W/M”,即按货物的重量吨或尺码吨的较高者收取。
按“A V”或“AD VAL”,即按商品的价格收费。一般按货物FOB总值的一定百分比收费。
按“W/M or AV”,即按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最高的一种运费计收。
按“W/M plus AV”,即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
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如对车辆和活牲畜,按“每辆”和“每头”收费。
大宗低值货物按议价运费计算。即由货主和船方临时议定的运费价收费。
在实际业务中,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多采用按货物的毛重(“W”)或按货物的体积(“M”)或按重量、体积选择较高者(“W/M”)三种方式。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freight ton)。
附加费是指班轮运费中除去基本运费之外新加收的费用。附加费一般是船方根据不同情况,为了抵补运输中额外增加的开支或货物需特殊处理,或在蒙受一定经济损失时而收取的费用。附加费的名目很多,常见的有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一般为9米)、直航附加费(货物托运人要求,达到一定货量的一批货物直接运抵非基本港口时,船方加收)、转船附加费(对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需中途在基本港转船运至目的港时,船方加收)、燃油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币值变动附加费等。班轮附加费通常以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比计收,也有以每运费吨加收若干金额计收的。
班轮运费计算公式为:F=Fb+S
=f ×Q+S
=f×(1+∑S)×Q上述公式中:F——总运费
Fb——基本运费
f——基本费率
Q——货运量
S——附加运费
∑S——附加运费率之和
综上所述,班轮运费的计算程序分三步:第一步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按英文字母顺序在运价表的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该货应属等级和计费标准。第二步在航线等级费率表中查出基本费率以及附加费率。第三步据查得数据进行计算。
运费计算举例:某公司出口洗衣粉到西非某港口共200箱。内包装:塑料袋,每袋1磅。外包装:纸箱,每箱100袋。箱的尺寸长47cm、宽39cm、高36cm。试计算该批货物的班轮运费。
解:先按洗衣粉英文名称(Detergents)的字母顺序在运价表中查出出口洗衣粉为M5级货;然后再查出中国至西非航线M5级货每尺码吨基本运费为HK$387,另加转船费15%,燃油费33%,港口拥挤费5%。最后代入公式计算总运费为:
387×\[1+(15%+33%+5%)\]×047×039×036×200=781443(HK$)
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Charter Transport)简介。
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又称不定期船运输。通常向船东租用整条船进行货物运输,适用于运输大宗货物。货船双方要签租船合同,开具租船合约提单。
租船运输有三种方式: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和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
(3) 海上货物运输单据
海上货物运输单据主要是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oading)简称提单(B/L),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并保证运抵目的地的证明文件。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第二,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第三,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第四,海运提单是索、理赔的证明文件和向银行议付的单据。
海运提单的格式很多,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格式和条款虽各不相同,但基本内容都大致相同,一般包括正反面内容且大多数都遵守《海牙规则》的规定。关于提单内容的国际贸易惯例,还有《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提单正面的主要内容如图7-1所示。BILL OF LADING
SHIPPER
SHANGHAI GARMENT CORP
NO 123NANJINGROAD, SHANGHAI , CHINACONSIGNEE:
TO ORDER NOTIFY PARTYNICHIMEN CORPORATION
2-2,ZURIKU 2-CHROME,KITA-KU
SHIKOKU,530,JAPAN,
PO BOX CENTRAL NO18PLACE OF LODADING
SHANGHAIPort of Discharge
SHIKOKUVessel
FUFAHANG V128Transshipment portFinal destinationPre carriageB/L NO23456COSCO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CHINA OCEAN SHIPPING (GROUP) COORIGINALSHIPPED on boar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 and to be discharged port of discharge or as near thereto as the vessel may safely get and be always afloat.
The weight, measure, marks, numbers, quality, contents and value, value, being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the Shipper, are not checked by the Carrier on loading.
The Shipper, Consignee and the Holder or this Bill of Lading hereby expressly accept and agree to all printed, written or stamped provisions,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including those on the back hereof.
IPPED on boar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the goods or packages specified herein and to be discharged port of discharge or as near thereto as the vessel may safely get and be always afloat.
The weight, measure, marks, numbers, quality, contents and value, value, being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the Shipper, are not checked by the Carrier on loading.
The Shipper, Consignee and the Holder or this Bill of Lading hereby expressly accept and agree to all printed, written or stamped provisions, exception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including those on the back hereof.
ORIGINAL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续表
MARKSNOS & KINDS OF PKGSDESCRIPTION OF GOODSGW(kg)MEAS(m3)100PCT COTTON APRON
AS PER CONTRACT NO: 03G-014-004
NICHMEN
04G-014-00489 CARTONS19360kg11184M3
SHIKOKU
JAPAN
C/NO2-99FREIGHT PREPAID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 OR PACKAGES (IN WORDS): SAY TOTAL EIGHTY-NINE CARTONS ONLYREIGHT&CHARGESREVENUE TONSRATEPERPREPAIDCOLLECTPREPAID ATPAYABLE ATPLACE AND DATE OF ISSUE〖3〗SHANGHAI12-Aug-04TOTAL PREPAIDNUMBER OF ORIGINAL B(S)L THREE (2)COSCO SHANGHAI SHIPPING CO,LTDDATE: 12-Aug-04BY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CHINA 〖3〗CHINA OCEAN SHIPPING(GROUP) COMPANY
图7-1海运提单内容提单背面的条款是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索赔与诉讼等问题的详细规定。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最常见的提单是:清洁的已装船的指示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提单上未加任何货损、包装状况不良等一类的批注。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却相反,它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加注的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的批语。
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n Board B/L)是指提单上载明货物“已由 ××轮装运”的字样和装运日期的提单。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名收讫待运提单,是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可转化为已装船提单,一是托运人在装船后凭备运提单换已装船提单,二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批注“已装上××轮,装运日期×年×月×日,×××(签字)”。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提单按收货人的抬头方式分类(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的一种,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To Order)、“凭××指示”(To Order of ××),如: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 ××银行指示(To Order of ××Bank)等。记名提单在此栏填写“指定收货人名称”(Consigned to××),这种提单不可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又称“来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一栏不写具体收货人名称,只写“货交提单持有人(To Bearer)”或空白,什么也不写。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口商(或银行)一般不接受的提单有:过期提单(Stale B/L)、舱面提单(On deck B/L)和倒签提单(Antedated B/L)等。
过期提单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迟于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提单。前者是在信用证条件下,如无特殊规定,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凡在提单签发后21天才向银行提交的提单均属于过期提单,银行一般都拒收此类提单。后者指由于航线较短或银行转递提单较慢以致船舶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还没有收到的提单。这种提单在近邻国家之间的海运中经常出现,为了贸易的正常开展,一般买卖双方要在信用证中规定“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
舱面提单也叫甲板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的表明货物装于甲板上的提单。可是,请记住实际业务中,有些货物只能装在甲板上(如活动物、危险物和体积过大物等),但甲板上风险较大,因此进口人一般不愿接受甲板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中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甲板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以后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签发日期所签发的提单。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国家的法律实践,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的欺骗行为。
另外,提单按运输方式还可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和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按提单格式的不同,分为简式(或略式)提单和全式提单。
2)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是现代运输业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它仅次于海洋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一般具有以下特点:运量较大、速度快、安全可靠、运输成本低、运输准确性和连续性强、受气候影响小等。
我国国际贸易的铁路运输包括:国内铁路运输、港澳铁路运输、国际铁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铁路联运四种。
国内铁路运输,是指进出口货物经铁路在口岸和内地之间进行的运输集散。
港澳铁路运输是由国内段铁路运输和港段铁路运输组成的一种特定运输方式,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各地分支机构和香港中国旅行社联合组织进行。采用这种运输方式,发货人发货后凭外贸运输机构签发的“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办理结算货款。同时承运货物收据它还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港、澳收货人据以提货的凭证。
国际铁路集装箱运输,又称“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大陆桥运输是指使用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海洋运输连接起来的连贯运输方式。大陆桥运输以集装箱为媒介,采用铁路(或公路)与集装箱相结合的运输方式。它具有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运输的优点,并且大陆桥运输更能体现利用成熟的海、路运输条件,形成合理的运输路线,大大缩短营运时间,降低营运成本。目前主要的大陆桥有四条:美国大陆桥(第一条);西伯利亚大陆桥(第二条);加拿大大陆桥(第三条);新欧亚大陆桥(第四条)。新欧亚大陆桥于1992年9月正式开通,东起我国连云港和日照,西到荷兰鹿特丹,全长10800公里,途径莫斯科、华沙、柏林等地,将我国和独联体、东欧、西欧国家的铁路连接了起来,形成了一条新的国际运输大动脉。大陆桥运输费用的构成一般采用分段包干费率,共分两段,即国内段包干费率和国外段包干费率。
国际铁路联运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运输中,使用一份运送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送,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需发、收货人参加。国际铁路联运通常是依据有关的国际条约进行的。目前有“国际货协”、“国际货约”两个。1954年,我国加入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参加国还有俄罗斯、朝鲜、蒙古、越南、罗马尼亚、波兰等国。《国际货约》是《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的简称,签订于1890年,1938年曾作过修改。参加国主要由: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法国、英国、荷兰、瑞典、瑞士、土耳其等国。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和运单副本是此种方式下主要的运输单据,也是铁路和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运单一般一式五联,除正本和副本外,还有运行报单、货物交付单和货物到达通知单。运单正本随货同行,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费用的依据。运单副本交给发货人,作为已发货的证明和结算货款的依据。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
3)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方式作为国际贸易货物的运输方式,是在“二战”后开始出现的,但发展很快,目前是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重要运输方式之一。其特点是运达速度快、安全准确、可节省费用(如包装、保险、利息等),适合于鲜活易腐商品、季节性强的商品和各种急需物资的运输。
航空货物运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班机运输,是指在固定航线上定期航行的航班。有固定的始发站、途径站和目的站。
包机运输,活动范围较窄,各国政府对包机方式的限制较多。它分为整架包机和部分包机。
集中托运,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航空公司签发总运单,这种方式既方便货主、又降低成本节省运费,在航空运输中使用较为普遍。
航空快件专送(Air Express),是目前航空运输中最快捷的运输方式,是专门经营该业务的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航空速递公司派专人以最快的速度在货主、机场、用户之间运输和交接货物。主要方式有机场到机场、门到门(或桌到桌)和专人送货服务等。
航空运输方式下的运输单据是航空运单(Air Way Bill),它是一种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不是物权凭证,是不可转让的单据。航空运单正本一式三联,第一由航空公司留存,第二随机交给收货人,第三交托运人。航空运单分为两种:一种是由航空公司签发的运单,称航空总运单(MAWB);另一种是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的运单,称航空分运单(HAWB)。
4)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可适用于海、陆、空等运输方式。
集装箱运输的优点是: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输;减少货损货差,提高货运质量;节省货物包装费用,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了装卸效率,加快了运输工具、货物及资金的周转。
目前国际航运使用最广泛的集装箱规格是20英尺和40英尺两种,其中20英尺是标箱即集装箱的标准单位(TEU)。
集装箱的托运有两种方式,整箱装(FCLFull Container Load)和拼箱装(LCCLess than Container Load)。整箱货一般送到“堆场”(CY——Container Yard),它通常设在集装箱码头或其附近,是收集、分发、堆放和运转整箱货(包括空箱)的场所。拼箱货一般送到“集散站”(CFS——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它是拼箱货的集散场所。出口货物不足一箱的,货主可交到此处进行拼箱。
集装箱运输货物的交接方式,可以在起运港和目的港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之间进行,即“门到门”(Door to Door)方式。具体有:“整箱装,整箱接”(FCL/FCL);“整箱接,拼箱交”(FCL/LCL);“拼箱接,整箱交”(LCL/FCL);“拼箱交接”(LCL/LCL)。
集装箱运输出口程序简介如下:订舱——接受托运申请——发放空箱——拼箱货装箱——整箱货交接——集装箱的交接签证——换取提单——装船。
订舱,发货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托运前一定时间内填好集装箱货物托运单(CONTAINER BOOKING NOTE)委托其代理或直接向船公司申请订舱。
接受托运申请,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根据自己的运力,航线等具体情况考虑发货人的要求,决定接受与否,若接受申请就着手编制订舱清单,然后分送集装箱堆场(CY),集装箱货运站(CFS),据以安排空箱及办理货运交接。
发放空箱,通常整箱货货运的空箱由发货人到集装箱码头堆场领取,有的货主有自备箱;拼箱货货运的空箱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领取。
拼箱货装箱,发货人将不足一整箱的货物交至货运站,由货运站根据订舱清单和场站收据负责装箱,然后由装箱人编制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N)。
整箱货交接,由发货人自行负责装箱,并将已加海关封志的整箱货运到CY。CY根据订舱清单,核对场站收据(DOCK RE D/R)及装箱单验收货物。
集装箱的交接签证,CY或CFS在验收货物和/或箱子,即在场站收据上签字,并将签署后的D/R 交还给发货人。
换取提单,发货人凭D/R向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或其代理换取提单(COMBINED TR RT BILL OF LADING),然后去银行办理结汇。
装船,集装箱装卸区根据装货情况,制订装船计划,并将出运的箱子调整到集装箱码头前方堆场,待船靠岸后,即可装船出运。
5)国际多式联运
按照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条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满足以下6个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必须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
(6)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率。
采用国际多式联运,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支付一笔运费,取得一张单据,有问题只找一个人即可解决。因此,国际多式联运有简化手续、加快货运速度、方便运输费用计算、缩短发货人收回货款时间的优点,而且还有助于货运质量的提高。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全程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收据。若多式联运单据列明凭指示交付货物,则该单据此时既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接管货物收据,也是物权凭证。
722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就是被保险人(the insured)在货物装运前,要求保险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予以承保,被保险人按照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被保险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则保险公司负责按相应的承保险别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被保险人也称投保人,保险人(insurer)也称承保人。
1.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保险条款一般包括: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内容。
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与保险条款有关联,凡采用的贸易术语规定由卖方投保的,合同中应规定:
保险:由卖方投保。
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xx%投保xx险和xx险,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负责。
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AND××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AN,DATED JANUARY 1,1981。
凡采用的贸易术语规定由买方投保的,合同中应规定:
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
2.保险基础知识之一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划分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邮包运输货物保险。虽然运输方式不同,但保险公司所保障的范围都是相似的。下面从风险以及不同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险别的组成来一一介绍。
1)承保的风险
风险是造成货物损失或发生费用的原因。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
(1)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在保险业务中,海上风险并不是泛指海上发生的所有风险,而是有其特定的内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这些自然灾害在保险业务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负责运输货物的船舶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遇流冰或其他固体物体,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海上风险井非局限于海上发生的灾害和事故,那些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在陆上或海陆、海河或与驳船相联接之处的灾害和事故,例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海轮与驳船或码头碰撞,也属于海上风险。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非主观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外来风险又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一般外来风险有:除了海上风险以外的一般外来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包括雨淋、短量、偷窃、沾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锈损和钩损等;
特殊外来风险有:除了海上风险以外的特殊外来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包括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2)损失和费用
(1)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人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按各国保险业习惯,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运输途中被保险货物遭到的损失,按其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简称全损。全部损失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在保险业务中,按照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部分损失又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两种。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风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① 危及船货安全的危险是实际存在的
② 采取的挽救措施是合理的
③ 为了解除危险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
④ 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是有效的,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
共同海损的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获救船货的价值由精算师按比例进行计算后分摊,根据惯例所为。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除了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到损失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该损失应由受损失的各方单独承担部分损失的责任。
(2)外来风险的损失
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有下面两种: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沾污等一般外来风险所导致的损失);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如由于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3)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海上货物运输遇险后,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有以下两种: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指保险标的在遭遇风险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被雇用人员和保险单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指保险标的遭遇风险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而向其支付的报酬。保险人对这种费用也负责赔偿。
3.保险基础知识之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越大,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也就越多;反之,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越小,所要缴的保险费就越低。
1)基本险
