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以此书纪念何家弘教授执教40年。
序言
这是一部刑事司法一体化研究的著作,具有开拓性。虽然内容体系不够周延、不够严谨,但是也能给人启迪,促人考较,并提供整合刑事司法观念的思路。因此,这是一本值得阅读的书。
受语词沿革的影响,中国的专家学者在使用“刑事司法”概念时有不同的习惯,而且主要表现为对刑事司法主体的认识不同。因此,人们在研讨刑事司法问题时就形成了“部门本位”的刑事司法观和“学科本位”的刑事司法观。
受部门利益或习惯的影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部对“刑事司法”的解释有所不同。在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法院强调狭义的司法权,检察院强调法律监督权,公安部强调广义执法权,司法部强调司法人事权。于是乎,符合本部门利益时就积极推动,不符合本部门利益时就消极应付。在涉及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问题上,这种“部门本位”的刑事司法观就会影响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
由于刑事司法的概念模糊且众说不一,不同学科的专家就会从本学科的视角进行解说。例如,有的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刑事司法改革就是刑事诉讼法的事情,与刑法无关;有的刑法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司法改革的路,刑法才是刑事司法改革的车。于是,在以“刑事司法”为主题的研讨会上,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就会从不同角度发表观点,甚至出现各说各话的状况。
在中国,学科的划分是精细且严格的,从学科门类到一级学科再到二级学科乃至三级学科,都有明确的名称和地界。根据研究对象不同而对学科进行划分,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划分过细、过严且与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的职称晋升、科研评奖、课题申报、大学评估等挂钩,就可能影响科学的发展和学术的进步。一些学者就会把学科视为“领地”,自己“不出圈”,他人“别越界”,于是就形成了学科本位的刑事司法观。
学术研究追求精深,因此要划分专业,例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犯罪侦查学、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等。然而,刑事司法实务并没有明确的学科划分。例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实践中都要综合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的专业知识。
社会科学研究的路径之一是问题导向,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不会遵守学科的划分,于是,研究者在问题引导下就会“跨界”闯入他人的领地。刑事错案研究就是一个例证。刑事错案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伪劣产品,反映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和漏洞。这不是刑事司法系统中某个部门的问题,也不是刑事司法领域内某个学科的问题,因此需要综合性研究。
由此可见,我们应该对“刑事司法”的语言习惯进行整合,统一刑事司法的概念。简言之,刑事司法是专业人员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法律的活动,以刑事调查、刑事检控、刑事审判、刑事执行为基本内容。与此相应,刑事司法系统包括刑事调查机关、刑事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机关和刑事执行机关。刑事司法的主干人员包括刑事调查人员、刑事检控人员、刑事审判人员和监狱管理人员。此外,刑事司法还有辅助人员,包括刑事技术人员和刑事辩护人员。这些专业人员都是刑事司法活动的参与者。
理解这个概念,我们要明确三点:第一,刑事司法是一种跨行业的组织行为。它包括警察行业、检察官行业、法官行业、律师行业、监狱管理行业、刑事科学技术行业等。第二,刑事司法是一个跨学科的法学专业。它不是一个学科,而是一个学科群,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侦查学、刑事证据法学、刑事执行法学、刑事科学技术等。第三,刑事司法是一套跨部门的功能系统。它的主体不能简单地列举为公、检、法机关。其实,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都不是刑事司法系统的部门,各机关中从事刑事司法活动的人员才是刑事司法的主体,包括刑事调查人员、刑事检察人员、刑事审判人员等。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学专业领域,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功能系统,大有厘清概念之必要。刑事司法概念的一体化可以促进刑事司法观念的一体化,进而构建刑事司法的职业共同体。诚然,概念的明晰和语词的精准,并不能创造事物,但是可以促进事物的发展。是所谓,正名不能造物,但是可以格物,进而育物,即促进刑事司法的健康发展。
这是一部由学生们撰写的文集。浏览书稿之后,我有一个强烈的感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些学生各有所长,各有建树。他们的成就,令我骄傲。因此,我欣然作序。
何家弘
2024年岁杪写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