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冯健鹏博士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角度切入,明确提出了试图解决的问题——同时处于“世界背景”和“中国特色”下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如何既能够保证人大监督权力可持续地充实和增强,同时又避免这一过程中制度本身可能发生的各种冲突?按照传统的监督模式,人大监督的效果取决于人大的权力增长,但依然无法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相关制度中的冲突似乎也就难以避免。因此,需要跳出传统模式,从更宽广的制度经验中寻找解决之道。

本书的核心创新点在于,作者选取两个要素来构建中外议会监督制度的比较和分析的框架;在功能上,选取“权利”,即作为宪法学概念的基本权利;在结构上,选择“程序”,即作为程序评价标准的“正当程序”概念。具体而言,在基本权利方面,通过历史与理论的考察提出代议机关权力与基本权利之间“保障与限制”的基本关系框架及其三种具体表现:代议机关的权力源于基本权利,以保障基本权利为目的,并受制于基本权利。在正当程序方面,在综合新程序主义各代表性理论以及与监督制度在功能上等价的各相关程序自身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七项具体的程序评价标准:以保障基本权利为实体性价值取向、遵循可理解的既定规则、信息公开、时空上的充分性和有限性、判断的中立性、各方观点在判断做出前都经过平等地考虑、存在有效的救济途径——由此,初步构建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广泛涵盖性的比较与评价框架。

利用这一框架,作者对于世界范围的代议制度中普通存在的财政(预算、决算、拨款等)、人事(选举、任命、弹劾、不信任案等)、政府日常工作(质询、调查等)、监察四个方面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约束的制度结构进行了考察。通过对这四个方面制度结构的考察,上述比较与评价框架的具体内容也得到进一步的充实与修正。

在此基础上,并结合对“中国式监督”传统的反思,作者重新审视我国人大制度中属于“监督权”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财政监督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算等)、人事监督制度(选举、任命、罢免、撤职和惩罚性免职等)、工作监督制度(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调查委员会、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或命令、司法解释等);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影响人大监督效果的结构性因素,进而提出可能的改善原则及具体措施。同时,作者还深入到地方层面的人大监督制度,以广东和浙江两地的相关现行制度规范为例进行考察,一方面对于两地充实人大监督制度的探索与创新进行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两地制度的实证研究,考察来自于地方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建设力量。

作者自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就开始关注人大制度,后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也持续地专注于这项主题。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访学的经历也使得本书对于代议制本身的理论和实践有较全面而深入的理解和把握。此外,作者关于代议机关监督制度的研究,对于正当程序的理论探讨也有所贡献。

作者作为一位青年学者,既具有创新和开拓的学术精神,又能够保持成熟而稳健的学术风格,这是迄今为止我对冯健鹏博士的一个评价。当然,任何青年人的新锐之作总是带有青涩的一面,本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的方面,比如对于人大监督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的具体实施情况,正如健鹏自己已经意识到的一样,是他今后可以继续提升的地方。

孙笑侠2012年2月10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