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价:96元
印次:1-1
ISBN:9787302458470
出版日期:2017.01.01
印刷日期:2016.12.13
图书责编:李文彬
图书分类:零售
“律例叢刊”是以《大清律例》爲主要内容,分研究論文、專題研究以及大清律例點校等不同形式,對我國古代法典之最後形態及典型代表進行深入多視角的研究。“律例叢刊”内容深藴我國傳統法制之經驗,凝結數千年綿延不竭之文化,具有極大的學術價值及現實意義。 “律例叢刊”之《大清現行刑律講義》是晚清著名律學家、法律館總纂官吉同鈞爲講習《大清現行刑律》而專門撰寫,共八卷,與《大清現行刑律》體例相對應,分爲“名例、職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廛、祭祀、禮制、宫衛、軍政、關津、厩牧、郵驛、盗賊、人命、鬥毆、駡詈、訴訟、受臟、詐僞、犯姦、雜犯、捕亡、斷獄、營造、河防”共十三門,收録律文三百八十九條、附例共計一千三百二十七條。正文内容以律文居前、講義居中、例文居後。其中,律文和例文爲《大清現行刑律》原文,講義是對律文和例文的闡述與解讀。 這部書是法制史,尤其是研究清史領域學者及研究生的重要參考書。
第一,《大清現行刑律》雖然實施時間很短,但作為中國帝制時代最後一部正式頒布實施的刑法典,它在中國法制史上的意義不言而喻,而《大清現行刑律講義》是清代唯一一部系統分析、全面解讀《大清現行刑律》的著作(清代其他律學作品均以《大清律(例)》及其他古代律典為研究對象),加之吉同鈞本人又直接負責《大清現行刑律》的編纂工作,法典本身與法典講義係同一作者,因此該部《講義》之於《大清現行刑律》,“唯一性”與“權威性”這兩個重要特點同時具備。第二,吉同鈞作為“陝派律學”的代表人物,中國傳統律學修養深厚,其《大清現行刑律講義》是有清一代最後一部主要使用傳統律學方法與概念撰就的律學著作,它最完整地總結、吸納了前人諸說,薈萃了有清一代律學研究的精華。而隨著清末變法修律的展開、中國傳統法律體系的崩潰以及“陝派律學”的沒落,吉同鈞《大清現行刑律講義》竟成中國傳統律學著述之絕響。因此是書對研究清代律學乃至中國傳統律學具有無可替代的學術價值。第三,《大清現行刑律講義》相比於清代其他律學作品的另一個突出特點,是該書撰就於中國法律古今交替之際,因而引入了當時西方各國刑法理念或刑法條文作為中律的參考與對照;而相比於同時期其他(法)律學家的各種《講義》類作品(包括吉同鈞於此前完成的《大清律例講義》),《大清現行刑律講義》所涵蓋的範圍最為豐富完整。因此本書是清代唯一一部貫通中西、運用但不局限于傳統律學的方法與材料對中國傳統刑事律典進行全面考察並在當時產生較大影響的律學著作。第四,已如前述,吉同鈞作為一位“懂得制度的保守者”,在當時“變法自強”呼聲四起的大環境中、在清政府急於收回“領事裁判權”的壓力之下,他並未隨波逐流,而仍然提倡重視作為“國粹”的中律並倡導從中汲取營養,呼籲人們警惕對外國法律不加取捨盲目移植的行為。吉同鈞在《講義》中稱,“外國法律行之外國則盡善,行之中國難盡通。……且外國刑法亦各不同矣,無論流徒禁役,各因所宜。……再,外國均有習慣之法,雖政教日趨新異,而本國習慣之法終不能廢,《大清律》即中國習慣之法也。”17而《講義》中許多涉及中西法律差異的論述都是在圍繞著上述觀點進行展開,可以說,吉同鈞《大清現行刑律講義》是最早在微觀層面對比中西法律之優劣並反思移植外國法律利弊得失的專業論著,或為中國知識界質疑並反駁歐洲中心論和西方法律優越論的開山之作。而且後來的歷史發展也顯示,晚清政府急於求成地模範西方變法修律,對通行已久的本朝律例不分良莠一概捨棄,以撕裂傳統的方式強行推進法律文本與法律制度的“近代化”,如此大刀闊斧的改弦更張,最終不僅無補于國祚延綿,其對中國法律自然發展規律所造成的破壞,至今仍未能完全修復。清末變法修律距今已過去了一百餘年的時間,在此期間,中國無論是社會政治經濟還是風俗人情法理各領域都發生了一些巨變,但是移植外國法律為本國所用所將面臨的一些基本風險及其解決思路,當代中國與晚清時期仍有許多相同。而《大清現行刑律講義》作為清末西法東漸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吉同鈞以一位專業人士的視角和一個親歷者的身份,見證並分析了當時新舊法律此消彼長的過程,其研究方法與問題意識乃至他的一些具體觀點,對於今天的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而言,則並未因時代的變遷而喪失其學理價值與借鑒意義。
鳴律學之絕響,啟法家之秘鑰 ——吉同鈞《大清現行刑律講義》 (代序) 《大清現行刑律講義》成書已逾百年,作為清代律學最為晚近的一部著作,該書貫通中西,不僅薈萃了有清一代傳統律學研究的精華,還引入了近代西方刑法的概念、條文作為中律的參考。本書不僅是研究清代律學的重要資料,其對於人們反思法律移植的利弊得失、考察東西方刑法理念之異同亦均具有較高的學理價值。 作者其人 吉同鈞(1854~1934)字石笙,號頑石,陝西韓城人。三十七歲始中進士,分刑部任職,受薛允升和趙舒翹兩位“陝派律學”前輩的指點和影響,加之自身對律學的刻苦鑽研,終成一代名家。清末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在《大清現行刑律講義》的序言中評價道:“當光緒之初,有豫、陝兩派,豫人以陳雅儂、田雨田為最著,陝則長安薛大司寇為一大家。余若故尚書趙公及張麟閣總廳丞,於《律例》一書,固皆讀之、講之而會通之。余嘗周旋其間,自視弗如也。近年則豫派漸衰矣,陝則承其鄉先達之流風遺韻,猶多精此學者。韓城吉石笙郎中同鈞,於《大清律例》一書講之有素,考訂乎沿革,推闡乎義例,其同異重輕之繁而難紀者,又嘗參稽而明辨之,博綜而審定之,余心折之久矣。”① 作為清末“陝派律學”的重要代表,吉同鈞學問精湛,不僅具有深厚的中國傳統律學修養,對歐美、日本諸國法律亦有相當的研究。吉同鈞曾同時兼任律學館、京師法律學堂、京師法政學堂和大理院講習所的律學教習,在當時享有盛譽,時人稱讚他說:“先生為署中名宿,確窺其鄉先正薛雲階尚書堂奧,故其於律也,有如土人指路:若者為某水、若者為某山、若者為某深梁、若者為某關隘,無不了然於心而快然於口也。……門牆桃李...