基本险也称主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包括如下三种: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承担责任范围是: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货物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所造成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而产生的特别费用。
运输契约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或With average, WA)
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平安险和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平安险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负责赔偿,而水渍险不仅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损负责赔偿,而且对其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
(3)一切险(All Risks, AR)
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水渍险和被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即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
另外,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基本险规定了除外责任。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的起讫规定,基本险采用国际保险惯例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W/W Clause)。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卸船运抵储存处所,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2)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附加险。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检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是保险人对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投保,一般附加险共有11种,规定如下: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FWRD )、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渗漏险(Risk of Leakage)、串味险(Taint of Odour)、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and Sweating )、钩损险(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锈损险(Risk of Rust)、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如投保人投保的险别为平安险或水渍险时,可加保上述11种一般附加险。但如已投保了一切险,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已经包含在一切险的范围内,就不需要再加保一般附加险。
(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共有下列8种: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 Risks)、黄曲霉素险(Aflatoxin)、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舱面险(On Dec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拒收险(Rejection)、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REC—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4.保险基础知识之三(其他运输货物保险险别)
1)陆运货物保险
根据我国《陆运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的规定,陆运货物保险的险别有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两个。
此外,还有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by Train),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特殊附加险,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时,可加保战争险。
陆运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与海运相同。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也与海运基本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2)空运货物的保险
根据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有空运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和空运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此外,还有空运货物战争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是空运货物险的一种附加险,在投保了航空运输险或航空运一切险时可加保战争险,保险人会对在航空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负责赔偿,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空运险和空运一切险的起讫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但与海运险别不同的是:如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存储除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最后卸离飞机后满3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则以载货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5天为止。
空运险和空运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3)邮包保险
根据我国《邮包保险条款》(Parcel Post Insurance Clauses)的规定,邮政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有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
此外,还有邮包战争险(Parcel Post Risks),是邮政包裹保险的一种附加险,在投保了邮包险或邮包一切险时可加保邮包战争险,保险人会对因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罢工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自然损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因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4)协会货物条款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还有于1983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我国进出口公司一般按中国保险条款(CIC)投保,但是如果客户提出要求按《协会货物条款》(ICC)投保,我国的保险公司亦可接受,按ICC条款范围予以承保。
伦敦保险协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共有六种险别,他们是:协会货物(A)条款即ICC(A)、协会货物(B)条款即ICC(B)、协会货物(C)条款即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恶意损害险条款 (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ICC(A)、ICC(B)和ICC(C)可以单独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需要时也可以单独投保,恶意损害险是新增加的一般附加险别,承保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动所导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但是,恶意损害如果出于政治动机,不属于恶意损害险承保范围,而应属罢工险的承保风险。
除恶意损害险外、其余五种险别均按统一划分为: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除外责任(Exclusions)、保险期限(Duration)!、索赔(Claims)、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减少损失(Minimizing Losses)、防止延迟(Avoidance of Delay)和法律惯例(Law and Practice)。
5. 保险基础知识之四(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在进出口业务中,被保险人选定保险人和投保险别、确定保险金额后,办理投保手续、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单,必要时向保险人索赔,这就是货运保险实务。有关内容简介如下:
1)选择投保险别
选定保险险别的原则是:货运的风险有保障,保费的支出尽量少。一般根据货物属性、包装方式、运输工具、运输地区、港口状况等条件、国际保险业惯例以及国际政治法律等环境来选择保险险别。
2)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1)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也称投保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向保险人申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金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投保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insurable value)确定的,并不等于货物价值,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可以超出货物价值。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按CIF或CIP条件达成的合同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保险加成”。按《2000年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并以合同货币投保。增加的保险金额作为买方的交易费用和预期利润。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是:保险金额=CIF(或CIP)×(1+保险加成率)比如:CIF术语成交,按国际保险业惯例,加一成投保,其保险金额=CIF价×(1+10%)
(2)保险费
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s),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并由此获得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风险的费用,是投保人取得损失赔偿权的对价。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的计算一批化工原料由大连装船出口至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合同性质为CIF,合同总金额为60万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55‰,加保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25‰,保险金额按CIF总金额加10%投保,试计算投保人应交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投保金额=CIF价×(1+10%)=600000×(1+10%)=660000(美元)
保险费率=55‰+025‰=0 0055+000025=000575
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660000×000575
=3795(美元)
(3)填写投保单
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时,一般在确定保险金额和投保险别以后,就可以填写投保单(见图7-2)。投保单上需具体载明投保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启运日期、承保险别等项。投保单样例参见图7-2。PIC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Taiyuan Branch
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
APPLICATION FORM FOR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被保险人
INSURED:
发票号(INVOICE NO)
合同号(CONTRACT NO)
信用证号(L/C NO)
发票金额(INVOICE AMOUNT)投保加成(PLUS)
兹有下列货物向投保。(INSURANCE IS REQUIRED ON THE FOLLOWING COMMODITIES:)标记
MARKS&NOS数量及包装
QUANTITY保险货物项目
DESCRIPTION OFGOODS保险金额
AMOUNT INSURED启运日期:装载运输工具:
DATE OF COMMENCEMENTPER CONVEYANCE:
自经至
FROM VIA TO
提单号:赔款偿付地点:
B/LNO: CLAIM PAYABLE AT
投保险别:(PLEASE INDICATE THE CONDITIONS &/OR SPECIAL COVERAGES:)
请如实告知下列情况:(如“是”在中打“√”,“不是”打“×”)IF ANY, PLEASE MASK “√”OR“×”
1.货物种类:袋装【】散装【】冷藏【】液体【】活动物【】机器汽车【】危险品等级【】
GOODS:BAG/JUMBO BULK BEEFER LIQUID LIVE ANIMAL MACHINE/AUTO DANGEROUS CLASS
2.集装箱种类:普通【】开顶【】框架【】平板【】冷藏【】
CONTAINER ORDINARY OPEN FRAME FLAT REFRIGERATOR
3.转运工具:海轮【】飞机【】驳船【】火车【】汽车【】
BY TRANSIT:SHIPPLANEBARGETRAINTRUCK
4.船舶资料:船籍【】船龄【】
PARTICULAR OF SHIP:REGISTRYAGE
备注:被保险人确认本保险合同条款和内容已经完全了解。
投保人(签名盖章)APPLICANTS SIGNATURE
THE ASSURED CONFIRMS HERE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SE INSURANCE
CONTRACT FULLY UNDERSTOOD电话:(TEL)
投保日期:DATE地址:(ADD) 图7-2投保单的内容3)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也是一份赔偿合同。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据得到保险人的理赔,是保险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向银行办理结汇的主要单据之一。
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常用的保险单据有以下几种: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正式保险单)俗称“大保单”,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证明。保险单正面内容包括:保险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保险期限;保险标的物名称、数量(或重量)和啧头;运输工具;出立保险单的日期和地点,保险人签章;保险人与被保检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保险单背面内容包括: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保险条款。保险单样例参见图7-3。PIC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Taiyuan Branch
总公司设于北京一九四九年创立
Head Office BeijingEstablished in1949货物运输保险单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3.发票号(INVOICE NO)4.保单号次
5.被保险人POLICY NO
INSURED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面所载条款与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HEREAFTER CALLED“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 THE INSURED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PAID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 HEREON 6. 标记
MARKSANDNOS7. 数量及包装
QUANTITY8. 保险货物项目
DESCRIPTION OFGOODS9. 保险金额
AMOUNT INSURED10总保险金额:
TOTAL AMOUNT INSURED:
11保费费率12装载运输工具
PREMIUM AS ARRANGEDRATEAS ARRANGEDPER CONVEYANCESS
13开航日期14自经至
SLGON OR ABTFROMVIATO
15承保险别:
CONDITIONS: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坏或损失,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份正本)及有关文件。如一份正本已用于索赔,其余正本自动失效。
IN THE EVENT OF LOSS OR DAMAGE WHICH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IMMEDIATE NOTICE MUST BE GIVEN TO THE COMPANY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 CLAIMS, IF ANY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 WHICH HAS BEEN ISSUED IN ORIGINAL(S) TOGETHER WITH THE RELEVANT DOCUMENTS SHALL BE SURRENDERED TO THE COMPANY, IF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 HAS BEEN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BE VOID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Taiyuan Branch
17赔款偿付地点
CLAIM PAYABLE AT/IN
18日期太原GENERAL MANAGER
DATETAIYUAN图7-3保险单的内容保险单是承保指定航程内某批货物的运输保险,是逐笔投保、逐笔签发的,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后,保险单效力即告终止。目前,保险单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保险单据。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它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虽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但现在实际业务中已很少使用它。保险凭证的正面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但是保险凭证的背面没有列人保险条款,只是在正面声明以同类海上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应接受保险凭证。当信用证要求提交保险凭证时,可以保险单代之;但是当信用证要求提交正式保险单时,不得以保险凭证代之。
(3)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险单,是一种长期性的保险单。它一般适用于经常有相同类型货物需要陆续装运的保险。它是由保险公司与被保人双方,在没有确定船名航次的条件下预先签订的不规定保险总金额,但规定了其他一些保险条件的保险合同。在此范围内的保险标的,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投保人每次发运货物后根据具体数据申报,并换取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凭证,凭以交货或向银行提交。我国目前的进口货物基本上都采用预约保险单。当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书送交保险公司即可。这种保险单对于经常进口的单位来说极为方便,一方面可以防止漏保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又可以大大简化保险手续。
根据《UCP500》第34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预签的预约保险单下的保险证明书或投保声明书。如果信用证明确要求预约保险单下的保险证明书或投保声明书,银行可接受保险单作为替代。”
(4)保险批单(Endorsement)
保险批单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出立后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对保险内容变更或补充,而出具的一种凭证。保险批单是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4)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和理赔
保险索赔(Claim)是指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期内发生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投保人按保险单的规定向保险人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保险人受理投保人的索赔要求称为保险理赔。
(1)索赔的程序
认真验收货物,取得货损有关证明
如果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要及时向承运人或海关、港务局等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如果货损或货差的原因涉及承运人、码头、装卸公司等方面责任的,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方面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力。
通知损失,提出索赔
投保人获知被保险货物已遭受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理赔代理人,表示索赔已经开始,不受索赔时效的限制。保险人应采取相应措施,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方责任等。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备全索赔单证提交给保险人,这些单证通常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检验报告、向第三责任方追偿的有关文件、货损和货差证明、海事报告(sea protest)摘录或海事声明、索赔清单等。
合理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止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应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如果保险人对施救整理提出要求,则投保人要按保险人的要求做。因施救费、整理费用保险人负担,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施救、整理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理赔审定
(2)理赔的程序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开展理赔工作:核实货损分清责任,予以赔偿。
核实货损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被保险货物损失程度进行核实。货损的检验报告一般要求由保险单上注明的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如果投保人没有向保险单上注明的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而是向其他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人收到货损检验报告后,会严格审核检验报告,并会同其他有关单证,确定损失情况。因此,检验报告是保险公司确定损失情况和应赔数额的重要依据。
分清责任,予以赔偿
明确了货损情况和货损原因后,分清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视投保人的投保险别、投保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等予以赔偿;如果不在投保的险别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可以拒赔。
5)有关的概念
(1)免赔率
免赔率是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所规定的货损时免予赔偿的比率。根据被保险货物的不同,保险人规定免赔率或不规定免赔率。
免赔率又可分为相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相对免赔率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如果货损、货差的损失程度在免赔率以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超过免赔率,保险人要予以赔偿,并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绝对免赔率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如果货损、货差的损失程度在免赔率以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超过免赔率,保险人要予以赔偿,如果货损、货差超过免赔率,赔偿时要扣除免赔率,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率的部分。
(2)代位追偿与委付
代位追偿权是指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投保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时,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投保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部赔偿和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或称代位权。投保人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作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权的证明,保险人便可凭此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
委付(Abandonment)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条件下,保险人和投保人办理赔偿的一种方法。它是指货物受损后,投保人把保险标的物的残余部分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则向投保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
73价格与货款收付
价格问题是交易的中心和焦点,在国际贸易中价格都是用特定的价格术语(或贸易术语)来表示的,不同的贸易术语,表示不同的价格、交货地、风险和责任。如FOB、CFR、CIF等。因此,了解和掌握贸易术语的基本知识是正确订立价格条款的保证。
731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承担的义务不同,价格就不同,贸易术语就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的表明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即一定的贸易条件。
1.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1)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意义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贸易术语(Trade Terms)或贸易条件,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如“FOB”,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买卖双方有关费用、手续和风险的责任划分等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产生的,它的使用简化了交易洽谈的内容,节省了业务费用,缩短了成交时间,同时明确划分了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消除交易过程可能发生的误解和日后的争议。
由于贸易术语确定了交易双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时,采用了某种贸易术语,就使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征,从而可把该合同称之为“某种贸易术语”合同,比如合同磋商和订立时采用贸易术语FOB或CIF,一般称此合同为“FOB合同”或“CIF合同”。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及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与运用就互有差异,从而易引起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解释上出现分歧,引起纠纷,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对一些贸易术语做出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和规定为较多国家的工商、法律界所熟悉、认可,就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性做法和解释。它不是国际法也不是某一国的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但如果买卖双方同意或承认采用某贸易惯例来约束时,该项国际贸易惯例就有了法律性,对双方有约束力。同时,如果贸易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注明该合同适用某种惯例,双方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的司法或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惯例进行裁决。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目前主要有3种。
