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法是法社会学视域下和国家法相对应的学理概念。它深深地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土壤之中,它是人们长期生活、劳作中积淀而成的生存经验、生活技巧和身体记忆。它源自传统、生于民间,作为自生秩序,在传统社会中发挥着定分止争、平衡利益和协和关系的巨大功用。基于它自身具有的强劲韧性和与时俱进的适应性,加之其在目前中国社会治理中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突出作用,以及它与国家法虽有对立冲突,更有互动、契合和融通的特征,相信它不会因“乡土中国”、“熟人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而随风飘逝,相反,在多元主义法律观照下的法治建设中,它长风万里,大有可为。同时,学界对民间法的深入、精准的研究,对探寻中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进路与模式,将大有裨益。
于语和教授的新作《寻根——民间法絮言》付梓之际,嘱我作序。和于教授交往多年,由于有着共同关注的研究领域,在诸多学术研讨活动中我们有过许多深入的交流和愉快的合作。我也一直将于教授看作是可以砥砺见解的学者和披沥肝胆的挚友,这次有幸先睹本书,实为快事。而于教授在本书中许多亦新亦旧却别具只眼的见解和亦庄亦趣引人读兴的表述,亦使我在收益良多的同时,激发我的一些思考。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加速转型时期。与转型和过渡时期的中国社会相伴随,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呈现出一种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与民间秩序规范并存的二元或者说多元结构。从多元法律观出发,传统的中国社会,除国家制定法有效实行外,民间有其乡土社会、民族地区具有当地特色的民俗、习惯、规约、禁忌等对该特定地区、特定人群而言则是更有效、更直接的发挥“法律”的作用功能,维护着一方秩序。即使实行现代化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其深刻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承认法律多元即产生了国外法与本国法,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与互动。于此,法学界自20世纪80年代关注这一问题以来,开拓了民间法这一研究领域。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以及由国家系统化的、有组织的强制机构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在有的学者那里,国家法也被称为官方法或者被认为是官方法的一部分。民间法是用来指称相对于国家法而言的,社会中存在的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但又有较强约束力和强制力,并为一定地域和范围内的人们所普遍遵守的调整该领域内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民间法主要包括乡规民约、家法族规、民族习惯、行业规范、信仰禁忌、团体章程甚至风俗人情等国家法以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