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书从历史经验的角度阐释了英格兰法律职业与法治之间的密切联系,并从英格兰普通法本身以及普通法法律职业的发展历史,来评述在英格兰法治观念的由来、确立以及含义。本书主要从制度史、生活史的角度去讨论整个主题,并注重打通观念史与制度史之间的鸿沟;从问题的进路,而不是从主义、观念的进路讨论法治问题。本书主要内容是:分权与制约的政治权力结构的确立——普通法司法制度成长的宪政基础;司法与行政的分离——普通法的形成;中世纪法律职业的初步兴起;从封建到近代——经济成长与社会变迁;近代律师职业的大跃进;普通法心智;法治作为军宪制原则;普通法与本土论似是而非的论调。 本书对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同时,对于法律实务界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初民社会,各族群独处一隅,几与外界隔绝,孤立中遂滋生某种自信,或称诩“上帝选民”、“天之骄子”,或自谓“吾道独真”、“唯我德馨”。后偶与外族接触,亦对“非我族类”,多投以白眼,甚至极尽嘲讽之能事,必欲歼灭而后快。各族群习俗、法律各异。史存多妻多夫之族,前者对“男人奢侈”之放纵,令后者匪夷所思; 后者对“女人放荡”之纵容,使前者难以理解。同样,禁忌食人之族对“自餐骨肉”之风深恶痛绝,而奉守食人之俗者,对前者浪费 “美味佳肴”之举却大惑不解。族群间乌眼鸡般互视野蛮,互斥异端,互为排斥,互相攻讦。史卷中人类血淋淋之格斗厮杀惨景,实多出于文化封闭,心理排外。 法,作为习俗结晶、文化符号之一种,其演进标志人类族群进化之轨迹: 由隔离而接触,由孤立而群合,由独行而协作,由排斥而共存。然文化因族群而殊,习俗因族群而别,法律因族群而异。古希腊陶片放逐与古罗马陪审制,中世纪神明裁判、共誓涤罪与近代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伊斯兰法一夫多妻制、三休制与天主教教会法一夫一妻制、禁止离婚制; 印度寡妇殉葬与西方领主初夜权,英美对抗制与欧陆纠问制,中国古代德主刑辅与伊斯兰教政教合一,美国三权分立与英国议会主权……凡此种种,或带有文化类型之印记,或标示族群生活之差异,或反映社会演进之扬弃。差异由接触而知,由比较而显。各族法律,或貌合而神离,或形殊而神似。同名异物,存名实之辩; 异名同物,厘表里之别。 由是比较法生焉。西有希腊先哲首开先河,中有战国法家初执牛耳。纵观古代,法之比较虽发轫早而源流长,然仍显稚嫩。其零散而缺系统,偶然而非恒常,实用而欠学理,自发而无筹划,难于自成一体,独立一门。作为学术科目之比较法...
先父(1933—1991)
与
我的三姊(1964—2002)
愿
他们的人生因生命得到延续
而变得更有意义目录目录
1066年以来之历代国王与女王(附有登基日期)11
引子
一、 问题与主义
二、 假设/前提与方法导论
一、 历史观
二、 问题情境
三、 对前职业司法的一个简要考察:审判苏格拉底
四、 本书概要第一章分权与制约的政治权力结构的确立——普通法
司法制度成长的宪政基础
一、 诺曼征服与封建制的建立与完善
二、 国王与贵族(从诺曼征服到爱德华一世在位时期)
三、 《大宪章》与法律至上原则的建立
四、 教权与王权
五、 议会的兴起与对国王的制约
六、 城市的兴起与城市自治
七、 小结第二章司法与行政的分离——普通法的形成
一、 王廷——中央集权的王室政府
二、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三、 王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扩张与三大普通法法庭的分立
四、 中央王室司法与普通法的形成
五、 小结第三章中世纪法律职业的初步兴起(上)
一、 罗马法复兴与教会法庭律师的出现
二、 缺失律师的司法——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前的各类法庭
三、 司法机构的变迁与职业法官的初步出现——亨利二世
司法改革成果
四、 亨利二世之后(到爱德华一世在位末期)的进一步发展
五、 诉讼代理观念与做法的形成
六、 诉讼的日趋复杂与技术化
七、 小结第四章中世纪法律职业的初步兴起(下)
一、 代诉律师与代理律师——两大职业律师群体的出现
二、 职业律师界的分层——早期不同职业律师群体的不同
职能
三、 执业准入与职业训诫
四、 职业律师的...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