(1)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简称W O Rules 1932),本规则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2)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共同拟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它对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
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价。
Free on Board (FOB)——运输工具上交货价。FOB分为六种,其中有一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Free Along Side (FAS)——船边交货价。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目的港)价。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目的港)价。
Ex Dock —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该惯例主要适用于美洲国家商界。在与这些国家进行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它惯例的差异,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采用的惯例。
(3)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缩写INCOTERMS)。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于1936年在巴黎制定的,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它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目前使用的《INCOTERMS 2000》是1999年7月出版的修订本,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考虑了最近出现的无关税区的广泛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13个贸易术语在《2000年通则》中都被修订过,每一个术语变得更简单明了。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包括四组13种贸易术语(见表7-1)。表7-1 《2000通则》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
E组(发货)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费
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到达)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目前,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2000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
2.六种常用贸易术语
《INCOTERMS 2000》中共有13种贸易术语,其中最常用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和CIF以及货交承运人的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1)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INCOTERMS 2000》中共有13种贸易术语,其中最常用的仍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和CIF。
这三种贸易术语,都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式和费用、责任、风险划分中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一致,只是在运输、保险的责任上有所不同。
(1)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卖方的主要义务: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按该港习惯方式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卖方应办理出口结关的一切手续。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义务。
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买方的主要义务: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在具体业务中,使用FOB术语订立合同,还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风险划分界限。按《2000通则》的解释,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但在实际业务中,一般都要求卖方于货物装船后,提供一份“已装船清洁提单”,尤其是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这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
第二,装船费用划分的问题。《2000通则》明确规定了FOB术语中,卖方的交货地点,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但并未说明装船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具体由谁负担。在使用租船运输时,买卖双方应明确装船费用的划分,一般采用FOB术语的价格变形来解决。(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指有关装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卖方不负担装船费用。(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买方负担。(3)FOB Trimmed(FOB包括平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4)FOB Stowed(FOB包括理舱),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请注意,以上的FOB术语变形仅在明确买卖双方关于装船费用和责任划分,并不改变风险的划分和交货的地点。
第三,船货衔接的问题。按FOB术语成交的合同,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的,而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所以,按FOB成交,应加强买卖双方之间的联系,保证船货衔接。
(2)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因此,CFR与FOB的不同之处在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2000通则》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同时向买方提供办理保险所必需的信息;并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交全套正本可转让的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采用CFR术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装船通知、投保。CFR方式中,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投保,那么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所以,CFR方式下,卖方应特别注意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第二,卸货费用划分的问题。采用租船运输时,需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一般采用CFR术语的价格变形来解决。
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卸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码头上的各项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FR Ex Tackle (CFR吊钩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到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3)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除了承担与CFR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应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最低险别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其他与CFR术语相同。
采用CIF贸易术语时,应注意下列五个方面:
第一,采用CIF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CIF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与FOB、CFR完全相同,即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但CIF术语后面注明的是目的港,我国业务中以前也曾称CIF贸易术语为“到岸价”,所以有时会误解CIF合同为“到货合同”。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知道采用CIF术语成交的合同与C组其它三种术语、以及F组所有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第二,CIF合同是一种单据买卖
根据有关惯例,CIF合同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通过向买方提交货运单据(主要指海运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来完成其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因此CIF合同被看作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即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而买方则凭上述符合合同要求的货运单据支付货款。因此CIF合同下卖方更应做好单证工作,以利安全收汇。
第三,卖方须认真核算运费,做好租船订舱事宜
CIF术语的价格构成中,包括运费,因此在采用CIF术语磋商和订合同时,对外报价应认真核算运费,考虑运输距离的远近、是否转船、运价变动等因素。同时按有关惯例的要求,做好租船订舱工作。如根据《2000通则》,卖方只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船舶,经惯常的航线装运货物。因此,买方一般就无权提出关于船舶的船龄、船型、国籍以及指定某班轮公司的船或指定由某船装载等要求。在实际业务中,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如国外买方提出上述要求,我方在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前提下,可灵活掌握考虑接受。
第四,保险问题
按CIF术语成交,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纯属代办性质。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保险金额卖方按CIF价加成10%投保,并以合同货币投保。保险险别根据《2000通则》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条款或其它类似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因此,在实际业务中,我外贸企业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险别、适用的保险条款等内容。
第五,卸货费用划分
以CIF术语成交,与CFR术语一样,需明确卸货费用的划分。一般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用文字具体订明,或采用CIF术语价格变形来表示,CIF术语的价格变形与CFR术语相类似。有以下几种:
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卸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码头上的各项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 Ex Tackle (CIF吊钩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到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2)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
随着运输业的不断进步,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发展,货交承运人的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也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常用术语。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或办理履行铁路、公路、航空、海洋、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义务的人。
(1) 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义务。
风险转移,以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时为分界点。
费用划分,与风险转移的分界点相一致。
使用FCA术语时,需注意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卸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2) 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它费用。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卖方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
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如还有接运的承运人时,则向第一承运人交货,以使货物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并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CPT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3)CIP 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同时,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保险。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一般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CIP术语也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的手续。
3.其他贸易术语
《2000通则》中包含了13种术语,前面已介绍了6种主要术语,现将其他7种贸易术语简介如下:
EXW——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AS——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Q——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ES——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DU——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其中,EXW是卖方责任最小的一种术语,DDP是卖方责任最大的一种术语。EXW、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因此,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能使用。而在DEQ、DDP术语中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同样,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也应避免使用。
以下将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Incoterms 2000》的13种贸易术语作一对比,见表7-2。表7-2《2000通则》贸易术语的对比
国际
电码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出口报关责任
费用由谁负担进口报关责任
费用由谁负担适用的
运输方式EXW商品产地所在地货交买方处置时起买方买方任何方式FCA出口国内地、港口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FAS装运港口货交船边后卖方买方水上运输续表
国际
电码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出口报关责任
费用由谁负担进口报关责任
费用由谁负担适用的
运输方式FOB装运港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FR装运港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IF装运港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CPT出口国内地、港口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CIP出口国内地、港口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AF两国边境的指定地点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ES目的港口目的港船上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DEQ目的港口在目的港码头将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水上运输DDU进口国内在指定目的地将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买方任何方式DDP进口国内在指定目的地将货交买方处置时起卖方卖方任何方式
732价格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之一,也是买卖双方最为关心的一个焦点问题。因此,正确掌握国际贸易商品价格,合理采用各种作价方法,适当运用好佣金和折扣,并订立好合同中的价格条款至关重要。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由商品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Total Price)两个部分组成。单价通常由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贸易术语四个部分组成。比如:每公吨100美元,CIF伦敦(US$100 per M/T CIF London);每件168美元上海港船上交货价,包括2%佣金(US$168 per piece FOBC2 Shanghai)。而总值是指单价同成交商品数量的乘积,即一笔交易的货款总金额。
正确订立价格条款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计量单位应与数量条款中的计量单位一致并书写具体。如重量单位“吨”,是通称而不具体。数量和单价条款中均应明确规定计量单位是“公吨”、“长吨”还是“短吨”并且应该一致。第二,正确书写计价货币的名称。国际贸易中,能充当计价货币的外国货币有很多,因此必须写明是哪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如“元”,使用的国家有很多,有“人民币元”、“港元”、“美元”、“欧元”、“日元”等,而币值却不同。同时应按国际惯例来书写货币缩写字母。如日元为JPY、人民币为CNY、欧元为EUR等。第三,单价的表示要明确、完整,不能省略四个组成部分的其中一项,如省略港口名称等。第四,在谈判时尽量争取最好单价成交,填写时要写清楚。
2.国际货物买卖的作价原则与方法
1)国际货物买卖的作价原则
在国际货物买卖作价时,以下几个原则是必须遵循的:
第一,按照国际市场的价格作价
国际市场价格大体上包括,国际市场上较有代表性的商品交易所的价格、大宗商品的产地价格水平、博览会价格、输入国(或地区)的当地市场价格、国际组织或国际公司在媒体上公布的价格、各国的外贸、海关统计的价格等。
第二,结合购销意图作价
国际货物买卖价格在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可根据购销意图略高于或低于国际市场价格。
第三,关注国际市场价格动态,综合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具体因素
国际市场价格因受供求关系影响而上下波动,甚至瞬息万变,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作价时,必须关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国际市场价格涨落的趋势,做出正确的判断,合理确定进出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时还要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具体因素,比如,商品的质量好坏、运输距离的远近、交货地点和条件的不同、成交数量的大小、季节性需求以及支付条件和汇率的变动风险等。
2)国际货物买卖的作价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的作价方法,一般均采用固定作价,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也采用暂定价格、暂不固定价格和滑动价格等作价方法。
固定价格是指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的价格。除非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在合同中规定固定作价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它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变化较大,为了减少价格风险或解决买卖双方在价格上的分歧,一些变通的做法也被日益采用。
暂定价格是指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暂定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该定价法适用于某些市价变化较大、远期交货的交易,在我国出口业务中,有时在与信用可靠、业务关系密切的客户,洽谈大宗货物的远期交易时,偶尔也采用这种暂定价。比如,每件(300Kg)4000港元CIF香港。
备注:上列价格为暂定价,于装运月份20天前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
又比如,单价暂定CIF London,每长吨3000英镑,作价方法:以 ××交易所3个月期货,按装运月份月平均价加10英镑计算,买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暂定价开立信用证。
暂不固定价格是指买卖双方对市场走势难以预测,但又确有订约的意旨,因此在进行贸易磋商时只约定有关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和支付等条件,对价格暂不固定,合同中只规定将来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比如,合同中规定,以 ×月×日×地的有关商品交易所该商品的收盘价为准或以此为基础再加(或减)若干欧元。
滑动价格是指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交货前一定时间或交货时再根据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指数作相应的调整,以确定最后的价格。在合同中对如何调整价格的方法,则一并具体订明。这种作价方法一般适用于某些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因为此类交易从合同成立到履行完毕需时较长,可能因原材料、工资等变动而影响生产成本和价格的升降幅度较大。为避免承担过大的价格风险,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采用滑动价格。比如,以上基础价格将按下列调整公式根据×××(机构)公布的20 ××年×月的工资指数和物价指数予以调整。
3.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
在国际贸易中,加强对出口成本的核算非常重要。外贸企业的盈亏是考核外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成本一般是企业作价的最低界限,不计成本、不计盈亏片面追求成交数量是不可取得。因为这样做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给国家带来经济损失,而且还易被国外市场提起反倾销诉讼。为了控制亏损增加盈利,我外贸企业在对外报价或磋商交易前,都必须对拟出口的商品进行成本核算。一般只有在有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对外成交。出口商品的经济效益核算指标主要有三种: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和外汇增殖率。涉及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美元)净收入和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等因素。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的进货价款+国内费用+税金出口销售外汇(美元)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按FOB价出售所得的外汇净收入。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的FOB价按当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的数额。
1)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商品盈亏率是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出口盈亏额是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盈,反之则亏。其计算公式为: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 ×100%计算结果为正值,表示盈利;计算结果为负值,表示亏损。
2)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是指商品出口净收入1美元所需要的人民币成本,也即用若干人民币才能换回1美元。出口商品换汇成本若高于银行外汇牌价,则出口为亏损;反之,出口则为盈利。其计算公式为: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美元)净收入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出口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3)外汇增殖率
外汇增殖率又叫“创汇率”,是指加工后成品出口的外汇净收入与原料外汇成本之间的比率。若原料是进口的,其外汇成本按CIF价计算;若原料是本国的,则按该原料的FOB出口价计算。这一指标核算尤其对进料加工下的出口更有必要。其计算公式为:外汇增殖率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100%4.佣金和折扣
在磋商交易和计算价格时,往往会涉及到佣金和折扣。价格中包含的佣金和折扣,直接影响实际价格的高低,也关系到买卖双方以及第三方的经济收入。因此,正确运用佣金和折扣,可达到扩大销售、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这也是外贸企业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之一。
1)佣金和折扣的含义
佣金(commission)是中间商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而收取的手续费,即代为买卖的报酬。折扣(discount)是卖方按照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
2)佣金和折扣的规定方法
(1)佣金的规定方法
凡价格中包含佣金的,外贸业务中通常称为“含佣价(price including commission)”,凡价格中不包含佣金和折扣的,称为“净价(net price)”,在商品价格中包括佣金时,可用文字来表示,比如:
每公吨286美元CIF旧金山包含2%佣金
US $286 per metric ton CIF San Francisco including 2% commission
也可在贸易术语后面加注佣金的缩写字母“C”和佣金的百分比来表示,比如:
每公吨286美元CIFC2%旧金山
US $286 per metric ton CIFC2% San Francisco
(2)折扣的规定方法
价格中如果含有折扣,通常用文字表示。比如:
每打28英镑CIF伦敦,折扣2%
GBP28 per dozen CIF London less 2% discount
有时,买卖双方在制定价格条款时,为了强调成交价格不含佣金也不含折扣,价格可用净价表示,比如:
每打28英镑CIF伦敦净价
GBP28 per dozen CIF London net
3)佣金和折扣的计算方法
(1)佣金的计算方法
佣金计算主要涉及到计佣基数和佣金比例,对一笔交易而言,一般佣金比例是固定的,但计佣基数却会因交易对象或市场的需求而异。根据国际贸易习惯,计佣基数有按成交金额(即发票金额)计算的;也有按双方约定的某一个贸易术语,如FOB或FCA为基数来计算的;还有按成交数量计算的,即按每一单位数量给佣金若干,如佣金每公吨030港元。至于如何选择计佣基数,并无定则,主要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而按成交金额计算佣金,在操作上也比较简便,所以在实践中使用较多。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一般都是以商业发票为基础来计算佣金的。佣金的计算公式为:含佣价=净价+佣金
净价=含佣价—佣金
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比如:我某外贸公司对外签订一项出口商品合同,合同按CIFC3% 100美元成交,我实际收汇97美元。如我方想实际收汇100美元,对方要求给佣金3%,问我方能否以CIFC3%103美元保价?请同学们思考作答。
(2)折扣的计算方法
折扣的计算公式为:折扣额=原价×折扣率
折实售价=原价-折扣额=原价×(1-折扣率)比如:某商品的出口价是每公吨3000港元CFR香港减3%折扣,请计算其折实售价是多少?
