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居正司法时期(1932-1948)研究

作者:江照信

丛书名:法意

定价:25元

印次:1-1

ISBN:9787302234821

出版日期:2010.08.01

印刷日期:2010.08.20

图书责编:李文彬

图书分类: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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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法律出版社(东吴法学先贤文丛)及清华大学出版社(汉语法学文丛)为代表,出版了系列民国法学丛书,内容多是法学文集整理,而且在认识的层面上促成一种共识,即视民国时期为中国现代法律发展的黄金时期,大致上又可以法律形式上的发达和法学人物及其作品的数量为标志。这个时期共有近四十年的时间,其间无论法律形式还是法律职业均已成形,多少可以看作是一个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时期按谢振民、张知本所论:“我国法制代相沿袭,损益可知。惟自清末变法,大陆、英美两法系侵入,遂有显著之革新。至最近数年,所有现代法治国应具备之法律均已先后制定”[见谢振民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上海:正中书局,1948),页1“例言”]。民国法律发展近四十年(1912—1949)的事实,与美国法律体系形成所用的时间大致相当,可以算是一个时间上的巧合,或者可以说,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内四十年左右的时间可以形成一种现代法律的形式,该书封面页及前言第一页,引罗斯科·庞德语:“美国法律的形成时期”,指1820—1860年之间四十年时间。。然而,以李贵连(1989,2000,2005,2010)、黄源盛(2000)、黄宗智(1994,1996,2001,2007,2009)为代表,讨论民国法律变迁,定格在30年代之前;30年代后,尤以“九一八”事变之后,危机与乱局同时存在,促使当下学术研究出现一段被忽略的民国法律史。另一方面,对于中华民国近四十年法律史的研究,迄今仍大多集中于对制度与法律的考察,而对于人的写作用力较少。已经出版的法律人物研究的专书,寥寥可数,而且多集中在三个人物:沈家本,伍廷芳及王宠惠其中以李贵连著《沈家本传》(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与《沈家本评传》(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5),Linda Pomerantz\|Zhang, Wu Tingfang (1842—1922) :Reform and Modernization in Modern China History(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1992), 余伟雄著《王宠惠与近代中国》(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7),段彩华著《民国第一位法学家: 王宠惠传》(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2),林济著《居正传》(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张小林:《覃振传》(北京: 中华书局, 2005)为近来有关近代法律史人物专著写作较佳者。唯李著二书为法学史专家写法律人物,以法学内部视角写作,内容多关涉人物与法律变迁的关系,相对于其他有关史家写作之法律人物(包括有关居正的传记),更能彰显法史的意义。

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并为一种意义体系。任何规则必蕴涵有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凡此种种,一言以蔽之,曰法意,它们构成了规则的意义世界,而为法制之内在基础。 任何法制的生长与运作,必伴有相应的法意。在法律移植的情形下,甚至滥觞于相应的法意,法意因而为法制的先导。法制恒定而恒变,法意因而表现出自己的时代特征与地域色彩。反之亦然。不过,就人类迄今为止有限的历史来看,诸如公平正义,仁爱诚信,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基本价值与信仰,构成所谓世道人心,关乎人的生存和尊严,却恒定而不变,万古而常青。这是人世生活本身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人间秩序的固有品质。既然一切法制和法意均源于生活本身,分别表述了生活的规则性存在和意义性存在,那么,法律之道即生存之道,法意即生活的意义,而生活的意义主要即在此世道人心。 晚近中国对于西方法律的大规模移植,意味着对其背后的知识、学理乃至于道德和信仰因素的有选择继受,同时也是一个将它们与中国人文善加调和的过程。此一建设现代中国法制和法意的过程,迄今而未止。百年间现实法制建设的顿挫,“有法不依”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的不仅是规则的无效,同时并彰显了意义的危机,世道人心的紧张。由此,对于基本法理的阐释,关于规则的道德关切和信仰因素的追索,总之,对于“法意”的深入研究和进一步考问,依然是一个问题,甚至是一个更为急切的课题。 “法意”由清华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筹组,旨在庋集汉语法律学术资料,积累汉语法律思想成果,阐释法律的意义世界,对于上述问题作出现时代的回应。所收内容覆盖法哲学、比较法、宪政和人权等领域;体裁不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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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1

第一节问题之提出1

第二节相关研究与档案资料12

第三节文章结构14

第二章“三年来之最高法院”:1932—1934年17

第一节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与法庭及法官数量困局17

第二节居正整理最高法院之举措33

第三节司法居正原则之确立:“稳妥”与“迅速”39

第四节最高法院西南分院事件:中枢司法权威危机47

第五节弹劾居正案:个人信任危机53

第六节小结63

第三章“司法党化问题”:1935年65

第一节司法民族危机:法律与政治65

第二节司法党人化:徐谦、王宠惠与司法革命化75

第三节司法党义化:居正与司法民族化80

第四节居正司法特赦模式:党义决狱与“国民感情”94

第五节小结111

第四章“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论潮”115

第一节全国司法会议召开及司法界崛起115

第二节中华民国法学会成立及纲领132

第三节中国本位新法系论潮1936—1942年:“中国固有”

137

第四节中国本位新法系论潮1943—1948年:“重新建立”

154

第五节小结171

第五章结论175

附:居正著作《为什么要重建中华法系》184

参考文献223

后记23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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