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北京工商大学学科建设项目“法学院学科建设”
(项目编号:19008022068)的支持
序 言
日本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所采用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是“主义”满天飞的日本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所谓主义,指的是一种根本的学术主张,在法学中占有突出的引领地位。不过,虽曰“主义”,起诉状一本主义在日本并非仅仅是一种学术主张,而是实实在在采行的基本的起诉制度,对于审判活动有着重要影响。
起诉状一本主义旨在切断侦查与审判的连接,让检察官在起诉时只向法院提出一份起诉书,不得附加证据,也不得在起诉书中对证据加以描述,以确保法官在庭审之初头脑像一张白纸似的展开对案件的调查,从而有效防止法官的预断。不仅如此,起诉状一本主义还有人权保障的考虑。日本早稻田大学教授横川敏雄曾经担任四十年法官,他指出:“二次大战前,日本裁判所(即法院)与侦查机关是一体的,对人权保障显得不够。为了维护司法公平,才引进这种制度。在英美法里面,起诉状不能写出证据,也不能有任何预测与判断,以免影响法官,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就是采取这种精神。”
我国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直到1996年,该法得到第一次修正,其间一直实行全卷移送制度。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时,为了增强庭审的实质性,减少法官审前之预断,遂改采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的移送制度。
在当初立法意见交锋中,检察机关提出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以契合法院提出的解决庭审流于形式的主张。这是我国立法与起诉状一本主义最接近的一次,但结果仍是擦肩而过,该主张并未转化为立法。究其原因,法院拒绝接受这一制度安排,因为要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需要法官群体有足够高的业务水准。法官事先不看卷,一切信息都从庭审中的举证和辩论中来,对于法官来说,最终掌握全部案件情况,并非不可能,但要花费的庭审时间和投入的精力就得大量增加,法院不愿接受这种司法状态,于是立法机关采取折中方案,从全卷移送制度往起诉状一本主义靠近一步,但并未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的移送制度并未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毕竟,这一制度只是限制法官的预断而不能阻断法官的预断,法官在庭审前仍然可以通过阅览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来形成预断,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后检察机关还是需要移送案卷材料给法院,法官可以依赖庭后阅卷来弥补庭前案卷材料不足的问题,他们对卷宗高度依赖的心理惯性并没有消减。不仅如此,每案进行的材料复印,加起来是惊人的、无谓的消耗,司法机关对此产生心理抵触,不少地方逐渐退回到全卷移送的老办法。
到了2012年,第二次修正《刑事诉讼法》,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的制度到了不进则退的节点。立法的选择,也是司法机关的期待,是从1996年修正迈出的一小步退回到1979年立法时的原点,全卷移送制度得以全面恢复。这一制度的恢复,让防止审前预断的问题保留下来,也使起诉状一本主义这一防止审前预断、解决庭审实质化的学术主张继续研究的需要保留下来。
我国台湾地区20世纪80年代也曾讨论过“起诉状一本主义”的立法问题,但争议较大,形成见仁见智的局面。90年代研议司法改革,有人再提此立法建议,1999年的司法改革会议上与会法官和学者有不少人支持,形成多数,尤其是曾在日本留学的学者更是积极推动,但是有检察官表示异议。这反映出该制度在台湾地区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我们把目光投向日本。日本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已有多年,其制度的功能、价值及其司法经验与效果,值得我国法学者进行系统、深入研究。
在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在增进庭审实质化方面具有一定功效,横川敏雄曾言:“日本以前采职权主义时,法官都以检察官的调查资料为审理重心,法官等于是检察官的延长,在法庭上也是法官与检察官并列,改采起诉状一本主义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将有使法官对案件产生先入观念之虞的文书或其他物品附添于起诉书,所以嫌疑资料都在检察官手上,法官并不知道,检察官座位也移到台下,跟律师平等。”对于这一制度的优点,横川敏雄谈到:“优点非常多。最大优点是被告在法庭上能完全自由地讲话。因为检察官在侦讯时难免都会以各种方式威胁或不准被告讲话,但到了公判庭,被告可以畅所欲言。”不仅如此,这一制度对律师的庭上活动也有很大影响:“从前采职权主义时,律师通常只要求被告听从检察官与法官,尽量以低头和忍耐的态度来求得轻判,律师也不需要努力,只要向法官讨一点便宜,以各种方式来使被告减轻罪刑就可以了。但采一本主义之后,律师就需努力,完全靠自己的本事了。”横川敏雄的结论是:“日本实施一本主义的结果,裁判的公平性与保障人权这两个目标都达到了,而且实施以来也没有障碍。”
不过,起诉状一本主义并非完美无缺。有论者指出,尽管存在起诉状一本制度,但仍然存在“调查书审判”的现象。另外,日本的诉讼重心在侦查阶段,检察官有百分百的定罪把握才会起诉,无罪判决率非常低,松尾浩也教授称之为“精密司法”现象,平野龙一教授则称之为“检察官司法”。日本刑事审判中形式化(日本称之为“形骸化”)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还需要借助后来的裁判员制度达到目的。另外,如果对辩护方也一视同仁地实行一本主义的做法,对辩护方进行充分的辩护准备显然不利,这就需要用证据开示制度加以弥补。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实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并且参酌英美法系的因素加以融合,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若与大陆法系诸国相比较,日本的刑事诉讼与我国有最多的相似之处,它存在的一些司法问题,与我国更为接近,包括庭审空洞化问题、“代用监狱”问题等,都是如此。因此,日本针对这些问题寻找到的解决之道,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当然大有借鉴意义。
在我国,解决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几经法学者和司法机关提出,并以此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由与目标。但是,无论法学界还是实务部门,对于促进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意义的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关注与研究却显得明显不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全卷移送制度的回归,让我们的刑事诉讼与起诉状一本主义重新疏远,这与汲汲以求庭审实质化的表面现象形成耐人寻味的反差。
很显然,借鉴、吸收起诉状一本主义因素,改革我国案卷移送制度,使之符合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以此观之, 李子龙的著作《起诉状一本主义》,作为一部系统、深入研究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学术专著,很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意义。
这本书学术价值很高,其观点扎实,内容充实,资料信实,为读者清晰描述了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来源与价值取向,并对制度本身及其功能进行了充分阐述,对于我国应否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以及如何以起诉状一本主义为参照来完善我国相关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读者执其在手,寓目所及,不难得出与我一样的结论:这是一部值得赞赏、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很高的学术佳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