折实售价=3000 ×(1-3%)=2910(港元)
4)佣金和折扣的支付方法
佣金的支付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卖方收到货款后,再另行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和佣金率付给国外中间商。一种是由中间商直接从货款中扣除佣金。根据双方的协定,佣金可在合同履行后逐笔支付,也可按月、季、半年甚至一年汇总计付。在外贸出口业务中,佣金通常由出口企业于收到全部货款后再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
折扣一般由买方在支付货款时扣除,也有的折扣金额不直接从货价中扣除,而按暗中达成的约定另行支付给买方,这种做法通常叫“暗扣”或“回扣”。但在每笔具体业务中,究竟如何支付佣金或折扣这要看双方事先如何约定。
5.不同计价货币的报价换算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货币换算的问题。如我方原报人民币价,可客户要求改报美元价;或我方以美元报价,客户却要求以欧元或英镑报出等情况。这就要求外贸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和熟悉不同计价货币之间的价格换算技能。
我们假设下列外币买卖已在中国银行挂牌,同时假设要保证我出口公司收入不变,则有三种常用换算公式:
1)本币折算成外币对外报价
计算公式为:外币价=人民币/外汇买入价在直接标价法情况下,银行外汇买卖牌价中,前面的是买入价,后面的是卖出价。例如:我某出口公司某商品对外报价:RMB¥2500 per M/T CIF New York,外商来E-mail要求改报美元,问我方应报多少?(已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US$100=RMB¥82324/82496,答案请保留两位小数。)
解:分析本题属于本币折算成外币对外报价的换算,用公式:外币价=人民币/外汇买入价代入数字:2500/82324=303,68(美元)
即改报为美元,我方应报30368美元。
2)外币折算成本币对外报价
外币折算成本币对外报价,其计算公式为:人民币=外币价×外汇卖出价例如:我某公司某商品对外报价是:GBP20 per dozen CIF London。若以人民币报出,应报多少?(已知人民币对英镑的外汇牌价为:GBP100=RMB¥134012/134547,答案请保留两位小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20×134547=26909(人民币元)即改报为人民币元,我方应报26909元。
3)外币甲折算成外币乙对外报价
计算公式为:外币乙价=(外币甲价×外币甲卖出价)/外币乙买入价例如:我某公司出口某商品对外报价为:GBP200 per piece CIF London。现应国外客户要求改报美元价,问我方应报多少?(汇率参见上述例题,答案请保留两位小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CIF美元价=(200×134547)/82324=32687(美元)即改报为美元,我方应报32687美元。
6.几种常用贸易术语的报价换算
在外贸实际业务中,常会遇到接受报价的一方,要求报价方对原报贸易术语改报为其他术语的价格。这就要求外贸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各贸易术语之间的逻辑关系并进行准确换算。下面主要介绍FOB、CFR和CIF三种最常见贸易术语之间的换算。以下公式中的“F”代表运费,“I”代表保险费,“C”代表佣金,“投保加成”表示“1+投保加成率”。
1)净价之间的换算
(1)以FOB价换算其他价格CFR=FOB + FCIF=FOB + F + I=(FOB + F)/(1-投保加成× 保险费率)(2)以CFR价换算为其他价格FOB=CFR-F
CIF=CFR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3)以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CI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F
CFR=CIF-I
=CI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净价与含佣价之间的换算
(1)以FOBC价换算为其他价FOB净=FOB含佣价×(1-佣金率)
CFR净=FOB含佣价×(1-佣金率) +F
CIF 净= \[FOB含佣价×(1-佣金率)+ 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以CFRC价换算为其他价FOB净=CFR含佣价×(1-佣金率)-F
CFR净=CFR含佣价×(1-佣金率)-F
CIF 净= \[CFR含佣价×(1-佣金率)\]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3)以 CIFC价换算为其他净价FOB净=CIF含佣价×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1-佣金率)- F
CFR 净=CIF含佣价×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1-佣金率)
CIF净=CIF含佣价×(1-佣金率)注:以上“投保加成”和“保险费率”的概念按本书有关“保险条款”中的介绍来理解。
733货款支付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是货物与货款的对流,收取货款是卖方的主要权利,支付货款则是买方的基本义务。但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是不可能当面完成的。卖方发货交单,买方凭单付款,以银行为媒介,以票据为工具进行结算是当代国际结算的基本特征。结算过程中买卖双方是一对矛盾体,卖方希望快速、安全收汇,买方则希望延期付款,因此买卖双方必须对支付的具体事宜(如支付工具、付款时间、地点和支付方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1.支付票据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基本上是采用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可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支票和本票,其中以汇票为主。
1)汇票
汇票(Draft or Bill of Exchange)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按票面所规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给指定人的一种票据。英国票据法对汇票所作定义被各国广泛引用,其表述如下:汇票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命令,要求受票人见票时或于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 汇票的必要内容
汇票是国际货款结算中最重要和最常用的一种结算工具。汇票的成立与有效要看汇票上的必要项目是否齐全,同时还要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的必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Payer)名称;收款人(Payee)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Drawer)签章;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出票地点;表明“付一不付二”等。不同的票据法规定的必要项目也不尽相同,如我国《票据法》要求汇票必须记载上述第一到第七的内容,未记载其中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样例参见图7-4。BILL OF EXCHANGENO
ForDATE:
(amount in figure)(place and date of issue)
Atsight of this FIRST exchange (SECOND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the sum of
(amount in words)
Value received for
(quantity)(name of commodity)
Drawn under
L/C No dated
TO:
For and on behalf of
(SIGNATURE)
图7-4汇票样例(2) 汇票的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划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商业汇票居多,通常是由出口商签发,向国外进口人或银行收取货款时使用。商业汇票大都附有货运单据。
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划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Draft or Usance Draft)。即期汇票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时,付款人应见票即付的汇票。远期汇票是在未来特定日期或一定期限付款的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后者是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承兑银行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根据有无附属货运单据划分为:光票(Clean Draft)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光票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是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大多采用跟单汇票。
一张汇票通常同时具备几种属性,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跟单汇票、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3) 汇票的使用(即汇票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使用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拒付、追索等,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它都是附属票据行为。
出票(To Draw)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必须逐一正确填写必备内容。对于收款人一栏的填写,称为汇票的抬头,有三种填写方法:第一,限制性抬头。如“Pay to ××Co Only”或“Pay to××Co not transferable”,此种汇票仅限于支付款项给收款人,不能转让。第二,持票人抬头。如“Pay to bearer”,此类汇票付款人只认票不认人。转让时也无须持票人背书。第三,指示性抬头。如“Pay to the order of××Co”,指收款人凭某人指定,此类汇票经抬头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使用的商业汇票一般需签发一式两份,但只对其中一份承兑或付款。为此,在汇票上一般都分别写明“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的字样,以防止重复承兑或付款。银行汇票通常只签发单份。
背书(Endorsement)是一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当汇票进行流通和转让时,必须办理背书手续。背书通常涉及两个当事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经签章后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汇票背书通常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背书人),或者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汇票背书方式汇票背书主要有三种方式:
(1)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即背书人只在汇票背面签字,交付给受让人即可。也叫“不记名背书”。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对票据做不记名背书。例如:For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Wang Hua(General Manager)
(2) 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记名背书或者指示性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签名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名称或其指定人。如“付给XX银行或其指定人”(Pay—bank or order)。因此,特别背书又称为记名背书。此种汇票在到期前被背书人可以再经过背书继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根据票据法规定,“前手”对“后手”都承担汇票付款的责任。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
For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Wang Hua(General Manager)
(3) 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注明被背书人,并加上限制性转让的条件。如“付给XX银行,不可转让”(Pay to—bank,not transferable)或者“仅付××公司”(Pay to — Co only)。此种汇票被背书人接受转让后便无权再次转让汇票。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 only
For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Wang Hua(General Manager)
提示(Presentation)是持票人(Holder)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分为两种: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付款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承兑提示是指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付款。提示必须在汇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另外提示还须在汇票所记载的付款地点(或付款人地点)进行。
承兑(Acceptance)是远期汇票付款人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签章后交还持票人。远期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他变成了汇票的主债务人,称为承兑人。而出票人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
付款(Payment)是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持票人获得款项后,应在汇票上签收,并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据存查,汇票所代表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拒付(Dishonor)也称为退票。有两种情况:一是持票人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二是持票人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拒付。另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也称拒付。
追索权是指汇票遭拒付后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2) 支票
支票(Cheque or Check),我国《票据法》的定义是:“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实质上是一种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的票据。按照各国票据法的一般规则,出票人在签发支票以后,应负票据上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后者是指出票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各国法律都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都是即期的。支票样例参见图7-5。Check for £1000000London, July 18,2004
Pay to the order of British Trading Co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POUNDS
To: Midland London
For ABC Corporation, London
(Signed)
图7-5支票样例3) 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我国《票据法》的定义是:“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票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本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和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本票样例如图7-6所示。另我国《票据法》所称本票目前也仅指银行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PROMISSORY NOTE
£1000000
London, July 18, 2004
Six months after date I promise to pay Charles Smith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POUNDS for value received
John Tracy
图7-6本票样例2.支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支付方式又称为支付条件。常用的支付条件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除此之外还有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各种支付方式对于买卖双方的风险程度和稳定性均不相同。在确定采用何种支付方式时,要考虑的最主要的一个因素是买卖双方业务关系的特性和业务联系时间的长短。除此之外还有商品本身的属性、行业标准、买卖双方的远近、货币浮动的可能性等。因此,国际贸易中选用的支付方式常常需要买卖双方达成有利于各方,共享相对安全的折衷方案。
1)汇款
汇款(Remittance)又称汇付,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把款项付给收款人。
(2) 汇款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是指委托银行汇款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商。
收款人(Payee),是汇款方式中的债权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商。
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
汇入行(Paying Bank),又称解付行,指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
(2)汇款种类
汇款方式根据不同的汇款方法,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讯手段(电报、电传或SWIFT)给汇入行指示,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电汇的特点是交款迅速,费用较高。
信汇(Mail transfer,M/T),是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航空信件邮寄给汇入行)通知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信汇的特点是汇款时间较长,但费用较低。
电汇和信汇的业务流程如图7-7所示。图7-7电/信汇业务流程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交汇款人,由其自行携带出国或即送给收款人凭票取款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的业务流程如图7-8所示。
图7-8票汇业务流程(3)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款属商业信用。所以提供信用的一方,风险也较大。目前汇款绝大多数采用T/T,汇款在我国外贸业务中,已超过40%。汇款在外贸业务中主要用于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交货后付款(Cash on Delivery,COD),随订单付现(Cash with order,CWO)等,还可用于定金、货款尾数、佣金、费用的支付。
2)跟单托收
托收(Collection)即委托收款,是出口商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一种方法。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托收方式按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为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通常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先行装运货物后,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即商业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他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国际贸易结算,大多采用跟单托收。下面主要介绍跟单托收。
(1)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也称出票人(Drawer),是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人,一般指出口方。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进口方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指出口方银行。
代收行(Collection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指进口方的银行,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付款人(Payer),是支付货款的一方,一般是进口方,也即汇票的受票人。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它可以是代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也可由代收行兼任。
需要时的代理人,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按《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委托人如需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此代理人的具体权限,否则银行将不受理需要时代理人的任何指示。
(2)跟单托收的种类
跟单托收按交付货运单据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代收行必须在买方付清票款后才能交单的一种托收方式。托收方式下,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给卖方提供的安全性最大。付款交单按支付时间不同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出口方发运货物后,通过银行向进口方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方于见票(或见单)时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方发运货物后,通过银行向进口方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方即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由代收行再次向其提示时经付款后向代收银行取得单据。在汇票到期付款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掌握。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方的交单以进口方的承兑为条件。进口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3)托收统一规则
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各国银行对托收业务的做法,减少银行和委托人之间可能发生的误解和纠纷,于1967年颁布了《商业单据托收规则》,1978年修改并更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ICC Publication No 322),简称“URC322”。现行版本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522),简称“URC522”,已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4)出口贸易中托收方式的应用
跟单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卖方发货和买方付款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银行在此业务中仅作为便于收付货款的中介机构,既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也不承担提供信用带来的风险。因此,出口贸易使用托收虽然可加强对外竟销能力,扩大出口,但对出口方来讲同样需承担较大的风险。例如D/P下,进口方如拒绝付款赎单,出口人虽然货还在,可把货另行处理或运回来,但需要承担一笔额外费用及降价处理等损失,如处理不及时,还有可能被进口国海关视作无主货物加以没收。在D/A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提走货物。倘若到期不付款,虽然出口人有权依法向承兑人追偿,但实践证明,此时进口人已多半无力偿还,或者早已破产,甚至人去楼空。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采用跟单托收进行货款结算,买卖双方应该相互了解而且在开展业务之初要有最起码的信任做基础。
对卖方来讲,要规避风险,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卖方在同意采用跟单托收之前,应该对买方的信用状况和商业信誉予以审查。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妥善制订授信额度。
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方制定,如确有必要,需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外汇管制和商业习惯等。对于管制较严的国家,一般不易做托收。
在贸易术语方面,应选择由出口方办理保险的CIF或CIP。因为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且货款尚未被支付之前,卖方要承担运输、保险和储存货物的责任。如果买方不支付票款,卖方仍然要负担这些费用。如采用买方办理保险的贸易术语,卖方可投保卖方利益险。
事先安排好进口地的需要时的代理人。
严格按合同规定发货和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借口拒付。
出口企业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做好催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必要时可通过银行做国际保理或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3)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出具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具体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而开给出口商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此处的一定条件是指“只要卖方做到与信用证中阐述的条款和条件相符便可获得信用证规定金额的支付”。在国际货款结算下,“一定条件”主要是指单据。采用的信用证也叫作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这里的单据大多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装运的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商检证、装箱单、产地证等。所以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因此,银行并不关心货物是否和单据一致,他关心的是单据是否和信用证中的文字规定一致。除此之外,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契约。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所列条款为依据。由于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协调和解决了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至今已成为国际上处理信用证业务的惯例,并被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所采用。
现行版本是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UCP500,实践中,信用证一般要加注:“除非另有规定,本信用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办理”,未作此加注的,其他银行和当事人几乎都不愿意接受。我国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也都加注“按《统一惯例》办理”的字样。
(1)跟单信用证的当事人
申请人(Applicant),即买方或进口方,也称开证人(Opener),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
开证行(Issuing Bank or Opening Bank),即买方银行,是接受申请人指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 or Notifying Bank),即卖方银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方的银行。一般是开征行的代理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它义务。
受益人(Beneficiary),即卖方或出口方,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
议付行(Negotiation Bank),是指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开立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也可以是非指定的。
付款行(Paying Bank),是信用证上指定的应负付款责任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也可是在信用证中由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是代开证行偿付货款的银行。如偿付行未能付款,开证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2)跟单信用证的使用程序
跟单信用证的一般使用程序见图7-9。
