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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汉大李培锋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内 容 简 介司法制度是英国法律制度的精华所在,在它身上凝聚着英国世代人民的法制经验与智慧。本书采用交叉研究方法,分法院制度、法官制度、律师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警察制度、刑罚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八章,全面系统阐述了英国司法制度的来龙去脉,同时,对蕴含于制度背后的价值内涵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学剖析,力求既述又作、史论交融。在必要的地方,分别与美国、大陆法系等国家的相应制度加以比较,以期彰显英国司法制度的个性特点和独特经验。 读者对象 本书适合于法律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师生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适合于对法学有兴趣,特别是关注司法制度、律师制度和比较法学的一般读者。

一在严格意义的法律领域内,有两种国家活动是最基本的,一是制定法律,二是适用法律。前者称之为立法,后者称之为司法。与之相适应,一切国家都拥有两种基本法律权力:立法权和司法权。从广义上讲,行政管理也是一种国家法律活动,它和司法之间尽管存在明显差异,但同属执法范畴,与立法相对。由于在这里我们是从狭义的角度使用国家法律活动和法律权力概念的,所以未把行政活动和行政权力包括在内。为了规范这两种权力的职能范围、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以确保法律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有国家都建有与自己的国情和时代条件相适应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 从逻辑上讲,法律的产生应当先于司法活动,因为只有首先有了法律,然后才能谈得上法律的适用。由此推论,立法——尽管最早的法律无不起源于古代习惯,因而早期的立法形态只能是社会的约定俗成而非某个立法机关有意识的自觉活动——应当早于司法。然而,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梅因通过对古代法律史的研究证明,二者的历史顺序恰好与逻辑顺序相反。他指出:人们总是“先天地倾向于以为一个‘习惯’观念必然是先于一个司法判决的概念,以为一个判决必然是肯定一个‘习惯’,或是对于违犯‘习惯’的人加以处罚”,而事实上,这是由于“我们的现代联想”所造成的误解。[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可以断言,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用一句法国成语,它还只是一种‘气氛’。”[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梅因断言,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的法律,都是沿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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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

程汉大2006年1月

“比较法学丛书”总序1前言7第一章法院制度1

第一节早期地方法院2

一、 地方公共法院2

二、 封建法院11

三、 季审法院14

四、 城市法院17

第二节早期中央法院18

一、 从贤人会议到御前会议19

二、 国王法院司法权的扩张24

三、 巡回法院28

四、 普通诉讼法院33

五、 财政法院36

六、 王座法院38

第三节特权法院41

一、 森林法院42

二、 特区法院44

三、 星室法院47

四、 恳请法院和财政特权法院51

第四节衡平法院53

一、 普通法的僵化54

二、 从大法官庭到大法官法院57

三、 大法官法院的发展61

四、 管辖范围与程序特征64

五、 与普通法法院的关系68

第五节教会法院73

一、 宗教改革前73

二、 宗教改革后78

第六节商人法院和海事法院81

一、 商人法院81

二、 早期海事法院83

三、 后期海事法院85

第七节现代地方法院87

一、 郡法院87

二、 治安法院90

三、 刑事法院93

第八节现代中央法院95

一、 传统法院体制的弊端95

二、 19世纪上半期的初步改革97

三、 高等法院的建立100

第九节上诉法院104

一、 民事上诉法院104

二、 刑事上诉法院106

三、 议会上院107

四、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11

五、 欧洲法院112

第十节特别法院113

一、 行政法院114

二、 专门法院116

第十一节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法院118

一、 苏格兰的法院组织118

二、 北爱尔兰...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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