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前  言

现代社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基本功能。商业保险,则与社会保险一道,构成了各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安全保障的两大支柱。作为规范、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保险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不论采用民商合一体例抑或民商分立体例,均为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也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在相关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

作为一个承继了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中国保险立法采取的是单行立法模式。在立法体例上,中国保险法采取的是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体例。在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中,保险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被并称为中国商法的几大部门法。但不容否认的是,与公司法、证券法高度受欢迎的状况相比,保险法的教学与研究受关注程度较低,中国保险法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亦均处于初级阶段。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以往的历届年会上,与公司法、证券法专题研讨会场人头攒动、座无虚席相比,参与保险法专题研讨的人员通常是寥寥可数。而保险法较低的受关注程度,甚至导致某两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绝大多数法学专业的学生心驰神往之机构)想要招聘一两名对保险法有较深入研究的学生,竟然找不到适合的应聘者。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我国保险市场不够发达、保险立法不完备、保险法教学研究滞后的现实国情是分不开的。

可喜的是,随着近年来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与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的高度重视,作为金融法三大构成之一的保险法也得到了国人越来越多的关注。2009年10月1日,经过第2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实施,中国保险法的实践与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应金融市场发展之需求,中国法学会在商法学研究会之外,于2008年批准设立了独立的银行法学研究会和证券法学研究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的独立和成立亦呼之欲出。同期,保险法在国内各大法学院校的学科地位及受重视程度也得到了明显提升。而随着国人保险意识的增强,中国保险法制实践中所存在的诸多缺陷与问题不断浮现,保险法学研究的深化也进入了一个快车道。

笔者自1998年起讲授保险法课程,转瞬十年有余。十余年中常感到既有保险法理论成果与实务严重脱节、“两张皮”现象突出,一直希望能有一本较全面地向学生介绍保险法理论与现实经典案例的教材,以增加保险法教学的有用性、增强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本书的编写即是这方面努力的成果之一。本书共分5编14章。其中任自力撰写第1~2章及第3章第2~4节,周学峰撰写第4~6章及第3章第1节,郝磊撰写第7~8章,王艳华撰写第9~11章,李志强撰写第12~14章。郝磊协助进行了稿件的初审,任自力负责最后统一的审校、修改和定稿。

任自力

2010年7月20日于北京郦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