图7-9跟单信用证的一般使用程序(3)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格式不同,但内容却基本相同,大体包括以下几项:
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号码、种类、当事人、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到期地点等。
汇票条款。包括:出票人、付款人、种类、金额等。
货物条款。包括: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合同号等。
装运条款。包括:装运港或地、卸货港或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可否转运、运输方式等。
单据条款。包括: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及对单据内容的要求。常见单据主要有: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运输单据(如B/L)、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原产地证(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装箱单(Packing List)或重量单(Weight List)、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等。
其它条款。包括:对交单期的说明、银行费用的说明、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特殊条款、采用何种惯例开证的声明等。
对从事外贸业务的专业人员来讲,要求他们必须能看懂信用证的内容并知道其内容是否与有关惯例或习惯做法相一致。目前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采用SWIFT系统开立和传递,此种信用证被称为SWIFT信用证。“SWIFT”是环球银行财务电讯协会的简称。该组织专门从事传递各国间的非公开性的国际间的金融电讯业务,如开证、外汇买卖、证券交易、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业务和托收等。采用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定,开立SWIFT信用证的格式代码目前有MT700和MT701两种。表7-3是一份SWIFT信用证的样例。表7-3SWIFT信用证的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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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业务中,时常会遇到一些“陷阱”信用证,也成为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对我方安全及时收汇不利,为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4)信用证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一般都是跟单汇票或只凭装运单据付款的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还可根据开证行责任、付款方式、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不同的类型,常见的有下面几种。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和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在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国际贸易结算的信用证绝大多数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在可撤销信用证上应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受益人接受该类信用证后,在议付前随时有被撤销信用证的可能,其权益毫无保障,对其显然是不利的。
根据兑付方式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四种。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 Payment L/C),是指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即期跟单汇票或单据后,即予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日期,由开证行付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不要求开立远期汇票。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采用此种信用证时,指定银行应承兑受益人向其开具的远期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按照UCP500惯例,此种信用证付款人仅限于开证行或被指定的其他银行。所以这种信用证又叫做银行承兑信用证。一般使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交单相符条件下,银行扣除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将票款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通常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指任何银行均可办理,后者则是指定一家银行或由开证行本身议付的信用证。
根据有无另一家银行提供信用可分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保兑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经另一银行加以保兑付款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不仅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兑付的保证,两者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不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在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其金额能够重新恢复至原金额而再被利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按金额循环又可分为三种:自动循环,即在一定时期内金额被使用完毕后,不等开证行通知而恢复到原金额;半自动循环,即金额被使用后,如开证行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就可以自动恢复至原金额;非自动循环,即需开证行通知后才能恢复至原金额。循环信用证适用于成交金额大、交货期限长而又须采用分批装运的贸易方式。采用此证的优点是:既避免了进口商多次开证的手续、节省了开证押金,也避免了出口商等证、催证的麻烦。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也称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允许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前先凭光票向议付行预支一部分货款作为备货资金,在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内,受益人向议付行提供全套货运单据,议付信用证金额将减去预支金额及利息后的差额。信用证中这种预支货款的特别条款,习惯上用红色书写,以引人注目,故称“红条款”。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经转让后,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第一受益人仍须承担贸易合同上的卖方责任。根据《UCP500》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 L/C)字样方可转让,若使用“可分割”(Divisible)、“可转移”(Transmissible)、“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lgnable)等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另外,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不禁止将信用证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主要适用于以下贸易方式:一是当某一总公司对外出售大宗货物,需要各地分公司分头交货;二是当中间商先行对外出售货物,然后再由实际供货方办理装运;三是当进口商委托出口地的代理人购买货量大且分散的货物时,为避免逐笔开证,便以代理人为第一受益人开立一张包括全部货款的可转让的大信用证,以便代理人再分别转让给实际供货方。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或从属信用证,是指原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以另一人为受益人的新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另外,背对背信用证通常在出口商争取不到可转让信用证时使用。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对方只出不进或只进不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人;反之,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致相等,两证可同时生效,也可先后生效。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
4)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 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它不仅用于进出口,还用于其它场合,其形式、内容、条款也不尽相同,银行承担第二付款责任,即在被保证人未履行有关合同时才负责付款或赔偿。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履约保证书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书,保证如果申请人违反合同,银行将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向受益人赔偿保证书规定的金额。如:银行应进口方的申请,开给出口方的信用文件,保证出口方按合同交货后进口方如期付款,否则由担保银行负责偿付;又如,银行应出口方的申请,开给进口方的保证文件,如出口方不能按合同交付货物,由担保银行无条件退付定金或预付款。
投标保证书是银行应投标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开出的保证书,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中途撤标或单方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不拒绝签约,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此类保证书一般用于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合同。
3.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进出口商选择支付方式时,安全是放在首位的,其次是资金占用的长短、手续的繁简以及银行费用的高低等。实际业务中,正确选择和使用支付方式,对进出口方无疑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支付方式的选用
三种支付方式,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相比较,对出口人来说,最有利的是预付货款,其它依次是:跟单信用证、D/P、货到付款和D/A。对进口人而言,则正好相反。但实际上,支付方式的选择不是孤立的,也不能一厢情愿,它要结合资金状况、客户自信、销售意图的因素综合考虑。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主要采用即期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必要的时候也可用远期信用证。为了对外促销扩大某种商品的出口,对资信较好的客户,可采用D/P,或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某些商品、个别交易也可根据推销意图,经慎重考虑采用D/A。但D/A风险很大,应从严掌握。在成套设备大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的交易中,为了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出口或及时进口,保证国内建设需要,也为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和利用外资,可视需要和国际惯例,采用分期付款(是指买方预交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根据商品的制造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在货物交付完毕时结清货款)或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预付一部分定金后,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方式。但由于在延期付款方式下,买方不但要承担利息,而且价格往往偏高,因此采用此方式进口时应权衡利弊,妥善掌握;出口时也应认真核算,充分考虑利息和各种风险因素。
总之,选择和使用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要在贯彻我外贸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从保证收汇和付汇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减少风险等因素来通盘考虑。
2)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正确性直接关系到能否安全快速的收汇,签订合同时必须谨慎,内容要具体正确。
(1)汇付条款
采用汇付方式时,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汇付的方式和金额等。例如:
买方应不迟于 ××年×月×日将100%的货款用电汇预付给卖方。
THE BUYERS SHALL PAY THE TOTAL VALUE TO THE SELLERS IN ADVANCE BY T/T NOT LATER THAN
(2)跟单托收条款
采用跟单托收方式时,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凭卖方开立的汇票或提交的单据付款,以及交单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例如D/P即期:
买方应凭卖方开立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S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又如D/A:
买方对卖方开立的见票后6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
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60 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
(3)信用证条款
采用信用证方式时,一般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开证日期、开证行、受益人、种类、金额、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内容。例如:
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2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2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4)混合支付条款
第一,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有些商品货到复验对品质差价有影响,此时买卖双方合同中可规定:90%或95%货款开立信用证结算,余下10%或5%的货款在到岸品质复验后,再予以结算汇付。
第二,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或远期D/P支付合同货款的一定百分比,信用证支付一定的百分比。装运后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信用证部分开证行凭光票付款,全套货运单据跟单托收。信用证中明确规定须于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以及信用证的到达期限。
第三,汇付与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的结合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和大型机械等货款的结算。此类交易所涉金额大,生产周期长,一般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货款则由买方开具银行保函或开立信用证来支付。有时也需卖方出具保函,保证履约,否则退还买方的定金、已付款项加上自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的利息。
74商检、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741商检条款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由于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分处两国,不能当面验收货物;而且长途运输也可能导致货物变质、短缺、残损等问题;为避免发生争议,及在争议发生后能查明事故起因、分清责任而产生了商检。即由有资格的商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和理赔的主要依据。
1. 商检的含义及重要性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品质、数(或重)量、包装、卫生、安全以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通常习惯上称为商检工作。
通过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不仅要确定商品是否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而且还要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相关规定。维护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人民的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2. 商检机构
国际贸易涉及的商品检验机构,大致可分为官方、半官方、非官方三种。
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归队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这是各国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英国标准协会(BSI)、我国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等。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前下设三个主要事业单位: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其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是非政府的综合性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业务如下: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料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以及卫生检疫预处理等。
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法定检验(是指原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检验检疫,现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有《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公证鉴定服务等。
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检验机构。它由政府授权,使其代表政府行使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行政执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比如美国的安全实验所(UNDERWRITERS LABORATORY)。
世界上许多国家中还有由商会、协会、同业公会或私人设立的半官方或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担负着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和鉴定工作。目前国际上较著名的、由权威的民间商检机构有:瑞士通用公证行(SGS)、日本海事鉴别协会(NKKK)、英国劳合公证行(LLOYDS SURVEYOR LD)、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
非官方检验机构是指有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比如英国的劳氏船级社。
3.商检地点
货物运达买方所在地,接受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验的结果,取决于买方如何行使检验时间和地点等检验权。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外贸实践,选择检验地点有以下几种做法:
1)在出口国生产地检验
按国际惯例,大型成套设备贸易中,买方委托检验机构在货物离开工厂发运前进行检验;货物离开产地前的责任由卖方承担,离开产地后,由卖方负责。
2) 在装运港(或地)检验
货物于装运港(或地)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验货,以其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和数量的最后依据,也称为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g Weight)。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地)后,即使买方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与合同不符,也无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拒收货物。买方一般不愿用此种做法。
3) 目的港(或地)检验
目的港(或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确定货物品质、数量的最后依据,也称为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Landed Weight)。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与合同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买方可以提出索赔,即卖方对运输途中货物承担风险责任。卖方一般不愿用此种做法。
4)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以出口国检验机构的检验证明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而不是最后依据。货到目的地后由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验,如与合同不符,可以凭据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这种检验方法对双方都比较公平,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用这种办法。
4. 商检证书
我国进出口检验工作主要有以下程序:报检、抽样、检验和签证放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检疫证书。所以,商检证书是指商检机构检验、鉴定进出口商品后出具的证明文件。我国常用的商检证书有:品质检验证书、重(质)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原产地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价值证书、验残检验证书、验舱检验证书等。
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是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是买方对货物提出异议、拒收货物、索赔的凭证;是证明货物装卸、运输中的实际状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对于法定检验检疫的商品,它是海关验收放行的有效证件。
5.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检疫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时间与地点、复验期限与复验地点、检验检疫机构与检验检疫证书以及检验检疫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742索赔条款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从交易磋商到签订合同,再到履行合同,要涉及多个部门,经过许多环节。进出口双方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常会因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引起争议,并引发索赔。为了使索赔有据可依,进出口双方在合同中一般都定有索赔条款。
1.索赔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因当事人中的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所受损失即为索赔(Claim)。违反合同的一方对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称为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
索赔的出现是因为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违约行为。
2. 违约
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在法律上要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提出损害补偿要求,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遵循的原则。国际上,不同国家的法律或一些国际条约对于违约的性质和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不同的规定,业务实践中,当事人熟悉相关国家和国际公约组织关于违约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把违约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违反要件”是指违反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不按时交货等。受损害一方在要求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解除合同;但也允许当事人不把另一方的违反要件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一般把与合同标的有关的如商品数量、交货期、付款等视为“要件”,把与合同标的不直接联系的视为“担保”。
美国法律把违约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重大违约”指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无法获得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受损方将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轻微违约”指违约情况较轻微,并未影响对方在该项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受损方可要求损害赔偿,但不可解除合同。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违约的后果和严重程度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两种。“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种情况下受损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如违约的情况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则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同时又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3.索赔对象
索赔必须首先确定索赔对象。一般有贸易索赔、运输索赔和保险索赔三种。凡属于贸易双方一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如卖方未按期交货、包装不符合要求、买方延期付款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向违约方提出索赔;凡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过失而出现损失时,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为标的物投保了运输险、信用险等,而发生了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就应该由相关责任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4.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使索赔和理赔有据可依,进出口双方在合同中一般都定有索赔条款。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主要有“异议与索赔条款”、“罚金条款”两种形式。
1)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的。条款内容一般包括索赔权力、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索赔责任、索赔金额及索赔的处理方法等。
2)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也称“违约金条款”,是预先在合同中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特定的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从性质上看,罚金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两重性质。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期接受货物等情况。
罚金额由买卖双方商定,一种是在合同中直接规定违约后应承担的罚金数额,另一种是在合同中规定罚金额的计算方法,当一方违约后,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实际应支付的罚金额。
罚金起算日期的计算方法也应在条款中订明。 一种是在约定交货日期或开证日期终止后立即起算;另一种是规定优惠期,即在规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期,在此优惠期内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再起算罚金。
