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书是一部关于近代欧洲民法史的学术著作。本书以十六至十九世纪欧洲法学思想的演进为背景,以近代欧洲民法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的民法思想为中心,分别阐述人文主义法学、自然法学、历史主义法学对欧洲民法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对民法典的历史影响。在此基础上,本书抽象概括出近代欧洲民法是以主观权利论、自由意志论和概念体系化为其总体的思想特征。全书体现了宏观的思想史叙事与精深的教义学思辨相结合的研究风格。 本书适合法律院校学生、研究生、教师及研究人员,同时也适合对欧洲民法史有兴趣的人士。
每个人和每个民族都各自按照他的目的、力量与需要之不同,需要某一种过去的知识,时而是纪念的历史,时而是好古的,时而是批判的。 ——尼采:《历史对于人生的利弊》 近代欧陆民法思想史 “比较法学丛书”总序 初民社会,各族群独处一隅,几与外界隔绝,孤立中遂滋生某种自信,或称诩“上帝选民”、“天之骄子”,或自谓“吾道独真”、“唯我德馨”。后偶与外族接触,亦对“非我族类”,多投以白眼,甚至极尽嘲讽之能事,必欲歼灭而后快。各族群习俗、法律各异。史存多妻多夫之族,前者对“男人奢侈”之放纵,令后者匪夷所思, 后者对“女人放荡”之纵容,使前者难以理解。同样,禁忌食人之族对“自餐骨肉”之风深恶痛绝,而奉守食人之俗者,对前者浪费 “美味佳肴”之举却大惑不解。族群间乌眼鸡般互视野蛮,互斥异端,互为排斥,互相攻讦。史卷中人类血淋淋之格斗厮杀惨景,实多出于文化封闭,心理排外。 法,作为习俗结晶、文化符号之一种,其演进标志人类族群进化之轨迹: 由隔离而接触,由孤立而群合,由独行而协作,由排斥而共存。然文化因族群而殊,习俗因族群而别,法律因族群而异。古希腊贝壳放逐与古罗马陪审制,中世纪神明裁判、共誓涤罪与近代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伊斯兰法一夫多妻制、三休制与天主教教会法一夫一妻制、禁止离婚制; 印度寡妇殉葬与西方领主初夜权,英美对抗制与欧陆纠问制,中国古代德主刑辅与伊斯兰教政教合一,美国三权分立与英国议会主权……凡此种种,或带有文化类型之印记,或标示族群生活之差异,或反映社会演进之扬弃。差异由接触而知,由比较而显。各族法律,或貌合而神离,或形殊而神似。同名异物,存名实之辩; 异名同物,厘表...
第一章人文主义法学与近代民法思想的历史转型5
一、 引言:中世纪罗马法复兴5
二、 人文主义法学的历史演变及其意义8
(一) 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的兴起8
(二) 人文主义法学的展开与衰落15
(三) 人文主义与西欧法律传统的世俗化18
三、 人文主义法学与近代民法体系化的思想基础26
(一) 近代民法体系化的开端26
(二) 雨果·多诺的私法体系30
(三) 德意志人文主义法学家的体系建构36
四、 小结42
第二章近代自然法与私权理论体系的建构43
一、 近代自然法的思想史背景44
(一) 古典自然法的基本命题44
(二) 中世纪自然法的理智论与意志论48
(三) 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西班牙晚期经院
哲学家51
二、 格劳秀斯与近代自然法的历史转折56
(一) 17世纪罗马\|荷兰法学56
(二) 作为正确理性命令的自然法59
(三) 人类本性与自然权利论65
(四) 理性主义方法论72
(五) 近代自然法的转折点78
三、 近代私权理论建构的自然法基础81
(一) 格劳秀斯的私法体系:以主观权利为
中心83
(二) 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分87
(三) 完全所有权与不完全所有权的区分91
(四) 债因的自然法基础(一):允诺与契约99
(五) 私权变动中的自由意志论108
(六) 债因的自然法基础(二):不当得利与
侵权行为121
四、 小结129
第三章近代自然法与民法典的思想... 查看详情