大清現行刑律講義原序之一 ....................................... 1
大清現行刑律講義原序之二 ....................................... 2
大清現行刑律講義原序之三 ....................................... 4
大清現行刑律講義原序之四 ....................................... 5
大清現行刑律講義原序之五 ....................................... 7
大清現行刑律講義编修者名单 ................................. 11
大清現行刑律講義原凡例 ......................................... 13
大清現行刑律講義目录 ... 15
大清現行刑律講義卷一 ... 29
名例上 ...................... 29
五刑 ................... 29
十惡 ................... 32
八議 ................... 34
應議者犯罪 ....... 35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 37
職官有犯 ........... 38
文武官犯公罪 ... 38
文武官犯私罪 ... 39
犯罪得累減 ....... 39
以理去官 ......... 查看详情
第二,吉同鈞作為“陝派律學”的代表人物,中國傳統律學修養深厚,其《大清現行刑律講義》是有清一代最後一部主要使用傳統律學方法與概念撰就的律學著作,它最完整地總結、吸納了前人諸說,薈萃了有清一代律學研究的精華。而隨著清末變法修律的展開、中國傳統法律體系的崩潰以及“陝派律學”的沒落,吉同鈞《大清現行刑律講義》竟成中國傳統律學著述之絕響。因此是書對研究清代律學乃至中國傳統律學具有無可替代的學術價值。
第三,《大清現行刑律講義》相比於清代其他律學作品的另一個突出特點,是該書撰就於中國法律古今交替之際,因而引入了當時西方各國刑法理念或刑法條文作為中律的參考與對照;而相比於同時期其他(法)律學家的各種《講義》類作品(包括吉同鈞於此前完成的《大清律例講義》),《大清現行刑律講義》所涵蓋的範圍最為豐富完整。因此本書是清代唯一一部貫通中西、運用但不局限于傳統律學的方法與材料對中國傳統刑事律典進行全面考察並在當時產生較大影響的律學著作。
第四,已如前述,吉同鈞作為一位“懂得制度的保守者”,在當時“變法自強”呼聲四起的大環境中、在清政府急於收回“領事裁判權”的壓力之下,他並未隨波逐流,而仍然提倡重視作為“國粹”的中律並倡導從中汲取營養,呼籲人們警惕對外國法律不加取捨盲目移植的行為。吉同鈞在《講義》中稱,“外國法律行之外國則盡善,行之中國難盡通。……且外國刑法亦各不同矣,無論流徒禁役,各因所宜。……再,外國均有習慣之法,雖政教日趨新異,而本國習慣之法終不能廢,《大清律》即中國習慣之法也。”17而《講義》中許多涉及中西法律差異的論述都是在圍繞著上述觀點進行展開,可以說,吉同鈞《大清現行刑律講義》是最早在微觀層面對比中西法律之優劣並反思移植外國法律利弊得失的專業論著,或為中國知識界質疑並反駁歐洲中心論和西方法律優越論的開山之作。而且後來的歷史發展也顯示,晚清政府急於求成地模範西方變法修律,對通行已久的本朝律例不分良莠一概捨棄,以撕裂傳統的方式強行推進法律文本與法律制度的“近代化”,如此大刀闊斧的改弦更張,最終不僅無補于國祚延綿,其對中國法律自然發展規律所造成的破壞,至今仍未能完全修復。清末變法修律距今已過去了一百餘年的時間,在此期間,中國無論是社會政治經濟還是風俗人情法理各領域都發生了一些巨變,但是移植外國法律為本國所用所將面臨的一些基本風險及其解決思路,當代中國與晚清時期仍有許多相同。而《大清現行刑律講義》作為清末西法東漸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吉同鈞以一位專業人士的視角和一個親歷者的身份,見證並分析了當時新舊法律此消彼長的過程,其研究方法與問題意識乃至他的一些具體觀點,對於今天的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而言,則並未因時代的變遷而喪失其學理價值與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