制定罚金条款时应特别注意各国法律对于合同中的罚金条款的规定和解释不尽相同,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于罚金条款给予承认和保护;英美等国的法律对此则不予承认和保护,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给予惩罚。我国法律对于罚金条款给予承认和保护,但通常情况下,我国的进出口合同只订立异议和索赔条款,对于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货物合同和机械设备类商品的合同,才订立罚金类条款。
743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签订后,有时会出现合同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此时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免责。
1.不可抗力的含义和认定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指在合同签订后,并非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 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既无法预见和无法预防又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至有关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故的认定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前提。引起不可抗力事故的原因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暴风雨、暴风雪、闪电、地震等;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国际航道封闭等社会异常事故。对“自然力量”引起的不可抗力事故,各国的解释较为一致;但对于“社会力量”引起的事故,对于哪些事故可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的解释不尽相同。这主要是由于社会现象较复杂;同时也由于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当事人为了减少自己的合同责任,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往往会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所以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还要与签约后发生的市场价格暴涨、暴跌、汇率升降变化等贸易环境变化联系起来分析,认真加以确定。
各国法律对判断哪些事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可以对当事人免责,认定标准不一,但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事故是在有关合同成立后发生的; 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既无法预见和无法预防又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
由于不可抗力条款是免责条款,且各国法律对不可抗力事故的认定规定不同,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那些事故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享有何种程度的免责,均应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做出相应的约定。
2.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有两种: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并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对原定立的合同条款或内容做部分的变更,包括延期履行、分期履行、替代履行或增减履行。如变更合同尚不能达到合理的结果时,则可采取解除合同的办法,解除合同是指全部免除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另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享受的免责权利只对履约障碍存在期间有效,如果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宣告无效,则合同关系仍旧存在,一旦履行障碍消失,双方当事人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一方当事人对于上述障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只以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为限,不排除另一方行使《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3.不可抗力事故的通知和证明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必须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失,以及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对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明确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受到通知而导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8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为防止争议,通常在不可抗力条款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如“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以后,应以电报或电传方式通知对方,并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对方提供事件的详细说明及影响合同履行程度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由××机构出具的证明。”;同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应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关于所需的证明文件以及出证机构均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如由对方出具时,应事先规定要求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行出具。
一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不论同意与否,必须立即予以答复,否则按有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将被视作默认。如合同中可规定“另一方应在收到信函后,5天之内以电报、电传予以答复”。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法律后果、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所需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等。
买卖双方在进行合同磋商时,应对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订明。要注意不能把国家有关政策不允许的内容列入不可抗力范围;也要防止外国商人用扩大不可抗力范围的办法推卸理应承担的责任;还要注意表述要明确具体,避免由于表述笼统含糊而造成释义分歧,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
比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缓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方式通知买方,并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in whole or in part by reason of war, earthquake, flood, fire, storm, heavy snow or other causes of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r late shipment of the goods of this contract 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le or telex and furnish the latter within 15 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ttesting such event or events
这种方法既列明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又以“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件”作补充,既明确又灵活,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多采用该方法来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744 仲裁
在进出口双方履行贸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能否选择合适的途径妥善处理争议,既关系到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正当权益和对外声誉,也关系到买卖双方贸易关系的前景。解决争议的方式一是友好协商(最妥善的一种方式);二是调解,即协商不成,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解决争议;三是仲裁,即调解不成,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四是诉讼,即提交法院处理争议。其中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习惯方式。
1.仲裁的含义与特点
仲裁(Arbitration)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在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最重要的方式是仲裁。这是因为协商与调解的实施有一定限度,而仲裁与诉讼方式相比,又有其明显的优点。具体参见图7-10。诉讼仲裁受理机构性质法院是国家政权机关,具有法定管辖权分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是社会民间组织所设立的机构选择基础诉讼带有强制性,只要一方在法院起诉,无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仲裁的选用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不具有强制性争议双方都无权选择法官双方当事人可自行选定仲裁员,仲裁员一般是熟悉国际贸易业务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因而具有一定灵活性和公平性受理特点程序复杂,处理问题一般比仲裁慢,因而费用高程序较简单,仲裁解决问题较快,因而费用也较为低廉处理结果的效力法院判决不都是终局性的,对法院判决结果可以上诉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否则胜诉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以诉讼处理争议,使双方当事人关系紧张,有伤和气,不利于日后发展贸易关系仲裁对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影响较小
图7-10仲裁与诉讼比较图2.仲裁协议及其特点
我国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所谓仲裁协议,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协议必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包含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它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磋商交易合同时订立的协议,表示愿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另一种是提交仲裁的协议。 它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该协议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协议。这两种仲裁协议的形式虽然不同,但法律效力是同等的。
2)仲裁协议的特点
根据我国和多数国家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主要有三个特点:
(1)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订立的。
(2)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 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该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决。
(3)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我国法律就明确规定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也是国际惯例。
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内容
仲裁条款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法、仲裁裁决的效力、承认与执行、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1)仲裁地点的规定
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关系密切, 因此仲裁地点是仲裁条款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双方当事人都会力争在本国或比较了解其仲裁机构和法律的地方进行仲裁。
我国在同外商订立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时,首先争取把仲裁地点订在我国;其次选择定在对方国;再次选择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
2)仲裁机构的选择
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根据一国法律或有关规定设立的有固定组织,完备的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并设有仲裁员的仲裁机构。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美国仲裁协会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目前在世界上的地位较高,收到许多国家当事人的重视。我国外贸公司在同外商订立仲裁条款时,如双方当事人同意在我国仲裁,则在合同中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临时仲裁机构也称为临时仲裁庭,它为审理某一案件而组成,案件审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如果选择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须在仲裁条款中规定:指定仲裁员的办法、仲裁员的人数、组成仲裁庭的成员、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员等内容。
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在仲裁条款中应订明采用哪个国家的仲裁法、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各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是按仲裁条款中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办理,合同中无须详细列明仲裁程序的具体内容。我国现行的仲裁程序规则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仲裁的主要程序如图7-11所示:图7-11仲裁程序流程图4)仲裁裁决的效力
据各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如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承认和执行裁决,在仲裁条款中仍应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5)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可予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事项,或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强制另一方当事人执行裁决事项。
实践中,很多败诉方对仲裁裁决不承认、不执行,如败诉方在仲裁机构所在国,则胜诉方申请该国法院强制执行比较容易;但也常出现仲裁机构在胜诉方所在国,败诉方在另一国,这样胜诉方向外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就会出现困难。为了解决各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存在的问题,国际上除通过双边协定就互相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问题做出规定外,还定立了多边国际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召开了国际商事仲裁会议,签订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简称《1985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强调了两点:一是要求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包括合同的仲裁条款)在法律上的效力;二是根据仲裁协议所做出的仲裁裁决,缔约国应该承认其效力并有义务执行。《1958年纽约公约》现已成为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了这个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由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但对于加入该公约还未与我国签订互相执行仲裁裁决协议的国家,如需要请求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只有到对方国的法院去申请执行,或通过外交途径请对方国家的有关社会团体机构协助执行。
6)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也要在仲裁条款中订明。通常规定由败诉方负担,也有的规定仲裁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7)仲裁条款举例
(1) 在中国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在某国(即被诉方所在国名称)由某国某地仲裁机构(即被诉方所在国仲裁机构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3)在第三国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按某国某地某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 思考题
(1) 名词解释:品质、公量、溢短装条款、唛头、贸易术语、佣金、仓之仓条款、班轮运输、汇票、SWIFT L/C、L/G、不可抗力、仲裁
(2) 什么是品质条款?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哪些?
(3) 什么是数量条款?计算重量的方法有哪些?
(4) 什么是运输标志、指示标志和警告标志?
(5) 20公吨羊毛,抽取20千克羊毛,用科学方法除掉水分2千克,标准回潮率是12%,试计算这批出口羊毛的公量。
(6) 试计算2840克相当于多少盎司重量?(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7) 简述海运提单的含义和作用。
(8) 何谓多式联运单据?其构成条件有哪些?
(9) 填表:运输单据的比较。运输方式运输单据名称(中英文)送银行办理议付的单据签发人海洋运输铁路国际联运港、澳航空运输多式联运
(10) 我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是每箱35美元CFR汉堡,后来外商要求改报FOB价有关资料如下:该批货物每箱尺码为长45CM、宽40CM、高25CM,每箱毛重35千克,此种商品的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率每运费吨为120美元,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试问FOB价应报多少?
(11) 查阅相关资料并填空:世界部分重名港口:(Baltimore)在美国和爱尔兰有同名、波士顿(Boston)在国和英国有同名、(Liverpool)在英国和加拿大有同名、曼萨尼略(Manzanillo)在和古巴有同名、纽波特()在美国和英国有同名、(Perth)在美国和澳大利亚有同名、苏尔()在黎巴嫩和阿曼有同名、(Vancouver)在美国和加拿大有同名等。
(12) 什么是预约保险?
(13) 贸易术语判断改错题。(假设下列单价是我方外贸出口单价的写法)
① 每打68元CIF香港;② 每箱400英镑CFR净价英国;③ 每吨1800美元FOB纽约;④ 每码200德国马克FOB净价减2%折扣;⑤ 2800元CIF大连包含佣金3%。
我方某公司对外报某商品每卷50美元CIF旧金山。国外要求改报CFRC5%旧金山。问我方应报多少美元?(假设保费率105%,加1成投保)
(14) 我某出口公司对外报价某商品,每公吨人民币1850元,国外客户来电要求改报美元价。请计算我方应报价多少?(假设中国银行美元的牌价是:824——827人民币。保留两位小数)
(15) 请同学们查阅有关资料,填写下表的空缺内容。几种世界常用货币
国家(地区)货币名(中文)货币名称(英文)国际标准符号中国中国香港续表
国家(地区)货币名(中文)货币名称(英文)国际标准符号中国澳门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欧元区加拿大
(16) 简答汇付、托收、信用证的特点。
(17) 试比较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18) 简述信用证的种类。
(19) 为何在买卖合同中对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要做出具体规定?其规定方法有哪几种?何种方法比较合理?为什么
(20) 简述我国商检机构的基本任务。
(21) 合同中索赔条款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22) 以CIF合同和即期信用证结汇为例,画图说明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
(23) 卖方的出口报关包括哪些环节?
(24)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意义?
2. 案例分析
(1) 我国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售花生酱罐头给日本某公司,合同规定:“per case 350 USD CIF门司,规格为每箱48×500克,总数量为1200箱”。卖方发货时,装运了1200箱,每箱24罐,每罐1000克,即每箱24×1000克,花生酱总量不变。货到日本港口后,日本公司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此项权利?为什么?
(2) 我某公司对西欧出口一批化工产品3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500》办理。现已知: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西欧的“顺安”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5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何种处理方法。为什么?
(3) 我某公司向英国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保证不得晚于12月5日抵达目的港。合同商品报价采用CIF术语,试问这个合同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可否这样规定?
(4) 我某公司向美国某商人询购某商品。美商某日报价500公吨,每公吨398美元FOB纽约。试问这里的“FOB纽约”有无特殊的解释?
(5) 杭州某公司与韩国某商人拟出口商品5000纸箱,我方提出按FCA杭州报价,而韩商则提出按FOB上海报价。请分析我方、韩商各自提出上述报价的理由。
(6) 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并向买方发了装船通知。受载船舶离港五小时候触礁沉没。第二天我方某公司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灭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我方有无权力凭规定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
(7) 我国A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境内的一家外资银行B通知并保兑。我A公司按证规定发货后,正准备交单议付之际,忽收到B银行通知,声称开证行已倒闭,该行不再承担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A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你认为该事应如何处理?
(8) 港商以CIF香港条件从青岛进口一批货物后,转售新加坡。货物如期到达香港后,港商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完全相符,且短量短重。因时间紧迫,港商将货物原封转船运至新加坡。之后,港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新加坡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请讨论:我方应如何处理这一商检纠纷?理由是什么?
(9) 美国的A出口商与中国的B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合同,性质为CIF上海,合同的标的物是小麦,数量是2600吨,总金额是780000USD,交货期是12月份,从旧金山装船。2003年12月18日A出口商电告B进口商:货物已于12月16日在旧金山装船。2004年1月18日,出口商向银行交单议付,单据包括:原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海运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经银行审核,单据表面与信用证规定条款完全相符,因此予以议付货款。待货物运抵上海港后,B进口商发现是劣等货,与合同不符,货物也不是12月16日在旧金山装船,而是2004年1月15日从另一亚洲港口装出,A公司提交给银行的单据全部是伪造的。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交单议付的责任?银行有无责任?为什么?第8章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进出口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掌握交易磋商的形式、内容和环节等;学会进行简单的外贸合同磋商并能根据谈判资料草拟外贸合同。
交易磋商(Business Negotiation)是指买卖双方就买卖商品的有关条件进行协商以期达成交易的过程。它是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很重要环节,也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阶段和法定程序。
81交易磋商程序
811磋商的形式和内容
交易磋商形式可分为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两种。口头磋商主要是指买卖双方面对面的谈判(如在广交会、客户来访、出国访问客户等),另外还包括双方通过国际长途电话进行的交易磋商。书面磋商主要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的洽谈。目前,书面磋商时,企业多是采用传真和电子邮件(Email)以及网络等通讯工具进行磋商,但应注意相关法律问题。
交易磋商的内容涉及拟签订合同的各项条款,其中包括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检验检疫、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在实践中,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通常会作为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印就在合同中,只要对方没有异议,就不必逐条重新协商。另外,老客户间也有一些习惯做法,也不需逐条协商,这都可缩短洽商时间。
812交易磋商的程序
交易磋商的程序一般分为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和必经的法律程序。
第8章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1.询盘
询盘(Enquiry, Inquiry)是指交易一方有意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即希望对方发盘的要求。 由买方发出的询盘一般称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由卖方发出的询盘一般称为邀请递盘(Invitation to make a bid)。
实践中,询盘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名、价格、规格、数量、交货期等;同时,在询盘中通常附有保留条件,如注明“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或注明“以货物未出售为准”(Subject to the goods being unsold), 或注明“有权先售”(Subject to prior sale)等,以表明询盘对询盘人和被询盘人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询盘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亦可以是书面。其中书信询盘除询问交易条件外,还附带客套用语及宣传用语,以促使对方发盘;而电报、电传询盘则简明扼要。
询盘通常是一笔交易的起点,但并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在法律上也不具有约束力。
2.发盘
发盘(Offer)是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肯定表示。
发盘可以是应对方的询盘作出发盘的答复,也可以是在没有邀请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发盘。发盘通常由卖方发出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也可由买方发出,称为购货发盘(Buying Offer)或递盘(Bid)。
发盘又称报价或发价,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被称作要约。
3.还盘
还盘(Counter—offer)是指受盘人接到发盘后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为了进一步协商,对发盘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与发盘采用的形式相关,还盘也采用相应的口头或书面形式。还盘的内容主要针对价格,也可针对品质、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及地点、支付方式等条件。
虽然从法律角度讲,还盘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环节,但在实践中,一项交易往往要经过多次还盘,才能达成协议、订立合同。
从法律角度讲,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一种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原发盘经受盘人还盘即失去效力,除非得到原发盘人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再返回接受原发盘。还盘做出后,还盘方由原受盘方成为新的发盘方,原发盘方成为新的受盘方。原发盘方接到还盘后可能会作如下处理:或是坚持原发盘;或是再还盘;或是接受;或是停止磋商。
4.接受
接受(Acceptance)是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各项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在函电中常用接受(Accept)、确认(Confirm)、同意(Agree)等词语表示接受。若磋商过程较简单,接受时只需表明我方接受你方某日函电即可,不必重复有关交易条件。若磋商过程较复杂,且为保险起见,则在接受中要将最后一次商定的交易条件重复一次。
813发盘和接受的相关规定
1. 发盘
1) 构成有效发盘的必备条件
发盘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在我国《合同法》中称之为要约。在外贸磋商中,构成有效发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在发盘中必须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意图
发盘必须明确表示发盘人在得到受盘人的承诺时,将按照发盘条件承受约束,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在实践中,通常通过在发盘中使用发盘(Offer)、发实盘(Offer Firm)、实盘(Firm Offer)、递盘(Bid)、递实盘(Bid Firm)、订购(Book)、订货(Order)等术语来表示。
(2)在发盘中必须有特定的受盘人
受盘人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但不能泛指广大的公众。如在广交会上向众多参展客户分发商品目录,在中央电视台打广告等,均因无特定的受盘人,而不能属于发盘。
(3)内容必须明确、完整和终局
发盘的内容只有明确肯定,受盘人才可以对发盘所列的交易条件做出明确的判断,从而决定接受或不接受该项发盘。实践中,发盘内容的明确是指发盘的内容清楚具体,没有笼统含糊的词句。如参考、估计、约等字眼。发盘内容完整,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指提出的交易条件只要包括品名、数量、价格三项,即构成完整性,其他条件可在合同中加以补充。实践中,完整的发盘内容通常包括品名、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支付等六项交易条件。但在双方已有习惯做法、一定由一般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不必每次发盘都具备以上内容。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发盘只有在有效期内送达受盘人,该项发盘才能生效。发盘送达受盘人的时间也就是发盘的生效时间。如发盘的载体如电报、信件等在传递途中遗失,则该项发盘不能生效。
2)发盘的有效期
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发盘中规定的供受盘人对发盘做接受的限制时段。受盘人的接受须在效期内做出,否则无效。效期是发盘的重要内容,通常有两种表示方法:
(1)明确规定法
发盘自发盘送达受盘人时开始生效,到规定的有效期结束。具体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为某年某月某日;二是规定接受时间为XX天,按照《公约》规定:发盘人在电报或信件内容中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发出的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发信日期算起。
注意计算接受期间时包括假日和非营业日;只有当受盘人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一天未送达发盘人,因那天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接受才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2)不明确规定法
对发盘的有效期做笼统规定,则应理解为按法律在合理时间内有效。但合理时间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此种规定易引起纠纷,应避免适用。
3) 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其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该项发盘取消的行为。《公约》规定发盘人须将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否则无效。
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人在其发盘已送达受盘人之后,又表示将该项发盘取消的行为。《公约》规定:已经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以撤销。但当发盘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或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时,发盘不能撤销。
4)发盘的失效
发盘的失效指已生效的发盘失去法律效力。引起发盘的失效有下面几个原因:
(1)发盘过了有效期;未规定效期的发盘,过了合理时间,未收到受盘人的答复;
(2)受盘人拒绝或做了还盘的发盘;
(3)被容许撤销的发盘有效撤销;
(4)发盘依法失效。如发盘中的标的物被政府宣布禁止进出口;或发盘中独一无二的标的物毁灭;或发盘人丧失经营权;或发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了行为能力或宣告破产并书面通知受盘人等。
2.接受
1)构成有效接受的必备条件
根据《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向发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做出任何特定受盘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发盘所作的接受,或受盘人向任何发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作的接受都不是有效接受,都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完全一致凡有实质性的新增、限制或修改的接受,都不能视为有效接受,而被视为还盘。根据《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价格、品质、数量、付款、交货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附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并送达发盘人逾期接受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接受或是构成一项新的发盘。
(4)接受必须表示出来一种是“声明”,即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表示出来。另一种是行为,即通过履行特定的行为,如按发盘要求支付预付款、买方开立信用证、卖方开始生产所买卖的货物等表示对发盘的接受。
2)逾期接受
指受盘人的接受通知在发盘的有效期后到达发盘人。按《公约》的规定,如果是由于发盘人的原因造成的逾期,逾期接受只能构成一项新的发盘,除非原发盘方对逾期接受予以及时确认;如果是由于传递故障造成逾期,除非原发盘方对逾期接受予以及时拒绝,否则仍具备接受的效力。但要注意:当受盘人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一天未送达发盘人,因那天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接受才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3) 接受的撤回
接受的撤回是受盘方在其接受生效之前阻止接受发生效力的一种行为。受盘方撤回接受的通知必须在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才行,否则撤回无效。
接受通知一旦到达发盘人,在法律上合同即告成立,就不能撤销,否则就是要构成毁约行为。
813交易磋商举例
出口交易磋商往来函电举例:
(1) “请报中国松香WW级八月份装船100公吨CIF伦敦”(PLEASE OFFER CHINESE ROSIN WW GRADE AUGUST SHIPMENT 100MT CIF LONDON)
(2) “发盘中国松香WW级一百吨,每公吨CFR伦敦五百英磅,七、八月份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十八日复到有效”(OFFER CHINESE ROSIN WW GRADE 100MT STERLING 500 CFR LONDON JULYAUG SHIPMENT IRREVOCABLE SIGHTLC SUBJECT REPLY HERE 18TH)
(3) “你十五日电还盘450英磅CFR伦敦二十日复制有效”(YC15TH COUNTER OFFER STERLING 450CFR LONDON REPLY HERE 20TH)
(4) “你十七日电接受”(YC17TH ACCEPTED)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是交易磋商的四大环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时,并非每一笔交易都必须经过这四个环节,但是发盘和接受则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
82合同的订立
在国际贸易中,当交易磋商的一方提出发盘,另一方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买卖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用来表示发盘、还盘、接受的往来函电即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书面证明。但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国际惯例,买卖双方还应在交易磋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确认书,将双方确认的交易条件、权利、义务明文规定下来。
821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买卖双方经过反复磋商,以发盘与接受的方式确立了双方的合同关系,但为了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并为了今后发生争议向仲裁机构或法院证明合同关系存在时提供书面证据,交易双方会要求将磋商达成的交易条件及各自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用文字规定下来,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不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也是履行合同的依据。同时,签订书面合同在一些国家还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在实际业务中,签订书面合同几乎已经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822书面合同的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名称并无特定的限制。只要双方同意,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协议书(Agreement)、备忘录(Memorandum)等均可使用。在我国外贸业务中,常用的是合同和确认书。两者法律效力相同,只是内容的繁简有所不同。通常制作成一式两份,由双方合法代表分别签字后各执一份,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和履行合同的依据。
1.合同
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就某种商品的买卖所达成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争议后的处理方式都有全面规定,因此,它是用于大额商品交易或大宗商品交易。由卖方起草的书面合同称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由买方起草的书面合同称为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
2.确认书
确认书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主要列出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期、装运期、目的地、付款方式等,而省略那些一般性条款。它适用于金额不大、批次较多的商品交易以及一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商品交易。由卖方起草的确认书称为售货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由买方起草的确认书称为购货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
合同的一般格式参看下图8-1销售确认书样例:销售确认书
SALES CONFIRMATION
编号 NO
日期 Date
买方
Buyer:
地址
Address:
电话传真
Tel:Fax: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The undersigned Seller and Buyers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货物名称及规格
NAME OF COMMODITY AND SPECIFICATION数量
QUANTITY单价
UNIT PRICE金额
AMOUNT总值
TOTAL VALUE
装运
SHIPMENT
付款条件
PAYMENT
包装
PACKING
唛头
MARKS&NOS
保险
INSURANCE
买方(签章)卖方(签章)
THE BUYERTHE SELLER图8-1销售确认书样例823书面合同的内容
1.书面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一般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地址等;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一般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具体列出各项交易条件,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包括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支付、运输、保险、争议处理等条款;约尾一般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效力、使用文字、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适用的法律、签约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等。
2.签订书面合同的注意事项
首先,合同是一个有机整体,条款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要注意条款之间的衔接和呼应;
其次,合同内容要体现我国平等互利的外贸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对等;
同时,合同条款要内容具体明确完整,避免使用易造成异议的字句。
1. 思考题
(1)什么是交易磋商?交易磋商的形式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2)什么是一般交易条件?
(3)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哪几个环节?其中哪些环节是成立合同必不可少的环节?
(4)一项有效发盘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一个有效发盘在哪些条件下实效?
(5)一项有效接受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6)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为何还要签订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
2. 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做法是否有理。第9章进出口合同履行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进出口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或程序,初步掌握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熟悉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工作及要点,熟悉履行进出口合同的有关单据。
有效履行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共同的责任。在交易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可见,履行合同是签约双方共同的商业行为。
其次,履行合同又是签约双方共同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倘若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责任范围内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事,就构成违约,对方有权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而受到法律保护。违约方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本章将主要介绍履行进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内容。
91出口合同履行
第9章进出口合同履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本章所讲出口合同履行的内容,假设出口合同采用CIF术语,货款的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议付信用证,那么出口合同的履行一般要经过四大环节:证(信用证)、货(备货)、船(租船定舱)、款(制单结汇)。
图9-1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911信用证
因为本章所讲出口合同采用信用证支付货款,因此买卖双方履约的开始即是关于信用证的,它也是履约的开始。
1.买方开立信用证
卖方在签订外贸合同以后,应该及时将“开证资料”通知买方,买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各项约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买方履约的前提。
开证资料的内容通常包括:出口商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SWIFT号码等。
2.卖方催证、审证和改证
催证、审证和改证是履行出口合同的重要环节,只有卖方收到完全与合同相符合的信用证时,才可办理托运、发货,换言之,合格的信用证是卖方给买方发货的前提条件。
1)催开信用证
催开信用证简称催证,在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开出信用证时,卖方可以通过各种通讯工具提请买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卖方,或可请银行或我驻外有关机构或代理商给予协助和配合代为催证。
2)审核信用证
审核信用证简称审证,是指卖方在收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以后,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核信用证内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付款保证文件,但银行的付款保证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的,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现国外来证的内容并不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个别的甚至是大相径庭的。因此,审核信用证必须十分仔细,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影响履约,甚至造成重大损失。
在我国,审核信用证是银行与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由于银行与出口企业的分工不同,因而在审核内容上各有侧重。银行着重负责审核有关开证行资信、付款责任以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条款和规定;出口企业着重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条款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同时还需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和规定。对信用证内容的审核要点主要包括:信用证金额和币种、有效期、交单期、到期地点和装运期、装运港、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价格条件、议付单据、付款时间、商品名称和数量等。
(1)信用证金额应该与合同金额一致,金额的小写和大写文字也必须一致。
信用证规定的支付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同,否则,卖方应要求开证人改正。
(2)有效期、交单期、到期地点和装运期。
信用证必须规定有效期,否则,属于无效信用证,议付行有权拒收。
交单期(dat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是信用证规定的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按惯例,银行有权拒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原则上应该在卖方所在港口(城市)或笼统规定在出口国到期,方便卖方在交付货物后能及时办理议付、要求付款或承兑。
装运期(date for shipment)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接管的最迟日期。
信用证的到期日同装运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装运货物后能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交单议付等工作。通常要求信用证的交单到期日规定在装运期限后15天。有时来证规定的最后装运期和交单到期日为同一天,或未规定装运期限,在实践中,称作“双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信用证到期日前提早几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留出足够时间制备单据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承兑或支款手续。
(3)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一般是买卖合同的买方(进口商),但也可能是进口商的客户,即实际买主,因此,对其名称和地址均应仔细核对,防止错发错运。
信用证受益人一般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出口商),若出口商有过更名,地址可能变化,对信用证使用的旧名称、旧地址,应仔细审核、加以改正,以免影响收汇。
(4)付款期限。
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必须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若与合同规定不符,必须改正。
(5)信用证的软条款
有的开证银行对其付款责任附加了一些额外的条款,称为信用证的软条款。比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货款、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配额已满的通知才支付货款、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海关禁止进口的通知才承兑汇票、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并经主管当局检验合格方才支付货款、发票、产地证须由外国第三者签证、提单目的港要加注指定码头等。
这些软条款背离了信用证凭单付款的原则,即使受益人做到单证一致,还是没有收到货款的保障。为了确保出口商的安全收汇,对这些信用证的软条款,出口商坚决不能接受,一定要求进口商予以修改。
总之,审核信用证,应按照买卖合同条款和有关惯例的规定严格执行,详细审核。合同中未作规定而在信用证中却有要求的,出口商应向进口商提出要求改正或取消。至于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应认真地进行审查,避免出现失误。
3)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内容关系到进出口商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当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不一致时,受益人应及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办理修改信用证手续,即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提出修改申请,开证行同意后,由开证行通过原通知行发出修改通知书转告受益人,受益人接到修改通知书确认后方为有效。
同时,出口商对于收到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也要认真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出口商不赞同的,出口商有权拒绝接受,但应及时将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免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此外,“UCP500”规定,为防止作假,便于受益人全面履行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证的通知行转递或通知。如由开证人或开证行径自寄来的,应提请原证通知行证实。
需要修改的信用证,原则上应在收到修改通知书并经审核认可后方可发运货物,绝不可仅凭国外客户“已经照改”的通知就盲目装运货物,避免对出口商造成被动损失。
912备货
出口商备货的主要内容有:向生产企业或供货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对厂商或供货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进行加工或包装、刷唛头;向检验机构申请报验。
卖方在确认信用证中没有不可接受的条款后,就开始备货,投料生产,自营出口销售的与生产企业(供货方)签订内贸收购合同,代理出口销售的要签订出口代理协议等。
当货物生产完成后,对于法定检验的货物,备妥后(指包装入箱后)应在报关之前提前到产地商检局预约安排检验。因为凡是国家或合同有规定的,只有取得检验检疫局发放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予以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经返修后仍不合格,则不得出口。
913安排装运
在落实信用证和备妥货物以后,出口企业即应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对外履行装运货物的义务。安排装运货物涉及的工作环节甚多,主要有:托运、投保、报关等工作。本节以履行CIF出口合同为例,简要介绍使用班轮运输装运货物出口时上述各环节的具体做法。
1.托运
托运是指出口商委托外运机构向实际履行运输的企业即轮船公司(或铁路局、航空公司等)或其代理办理出口货物的运输业务。
若以CIF(或CFR)合同成交,出口商要安排好运输、保险事宜。出口商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的步骤如下所述。
1)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
出口货物托运单(Shipping Note),又称订舱委托书,是出口商向外运机构所提供的托运货物的必要文件,是外运机构凭此向船公司订舱配载凭证。
出口商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Shipping Note),要先查看船期表,船期表中列有国籍、航线、船名与航次、到港与离港日期,截止收单期(即接受运输委托的最后日期)、预计装船日期与沿途停靠港口等内容。
出口商备妥货物、审核信用证经无误后,依据买卖合同和信用证条款规定,结合船期表,妥善填制海运出口货物托运单,在截止收单期前送交轮船公司,委托其代为订舱。
倘若采用海运集装箱班轮运输,出口商应缮制集装箱货物托运单。
出口货物托运单通常一式数份,分别用于外轮代理公司的留存、运费通知、装货单、收货单、外运留底、配舱回单、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等。
2)签发装货单。
装货单(Shipping Order),又称关单,俗称下货纸,是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司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的一种通知船方装货的凭证。
装货单的作用有:轮船公司接受出口货物的承运,承运方和托运方均受装货单约束;装货单是轮船公司或其代理给船方的装货通知和指令;海关凭装货单查验出口货物,准予出口就在装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这时的装货单又叫“关单”。
2.投保
在履行CIF出口合同时,在配载就绪,确定船名后,出口商应在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选取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以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投保的具体程序如下所述。
(1)填写投保单。出口商填写运输险投保单(application for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列明投保人名称、货物的名称、唛头、运输路线、船名、投保险别、保险金额、投保日期、赔款地点等。
投保单一式两份,由保险人留存一份,作为缮制、签发保险单的依据;另外一份由保险人签署后给投保人(出口商)作为接受承保的凭证。
有时出口商会利用现成的单据副本如出口货物明细表、货物出运分析单替代投保单。
(2)获取保险单。出口商收到保险人签署给投保人(出口商)的投保单后,按照一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就会签发正式的保险单交给出口商(投保人)。
3.出口报关
出口报关是指出口商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交验有关单据和证件,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经海关签印则可放行。
出口报关包括如下环节。
1)出口申报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18条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者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单据、证件,申请验关并办理货物通关出境的手续。通常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报关单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许可证和出口配额等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出口的证明文件、装货单(非海运货物则为运单,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加盖放行章,退还报关人以装运出口货物)、发票、装箱单、减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
2)缴纳出口税
如准许出口,按规定应当缴纳出口税的货物,由海关根据我国《关税条例》和《海关税则》规定的税率,向出口商征收出口税。出口货物经海关查验情况正常,在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海关方可签章放行。
3)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是指海关以出口报关单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检查和核对。在查验过程中,海关检查出口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包装状况、数量重量、标记哇码、生产或贸易国别等事项是否与出口报关单和其他证件相符,以防止非法出口、走私及偷漏关税等。
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督场所,如码头、车站、机场、邮局等地仓库或货场,或者是装卸现场。在特定情况下,可经海关同意派员去发货人仓库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单位应派员到场提供协助,并应海关要求,随时提供有关单证、文件及必要的资料。
4)出口放行
出口放行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最后一项业务程序。出口货物在申报人按照海关规定办妥申报手续,经海关审核单证和查验有关货物、办理纳税手续后,海关解除货物监管准予出境。在放行前,海关派专人负责审查该批货物的全部报关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并签署认可,然后在装货单或运单上盖放行章交货主签收,货方方可把货物装运出境。
4.装运
出口商完成投保和报关手续后,轮船抵港,由港务区向托运人签收出口货物港杂费申请书后,外运机构到出口公司的仓库提货,送进码头装船,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根据装货的实际情况签发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这是船方收到货物的凭证,所以又称收货单。
大副收据是船方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载明收到货物的详细情况。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可凭此单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机构换取海运提单。
按照惯例,海运提单通常由外贸企业自己或委托外运机构代为缮制,然后在货物装船后,再由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将缮制好的海运提单送交船公司或其代理,请求签字。船公司或代理在审核海运提单所载内容与大副收据内容相符后,正式签发提单,并加注“已装船”字样和加盖装船日期印章,这种提单就是已装船清洁提单。如大副收据列有货物或包装的不良批注,船公司或其代理在签发提单时就要把所列批注照列于提单上,这种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如果要求签发的是运费已付提单,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必须先向船公司或其代理缴付海运运费,然后才能从船公司或其代理取得海运提单。
5.发装运通知
货物装船后,出口商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以便买方准备接货、付款、赎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等。如为CFR、FOB合同,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要办理保险,所以,这时的“装运通知”还不仅仅是通知而已,而是买方是否去办理保险的凭证,对买卖双方的意义同样重要。
装运通知的内容一般有订单或合同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唛头、装运港、装运日期、船名及预计开航日期等。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和对客户的习惯作法,将上述项目适当地列明在电文中。
从出口合同履行的环节看,根据出口货物是否备妥、信用证是否开到,对“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 四种情况进行分析,摸清货、证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到期日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货、证、船”三方面的有效衔接,保证按时交付和装运货物,保证出口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914制单结汇
制单结汇是出口贸易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安全收汇的关键阶段。货物装运后,出口方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和备妥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交银行办理议付和结汇的手续。
1.制单
进出口业务一般采用凭单交货、凭单付款方式。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银行只凭信用证,不管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对单据的要求非常严格,所以,对于出口商而言,做好单据,才能及时安全收汇。
出口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的十字要求。
出口单据的种类很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严格相符。现将常用的交单议付的出口单据种类说明如下。汇票、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保险单、装箱单(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产地证明书、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寄单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等。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明书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核定进口货物应征税率的依据。常用的有:原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纺织品产地证等。
原产地证,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的原产地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它是证明中国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的证明文件。这种文件是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口货物按何种税率征收进口税的依据。
依照签发者的不同,原产地证可分为出口商自己出具的产地证,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地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产地证明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一般情况下,以使用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签发的产地证居多。
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凡是对给予我国以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出口的受惠商品,须提供这种产地证,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其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但对新西兰除使用格式A外,还须提供格式59A证书(Form 59 A),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即可。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由出口人填制后连同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和商业发票一份,送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纺织品产地证。对欧洲联盟国家出口纺织品时,信用证一般都规定需要提供特定的产地证,即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s)。此种产地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
2.结汇
结汇是指出口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前和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
由于银行的付款、承兑和议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为条件的,所以交付单据应严格做到完整、明确、及时的要求。为了提高单证质量,保证安全和及时收汇,我国银贸双方本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原则,采用在运输单据签发之前先将其他已备齐的单据送交银行预审和在全部单据备齐后向议付银行交单。两种不同的交单方式,视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当被指定的其他付款银行寄单索偿时,应按照与出口人约定的方法进行结汇。在我出口业务中的结汇是指银行将收到的外汇按当日人民币市场汇价的银行买入价购入,结算成人民币以支付给出口人。
我国出口业务中信用证的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出口地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汇,待付款行将外汇划给出口地银行后,该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
2)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事先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外汇结算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交付给受益人。此项期限是分别不同国家地区,根据银行索汇邮程的时间长短确定的。
3)买单结汇
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或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议付银行买入汇票和/或单据后,就成为汇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凭汇票向信用证的付款行索取票款。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能构成议付。如前所述,买单结汇是议付行向信用证受益人的资金融通,可加速出口人的资金周转,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
915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根据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国出口企业在办理货物装运出口和收汇以后,必须及时地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
1.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国家加强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
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包括有: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手续、领单、出口报关的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是指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规定的各种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管理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等。
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核销时,主要审核以下几各方面:该核销单项下的应收外汇是否已全额收回;核销单项下的收汇是否为准时收汇、准时核销;该笔收汇是否按规定收汇;是否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收汇差额是否合理等。
2.出口退税
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制。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交纳的国内税金(增值税、消费税)退还给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为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堵塞在出口退税管理中的漏洞,
出口退税的主要单证有: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发票、出口销售发票等。各种单据的内容(比如品名、数量、计量单位等)要相互一致,不矛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关(国税)办理退税手续。
出口退税有效地鼓励了出口商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增强了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92进口合同履行
进口合同依法成立后,进口方除履行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等义务外,还要督促出口方及时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防止出口方拖延履约或借故毁约,为我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下面以我国进口方,采用FOB术语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合同为例,简述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其履行程序参见图9-2所示。图9-2进口合同履行程序921对外开立信用证
我国的大多数进口合同都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进口合同签订后,外贸企业履行进口合同的第一个环节是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若涉及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必须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办妥进口许可证,而后根据国外供应商的开证资料和进口合同内容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
1.开证程序
开证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进口方将进口合同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开证银行,并随附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及有关部门的批文等。
其次,填制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即进口方根据合同规定内容填制银行统一印制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银行将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
再次,进口方根据银行的规定交付(据申请人资信和开证金额收取不同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并支付开证手续费。
最后,进口方要向银行支付开证手续费。
2. 开立信用证注意事项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如品质、规格、价格、交货期、装货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应以合同为依据,在信用证中一一做出规定。其中的货物数量可按照合同规定允许有一定百分比的溢短装,对此应避免使用约数(about);对于某些一部分货物凭单付款、一部分货物货到验付的信用证,原则上应按凭单付款部分的金额开证,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其余部分金额由买卖双方自行清算。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我方应在接到卖方上述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或提供其它担保后开证,则应在收到对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后,或银行转告保证金已照收后,或收到其它担保后开证。如果过早开证,会虚占进口用汇额度,增加我方费用支出;如果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开证,要承担违约责任。
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经我方同意后,方可向银行办理修改手续。最常见的修改内容有:展延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或变更装运港口等。
922租船订舱
履行采用FOB价格术语下的进口合同,应由进口方负责派船到出口方口岸接运货物。出口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进口方。进口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外贸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同时对于一些超长、超重或危险品,要及时将出口方提供的详细情况告知运输部门;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船名及船期及时通知出口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
同时,为了防止船货脱节和出现船等货的情况,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出口方备货和装船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并及时催促对方按时装运。对数量较大或重要物资的进口,亦可请我驻外机构帮助就地了解情况并督促出口方履约,或派员前往出口地亲自检验监督。
货物装船后,出口方应按合同规定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我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事宜。
923进口货物保险
FOB及CFR等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进口方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我国大多数外贸企业和外贸运输公司都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有“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Open policy),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所有按FOB及CFR条件进口货物的保险,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动承保;而且该合同对各种货物应投保的险别、保险费率、适用条款、保险费、支付赔款办法都做了具体规定,故投保手续非常简便。进口货物时,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进口方只需将装运进口货物的船名、提单号、装船或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即算作办妥了保险手续。根据预约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承担每艘船舶每一航次责任的最高保险做了具体规定。如承运货物超过此限额时,被保险人应于货物装船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仍按原订限额作为最高赔付金额。
如未定明“预约保险合同”,则须对进口货物逐笔投保,即进口商根据每批进口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等因素,选择投保适当的险别,并逐笔确定投保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及赔偿支付办法等。
924进口对外付汇
开证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据《UCP500》规定银行审单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七个银行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开证银行即对国外议付银行付款。开证银行付款后,如发现问题,按照国际惯例不能对外行使追索权。
七日内银行审核无误后交进口公司审核。进口公司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全套单据和汇票后,若没有提出异议,开证行即对外付款。同时进口公司就可用人民币按照当日我国的外汇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之后,进口公司凭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再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
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单、证不符时,应由开证银行向出口方议付行提出异议,视具体情况做出适当处理。如停止对外付款;或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或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或凭出口方或议付行出具担保后付款;或要求国外改证;或在付款同时,提出保留索赔权等。
925报关接货、验收货物、拨交货物
1.报关接货
进口方赎单后,下一个环节是一俟进口货物抵达目的港,就办理报关接货手续。进口报关是指进口物品必须按照海关法令和规定的手续向海关申报验放的过程。进口方通常将报关接货手续委托给外贸运输公司代办,具体程序是由进口公司或委托外贸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发票、提单等)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等向海关申报进口。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须随附商品检验证书。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对货、证进行检查,查验无误后才签章放行,即结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此单方可提取货物。
2.申请进口商品检验与检疫
进口货物运达目的港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货物短缺,应及时缮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如发现货物残损,应将货物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局检验后做出处理。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报验。否则,不准投产、销售和使用。
同时,为了便于对外索赔,凡是属于合同订明在卸货港检验的;合同规定货到检验后付款的;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较短的;卸离货船时已发现残损或有异状或提货不着等情况的进口货物,均需在卸货港向商检局报验。
如既不属于上述情况,且用货部门又不在目的港所在地,则可将货物转运至用货单位所在地,由用货单位验收或就近向商检局或有关部门报验。但必须注意索赔的有效期限。
3.办理拨交手续
办理验收手续之后的下一个环节是办理拨交手续。如果订货单位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进口公司委托货运代理提货并就近拨交货物给订货单位或用货单位,并以“进口物资代运发货通知书”通知订货单位或用货单位在目的地办理收货手续,并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及其它费用单据向订货单位或用货单位结算;如果订货单位或用货单位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进口公司要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到订货单位或用货单位所在地,而该批货物的进口关税和运往内地的运费,通常是货运代理先向进口公司结算,进口公司再向订货单位或用货单位结算。
926进口索赔
1.进口索赔的对象
进口商品常因商品品质、数量、包装、交货期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根据造成经济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向卖方索赔: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原因是下列情况之一,就可向卖方索赔。原装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原装数量不足;包装不当或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绝交货等。
一种是向轮船公司索赔: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原因是下列情况之一,就可向轮船公司索赔。在卸货港收到货物的数量少于提单所载货物的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损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受损,且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
一种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原因是下列情况之一,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它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之内;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之内的。
2.办理对外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索赔证据
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索赔的有关证据。首先应备制索赔清单,并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等;其次,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当向卖方索赔时,在索赔证件中要提出确切的根据和理由,如是FOB或CFR合同,还需随附保险单一份;当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附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及船长签证的短卸或残损证明;当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及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2)索赔金额
索赔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主要是受损商品的价值,同时也可包括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
3)索赔期限
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估计商检工作需要较长的时间,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延长索赔期限或申明保留索赔权。
4)注意卖方的理赔责任
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除属于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外,如属于卖方必须直接承担的经济责任,应及时向卖方直接提出索赔,并要注意在卖方同意索赔前,进口方必须注意保持货物的原状并妥善保管,防止卖方制造借口推卸理赔责任。
目前,我国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货运代理外贸运输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则由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做好进口索赔工作,要求进口公司、外贸运输公司、订货部门、商检局等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力求检验结果正确、索赔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索赔对象及赔偿要求明确且索赔及时,以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1. 思考题
(1)名词解释:出口退税、结汇、装货单(Shipping Order)
(2)以出口合同采用CIF术语,货款的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议付信用证为例,说明出口合同的履行一般包括哪些环节?
(3)我国出口业务中信用证的结汇办法主要有哪三种?
(4)出口单据制作的要求是什么?
(5)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6)进口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7)我国在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中,一般采用哪种保险方式?
(8)简述审单付汇的基本流程。
(9)国际贸易进口索赔中的对象一般有哪些?
2. 案例分析题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旧金山、即期信用证付款的进口合同,进口食用油原料袋装转基因大豆3公吨。进口方在接到出口方发来的装运通知后,立即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妥了保险手续,为货物投保了一切险,并加保了黄曲霉素险。随后出口方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及信用证规定的汇票等单证向议付行结汇。但货到目的港后,经商检复验发现以下问题:
(1)2袋200KG货物黄曲霉素含量超过我国规定的标准,只能改做饲料;
(2)实际收到货物29袋,缺少1袋,且1袋包装破裂,共短重160KG;
(3)1袋100KG货物中杂碎豆及杂质明显高于其它货物;
试分析进口索赔对象有几个?理由是什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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